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2-017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2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 40 号二十一世纪大厦 B 座 12 层 大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训军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145,046,9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4.535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3 人,代表股份 131,184,54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234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862,3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0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 过 现 场 和网络投 票的中小股 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 11 人,代表股份 13,862,3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0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 股东授权委托代表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通过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11 人,代表股份 13,862,3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3006%。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结 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857,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5%;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9%。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 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1,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11%;弃权 2,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0%。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暨对外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145,042,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9%;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29%;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13,857,87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 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3%;弃权 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 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范玲莉律师、李成杨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