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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万得凯: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301309           证券简称:万得凯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 下简称
“财政部”)相关通知的要求,执行新的企业会计政策。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 内容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准则解释 16 号》规定:“关于发行方分类
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准则解释第 16 号》
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
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
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
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要求,公司决定:“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 品或副
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
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
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
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
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
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
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
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
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
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
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
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 免的会
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
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
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 权资产
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
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
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
产的规定。企业对该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
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
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
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
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
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
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 利的所
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
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
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
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
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
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
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 消的除
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
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万得凯流体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