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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慧博云通:《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10-28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二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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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通知 ............................ 3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 4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 5

第五章 附 则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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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作,完善监
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公司监
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通知

    第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每 6 个月至
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应在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日以
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
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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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 10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 2 日前,会议通知应
当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时,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 监事会认为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就改期事宜征得全体监事的同
意。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通过书面传签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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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
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等方式进
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形成书面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出
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上签名,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   监事对会议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
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则的有关
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
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
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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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规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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