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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巨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8-15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二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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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目    录............................................................................................................................ 2
声    明............................................................................................................................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 5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 10
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 11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14
     一、保荐结论 ...................................................................................................... 14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 14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 15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规定的发行条件 .................................................................................................. 16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 18
     六、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
     核查情况 .............................................................................................................. 21
     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 22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 29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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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     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孙鹏飞、刘芮辰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发行保
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
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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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总监,拥有
11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先后参与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成都深冷液
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IPO、北京安达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IPO、北京左江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IPO、广联航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IPO、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万向钱潮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阳光电源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江苏神通阀门股
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中航航空电子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等项目。

     刘芮辰,女,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信息传媒行业组高级副总裁,
保荐代表人,拥有 9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负责或参与了睿创微纳、白云电器、
朗新科技等 IPO 项目,东软载波、辰州矿业重组项目,蓝英装备跨境收购项目,
全聚德等再融资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

     林鸿阳,男,现任中信证券投资银行管理委员会装备制造行业组高级经理,
保荐代表人,拥有 5 年投资银行从业经验,曾参与了凯文教育非公开发行项目、
东旭蓝天非公开发行项目、鹰高投资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等项目。

     (三)项目组其他成员

     项目组其他主要成员:赵亮、张欢、张浩然、宋俊杰、胡锺峻、伍玉路、李
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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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dong Xinjufeng Technology Packaging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7,000,000 元

     法定代表人:袁训军

     成立日期:2007 年 10 月 18 日

     营业期限:2007 年 10 月 18 日至 2045 年 5 月 13 日

     住所:新泰市小协镇开发区

     邮政编码:271221

     联系电话:010-57837789

     传真号码:010-57837819

     互联网址:www.xinjufengpack.com

     电子信箱:ir@xinjufeng-pack.com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一)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持有本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未持有本保荐
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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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权益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
方不存在其他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
资等情况。

     (五)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的其他关联关系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本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中信证券设内核部,负责本机构投资银行类项目的内核工作。内核部根据《证
券法》、《证券公司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机构风险控制体系的要求,对项目
进行跟踪了解及核查,对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揭示项目风险并督促
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必要时通过采取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
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目标。

     内部审核的具体流程如下:

     1、项目现场审核

     本机构投行项目组在项目启动正式进场后,须依据尽职调查、辅导阶段的跟
踪程序相关规定及时把项目相关情况通报内核部。内核部将按照项目所处阶段以
及项目组的预约对项目进行现场审核,即内核部将指派审核人员通过现场了解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复核尽调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抽查项目组工作底稿、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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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高管等方式进行现场内核工作。项目现场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将根据现
场内核情况撰写现场审核报告留存归档。

     2、项目发行申报预约及受理

     经项目所属投行部门行政负责人同意后,项目工作底稿经质量控制组验收通
过后,项目组可正式向内核部报送内核材料。

     项目组将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内核部,内核部将按照内核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
对申报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核对。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内
核部将要求项目组按照内核规定补充或更换材料直至满足申报要求。

     3、项目申报材料审核

     内核部在受理项目申报材料之后,将指派专职审核人员分别从法律和财务角
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初审,同时内核部还外聘律师和会计师分别从各自的专业
角度对项目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为本机构内核部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审核人员将
依据初审情况和外聘律师和会计师的意见向项目组出具审核反馈意见,在与项目
组进行沟通的基础上,要求项目人员按照审核意见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完
善。审核人员将对审核工作中形成的重要书面文件,包括:初审意见、外聘会计
师及律师的专业意见,以内核工作底稿形式进行归档。

     审核过程中,若审核人员发现项目存在重大问题,审核人员在汇报本机构内
核负责人之后将相关重大问题形成风险揭示函或备忘录,提交至投行业务负责人
和相关公司领导,并督促项目组协调发行人予以解决和落实,必要时将通过采取
终止项目审核、督促项目组撤消项目等相关措施,以达到控制本机构保荐风险的
目标。

     项目审核期间,由内核部审核人员召集该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项目负责
人履行问核程序,询问该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情况,并提醒其未尽到勤勉尽责的
法律后果。

     4、项目内核会议

     内核部将根据项目进度召集和主持内核会议审议项目发行申报申请。内核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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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审核人员将根据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的修改、补充情况,把项目审核过程中
发现的主要问题形成书面的《项目审核情况报告》,在内核会上报告给内核会各
位参会委员,同时要求保荐代表人和项目组对问题及其解决措施或落实情况进行
解释和说明。在对项目主要问题进行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由全体内核委员投票表
决项目申请文件是否可以上报证监会。

