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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慧博云通:关于以股权受让及增资方式收购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65%股权的公告2022-11-24  

                         证券代码:301316         证券简称:慧博云通         公告编号:2022-013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股权受让及增资方式收购百硕同兴科技(北
                 京)有限公司 65%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交易概要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云通、公司、投资方)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以股权受
 让及增资方式收购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65%股权的议案》,并与百硕
 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硕同兴、标的公司)及其股东北京汉鼎
 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鼎创新)、北京百兴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
 伙)(以下简称百兴同创)签署了《关于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投资
 意向协议》。公司拟以不低于 7,150 万元且不高于 7,800 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资金
 受让汉鼎创新持有的百硕同兴股权并增资百硕同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23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以股权受让及增资方式收购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65%股
 权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在百硕同兴的股权全部权益价值不高于北京北
 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
 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
 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 01-988 号)评估价值条件下,与百硕同兴
 及其股东汉鼎创新、百兴同创签署《有关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股权
 转让及增资协议》,并使用自有资金受让汉鼎创新持有的百硕同兴股权并增资百
 硕同兴。本次交易完成后,百硕同兴注册资本变更为 2,000 万元,公司持有百硕
同兴 65%股权,百硕同兴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
投资协议的签署在公司董事会决策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
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情况。

   二、 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汉鼎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3442761825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2015-05-25
    法定代表人:鲁青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 2 号楼 4 层 408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
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
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
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截至 2022 年 10 月 31 日汉鼎创新的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金额(万元)          比例(%)
    1          鲁青                 110.00                  100.00
            合计                    110.00                  100.00

    上述交易对方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大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不存在关联关系,也
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关系。

   三、 交易标的公司基本情况

   (一) 百硕同兴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 2 路 1 号 1 号楼 2 层 209 室
   法定代表人:宋晓璞
   注册资本:1,443.51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541932914
   成立日期:2003-08-21
   营业期限:2003-08-21 至 2033-08-20
   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培训(不
   得面向全国招生);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
   出口;代理进出口;企业策划;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销售计算机、软
   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会议服务;承办展览展示活动;数据
   处理。(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本次交易前后百硕同兴的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单位:万元
     股东名称             本次交易前                本次交易后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金额                      金额
     慧博云通           0.00         0.00%      1,300.01       65.00%

     汉鼎创新         1,206.21      83.56%       462.69        23.13%

     百兴同创           237.30      16.44%       237.30        11.87%
       合计           1,443.51      100.00%     2,000.00       100.00%

       注:上述表格中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间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
       入原因造成


   (三) 百硕同兴主营业务情况

   百硕同兴成立于 2003 年,是一家专注于为国内金融行业客户提供 IT 技术服
务、应用解决方案和相关软件产品的专业公司,主要为金融客户提供主机平台、
分布式平台、云平台及大数据平台等 IT 基础架构及业务系统的咨询、开发、维
护等技术服务,以及银行批量智能运控平台、BWS 批量任务调度系统、智慧传输
和文件网关解决方案、数据合规管理平台、统一数字证书管理平台、安全运营中
心等多个产品及解决方案,百硕同兴与多家大型银行客户合作超过 10 年,在业
内有较好的口碑。

   (四) 百硕同兴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
限公司 2022 年 1-10 月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110C025505 号),百硕
同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万元

   项目/会计期间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1,929.15                 11,650.38
      负债总额                 5,739.77                  9,706.69
      应收账款                 4,904.75                  6,220.18
  所有者权益总额               6,189.38                  1,943.69
   项目/会计期间              2021 年度              2022 年 1 月-10 月
     营业收入                 11,712.03                  13,058.44
     营业利润                   711.70                    328.83
       净利润                   572.76                    308.36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170.84                   1,210.93
     金流量净额

