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宁生物: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3
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认真审议了会议材料后,
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的以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及审议流程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实行股
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
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
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
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
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归
属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条件、授予价格、任职期限、归属条件、
归属日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
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
核心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
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伊犁川宁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
分别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本次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增长率及新增合成生物学产品生产和销售作为公
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作为衡量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净利润能够真实反
映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成长性,有效体现公司经营成果;新增合成生物学产品生产
和销售代表公司未来业绩增长潜力。公司业绩指标具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
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
综合考虑了实现可能性和对公司员工的激励效果,指标设定科学、合理。
对激励对象而言,业绩考核目标明确,同时具有可实现性,具有较好的激励
作用;对公司而言,业绩考核指标的设定兼顾了激励对象、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
实现公司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中长期战略规划。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
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
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