     内核会委员分别由本机构内核部、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质量控制组等内控
部门的相关人员及外聘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组成。内核委员投票表决意见分为
三类:无条件同意、有条件同意、反对。每位内核委员对每个项目有一票表决权,
可任选上述三类意见之一代表自己对该项目的意见,内核委员如选择有条件同
意、反对需注明相关理由。每个项目所获赞成票数须达到参会委员表决票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视为其发行申报申请通过内核会议审核;反之,视为未通过内核
会议审核。内核会表决通过的项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六个月。

     5、会后事项

     内核会后,内核部将向项目组出具综合内核会各位委员意见形成的内核会决
议,并由项目组进行答复。对于有条件通过的项目,须满足内核会议反馈意见要
求的相关条件后方可申报。对于未通过内核会审核的项目,项目组须按照内核会
反馈意见的要求督促发行人对相关问题拟订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同时补充、修
改及完善申报材料,内核部将根据项目组的申请及相关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再次安
排内核会议进行复议。

     项目申报材料报送证监会后,项目组还须将证监会/交易所历次书面及口头
反馈意见/问询函答复等文件及时报送内核部审核。

     6、持续督导

     内核部将对持续督导期间项目组报送的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并关注发行人在
持续督导期间出现的重大异常情况。

     (二)内部审核意见

     2020 年 8 月 24 日,保荐机构内核部在中信证券大厦 11 层 19 号会议室召
开了项目内核会,对新巨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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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讨论,经全体参会内核委员投票表决,同意新巨丰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申报材料上报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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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
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
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三、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五、本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
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六、本保荐机构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
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七、本保荐机构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八、本保荐机构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九、本保荐机构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采取的监管措施。

     十、本保荐机构承诺若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
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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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关于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 号)等规定,本保荐机构就在投资银行类业务
中有偿聘请各类第三方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核查。

一、本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
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一)核查方式与过程

     1、访谈发行人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询问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首发上市项目依法
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2、获取发行人出具的专项说明,确认其在本项目中,除中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和资产
评估有限公司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益普索(中
国)咨询有限公司、山东衡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恒泰”);

     3、查阅并获取发行人的会计账套、合同清单等文件,核实发行人聘请第三
方的具体情况。

     (二)核查内容

     发行人在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
三方的行为。发行人聘请了益普索、山东恒泰,具体情况如下:

     1、益普索

     (1)聘请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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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与益普索就无菌纸包装市场研究咨询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咨
询服务合同》。益普索出具了《无菌纸包装市场研究报告》。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益普索是提供市场调查研究和咨询服务的专业研究机构,主要提供研究服
务、数据服务、行业方案、产业研究、数据产品等,具备主要业务所必须专业资
质。根据发行人与益普索签订的《市场调查研究服务合同》,益普索为无菌纸包
装市场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并出具了《无菌纸包装市场研究报告》。

     (3)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发行人与益普索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均为自有资金,支付
方式均为银行转账。

     2、山东恒泰

     (1)聘请的必要性

     发行人与山东恒泰就 IPO 募投可行性研究项目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咨
询服务合同》。山东恒泰就发行人的募投项目完成了可行性研究报告。

     (2)第三方的基本情况、资格资质、具体服务内容

     山东恒泰是第三方行业研究与投融资咨询机构,主要业务有行业市场研究、
投资咨询等。该项目服务内容为 IPO 募投可行性研究项目的咨询服务,主要为
撰写募投可研报告。

     (3)定价方式、支付方式和资金来源

     公司与山东恒泰通过友好协商确定合同价格,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支付方
式为银行转账。

     (三)核查结论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在本项目中除聘请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中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依法需要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还聘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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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普索、山东恒泰。除此之外,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其他
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有关的第三方的行为。经核查,
上述第三方皆是为发行人提供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所需的服务,聘请行为
合法合规,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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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结论

     本保荐人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从
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保
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
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和《关于
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暂行规定〉的决定》(证监会
公告[2014]11 号)等法规的规定,由项目组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由
内核会议进行了集体评审,认为:发行人具备《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经营运
作规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经营业绩优良,发展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发行人的经营发展战略,能够产生良好的经
济效益,有利于推动发行人持续稳定发展。因此,本保荐人同意对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予以保荐。

二、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保荐机构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就
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
议案。

     (二)股东大会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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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业
务规则的决策程序。

三、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建立健全了股
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制度,并在董事会下设战略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均能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有效运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出具的《审计
报告》(容诚审字[2022]100Z0004 号),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93,514.12 万元、101,444.92 万元和 124,184.14 万元;归
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1,554.32 万元、16,909.84 万元和 15,720.18
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100Z0004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保荐机构的审慎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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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保荐机
构的审慎核查,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
称“《注册办法》”)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进行了逐项核查,具体核查意见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纳税资料、发起人协议等资料,发行人的前身新巨
丰有限于 2007 年 10 月 18 日设立。2016 年 12 月,经新巨丰有限董事会审议通
过,发行人以截至 2016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合股份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并完成工商登记,合法存续至今,自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在 3 年以上。

