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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巨丰:累积投票制度2022-10-27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下同)的行为,维
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切实保障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监事的权利,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
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
的股份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
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
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在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监事特
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非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
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董事、
监事提名程序规定提出具体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


    第七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
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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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
提名并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的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当
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
提名人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
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人
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
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二)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
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1、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
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
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
或监事候选人。
    (三) 投票方式:
    1、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
上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出其所使用的表决
权数目(或称选票数)。
    2、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和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或监事选票数的
最高限额,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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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或监事投出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或监
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选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
为弃权。
    4、若某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该股
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5、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
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6、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公
司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的结果有异议
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
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
二分之一。
    (二)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权数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
得票数较多者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
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且公司
所有已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
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
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三) 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时,则
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应在下次股
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人数不足《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
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者监事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
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解释和说明,
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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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不一致时,以新颁
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相
关条款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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