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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慧博云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10-28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
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
所)业务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六) 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前;

   (七) 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
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恢复上市
前;

   (八)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
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
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章    股份转让限额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
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
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
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
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交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交所
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
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
划实施完毕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
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
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
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
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
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
划。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欠款披露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
成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
告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
发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
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
股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
后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相关增持主体完成其披露的增持计划,或者在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内拟提前终止增持计划的,应通知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下列内
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姓名或者名称;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如适用);

   (三)增持具体情况,包括增持期间、增持方式、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四)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及履行情况(如适用);
    (五)对于增持期间届满仍未达到计划增持数量或金额下限的,应当公告
说明原因(如适用);

    (六)说明增持行为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本所相关规定的情况,是否满足《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
条件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七)相关增持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八)增持行为是否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是否会导致公
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九)公司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
实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增持比例达
到《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规定的,还应当按照该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
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
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
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