     经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相关会议文件,组织机构安排等
资料,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
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
公司,已经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注册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内部控制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会计记录、记账凭证、容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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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100Z0004 号)、容诚出具
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容诚专字[2022]100Z0025 号)等资料,并访谈发行
人财务总监,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
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
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且最近 3 年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标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
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三)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经营情况、工商档案、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调查问卷、容诚出具的“容诚审字[2022]100Z0004 号”标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等资料,并访谈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
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主要客户资料等
资料,发行人最近 2 年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
聘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会议决议,发行人最近两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经核查发行人工商档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访
谈文件等资料,最近两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始终为袁训军、郭晓红
夫妇,未发生变更。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
的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本保荐机构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控制权、管理团队稳定,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资产清单、主要资产权属证明文件、容诚出具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2]100Z0004 号)、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资料,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
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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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
的规定。

     (四)发行人符合《注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所处行业的国家产业政策,工商、税务、住房
公积金等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经公开信
息查询,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
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五、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一)核查对象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情况如下表所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股)         所占比例

              北京京巨丰                                9,476.45               26.54%

                  BRF                                   5,264.68               14.75%

                青岛海丝                                4,373.31               12.25%

                苏州厚齐                                3,662.40               10.26%

              西藏诚融信                                 3,211.01              8.99%

                  伊利                                  1,713.60               4.80%

                永创智能                                1,384.87               3.88%

                领誉基石                                1,160.76               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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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城国际                                1,135.00       3.18%

                宏基鼎泰                                  777.48       2.18%

                新疆国力                                  692.44       1.94%

                天津华建                                  563.45       1.58%

                大地投资                                  563.43       1.58%

                茅台建信                                  437.33       1.23%

              珠海聚丰瑞                                  430.99       1.21%

                华勤投资                                  364.43       1.02%

                 施能桐                                   364.43       1.02%

                中建恒泰                                  123.93       0.35%

                  合计                                 35,700.00     100.00%


     (二)核查方式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开信息、公司现有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内
部投资管理规定、私募股权备案文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件、相关股东出具的
专项声明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三)核查结论

     发行人股东青岛海丝、苏州厚齐、领誉基石、茅台建信、华勤投资、宏基鼎
泰属于私募基金,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了备案程序。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本
次发行前的其他股东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不存在以私募投资基金持有发行人股
份的情形,亦不存在需要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的
情况。具体如下:

     1、青岛海丝、苏州厚齐、领誉基石、茅台建信、华勤投资、宏基鼎泰

     经查询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公示网站
(http://gs.amac.org.cn/amac-infodisc/res/pof/fund/index.html),发行人股东青
岛海丝已于 2016 年 6 月 1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青岛海丝
泉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6 年 1 月 14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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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股东苏州厚齐已于 2019 年 4 月 23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
基金管理人北京厚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于 2015 年 1 月 7 日办理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发行人股东领誉基石已于 2017 年 7 月 17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
基金管理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于 2017
年 1 月 23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发行人股东茅台建信已于 2016 年 2 月 3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基
金管理人茅台建信(贵州)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7 月 9 日办理了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发行人股东华勤投资已于 2019 年 6 月 12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
基金管理人北京奋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5 年 8 月 13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

     发行人股东宏基鼎泰已于 2016 年 6 月 21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备案,其私募
基金管理人青岛清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于 2014 年 10 月 13 日办理了私募基金
管理人登记。

      2、伊利、永创智能

     根据发行人股东伊利和永创智能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伊利和永创智能均为
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分别为 600887、603901,伊利和永创智能均不属于
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其资产也未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伊利和
永创智能均不属于前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

     3、西藏诚融信

     根据发行人股东西藏诚融信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西藏诚融信为发行人的
员工持股平台,其未投资于除发行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企业,其不属于以投资为目
的的投资基金,不属于前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
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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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北京京巨丰、珠海聚丰瑞、施能桐、新疆国力、天津华建、大地投资、
中建恒泰

     根据发行人股东北京京巨丰、珠海聚丰瑞、施能桐、新疆国力、天津华建、
大地投资、中建恒泰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核查:其对外投资均为自有资金投资,未
以任何形式向特定投资者募集资金,也未管理任何私募投资基金,北京京巨丰、
珠海聚丰瑞、施能桐、新疆国力、天津华建、大地投资、中建恒泰均不属于前述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5、BRF、富城国际

