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2023-02-14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伊犁川宁生物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审阅了相关会议资料并经讨论后,
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
投项目,可以进一步增强子公司的资本实力,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
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事项。
二、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核
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不存
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
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
资金的事项。
三、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使用计划,系公司
结合实际经营需求进行的合理规划,不会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投资绿色循
环产业园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进行现金管理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