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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星医疗: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03-09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3 月)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东星
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的
履职以及公司财务、公司内控、公司风控、公司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监督,以保
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
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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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所需合理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提案及通知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 月召开
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
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
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公司财务状况出现明显恶化趋势时;

    (七)公司财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时,或发现公司的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的编制存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规定时;

    (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 全体监
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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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 提议监
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十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
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非直接送达的,须进行确认并
做相应记录。

    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召集人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监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
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载明。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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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发出通知的日期;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及决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频、电话、电子
邮件以及书面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
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主席。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
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 事拒不出
席或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监事未亲自参加监事会会议且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会后应及时审查
会议决议及记录。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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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借助电话、视频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现场会议的监事,或非现场会议的监事
可以传真、电子邮件附件的方式进行表决,但会后应尽快将所签署的表决票寄回
公司。传真、电子邮件与书面表决具有同等效力,但事后寄回的表决票必须与传
真、电子邮件表决一致;不一致的,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表决为准。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收集监事的 表决票并
统计表决结果。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在非现场会议的情况
下,会议主持人应将表决票连同会议通知一并送达每位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监事同意的,
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
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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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
记录。

    第二十一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二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
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
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
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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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
行。

    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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