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唯特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2022-09-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4 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4/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web):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释       义 ...................................................................................................................... 2
第一节          引      言 ...................................................................................................... 5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 5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 6
第二节          正      文 ...................................................................................................... 8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8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 12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4
     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 34
     八、发行人的业务 ............................................................................................. 4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9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9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4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98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04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7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108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9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2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13

                                                           3-3-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本所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唯特偶/发行人/公司/
                       指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
唯特偶实业             指   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有限公司,系唯特偶之前身

深圳利乐缘             指   深圳利乐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现更名为广东省科技创业投
广东科创投             指
                            资有限公司)

中和春生               指   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唯特偶销售             指   深圳市唯特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维佳化工               指   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

苏州唯特偶             指   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唯特偶厦门分公司       指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公司章程》/《章程》 指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发起人协议》         指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

A 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

股东大会               指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         指
                            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
                            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
                            书》


                                        3-3-2-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审计报告》              指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42 号”《深圳市唯特
                               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42-1 号”《原始财
《差异审核报告》          指
                               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审核报告》
《非经常性损益明细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42-2 号”《深圳市
                          指
表审核报告》                   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
                               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42-3 号”《深圳市
                          指
                               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42-4 号”《深圳市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指
                               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
说明审核报告》                 报告》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9 年
                               12 月 28 日修订通过,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20

法》                           年 6 月 12 日发布施行)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6 月

则》                           12 日发布施行)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保荐人、承销商、国金 指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
天职会计师                指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报告期、近三年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元                        指   人民币元




                                          3-3-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律师工作报告



致: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
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节             引   言


     一、本所及本次签名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本所是1993年12月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在深圳市成立的综合性律师服务机
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旁香港中旅大厦二十二A、二十
三A层,业务范围为资本市场业务(包括境内A股、B股的发行上市,境外H股、
N股、S股的发行上市)、银行和金融业务、房地产业务、知识产权业务、公司业
务、海事业务、国际投资业务、国际贸易业务等。

    (二)本次签名律师简介及联系方式

    本次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名律师为郭峻珲、付晶晶、张愚、李
顺信,四位律师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1、郭峻珲律师

    郭峻珲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首次发行
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投资等法律业务,
曾为多家企业提供股份制改造、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及并购重组等方面的证券法
律服务。

    郭峻珲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2、付晶晶律师

    付晶晶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股份公司的设立、首次发行
股票并上市、私募基金、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投资等
法律业务。

    付晶晶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3-3-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3、张愚律师

    张愚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股份公司设立、首次发行股票
并上市及新股发行、上市公司收购及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风险投资等法律
业务。

    张愚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4、李顺信律师

    李顺信律师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法律业务,包括股份公司设立、首次发行股
票并上市及新股发行、上市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企业投融资等法律业
务。

    李顺信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二、本所律师制作律师工作报告的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委托后,多次参加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组织的中介机构
协调会,就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项进行讨论。并根据保
荐机构的安排和发行人的情况,主要进行了如下工作:

       (一)尽职调查

       针对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要求和发行人的实际情况,按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要求及律师审慎调查的执业规范,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详细的尽职调查
文件清单,并在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仔细查阅、审核后,根据发行人的具体情况,
对调查清单作了及时的修改和补充。

       基于上述文件资料清单,本所律师先后多次与发行人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进行


                                   3-3-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沟通并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说明收集该等文件和资料的目的、方法和要求等,
帮助和指导其进行文件和资料的准备工作。

    本所律师对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备忘录、邮件、口头沟通等方式向
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在对公司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予以法律处理或
安排,以使其规范化、合法化。

    (二)查询和验证

    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本所律师通过发行人的有关人员,验证了该等
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对发行人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股票发
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文件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的原件与复印件进行了详细的审
查,对其提供的相关说明、证明等材料也作了必要的查询和验证。在调查过程中,
就专门问题走访了相关政府部门,并查勘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和生产经营现场。

    (三)与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建立密切联系并进行经常性沟通

     本所律师本着勤勉尽职的精神,在配合发行人与保荐机构总体时间安排的
 同时,积极从法律的角度给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意见和建议,并向发行
 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详细介绍和说明、解释了关于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
 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可行性意见;对发现的问题或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提出的
 问题及时进行沟通,根据问题的性质,协助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查询、
 解释、提出建议,并核实问题的解决情况。

    (四)辅导、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在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保荐机构的安排,协助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进行了
辅导,对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法律法规的培训,并审阅了相关中介机构
及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等申请发行必备文件,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要
求及律师审慎调查的执业规范,并据此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工作
底稿。本所律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已进行的有效工作时间超过1,000小时。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所列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如在
 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3-3-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节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董事会决议

    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发行人 7 名董
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发行人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依法
就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他必须明确的事项作出决议,
并决定提请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1年1月15日,发行人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决定于2021年2月3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议案