   (五) 交易定价依据

    根据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评估机构)
出具的《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进行股权收购所涉及的百硕同兴科技(北
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 01-
988 号),评估机构采用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对百硕同兴股东全部权益的市场价
值进行评估,并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在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10 月 31 日百硕同兴的股权全部权益价值为 8,560.00 万元。
    基于评估机构的资产评估结果,经交易各方友好协商,确定标的公司全部权
益作价 8,444.35 万元,对应增资前价格约为 5.85 元/注册资本。
    基于此,公司受让汉鼎创新持有的百硕同兴 51.5%股权(即 743.52 万元的
注册资本)对价约 4,349.50 万元,公司向百硕同兴增资 556.49 万元注册资本的
对价约 3,255.47 万元。
   (六) 其他情况说明:
    百硕同兴其他股东已同意放弃优先购买权及优先认购权。百硕同兴的《公司
章程》及其他内部制度文件中不存在法律、法规之外其他限制股东权利的条款。
截止本报告披露日,百硕同兴不存在为他人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情形,与交易
对方不存在经营性往来情况,本次交易完成后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
相为交易对方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百硕同兴股权清晰,不存在抵押、质押及任
何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也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仲裁事项和
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根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的查询结果,百硕同兴不存在
失信被执行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 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协议各方
   北京汉鼎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或“汉鼎创新”)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方”或“慧博云通”)
   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公司”或“标的公司”)
   北京百兴同创科技中心(有限合伙)(“百兴同创”,与汉鼎创新合称“现
有股东”)
2. 本次交易安排

  2.1 股权转让
    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约定,投资方同意以【肆仟叁佰肆拾玖万伍仟】元
(¥43,495,000)的对价(“股权转让款”)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公司柒佰肆
拾叁万伍仟贰佰元(¥7,435,200)注册资本(“股权转让”)。

  2.2 增资
    受限于本协议的其他约定,在本次股权转让的同时,投资方将向标的公司增
资【叁仟贰佰伍拾伍万肆仟柒佰】元(¥32,554,700)(“增资款”,与股权转让
款合称“投资款”)认购标的公司伍佰伍拾陆万肆仟玖佰元(¥5,564,900)注册
资本(“增资”,与股权转让合称“本次交易”)。
    增资款中伍佰伍拾陆万肆仟玖佰元(¥5,564,900)作为注册资本,其余部分
计入标的公司资本公积。

  2.3 股权比例
    各方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各股东的出资及其出资所应获得的股权比
例如下表所示:


                               注册资本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权比例
                           (人民币/万元)
       慧博云通                  1300.01                 65.00%
       汉鼎创新                  462.69                  23.13%
       百兴同创                  237.30                  11.87%

         总计                    2000.00                 100%

  2.4 终止和放弃
    现有股东承诺除放弃其各自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公司章程或任何其他事由就
本次交易所享有的任何优先权利。


3. 投资款的支付

  3.1 支付方式
    投资方应按如下方式支付投资款:
    3.1.1 投资方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支付股权
转让款的【70】%,即【叁仟零肆拾肆万陆仟伍佰】元人民币(¥30,446,500);
    3.1.2 自交割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向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
【30】%,即【壹仟叁佰零肆万捌仟伍佰】元人民币(¥13,048,500);
    3.1.3 自交割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投资方向标的公司支付增资款叁仟贰
佰伍拾伍万肆仟柒佰元(¥32,554,700)。

  3.2 交割日
    本协议第 4 条所述的交割前提条件全部满足或经投资方以书面形式予以豁
免(“交割”)之日为交割日。各方同意尽合理商业努力促使本次交易于本协议
签署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交割。
4. 交割前提条件
   投资方按照本协议第 3.1.2 条和 3.13 条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和增资款及本
次交易的完成应当以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或被投资方自行决定事先书面豁免为前
提条件:

  4.1 公司、现有股东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均保持
      真实、准确及完整。

  4.2 公司、现有股东均已经履行或遵守了其在本协议项下应当于交割日当天
      或之前应履行或遵守的承诺、义务和约定。

  4.3 公司、现有股东已经签署本协议并向投资方交付了其作为一方的经签署
      并经投资方认可的本协议及其附件、公司章程及与本次交易有关的其他
      任何交易文件。

  4.4 投资方对公司完成业务、财务和法律方面的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且尽职
      调查、审计和评估结果令投资方满意。

  4.5 公司已对尽职调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或提出了令投资方满意的解决方
      案。

  4.6 公司股东会已经做出决议,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 批准全部交易文件及其相关附件和补充协议(若有)的签署、交付
             和履行;

     (2) 批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

     (3) 公司现有股东放弃对本次交易的优先购买权和优先认购权;

