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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禄电子: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1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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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禄电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竞蓬律师、黄启发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对公司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了核查和见证,并根据
对事实的了解和法律的理解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行公告,
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
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
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套期保值
业务的议案》《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的《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
案》提交给股东大会审议。

    2.2023 年 3 月 30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通知公告。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程序、出
席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公司会议室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继林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实施的投票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 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于 2023 年 4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
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意见书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数 69,443,7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9466%。本所律师已核查了上述股
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8 名,代表股份 5,029,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3278%,通过网
络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

    3、列席人员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
书和见证律师。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负责召集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议案为:《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开
展 2023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
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十项议案。
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法律意见书


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
容。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 2022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64,5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82%。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54,2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64,5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82%。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54,2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 2022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64,5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82%。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54,2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49,734 股,反对 23,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83%。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9,434 股,反对 23,600 股,弃权 0 股。
                                                                  法律意见书


    5、《关于 2022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64,5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82%。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54,2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 2023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董事长李继林先生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7626%,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董事叶庆忠先生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7626%,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3)《关于董事赵玉梅女士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48,7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70%。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4)《关于董事陈龙先生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48,7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70%。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5)《关于独立董事汤四新先生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4,448,7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70%。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6)《关于独立董事王龙基先生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48,7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70%。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独立董事盛广铭先生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48,7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70%。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7、《关于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关于监事会主席黄权威先生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48,7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70%。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2)《关于股东代表监事刘仁和先生 2023 年度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48,7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670%。其中,中小股东投
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38,434 股,反对 24,600 股,弃权 0 股。

    8、《关于开展 2023 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54,5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10,0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48%。其中,中小股东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44,2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10,000 股。

    9、《关于聘任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4,464,5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数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882%。其中,中小股东投票
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54,2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0 股。

    10、《关于制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与履职评价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4,454,5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10,000 股,同意股份数
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9748%。其中,中小股东
投票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10,344,234 股,反对 8,800 股,弃权 10,000 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______________

              章小炎                                   陈竞蓬




                                                 ______________

                                                       黄启发




                                                        2023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