    1、2021 年 2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名,代表股份 4,398 万股,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00%。本次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发行人董事会提交的有关本次
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议案,主要议案如下:

    (1)《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本次发行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发行股票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票数量: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 1,466.00 万股,占本次发
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数
量为准)。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账户的境内自
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公司股东不参与本次公开
发售。


                                  3-3-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
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发行方式。

    6)发行价格:由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询价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或监管部
门认可的其它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7)发行时间: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完成本次发行工作,
具体发行时间需视境内资本市场状况和有关审批进展情况决定。

    8)拟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9)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总额为 40,762.76 万元,均
为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具体投向“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微
电子焊接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
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逐步
投入上述资金。募集资金未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
资金到位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置换先行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如本次
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发行人通过
自筹方式解决,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10)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
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持股比例共享。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
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的数额为准。

    11)承销方式: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12)决议有效期:自本议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13)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事宜,包括但不
限于:

    ①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
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方案;

    ②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
情况,确定具体的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新股发行数量、


                                 3-3-2-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对象以及其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

    ③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
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
核准、同意等手续;

    ④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包括但
不限于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承销协议、公开承诺、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措施
的预案和各种公告等);

    ⑤在本次会议决议确定的框架内,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进度和轻重
缓急次序,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

    ⑥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修改、工商变更登记等
事宜;

    ⑦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它一切事宜;

    ⑧授权期限为自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4个月。

    (2)《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的
议案》

    根据该议案,股东大会同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
后,分别拟投资于以下项目: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                 17,844.37           17,844.37

   微电子焊接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4,978.34            4,978.34

    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940.05            7,940.05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40,762.76           40,762.76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逐步投入上述
资金。募集资金未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集资金到位
后将用于支付项目剩余款项、置换先行投入的自有或自筹资金。如本次发行实际


                                      3-3-2-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募集资金净额小于上述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额,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方式解
决,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

    (3)《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对公司本次上
市发行前的滚存利润作如下分配: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发行后新老股东按照持
股比例共享。如因国家财会政策调整而相应调整前述未分配利润数额,以调整后
的数额为准。

    (4)《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
案》

    (5)《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
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6)《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

       (7)《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的议案》

    根据现行《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制定《公司章
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在本次股票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后生效。

    (8)《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9)《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拟上市后适用的<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上述有关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东
大会决议,包含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募集资金
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
的授权等《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中所要求的必须包括的事项。

       (三)本所律师对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程、
表决票、会议记录和决议等相关文件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3-3-2-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四)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中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各项事宜后认为,该等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
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该等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
发行并上市尚待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审核意见、中国证
监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同意注册决定及深交所对发行人股票上市的同意
决定。




     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由唯特偶实业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方式整体变更而成、
并由唯特偶实业全体股东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14日,
公司获得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整体变更后注册号为440307102856014
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465506L的《营业执
照》,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园,法
定代表人为廖高兵,注册资本为4,398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电
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导热材料、电子辅料、机电
产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
(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其他限制项目);技术服务、技术检测;


                                3-3-2-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
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料
的生产;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凭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仅限办公楼501经营)”。

       (二)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档案资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
行人(包括其前身)自成立以来未发生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因合并、分立
而解散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情形,亦未发生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情形。发行人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
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
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发
行的股票仅限于人民币普通股,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发行价格和条件
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价格相同。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3-3-2-1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发行人与国金证券签订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唯特偶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协议》,发行
人已聘请国金证券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股
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公司章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以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以及发行人
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依法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
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经审阅《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纳税申报
文件、主管税务部门证明等文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
判断,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差异审核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财务
管理制度,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以及书面声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四)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3-3-2-1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正文“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之“(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部分),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4,398万
元,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提供的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份总数为
4,398万股股票,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不低于1,466万股股票,本次发行上市完
成后,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说明以及《审计报告》《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审核报告》,发
行人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符合《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第2.1.1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2.1.2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唯特偶实业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唯特偶实业成立之日计算。唯特
偶实业系于1998年1月19日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唯特偶实业设
立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3年。

    (2)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及人员能够依法履
行职责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及


                                 3-3-2-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议事规则以及发行人职能部门的设置及运作情况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已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专
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该等机构已建立了相应的议事规则,能够依法良好运
行;聘任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并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或工作细
则,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2、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所能作出的理解和判断,并经下述核
查程序,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1)根据发行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发行人的审
计机构天职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2)根据天职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结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行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的访谈,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
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
关证明以及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符合《创业板首发管
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
项的规定:

     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

     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


                                  3-3-2-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具体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
项的规定:

    发行人主要从事锡膏、焊锡丝、焊锡条等微电子焊接材料以及助焊剂、
清洗剂等辅助焊接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稳定,最近2年内主营业
务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
务”部分);

