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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5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进行
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独
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中有 1 名
因离职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范围的规定,公司取消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00 万股。董事会拟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 2023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
励对象由 51 人调整为 50 人,首次授予数量由 194.80 万股调整为 193.80 万股。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审查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查阅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文件。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
量,符合激励计划实施的实际情况,且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范围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益公
司利益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该议案的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具备合规性。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拟以 2023 年 4 月 14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3.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审查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
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查阅了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文件。
    经审查,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4 月 14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且公司及首次授予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任一情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条件已经
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可获授限制性股票。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南第 1 号——业务办理》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第八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
激励对象的有关情形,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
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情形。
    5、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赵玉梅女士、陈龙先生已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相关议案由非关联董事审
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与
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提升团队凝聚力和企业
核心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4 月 14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50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93.8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汤四新                  王龙基                盛广铭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