     根据发行人股东 BRF、富城国际提供的资料并经核查,BRF 为在新加坡注
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富城国际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BRF 和富城国际
均未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BRF 和富城国际均不属于前
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办法(试行)》项下的私募投资基金。

六、对发行人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事项的核查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35,700 万股,根据发行人的发行方案,
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6,300 万股,因此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42,000 万股。

     本次募集资金拟用于“50 亿包无菌包装材料扩产项目”、“50 亿包新型无菌包
装片材材料生产项目”、“研发中心(2 期)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发行完成
后,发行人的净资产和股本规模将大幅度提高。但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
施至完工产生收益需要一定时间,短期内发行人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将主要依
赖现有业务。在发行人总股本和净资产均有较大增长的情况下,每股收益和加权
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短期被摊薄的风险。

     为应对本次发行对发行人即期回报存在被摊薄的风险,发行人制定了相关防
范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包括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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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保证募集资金规范、有效使用;积极、稳妥地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
资金运营效率、完善内部控制;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对管理层考核。公司控股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亦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
到切实履行作出了相关承诺。

     保荐机构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的摊薄情况合理;经发行
人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
期回报分析及填补措施的议案》、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的承诺》和发行人控股股东签署的《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承诺函》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
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
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七、发行人面临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客户依赖的风险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公司来自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占主
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为 91.78%、89.16%和 89.95%,对伊利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
务收入的比重为 73.13%、70.77%和 70.29%,公司对其存在业务依赖,伊利作
为国内液态奶行业龙头本身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发行人已与其建立 12 年的长
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且 2017 年-2020 年,伊利液态奶市场份额分别为 23.4%、
29.2%、32.7%和 33.0%,客户集中具有行业普遍性,发行人在客户稳定性与业
务持续性方面没有重大风险。但如果公司主要客户伊利由于极端自身原因或终端
消费市场出现极端重大不利变化而导致对公司产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公司经营业
绩可能受到一定影响。

     2、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2015 年,伊利通过增资持有新巨丰 20%的股权,后经其他股东增资稀释,
伊利持有新巨丰 18%的股份。2019 年 10 月,伊利将其持有的公司 10.26%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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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让给苏州厚齐,将其持有的公司 2.94%的股权转让给 BRF,2020 年 3 月相
关转让事项完成工商变更备案。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伊利持有发行人股份
为 4.8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虽然伊利持有发
行人的股权比例低于 5%,但股权转让后 12 个月内仍视为关联方,与伊利发生
的交易仍视为关联交易。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公司对伊利的销售额分
别为 68,020.46 万元、71,051.84 万元和 86,823.54 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
重分别为 73.13%、70.77%和 70.29%。

     在可预见的未来公司与伊利的业务合作仍将持续存在,但与伊利的交易已不
再构成关联交易,若公司与伊利的业务合作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直接影响公
司的盈利能力和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测算剔除伊利对发行人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后结果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2020 年      2019 年

 测算剔              营业收入                  37,360.59            30,393.08   25,493.66
 除伊利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              5,653.15            5,378.12    3,522.49
 后财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
 数据                                     5,354.70        5,147.56      3,306.83
                母公司的净利润
    注: 发行人扣除伊利后的营业利润为扣除伊利毛利润基础上按照对伊利销售收入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相应折算其他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科目与日常经营无关,未按销售占比折算;
所得税费用以全年的平均所得税率测算;非经常性损益为按照各年对伊利销售收入占营业收
入的比例相应折算。

     根据上表测算,扣除伊利后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为 25,493.66 万元、
30,393.08 万元和 37,360.59 万元,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分别为
3,306.83 万元、5,147.56 万元和 5,354.70 万元。

     因此,根据发行人本次发次申请的上市标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的规定,在合理假设成立前提下,发行人扣除伊利销
售收入后的主要财务数据仍然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
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

     3、市场竞争的风险

     国际无菌包装公司仍在在全球及国内无菌包装行业占据主导地位。根据益普
索出具的研究报告,2020 年,利乐公司的无菌包装销售量(标准包)占全球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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菌包装市场销售量(标准包)的比例约为 62%。利乐公司制造的送料灌装机在
饮料行业广泛使用,公司客户普遍使用该等灌装机。若未来该等公司为维护其主
导地位而采用降低价格、改装或升级灌装机等策略,亦或利用其主导地位影响无
菌包装行业下游客户或上游供应商,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无菌包装下游行业发展前景良好,其对无菌包装的需求具有刚性特点。公司
除了与其他无菌包装生产企业竞争,还与其他潜在进入者竞争,也面临金属包装、
塑料包装、玻璃包装等其他包装企业的竞争。若未来其他无菌包装生产企业不断
提升竞争力,潜在进入者不断进入,消费者偏好或技术工艺发生变化导致其他包
装形式替代无菌包装,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社会对食品安全问题更加关注,
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对食品饮料行业的影响日益凸显,在极端条件下甚至会导致原
本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食品饮料供应商一蹶不振或陷入破产境地。若行业或客户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行业或客户销售收入将大幅下滑,进而导致其对公司产
品的需求大幅下降,公司经营业绩将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5、原材料短缺或价格无法传导的风险

