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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巨丰: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0  

                        证券代码:301296           证券简称:新巨丰          公告编号:2023-030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1〕35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
称“《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无需
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
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
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
号),其中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
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
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
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
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东新巨丰科技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