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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鑫磊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3-02-16  

                        证券代码:301317            证券简称:鑫磊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3 年 2 月 14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
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325 号) ,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9,3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20.67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
金总额为 812,331,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4,021,881.99 元后,实际募集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8,309,118.01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并于 2023 年 1 月 16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F10009 号”《验资报告》。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7,890,000.00 元变更为 157,190,000.00 元,公司总股本由 117,890,000 股变更为
157,190,000 股。
    公司股票已于 2023 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
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
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公 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现拟将《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章 程 (草 案 ) 》
( 以 下 简 称 《 公 司 章 程 ( 草 案 )》 ) 名 称 变 更 为 《 鑫 磊 压 缩 机 股 份有限
公 司章 程》 (以 下简 称《公 司章 程》 ), 并对《 公司 章程 (草案)》中的有关
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称“公司”)。

公司由温岭市鑫磊空压机有限公司以整 公司由温岭市鑫磊空压机有限公司以整
体变更方式设立,在台州市市场监督管 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8 日经中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930 万股,于 2023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年 1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 第 六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元。                                15,719 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新增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围:压缩机、制冷设备、压力容器、电 围:一般项目:气体压缩机械制造;气体
机、千斤顶、电动工具、其他机械产品 压缩机械销售;风机、风扇制造;风机、
研发、制造、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 风扇销售;渔业机械制造;渔业机械销
能技术开发、咨询、推广、交流、转让 售;制冷、空调设备制造;制冷、空调
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设备销售;电机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
                                    制造;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物料搬运
                                    装备制造;物料搬运装备销售;特种设
                                    备销售;货物进出口 ;技术进出口;合
                                    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
                                    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
                                      可证件为准)。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5,719 万
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
限制。                                    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除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 司 董事 会不 按 照第 一款 的规 定执 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纳股金;

(三)依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的债务承担责任;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
的利益;                           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责任;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提供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 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出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决议。股东大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半数通过,但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六)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
                                    的 其 他 股 东 所 持 表决 权 的 半 数以 上 通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过。
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审议:
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 取绝对值计算。
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取绝对值计算。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本条第一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相关法律法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
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以及相关法律法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前款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
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 (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1000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5%以上的,以及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没有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以及日常关联交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
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经董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数。
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 上 有 表 决 权 股 份的 股 东 或 者依 照 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
                                         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
                                         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                           删除
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
提供便利。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当 对 提交 表决 的 提案 发表 以下 意见 之当 对 提 交 表 决 的 提案 发 表 以 下意 见 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七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形式的方案;                       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
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项;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
                                   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
                                   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
                                   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
                                   门委员会的运作。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5 日前以书面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以书面方
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通知方式为:
专人送出、邮递、传真或电子邮件。 专人送出、邮递、传真、微信或电子邮
                                    件。
如情况紧急,董事会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如情况紧急,董事会需要尽快召开董事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 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微
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第一百三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第一百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披露中期报告。
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告。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续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监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公告方式或本章程规 传真、电子邮件、微信、公告方式或本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 一 百七 十九 条 公司指定 【报纸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称】、【网站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或其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报》为刊登公司公告或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
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名称】上公告。           日 内 在 至 少 一 种 符合 条 件 的 媒体 上 公
                                     告。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纸名称】上公告。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至少
                                      一种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
【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至少一种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
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最低限额。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名称】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 在至少一种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
报其债权。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
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进行清偿。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 审议通过后生效。
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除上述修改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章程》。

    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
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
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本次变更具体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三、备查文件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鑫磊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