     公司生产原材料主要包括原纸、聚乙烯和铝箔,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上述原材料的采购金额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85.79%、85.24%和
87.64%。公司下游行业为液体食品与饮料行业,具有安全性高、节奏快且销售
规模大的特点,因此对包装产品供货的稳定性、及时性和品质要求较高。未来如
因价格、外汇、政治、供应商销售策略、技术等导致公司主要原材料短缺,将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下游客户议价能力强,未来
若原材料价格上升无法传导到下游客户,将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
利影响。

     假设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就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变动对公司 2021 年
利润总额的影响进行敏感性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原     项目                                       变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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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
                    +15%         +10%         +5%           -5%        -10%        -15%
料
     对利润总
                  -5,141.83    -3,427.89    -1,713.94     1,713.94    3,427.89    3,383.79
     额的影响
原   变动后利
                  15,932.53    17,646.48    19,360.42   22,788.30    24,502.25   24,458.15
纸   润总额
     利润总额
                   -24.40%      -16.27%        -8.13%       8.13%      16.27%      16.06%
     变动幅度
     对利润总
                  -4,020.24    -2,680.16    -1,340.08     1,340.08    2,680.16    2,669.71
     额的影响
聚
     变动后利
乙                17,054.12    18,394.20    19,734.28   22,414.44    23,754.52   23,744.07
     润总额
烯
     利润总额
                   -19.08%      -12.72%        -6.36%       6.36%      12.72%      12.67%
     变动幅度
     对利润总
                  -2,294.43    -1,529.62      -764.81       764.81    1,529.62    1,534.69
     额的影响
铝   变动后利
                  18,779.93    19,544.74    20,309.55   21,839.17    22,603.98   22,609.05
箔   润总额
     利润总额
                   -10.89%        -7.26%       -3.63%       3.63%       7.26%       7.28%
     变动幅度


     6、需求增速放缓的风险

     公司下游行业发展现状及趋势直接影响公司产品需求。根据益普索出具的研
究报告,从 2015 年到 2020 年,中国无菌包装市场需求量复合年均增长率约为
6.50%。影响无菌包装市场需求变化的因素较多,包括宏观经济发展速度、居民
可支配收入、消费者偏好及习惯、食品安全事件等。无菌包装行业是典型的以销
定产行业,下游客户无菌包装产品的产量和销量对无菌包装生产企业影响较大。
如未来公司下游客户市场增速放缓甚至下降,则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

     7、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无菌包装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收入来自于向乳业及非
碳酸软饮料生产商提供高品质的无菌包装,目前公司客户的集中度较高。

     公司的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市场竞争、食品安全事件、技术进步、客户
经营及自身经营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下述风险单一或共同发生都有可能导致公司
经营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1)宏观经济出现严重不景气或下游行业发生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况,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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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菌包装的需求出现严重萎缩,公司无法接到足够的订单,无法实现正常的业
务收入;

     (2)无菌包装行业竞争形势加剧或公司未及时跟进行业技术进步,行业产
品毛利率大幅下降,进而影响公司产品价格及成本,公司无法实现正常的利润水
平;

     (3)客户出现重大意外或其他不确定性,导致业务无法顺利执行或回款不
正常,甚至出现合作终止的情形,使公司无法实现预期的业务收入和利润;

     (4)公司自身经营管理出现重大差错或不确定性,使公司无法实现预期的
业务收入;

     (5)其他重大的、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公司业绩大幅下降。

       8、研发投入较小的风险

     报告期内,为了应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公司重视研发对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
不断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要研发精力聚焦于生产工艺改
进提升产品质量,公司的研发活动与生产活动重合度高,所产生的料工费在生产
成本核算,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较低。

     如果公司不能及时改进,在无菌包装新工艺和新产品方面不能合理、持续的
进行研发投入,则将无法适时对现有技术和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以满足市场需求,
进而降低公司市场份额,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二)管理和内控风险

