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1-1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医疗”、“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对东星医疗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
进行了核查,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2 号)同意注册,经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25 号)同意,东星医疗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股票 2,504.3334 万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44.09
元,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万世平、万正元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
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
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
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2、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凯洲投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
开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
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公司持有
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在延长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公
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公司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公司授权公司按照本公司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
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公司应将违反股
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3、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魏建刚、龚爱琴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
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
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期间(以本人就任时确
定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所持公司
股份的,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
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4、公司其他自然人股东LI SHUANG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
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
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以下简称发
行价,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
延长 6 个月。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公司
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
间(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为准)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
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
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锁定
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三、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股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上市,自 2022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3 年 1 月
11 日,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44.09
元/股,触发上述股份锁定期延长承诺的履行条件。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与上市公司 直接持股数 直接持 原股份锁定 延长锁定期后到
股东名称
关系 量(股) 股比例 到期日 期日
实际控制
万世平 25,052,934 25.01% 2025 年 11 月 30 日 2026 年 5 月 30 日
人、董事长
实际控制
人、董事、
万正元 1,635,000 1.63% 2025 年 11 月 30 日 2026 年 5 月 30 日
高级管理人
员
董事、高级
魏建刚 540,000 0.54% 2023 年 11 月 30 日 2024 年 5 月 30 日
管理人员
董事、高级
龚爱琴 185,000 0.18% 2023 年 11 月 30 日 2024 年 5 月 30 日
管理人员
LI 其他自然人
255,000 0.25% 2025 年 11 月 30 日 2026 年 5 月 30 日
SHUANG 股东
常州凯洲
实际控制人
投资管理 4,500,000 4.49% 2025 年 11 月 30 日 2026 年 5 月 30 日
控制的股东
有限公司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东星医疗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
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保荐机构对东星医疗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庄 晨 黄 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