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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子公司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基本原则....................................................................................................... 3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 3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4
第五章   子公司经营管理............................................................................................................... 7
第六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8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9
第八章   信息报告........................................................................................................................... 9
第九章   附 则.............................................................................................................................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维护公司

利益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本公司所控股公司或控制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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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公司是指本公司持股比例达 50%以上(不含 50%)或持股

比例虽不足 50%,但以本公司所持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其股

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控制公司是指本公司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

支配其行为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子公司。公司委派(或任命)

至各子公司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

本制度,并应依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子公司的管理、指导、监

督等工作。

     第四条    本公司作为子公司的股东,按公司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

享有对子公司的资产收益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高级管理人员(含

董事、监事和经理层)的选任权和审计监督权等。

     第五条    本公司对子公司实行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重大投资决策(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重

大固定资产投资、重大项目投资等)、年度经营计划及考核等将充分

行使管理和表决权利;同时,赋予各子公司经营者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的自主权,确保其有序、规范、健康发展。

     第六条    本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资本投入、运营、收益和风险的

监控管理,提高本公司的资本运营效益。在本公司统一调控、协调下,

子公司按市场需求和本公司的管理规定,组织生产和经营活动,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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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资产运营效率和经济效益,提高劳动效率。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基本原则

     第七条     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

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资产、资源等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行

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八条     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资产控制的要求,以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权,对子公司依法享有

投资收益、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

提供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九条     子公司的发展战略与规划应服从公司制定的整体发展

战略与规划,并应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子公司应依据

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

程序。

     第十条     子公司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定,制

定其内部控制制度。子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应逐层建立对其控股子

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机制和审议程序,按规定

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子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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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子公司的设立(包括新设子公司及通过并购取得子公

司)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

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规划,符合公司产业、区域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突出主业,有利于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

     第十三条     子公司的设立,应经公司进行投资论证,并提出投资

可行性分析报告。如需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还需提交公司

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子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

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并接受公司的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自身

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子公司依法设立股东(大)

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会(或监事)。公司通过参与子公

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或作出股东决定、任命执行董事及

监事履行相关职责对其行使管理、协调、监督、考核等职权。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推荐(或任命)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办法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监控。公司推荐(或任命)

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长、经理

层协商后推荐(或任命),若董事长、经理层意见不一致的,提交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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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及监事

会(或监事)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职责。

     子公司设董事会的,由公司推荐的董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董事会

成员过半数,或者通过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子公司的董事会。子公

司的董事长原则上应由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

     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其成员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产生,公司推荐

的监事原则上应占子公司监事会成员过半数。子公司不设监事会而只

设一名监事的,原则上由公司推荐的人选担任。

     第十八条     公司推荐(或任命)的董事(或执行董事)应按《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向公司负责,

努力管理好子公司;

     (二)子公司设董事会的,出席子公司董事会会议,参与董事会

决策,促成董事会贯彻执行公司的决定和要求。在子公司董事会会议

或其他重大会议议事过程中,应按照公司的意见进行表决或发表意

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作为股东代表参加子公司的股东(大)会或

作为董事参加子公司董事会的,董事长、总经理有权在其授权范围以

内签署子公司的相关决议,超过其自身权限的事项,应首先提交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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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其他人员签署子公司相关决议的,

应首先取得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批准。

     第十九条     公司推荐(或任命)的监事应按《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子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子公司财务,当子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

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或执行董事)或总经理予以纠正,

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二)对子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法规或者子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子公司设监事会的,出席子公司监事会会议,列席子公司

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如有);

     (四)子公司章程及公司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子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任免决定须在任免后两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子公司章程

及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若出现不称职的情况,不能履行其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给子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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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依照相关程序,通过子公司

股东(大)会、董事会(执行董事)提出给当事者相应的处分、处罚

或撤换等建议。

                           第五章   子公司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信息披露、法律事务及人力资源

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法经营,规范日常经营行为,不得违

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规定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

决策程序,在经营投资活动中由于不履行决策程序、越权行事而给本

公司或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将给予批评、警告、解除

职务等处分,根据损失情况,可要求主要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的

要求,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内部各部门人员的职责,制定内部

管理制度,并上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子公司应按照本公司经营管理相关要求,按时提交

报表、报告等材料,提交的内容须真实反映其经营及管理状况,子公

司负责人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各子公司的核算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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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都应纳入本公司系统管理,子公司必须按照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的原则反馈经营、财务、人事、资产等信息,为本公司的经营决

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薪酬与绩效管理

方案须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录用员工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制度,子公司应

参照本公司员工的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确定其相关制度并

报本公司审查备案。

       第三十条     子公司向本公司相关部门实行定期汇报制度。子公司

的总经理或其指定的副总经理至少每半年向本公司进行一次全面详

实的经营情况报告。

                           第六章   子公司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子公司应遵守本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政策,与本公

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由本公司财务部门对子公司的会计核算和财

务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上报和执行、会计核算、

资金调配、对外担保以及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根据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管理,开展日常会计核算工

作。

       第三十三条     未经本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投资、融资及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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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企业和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第三十四条      子公司必须按月编制会计报表并在次月 10 日前报

送本公司财务部门。向本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必须经子公司财务负责

人和总经理审查确认后上报。

                           第七章     内部审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有权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内控及重大事项

实施审计和核查,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子公司限期进行整改。公司

对子公司的审计由本公司审计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离任,必

须由本公司对离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的工

作情况进行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报告

     第三十七条      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

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      子公司对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中规定的

重大信息应当及时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总经理为负责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

司财务负责人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本公司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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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

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

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四十条     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宣传计划、营

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及接受媒体采访拍摄之前,应当征询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

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

准。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

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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