       1、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风险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袁训军及郭晓红夫妇。本次发行前,北京京巨丰的股东为
袁训军、郭晓红夫妇,袁训军和郭晓红分别持有北京京巨丰 50.00%的股权,袁
训军、郭晓红夫妇通过北京京巨丰间接持有发行人 26.54%的股权;同时,袁训
军是发行人股东西藏诚融信、珠海聚丰瑞的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袁训
军通过西藏诚融信、珠海聚丰瑞实际控制发行人 10.20%的股权,袁训军、郭晓
红夫妇对发行人合计实际控制的股权为 3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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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实际控制人袁训军及郭晓红利用表决权,影响公司的经营决策、人事任免
等重大事项,则可能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管理能力无法适应规模快速扩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资产规模快速增长。同时,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后,公司产能将大幅增加,资产规模和营业收入将继续增长。如果公
司未能进一步提高管理能力、研发技术水平,则有可能无法适应公司规模快速扩
张对市场拓展、财务管理、客户服务、研发技术、内部控制等多方面的要求,从
而对公司经营和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三)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内,因业务快速增长,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增长较快且占总资产比例较
高。其中,公司 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末的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
26,304.48 万元、26,398.07 万元和 39,302.98 万元,2019 年末、2020 年末和
2021 年末占总资产比例分别为 19.52%、18.16%和 22.75%。如果公司催收不
及时,或应收款客户经营状况、财务情况发生不利变化,存在应收账款部分或全
部无法收回的风险,进而对公司资金周转情况或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无菌包装行业技术门槛较高,国内具备规模化生产能力的企业不多。无菌包
装行业下游主要为液态奶和非碳酸软饮料行业,液态奶和非碳酸软饮料行业发展
空间和潜力较大。国内无菌包装生产企业往往具有一定合理稳定的毛利率。未来
如宏观经济不景气、行业竞争加剧、产能增加超过需求、原材料成本波动、人工
成本上升、下游客户食品安全、消费者偏好变化等,公司有可能面临毛利率下滑
的风险。

     3、存货跌价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4,879.59 万元、13,240.01 万元和
18,557.62 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17.21%、15.75%和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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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合计金额分别为 1,911.38 万元、1,018.25
万元和 176.89 万元,主要系 2019 和 2020 年公司存在部分国外进口原材料超期
且不可使用的情况,并分别对原材料计提了较大金额的存货跌价准备。上述原材
料超期且不可使用原因主要因公司所使用的进口原纸出现涂布不良、折裂情况,
经公司审慎检测评估决定不再使用,导致原纸长时间未消化。如果未来公司部分
进口原纸仍出现涂布不良、折裂等情况,公司仍将面临进一步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四)其他风险

     1、新产品研发风险

     为保持在无菌包装行业的竞争优势,公司需要不断进行研发创新。自成立以
来,公司依靠自主研发实现了无菌包材的进口替代,并不断拓展产品类型,研发
除了枕包、砖包、钻石包等产品线。随着无菌包装行业竞争逐渐加剧,下游客户
需求逐渐向更高端的“钻石包”和“金属包”等产品方向发展,公司需不断在产品、
技术、生产工艺等方面进行创新以保持市场占有率不断增长的趋势。但是无菌包
装产品研发周期长,生产工艺复杂,产品研发过程中存在一定不确定性,公司可
能面临产品、技术创新失败的风险。

     2、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发展前
景及投资者对本次发行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影响。公司存在发行认购不
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上市条件的情形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 50 亿包无菌包装材料扩产项目、50 亿包
新型无菌包装片材材料生产项目、研发中心(2 期)建设项目、补充流动资金等
项目,上述项目全部达产后,公司将新增 100 亿包的产能。

     本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筛选均是建立在对下游行业发展情况、竞争态
势、市场环境及配套资源、人才保障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在一定假设
前提下,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报告。若上述要素及假设发生超预期的重大不利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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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菌包装行业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的研发及知识产权储备不及预期等因
素,则本公司有可能无法按原计划顺利实施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可能出现
项目无法顺利推进、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等不利情况,并将对本公司未来的经营业
绩产生不利影响。

       4、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

     2020 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席卷全球,对包括中国在内的全球经济造成了
较大冲击。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交通运输受限、工厂无法开工等情形对公司的原材
料供应、对外销售等产生了一定影响。虽然公司已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正常采购、
生产、销售等活动,但若疫情在局部地区陆续爆发和蔓延,将对公司的经营生产
带来不确定性。此外,公司部分原材料由境外供应商提供,原材料的原产国若无
法有效控制新冠肺炎疫情,将对公司原材料的采购造成一定影响。

