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2-11-0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
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金禄电子”或“公司”、“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对金禄电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083 号),金禄电子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A 股)股票 37,790,000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30.38 元,并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创 业板上 市。 本次发 行完 成后, 公司股 份总 数由
113,349,968 股变更为 151,139,968 股。
二、相关股东股份锁定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关股东作出的股份
锁定承诺如下:
1、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承诺
(1)实际控制人李继林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③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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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
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2)实际控制人控制企业共青城凯美禄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凯
美禄投资”)、实际控制人周敏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其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
行人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③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
(3)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麦睿明、叶庆忠承诺
①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②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③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④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
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⑤若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免
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2、通过凯美禄投资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承诺
通过凯美禄投资间接持股的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伍瑜、曾维清、李元治、李增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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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仁和、黄权威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申报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3、董事王胜军(已离任)承诺
发行人董事王胜军(已离任)为间接股东,王胜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等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
(3)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
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申报
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5)若公司股票在锁定期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相应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
而免除此项承诺的履行义务。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上市,自 2022 年 9 月 26 日至 2022 年 10 月 28 日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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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30.38 元/股,触发前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
行条件。根据上述承诺,相关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
具体如下:
序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股) 原股份锁定到期 本次延长后股份
与公司关系
号 或名称 直接 间接 日 锁定到期日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 李继林 32,720,000 2,070,5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人、董事长、总经理
2 周敏 实际控制人 7,790,0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3 麦睿明 14,890,0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的一致
4 叶庆忠 12,020,0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行动人、董事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5 凯美禄投资 4,100,0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企业、员工持股平台
6 伍瑜 副总经理 410,0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7 曾维清 副总经理 287,0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8 李元治 副总经理 266,5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9 李增才 副总经理 246,0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10 刘仁和 监事 205,0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11 黄权威 监事会主席 184,500 2025 年 8 月 25 日 2026 年 2 月 25 日
12 王胜军 离任董事 64,190 2023 年 8 月 25 日 2024 年 2 月 25 日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
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金禄电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相关
法律法规及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保荐机构对金禄电子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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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
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李 勇 江 岚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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