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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二十三条列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其他规定

主体”)所持(登记在其名下)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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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规定主体在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

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比例、持有

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成为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以及其近亲属

(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个人身份信息。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规定主体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

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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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

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

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

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

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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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

《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包括其配偶、父母、

子女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的,由此所得收

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卖出的;“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

买入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

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

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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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

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

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

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

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

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

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

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

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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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

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

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对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承诺更长锁定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

等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锁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

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

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

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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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

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上述禁止交易时间或发生《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禁止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

时向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汇报,并告知其禁止交易本公司股

份期间。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

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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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

前;

       (四)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

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

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

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

期限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

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

下列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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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本制度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

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

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未执行上述规定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其违规买卖股票的收益归公司所有,同时公

司将视其情节的严重性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

告;此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保留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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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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