       5、无法适配灌装机的风险

     下游液态奶和非碳酸饮料客户在使用公司无菌包装产品时需适配相应的灌
装机。截止目前,灌装机领域仍然由利乐公司、SIG 集团等国际企业占据主导地
位。目前发行人可以适配主要客户的所有型号灌装机,不存在无法适配灌装机导
致产品应用受限的情形。若未来随着灌装机技术的发展,发行人的无菌包装产品
无法适配所有下游客户的灌装机产品,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八、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在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1、液态奶和非碳酸软饮料的需求增加

     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提高,人们开始更多注重健康的生活方式。液态奶和非
碳酸软饮料越来越受欢迎,未来液态奶和非碳酸软饮料的需求量预计将稳定提
升。作为无菌包装的两大下游行业,消费者对液态奶和非碳酸软饮料的需求将成
为无菌包装行业发展的主要有利因素之一:

     (1)液态奶市场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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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液态奶主要分为常温奶和低温奶。根据不同的工艺处理流程,主要分为
UHT 奶、巴氏奶、低温酸奶和常温酸奶,其中 UHT 奶和常温酸奶广泛使用无菌
包装。

     随着国内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持续增长,随之带
来对均衡营养和健康的重视,液态奶走入更多的城镇居民家庭。受 2008 年中国
乳制品市场食品安全问题影响,中国液态奶市场曾陷入低谷。近年来,液态奶市
场逐步复苏。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09 年中国乳制品销量为 1,931 万吨;2019
年,中国乳制品销量为 2,711 万吨,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5%。

     从全球来看,人均 GDP 和人均乳制品消费量呈较明显的正相关关系。随着
人们收入的增加和生活标准的提高,中国居民越来越在意健康问题,更多地关注
于适当的营养饮食,以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虽然我国液态奶销售量近期保持较
为稳定的增长,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相比,仍然相对落后。尽管中国已经是全球
最大的乳制品消费国之一,但是中国人均乳制品消费量仍然处于一个较低的水
平。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数据,2019 年中国人均乳制品消费量(牛奶
当量)仅为 41 千克,而美国、欧盟、日本人均乳制品消费量(牛奶当量)分别
为 103 千克、91 千克、69 千克。故随着我国经济继续发展,中国液态奶市场依
然有着较大的发展空间。若液态奶市场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无菌包装市场规模将
继续扩大。

     (2)非碳酸软饮料市场增长

     非碳酸软饮料主要指不加入二氧化碳和酒精的水、果蔬汁、茶饮、咖啡以及
其它功能饮料,主要类别包括果蔬汁饮料、瓶装水、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普通茶饮料、草本茶饮料、运动饮料和功能饮料等。其中部分果蔬汁饮料、植物
蛋白饮料、含乳饮料、茶饮料和功能性饮料会使用无菌包装。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亚健康问题的出现,消费者越来越重视健康问
题,在选择产品上也更加留意产品对身体健康的影响。用天然原料如水果、茶叶、
牛奶等制成的非碳酸软饮料通常含有更多的营养元素和较少的食品添加剂,相比
碳酸饮料,更有利于人体的健康,能够帮助消费者补充营养和缓解疲劳等。出于
对健康的需求,消费者逐渐倾向于购买健康的非碳酸软饮料。国家统计局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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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示,2009 年全国软饮料产量为 8,086.19 万吨;到 2019 年,全国软饮料产量
为 17,763.50 万吨,较 2009 年增长 119.68%,2009-2019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8.19%。故随着软饮料市场规模增长与消费者对非碳酸软饮料的青睐,预计未来
非碳酸软饮料需求将进一步增长。

     同时,随着饮料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各大相关企业加快了产品创新的步伐,
在生产技术、产品包装、产品种类上进行了升级换代,并且经常推出新口味或限
量版。在快消品类的选择上,消费者乐于购买和尝试新品,因此多种多样的新型
饮料产品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欲望,进一步刺激了消费需求。

     此外,三、四线城市人口基数庞大,在非碳酸软饮料的消费上具有较大的潜
力。许多非碳酸软饮料品牌商都开始加强渠道的分销,开拓新的市场,深入渗透
到三、四线城市的消费群体中。一些品牌商还通过与各大网上超市合作,以提高
销量。未来,随着物流覆盖面积的不断增长及其体系的不断完善,网上超市将开
始布局三、四线城市,这些因素都将促进非碳酸软饮料市场的发展。因此,随着
非碳酸软饮料市场的扩张,无菌包装市场规模预计将随之增长。

     2、生产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拓宽无菌包装的应用领域

     无菌包装市场参与者在不断尝试着提高他们的生产效率。随着包装材料和生
产工艺的进步,单位无菌包装原材料的耗用量将更少,成本更低,更易于回收再
利用。行业的高效率将会降低无菌包装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使得无菌包装产品
的价格下降。因此,下游其他应用领域里选择了价格较低的可替代包装材料的公
司在未来可能会选择无菌包装,从而促进无菌包装市场在整体包装行业中市场份
额的增长。

