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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磊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16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鑫磊压缩机股份
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中《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
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等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7,000.00 万元永久补充
流动资金,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
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未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亦承
诺未来 12 个月内不进行上述高风险投资。本次使用超募资金行为履行了必要的
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
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 7,00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助于提高募
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没有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施计划及建设进度,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有关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用于投资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募集资金;公司目前经
营情况正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该事项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切实有效的内控措施,资金安全能
够得到保障。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不超过 30,000 万元(含本数)人民币的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四、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的专项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且公司已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钱家祥                  肖燕                   王兴斌




                                              日期:2023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