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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巨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10-27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
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82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1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公司实际控制人;

   (八)公司的收购人;

    (九)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
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应保证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
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交所
登记,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
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
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山
东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和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应
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
    第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须接
受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监督和监控,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四条 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及
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
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
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
门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深交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证券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
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本制度关于公司发行证券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发行债券
募集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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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
报告。凡是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深交
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考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中期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
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深交所或者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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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因故
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说明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应遵守中国证监会
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监事会应当对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
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
除。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
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
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
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的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5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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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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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
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或(及)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 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因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及时向公
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8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制度规
定的职责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对定期报告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后,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
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本制度及
公司的其他有关规定立即向董事长报告;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按
照本制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
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
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事先报告董事长,董事长接到报告同意后,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
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
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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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信息的公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公告信息应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由董事会秘书通过深交所
网上业务专区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
交所;其他公告信息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签发并以董事会公告形式(以监事会
公告形式发布的由董事会秘书报监事会主席签发的除外)由董事会秘书通过深交
所网上业务专区或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
深交所;




                                                                    10
   (三)公告信息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披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
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
澄清公告等。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证券部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的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
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二)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
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三)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
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
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四)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
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六)作为公司与深交所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提交深交所要求的文件,
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11
   (八)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
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十六条    证券部作为日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和执行部门,经董事
会秘书授权,进行信息的汇总和规范化准备。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
任保证公司证券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
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和
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联络
人,负责所属部门和单位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及报送。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
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
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证券部或董事
会秘书。

    上述部门或人员须在前述应披露事件发生后 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证券部或董
事会秘书,并同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
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
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
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
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十一条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
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专业机构均为公司内幕信息
的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12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人士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
息。

    第六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暂缓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因此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六十五条    在公司互联网、公司内部局域网上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
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
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
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情况应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六十八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交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
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
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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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
重的,可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由公司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负责监
督。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
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
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可以向深交所报
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深交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
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
过。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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