     此外,其他液态食品类产品如酱油、醋、白酒、红酒等会随着阻隔技术的进
一步完善陆续进入无菌包装下游应用领域。随着无菌包装材料和技术的进步,下
游应用领域的拓展将带动配套无菌包装需求的持续增长。

     3、政府相关法律的监督

     我国在 2015 年对《食品安全法》进行了修订,许多食品和饮料生产商开始
对他们的生产过程执行更严格的标准来留住消费者并且在竞争中生存下来。无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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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采用特定的灭菌技术,提供了更高的卫生水平,和传统包装相比,使用无菌
包装的产品可以不使用防腐剂,预计未来会有更多的食品生产商选择无菌包装。

     (二)公司及产品的竞争优势

     1、公司的竞争优势

     (1)强大的客户基础

     由于下游乳制品和饮料客户生产规模大、自动化程度高,且对产品质量有着
严苛的标准,因此客户对无菌包装供应商选择门槛较高。无菌包装供应商进入客
户合格供应商名录难度较大。为了保证包装数量和质量的稳定性,一旦供求双方
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后,客户便不会轻易更换该供应商,并倾向于逐渐扩大采购订
单数量。

     公司凭借在产品质量、服务、快速响应能力等方面的优异表现,获得了客户
高度认可。公司的主要客户均为知名乳制品和饮料生产商。公司与客户形成了长
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强大的客户基础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

     发行人管理团队及一线生产负责人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发行人管理团队利
用其多年的技术积累、生产经验和管理经验,使公司建立并有效执行全流程的产
品精细化管理及质量控制体系。在经验丰富和稳定的管理团队带领下,公司的产
品质量稳定,获得客户认可,销售规模快速增长。

     (3)良好的售后和服务

     公司采用扁平化的管理结构和完善的决策机制,能够快速响应客户在生产过
程中遇到的材料、设备问题。公司售后服务的技术工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客户
反馈问题后,工程师能够在短时间内为客户提供改进和维护服务方案;如有进一
步需求,工程师能够快速进行现场技术支持服务。良好的售后和服务帮助公司赢
得客户信任,为未来发展奠定基础。

     (4)技术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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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深耕无菌包装的研发与生产,现已形成了枕包、砖包、钻石包、金属包
等不同产品种类。公司在新产品开发、生产工艺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果,公司自主
研发了错位装版、原纸与铝箔复合、PE 膜与原纸复合、无菌包装外层粘接力等
技术,并且应用于实际生产中,对提高无菌包装产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2、产品的竞争优势

     (1)稳定的产品质量

     客户对于无菌包装产品质量、食品安全方面的要求非常高。无菌包装用于乳
制品和饮料,须在较长时间内保证包装完整、隔光、隔热和无菌;知名客户重视
品牌效应,对无菌包装的外观有着很高的印刷质量标准。公司拥有先进的生产线,
印刷质量高、色彩保真度高,产品保质期长、性能稳定。公司在国家行业技术标
准的基础上建立了严格的企业技术标准,确保产品品质达到客户要求。

     (2)较高的性价比

     在保证向客户提供高质量、高稳定性的无菌包装产品的基础上,公司能够向
客户提供较国外无菌包装供应商更具市场竞争性的价格。报告期内,公司持续改
进生产工艺和品控流程,在日常生产管理中采取精细化管理,对生产过程各个工
艺严格把控,减少废品率和次品率,故公司产品具有较高的性价比。

     (3)良好的兼容性

     公司产品主要为辊型无菌包装,客户在灌装液态奶或非碳酸软饮料时需使用
灌装机。若无菌包装与灌装机不兼容、或匹配性较差,将影响客户的产出速度和
产品质量。公司具有良好的原材料采购渠道、配备先进的生产设备和丰富的生产
经验,在客户采用新型无菌包装灌装机的情况下,公司产品能够快速调整,并表
现良好的兼容性。此外,当客户遇到灌装问题时,公司的专业团队能够快速响应,
及时解决客户需求。因此,公司产品良好的兼容性构成公司产品核心竞争力之一。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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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孙鹏飞                     年   月     日




                                          刘芮辰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林鸿阳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朱     洁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朱烨辛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马     尧                  年   月     日

总经理:

                                          杨明辉                     年   月     日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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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人,张佑君,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授权本公司投资银
行委员会孙鹏飞和刘芮辰担任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负责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工作,及股票发行上市后对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
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孙鹏飞、刘芮辰担任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
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身份证11010819650721****)


     被授权人:




    孙鹏飞(身份证41010319851019****)




    刘芮辰(身份证3713271988073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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