     (4) 同意按本协议的约定改组董事会并反映在新公司章程中。

  4.7 公司、现有股东已经获得所有签署并履行交易文件及本次交易的第三方
      许可(如有),且签署及履行交易文件不会导致公司及作为本协议签署方
      的其他集团公司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4.8 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和交易文件已经完成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
      记和/或备案,包括公司已经就本次交易取得重新核发的营业执照以及就
      本协议约定的公司董事会改组已完成变更备案。

  4.9 公司的董事会改组完成,改组完成后,公司的董事会应由三(3)名董事
      组成,其中包括投资方委派的二(2)名董事 (“投资方董事”)。

  4.10 公司、转让方与投资方已就公司人员及业务调整的具体方案达成一致。
  4.11 至交割日,公司各方面没有发生任何实质变动,以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
      前景、经营业绩、一般营业状况、股权或主要资产的价值造成重大的不利
      影响,也没有发生过任何可能导致该等变动的事件、事实;股权结构没有
      发生未经投资方同意的变动。

  4.12 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
      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
      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4.13 没有任何已生效的中国或集团公司成立地的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条
      例、规章和司法解释或其他适用法律或任何协议、合同或文件禁止或者限
      制本次交易的完成,或对集团公司拥有、经营或控制集团公司业务及相关
      资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14 投资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需)通过决议批准本次交易及相关事宜。

  4.15 公司、现有股东已向投资方签署出具一份交割确认函,向投资方确认本
      第四条项下的所有交割前提条件已经满足。

5. 交割前公司、转让方的义务

  5.1 交割日前,公司应当,并且转让方应当促使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内开展业
      务,并应尽最大努力维持同第三方的业务关系并保留现有管理人员和雇
      员,保持公司拥有的或使用的所有资产和财产的现状(正常损耗除外)。

  5.2 交割日前,在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内,现有股东和公司应向投资方及其代表
      提供其所要求的有关公司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向投资方委派的律师、会
      计师与其他代表充分提供公司的所有账目、记录、合同、技术资料、人员
      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其他文件。现有股东和公司同意投资方有权在交割日
      前的任何时间对公司的财务、资产及运营状况进行审慎审查。此外,对于
      已发生或预期将发生任一现有股东或公司对本协议的违反,转让方和公
      司应将前述违约行为第一时间书面通知投资方。

  5.3 交割日前,未经投资方同意,现有股东及公司不得:

     (1) 增加、减少、转让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或以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置集
           团公司的注册资本或股权,改变公司的股本结构;
     (2) 以任何方式变更公司章程;
     (3) 更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 在正常业务经营范围之外,对任何价值超过人民币 30 万元的有形
              资产和任何无形资产、业务进行处置(指出售、租赁、转让、抛弃、
              赠与、同意第三方无偿使用、许可给第三方使用或形成担保物权的
              行为(如抵押、质押、留置、保证));
     (5) 就融资或对外投资方面达成谅解备忘录、意向书、合作框架或有法
              律约束力的协议;
     (6) 向任何实体或自然人借款或者提供任何担保;
     (7) 采取在财务状况、资产、负债、业务、前景或经营方面对公司产生
              或可能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变更;
     (8) 签署正常业务经营之外的协议;
     (9) 对公司进行分红。



6. 公司治理

  6.1 股东会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股东会
   会议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
   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6.2 董事会

   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为三(3)人,其中(i)投资方委派董事二(2)人(“投资

   方董事”),董事长由投资方委派的董事担任,投资方有权撤换其委派的董

   事。转让方委派一(1)名董事,转让方有权撤换其委派的董事,转让方委派

   或撤换董事的通知自送达公司之日生效。
   在任何董事会会议上,每名董事均有一票表决权,任何董事会决议应经公司
   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6.3 监事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投资方委派。

  6.4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投资方委派,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投资方提名。



7. 过渡期安排及交割前责任分担

  7.1 过渡期安排

   7.1.1 转让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交易基准日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943.6945 万元,净利润不低于 308.3585 万元。公司在交割日的净资产

       及净利润应当不低于交易基准日经审计净资产及净利润。如果公司在交
       割日的净资产低于交易基准日的经审计净资产及净利润,投资方有权要
       求转让方补足。

   7.1.2 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前实际收回标的公司向员工、股东及
        第三方提供的到期或未到期的包括借款在内的其他应收款。
   7.1.3 除非经投资方书面同意,转让方承诺公司在交割前不得增加非正常经
        营产生的负债,不得承担任何由于非正常经营产生的新债务。

