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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星医疗: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04-25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2023 年 4 月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 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 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六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述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
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
绩预告。
    第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 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今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 及时 履行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十四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和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
发生的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
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
应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 股子 公司
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
相关规定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
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 公司 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定为 异常
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
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或本办法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本办法没有具体
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
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
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负责
审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经审批后,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形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
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总
经理、董事长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
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
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
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时,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并交总经理、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总经理、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
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
作。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
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
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
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
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
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
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职能部门,董
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文件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
料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三会文件等
资料原件,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九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底稿、查阅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等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董
事长批准后提供。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办法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负有
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
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其他核心人员使用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
和引导。
    公司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和子
公司负责人作为本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
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总经理、董事长审
定、签发;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专区;
    (四)在相关媒体和巨潮资讯网站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归档保存,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总经理、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
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四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
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
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接受采访或调研人
员应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
董事会秘书应同时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公司举办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络远程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
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
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五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司发生
的重大事件,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为该控股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与配合。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五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
减薪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
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长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五十八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主
管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触时,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