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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2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7
第五章   附 则.................................................................................................................................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

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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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

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

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

信息的义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

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重大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

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熟

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认可。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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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

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及股东

(大)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2、独立董事声明(如有)、意见及报告;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4、《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

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废料等与

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对

外捐赠)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

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抵押(质

押)、对外融资、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7、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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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资产被抵押或质押;营业用主要资产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金额 500 万元以上)

的违约情况;

     10、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1、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2、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

行职责;

     13、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4、涉及公司的所有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5、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16、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8、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9、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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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21、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22、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23、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指 30%以上的变

动);

     24、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5、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较大影响的额外收益(金额 100 万元以

上)及单笔 1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26、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7、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2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9、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3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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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32、行政处罚事项;

     33、发生重大环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事故;

     34、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35、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或即将发生

以下情形时,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

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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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5、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

式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

息相关的合同、有权机关出具的文件、法律文书、情况说明等。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知悉须

内部报告的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在当日或次日以电话、即时通讯工具、

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

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判断该信息是

否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则应立即向董事长汇报,董事长应当

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对外签

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经办人员在签署

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

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

室。

       第十条   涉及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的审核、披露程

序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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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重大信息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如

需)。

     第十一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报

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

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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