  7.2 交割前责任分担

      除标的公司在交易基准日及交割日财务报表向投资方披露并经投资方书
      面确认的债务和责任外,标的公司因交割日之产生前的或源于交割日前事
      项而产生的义务和责任及因此而导致的标的公司及投资方直接或间接损
      失均由转让方承担,并由转让方补偿标的公司或投资方因此而导致的一切
      损失。若任何第三方或政府部门以交割日前发生的事由向标的公司及投资
      方提出任何主张,转让方应先行向第三方或政府部门承担责任,并使标的
      公司及投资方免于进入诉讼或法律程序和承担责任。


8. 回购权

  8.1 有下述任一情况发生,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和/或汉鼎创新回购其持
      有的标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
   (1)标的公司交割前的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开
        展的;
   (2)标的公司转让方出现被确认的交割前重大诚信问题,尤其是标的公司
        出现投资方不知情的账外现金销售时,或因违反法律法规而遭受重大
        行政处罚或刑罚;
   (3)标的公司交割前擅自进行对投资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交易或担保行
        为;
   (4)标的公司或转让方严重违反交易文件且未能在三十(30)日内补救的。
       投资方可要求公司及/或转让方以相当于下列金额中较高者的购买价格
       回购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方股权:(i)投资方支付的投资款*
       (1+8%*N)。N 为从支付之日起到回购时点的总年数,不足一年的按
       天数占全年比例折合;(ii)届时公司的公允估值与投资方所持公司股
       权比例的乘积;或(iii)届时公司最近一轮的融资估值与投资方所持公
       司股权比例的乘积。

  8.2 回购通知及回购期

      投资方选择行使其回购权的,应向公司或转让方发出书面通知(“回购通
      知”)并在通知中明确如下内容:(i)要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股权的
      决定;(ii)要求公司回购的公司股权的数量;及(iii)具体的回购价款。
      公司及转让方须确保在收到回购通知后的 60 个工作日内(“回购日”)
      完成投资方要求的所有回购工作,包括将回购价款足额支付至投资方指定
      的银行账户。

  8.3 在公司及转让方支付全部回购款项之前,投资方依然有权在董事会中委
      派二(2)名董事,转让方有义务采取一切措施与行动促成投资方上述所有
      权利与要求的实现。

9. 其他约定与承诺

  9.1 转让方承诺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18】个月内实际收回交割日前产生的应
      收账款。如标的公司未能在交割日后【18】个月内实际收回交割日前产生
      的应收账款,转让方应向标的公司支付等额于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款项
      作为补偿。

  9.2 转让方承诺于交割日前向投资方认可的标的公司账户支付【500】万元保
      证金(“转让方保证金”),用于保证标的公司可以实际收到账龄超过 2
      年的应收账款。若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后的 18 个月内未实际收到前述账款,
      除本协议其他约定外,标的公司有权扣除转让方保证金中等额于未实际
      收到的应收账款(“未收回应收账款”)的款项(“应收账款补偿款”)
      作为补偿。公司在交割日后的 18 个月届满后 30 日内将转让方保证金与
      应收账款补偿款的差额退还给转让方;若公司在交割日后的 18 个月之后
      又实际收到前述未收回应收账款,则公司将应收账款补偿款中等额于该
      实际收到的前述未收回应收账款的部分退还给转让方。

  9.3 转让方应促使标的公司在交割日前实际收回标的公司向员工、股东及第
      三方提供的到期或未到期的包括借款在内的其他应收款(为免疑义,对于
      标的公司向宋晓璞提供的 400 万元借款,汉鼎创新应促使宋晓璞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向公司偿还该借款)。

  9.4 投资方已于 2022 年【11】月【21】日向汉鼎创新指定账户支付了【500】
      万元的保证金(“投资方保证金”)。如投资方因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
      需)不批准本次交易等自身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交割无法在本协议签署后
      60 日内完成,汉鼎创新不予退还投资方保证金,但汉鼎创新应将慧博云
      通已支付的投资款退还给慧博云通。如因标的公司、汉鼎创新、百兴同创
      及其合伙人的原因导致本次交易交割无法在本协议签署后 60 日内完成,
      汉鼎创新应向投资方双倍返还投资方保证金。若本次交易完成交割,投资
      方保证金转为投资方依据本协议第 3.1.2 条应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中的一部
      分,投资方在支付本协议第 3.1.2 头条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时扣除投资方保
      证金。