    发行人控制权稳定,实际控制人廖高兵、陈运华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
清晰,最近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
属纠纷(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实际
控制人)”部分);

    发行人管理团队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2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部分)。

    (3)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具体情况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部分);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具体
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及“二十、诉讼、
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

    发行人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
不利影响的事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部
分)。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3-2-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关于经营范
围的记载、《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的主要业务合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
务”部分),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公安部门出
具的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发行人有关主管部
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网站披露的监管与处分记录,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贪污、贿赂、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
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
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及公安部门出具的个人
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
(网址: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址:
http://zxgk.court.gov.cn)等网站查询,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
3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并由中国证监会作出
同意注册决定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各项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


                                   3-3-2-1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1)2009年10月10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审字
[2009]1280号《审计报告》,对唯特偶实业拟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事
宜所涉及的资产负债情况、利润情况进行审计。根据该《审计报告》,截至2009
年8月31日,唯特偶实业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人民币50,059,298.61元。

    (2)2009年10月14日,北京国友大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国友大正评报
字[2009]第145号”《资产评估报告》,截至2009年8月31日,唯特偶实业股东全部
权益的评估结果为人民币5,756.11万元。

    (3)2009年10月15日,唯特偶实业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会议,通过了以公
司全体股东共同作为发起人,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决议,同意由唯
特偶实业的现有股东廖高兵、广东科创投、深圳利乐缘、陈运华、吴晶共同作为
发起人,将唯特偶实业整体折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截止2009年8月31日的经
审计的净资产50,059,298.61元按照1.2515:1的比例折合为股份公司成立后的股本
总额4,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余额全部计入资本公积。变更后公司各股
东的持股比例不变。

    (4)2009年10月15日,唯特偶实业召开2009年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公
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
会董事候选人提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等相关议案,选
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与
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组成唯特偶第一届监事会。

    (5)2009年10月16日,廖高兵、广东科创投、深圳利乐缘、陈运华、吴晶
签署《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同意将有限公司整体
变更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就股份公司的名称与住所、经营期
限、经营范围、股份和注册资本、发起人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治理结构、发起人
协议的生效、修改与终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约定。

    (6)2009年11月2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验字
[2009]203号”《验资报告》,对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出资情况进行审验。经审验,


                                 3-3-2-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止2009年10月31日,发行人(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
将唯特偶实业截止2009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人民币50,059,298.61元,按
1.2515:1的比例折为4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本)
为人民币4,000万元,超过股本部分10,059,298.61元计入资本公积。

       (7)2009年11月23日,广东省财政厅出具《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的批复》(粤财工[2009]449号),同意深圳市
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有限公司按规定实施整体变更设立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

       (8)2009年12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了此次变更登记,并核
发了注册号为440307102856014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发行人设立的资格与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的唯特偶实业系于 1998
年 1 月 19 日依法在深圳市成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发行人设立时的 5 名发起人均为唯特偶实业的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并在境内有住所,且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要求;发
行人设立时已由各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发行人有自己
的名称、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并建立了符合股份公司要求的组织
机构。上述发起人均具备《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之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3、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发行人系由唯特偶实业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其设立方式符合《公
司法》的相关规定。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的合法性及风险性

    1、为将唯特偶实业改制为股份公司,发行人的全体发起人于 2009 年 10 月
16 日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就整体变更以及股份公司的相关情况等作了明确约
定。

    2、发行人在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过程中,除《发起人协议》之外未签订其他


                                   3-3-2-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改制重组合同。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财务审计、验资所履行的必要程序及其合法性

    1、发行人为将唯特偶实业变更为股份公司,聘请了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
所有限公司对唯特偶实业截至2009年8月31日的公司资产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
了深鹏所审字[2009]1280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09年8月31日,唯
特偶实业净资产额为人民币50,059,298.61元。

    2、发起人履行认股出资义务后,发行人委托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
公司对唯特偶实业整体折股变更为唯特偶的注册资本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
具了“深鹏所验字[2009]203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止2009年10月31日,
发行人(筹)已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及公司折股方案,将唯特偶实业截止
2009年8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人民币50,059,298.61元,按1.2515:1的比例
折为4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1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股本)为人民币4,000
万元,超过股本部分10,059,298.61元计入资本公积。

    (四)唯特偶实业关于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会议程序及所
议事项的合法性

    根据发行人所提供的会议文件,发行人于2009年10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
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通过了《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章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案》《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等相关议案,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与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组
成唯特偶第一届监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发行人
是合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所签订的《发起人协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发起人的资格、人

