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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2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2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6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9
第六章   附 则............................................................................................................................. 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内部审计工作程

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金

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的参股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

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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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

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

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

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

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

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设立

     第六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

机构,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经营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

     第九条     审计部设专职负责人一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

任免。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和总体要求

     第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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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价;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

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

司及其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计;

     (六)检查和监督公司重要的营运行为、子公司管控、财务信息

披露和法律法规遵守执行情况;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

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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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

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九)就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关联交易、

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开展专项审计;

     (十)配合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完成各项审计工作;

     (十一)对公司风险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

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按时报送经营及财务数据、财务报

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内部控制制度,拟订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由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检查有关经营、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

取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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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

提高经营效率与效果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

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

委员会提交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当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

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

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

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

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

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

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的运营环节,包括但不限

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

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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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系统管理、生产与安全管理、研发与知识产权管理、产品质量管理

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

程序。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

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

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

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

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

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加强档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

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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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价的

重点。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

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

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

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

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

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

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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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

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是否使用他人

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

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

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

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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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

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

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

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

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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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公司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对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

计人员,由审计部或审计委员会提出奖励建议,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

       第三十条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

商业秘密,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可视情节轻重,

责令相关人员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

可以视情况免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

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

作为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

或个人,应当建议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相关人员

予以纠正,或对相关人员予以处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视情况免

除该等责任人员的职务或予以解聘,并将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

任:

       (一)阻挠、刁难、故意设置障碍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三)违反本制度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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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诬告陷害举报人、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他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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