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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巨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22-10-27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
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的转让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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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市或恢复上市前,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一)公司因欺诈发行或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
移送公安机关。

    前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一致行动人应当遵守前款规定。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
股份: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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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申报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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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
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
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
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
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
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
证券登记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有关规定
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
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委托公司向深交所
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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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
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证券交易
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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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
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由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
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深交所
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
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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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六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但未达到 50%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股份比例达到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时,或者在全部增持计划完成时或者实施期限届满时(如
适用),按孰早时点,及时通知公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
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增持行为完成时,及时通知公
司,聘请律师就本次股份增持行为是否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7
法》等有关规定发表专项核查意见,并委托公司在增持行为完成后三日内披露股
份增持结果公告和律师核查意见。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方式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2%的,应当披露股份增持进展公告。在事实发生之日起至公司披露股
份增持进展公告日,不得再行增持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份增持结果公
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说
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
免于发出要约的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司
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拟提前终
止增持计划的,应当比照前款要求,通知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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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
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深交所视情
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将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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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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