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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星医疗: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5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的募集资金和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前提下,公司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11,60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
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
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
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
月,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0,505,105.1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
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
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该议
案的决策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 10,505,105.14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四、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
点是基于公司及子公司协同发展规划及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有
利于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变
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事项。




                                  独立董事:费一文、徐光华、蒋海洪


                                                  2022 年 1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