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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26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及人员 ................................................ 3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对象、沟通内容及方式.... 6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及要求 ................................................ 9

    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站 .................................................. 9

    二、投资者说明会及股东大会 ........................................................ 10

    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 12

    四、接受调研及采访 ........................................................................ 13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 15

    六、投诉处理机制 ............................................................................ 16

第五章 附          则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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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

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

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

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

现以下情况: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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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

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

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

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

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

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

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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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授权

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

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及投资者交流活动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五)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

信息;

     (六)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及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的提问,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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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七)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八)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九)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十)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一)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

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

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

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

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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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

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及公司

所处行业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业务知识;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对象、沟通内容及方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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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

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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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重大投资及

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

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临时报告;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公司应在涉及重大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

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

者的沟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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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投资者咨询电话、电子邮件和传真;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五)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六)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

     (七)网络、电视、报刊及其他媒体;

     (八)其他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及要求

                   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

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

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

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

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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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管理活动。

                      二、投资者说明会及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

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交易日发

布召开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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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

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在完成所有议程后预留时

间为现场参会的投资者与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提供便利,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

遵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详细地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第二十八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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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第二十九条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

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通过互

动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

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

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

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

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

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

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

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

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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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

信息披露义务。

                           四、接受调研及采访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及媒体采访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采访及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

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

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

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或接受媒

体采访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

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媒体人员出具单位证明(单位

介绍信或工牌等能够证明其任职情况的文件)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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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其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1)。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建立接受调研及采访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

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

媒体将基于交流沟通及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

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

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

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公司若发现上述文件中存在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及处理流程:

     (一)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二)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媒体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

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密切关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是否存在异常波

动;

     (四)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查明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的原

因和责任人员,对该等责任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安排接待投资者调研、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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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采访及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参加路演等推广活动,上述活动的具体

内容安排及人员安排由董事会秘书予以确定,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在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禁止擅自披露、透露或者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四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编制投资者关系活

动记录表(详见附件2)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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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六、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布投资者投诉邮箱,

该等邮箱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日常管理,投资者可就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事宜进行投诉,董事会秘书应就投资者投诉事宜进行核实

并在2个交易日内进行回复。

     第四十四条      对于投资者通过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进行投诉的,

公司接线人员应详细记录投资者投诉内容及联系方式,并告知投资者

将在2个交易日内就相关情况进行电话回复。公司接线人员应在投资

者投诉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汇报相关情况,由董事会秘书组织投诉核实

及回复工作。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向董事会、监事会汇报投资者投

诉有关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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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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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承   诺   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单位)将对贵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贵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贵公司许可,不与贵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

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贵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知会贵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单位)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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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附件 2

     证券代码:301282                                   证券简称:金禄电子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     间

地     点

形     式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