10.违约责任

  10.1 如果一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则该方
      即属违反本协议。

  10.2 如果由于一方(此时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当赔偿履约
      方的所有损失,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履约方免受任何进一步的损害。
  10.3 如果公司、现有股东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给投资方造成损失或者经投资
      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未改的;或者本次交易因为非投资方的原因在 60
      日内未完成交割的,则除本协议其他约定外,投资方还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要求公司及现有股东向投资方返还等额于投资方已支付的投资款及支
      付以该投资款为基数按照不低于年复利 8%计算的利息。

  10.4 各方在此授权公司从应付给违约方的股息或其他分配中扣除违约方应
      赔偿履约方的损失(该等赔偿责任的认定和具体损失应当经相关方协商
      一致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确定),并将所扣除的款项代违约
      方支付给履约方,上述授权未经各方同意不得撤销。

11.生效及其它

  11.1 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且通过投资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需)的批准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转让方和投资方各持两份,其他方各持一份。

     本协议各方之间(无论是否包括全部签约方或其中若干方)仍然有效的任
     何书面或口头约定以及相关方对上述协议的后续修改,如与本协议发生任
     何冲突,应以本协议为准。无论如何,相关约定不得损害投资方在交易文
     件项下享有的权利。

     就本协议中未约定的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事项,应适用及遵守本协议、公司
     章程及其他交易文件的约定。就公司章程的约定中与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
     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及公司章程未约定的,均应适用及遵守本协议的约
     定。

  11.2 费用安排

     各方同意,各方本次交易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会计师费、
     资产评估费等中介费用,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 本次交易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债权债务重组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
产生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六、 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为 IT、通信、
互联网、金融、汽车等多个行业领域的客户提供专业技术服务。经过多年的研发
技术积累,公司在 IT 和通信等行业、国际客户的离岸软件开发中心(ODC)等方
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沉淀;而金融 IT 服务市场需求量巨大,是公司努力进一步
拓展的战略发展方向。本次收购是适应公司业务向金融 IT 服务领域扩展升级的
重要举措,将在以下方面对公司业务产生积极影响:

    1. 百硕同兴具备良好的技术服务能力和较为丰富的金融行业产品及解决方
案,有利于增强公司在金融 IT 服务和行业解决方案方面的核心能力,持续提升
公司在金融 IT 服务行业的竞争优势,提高公司在金融行业的市场地位。

    2.百硕同兴多年来服务于中国银行等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等,已
经与多家知名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稳固的合作关系,这些银行客户资源及服务领
域与慧博云通现有银行客户的互补性强,通过战略整合,可形成规模效应。百硕
同兴的产品及解决方案能力、成熟案例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开拓金融行业市场,交
易完成后将增强公司在金融 IT 领域的竞争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在该领域的战
略布局,助力公司获取更多的战略性银行客户及业务机会,扩大公司在金融行业
的收入占比。

   七、 风险提示
    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是公司经过慎重评估、论证、分析作出的决定,目前仍
存在以下投资风险:

    1. 交易实施的风险。交易实施的过程中,存在无法及时签署或终止签署协
议、单方解除协议及不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等风险,进而本次交易无法进行或无法
实现原交易目的的风险。

    2. 收购整合的风险。标的公司与公司在行业分布、业务特点、经营方式、管
理模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能否与公司现有业务和资源实现快速整合及优势
互补存在不确定性。

    3. 评估增值较高风险。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对标的公司的评估增值幅度较
大,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并严格执行了评估的相关规定,但
仍可能出现因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波动、行业监管
变化,未来盈利能力达不到评估时的盈利预测水平,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
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

    4. 商誉减值的风险。本次交易后,将会给公司新增一定的商誉。若标的公司
未来业绩状况未达预期,将可能出现商誉减值风险,进而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八、 备查文件
    1.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 《有关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3. 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审计报告》(致同审字[2022]第
    110C025505 号);
    4. 百硕同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北
    方亚事评报字[2022]第 01-988 号);



    特此公告。



                                         慧博云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