                                3-3-2-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数、住所等符合法定条件。

    3、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评估、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设立会议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形成的会议决议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审计报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锡膏、焊锡丝、焊锡条等微电子焊接材料以
及助焊剂、清洗剂等辅助焊接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业务独立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同业竞争及关联交易的情况详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二)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1、发行人系依据《公司法》由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已全部足额到位;发行人
的资产独立完整,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拥有的资产在权属关系上界定明确,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形。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相关资产权属证明、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及本所
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对其与生产经营相关资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相关资产。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完整的业务系统
和配套设备,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独立的业务部门、采购部门和营销部门,具

                                  3-3-2-2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备与主营业务有关的管理系统和配套设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作为专业从事锡膏、焊锡丝、焊锡条等微电子
焊接材料以及助焊剂、清洗剂等辅助焊接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合法
拥有完整、独立的经营性资产,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员工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缴费凭证,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及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规定产生。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
理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的其他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
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2、发行人建立了员工聘用、培训、考评、晋升等完整的劳动用工制度,发
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

    (四)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历次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及发行人的声明
和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1、发行人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等决策及监督机构,并规范运作。

    2、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设置了独立完整、适应发展需要的组织机构,
各机构按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行使职权。

    3、发行人已建立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与控


                                3-3-2-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天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已设置了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相关财务人员,建立了独立的财
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
务管理制度。

       2、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
在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
申报和履行纳税义务,独立对外签订及履行合同。

       3、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报告期内的纳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税务主
管部门的守法证明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依法独立
纳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
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发行人系由廖高兵、广东科创投、深圳利乐缘、陈运华、吴晶等 5 名发起人
股东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起人提供的
居民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各发起人发起设立唯特偶时的基本情况、持股数额、
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2,660.00            66.50

   2                 广东科创投                     800.00             20.00

   3                 深圳利乐缘                     400.00             10.00

   4                   陈运华                       100.00              2.50


                                     3-3-2-2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吴晶                      40.00              1.00

                      总计                           4,00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现有股东、持股数额、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1,800.00           40.9277

   2                   深圳利乐缘                   1,080.00           24.5566

   3                        杜宣                     660.00            15.0068

   4                    中和春生                     120.00            2.7285

   5                        吴晶                     120.00            2.7285

   6                    于泽兵                       108.00            2.4557

   7                    陈运华                       100.00            2.2738

   8                    黎晓明                       80.00             1.8190

   9                        唐欣                     80.00             1.8190

   10                   桑泽林                       80.00             1.8190

   11                       熊晔                     60.00             1.3643

   12                       付特                     50.00             1.1369

   13                   饶爱龙                       40.00             0.9095

   14                   李佳琦                       20.00             0.4548

                     合计                           4,398.00          100.0000


       1、发行人的发起人

   (1)廖高兵

       廖高兵,男,出生于 1972 年 7 月,身份证号码为 430481197207******,汉
族,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发行人设立时,廖高兵持有发行人 2,660 万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66.5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廖高兵持有发行人
1,8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0.9277%。

   (2)广东科创投

       广 东 科 创 投 于 1992 年 11 月 5 日 成 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3-3-2-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14400001903475065,法定代表人为汪涛,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17 号 4301 房自编号 1 房,注册资本为 104,020.79 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为创业企业
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股权
投资业务;咨询业务;产业园投资;物业出租”,营业期限自 1992 年 11 月 5 日
至无固定期限。现依法有效存续。

    发行人设立时,广东科创投持有发行人 8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0%。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广东科创投未持有发行人股份。广东科创投的股东
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东省粤科金融
    1                               104,020.79                   100.00
              集团有限公司
            合计                    104,020.79                   100.00


   (3)深圳利乐缘

    深 圳 利 乐 缘 于 2009 年 8 月 13 日 成 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69250783XB,法定代表人为陈运华,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南
约社区植物园路 125 号天籁山庄 15 号 101,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企业类型为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信息咨询(不含职业介绍及其他国家
禁止、限制项目)”,营业期限自 2009 年 8 月 13 日至无固定期限。现依法有效
存续。

    发行人设立时,深圳利乐缘持有发行人 400 万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0%。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深圳利乐缘持有发行人 1,08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本总额的 24.5566%。深圳利乐缘的股东及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陈运华             450.00                   90.00

    2                廖高兵             50.00                    10.00

              合计                      500.00                   100.00


                                  3-3-2-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吴晶

    吴晶,男,出生于 1975 年 8 月,身份证号码为 310109197508******,汉族,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发行人设立时,吴晶持有发行人 100 万股股份,持
股比例为 2.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吴晶持有发行人 12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7285%。

   (5)陈运华

    陈运华,女,出生于 1973 年 8 月,身份证号码为 430419197308******,汉
族,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发行人设立时,陈运华持有发行人 40 万股股
份,持股比例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运华持有发行人 100 万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2738%。

    2、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现有股东为深
圳利乐缘、中和春生2名非自然人股东和廖高兵、杜宣、吴晶、于泽兵、陈运
华、黎晓明、唐欣、桑泽林、熊晔、付特、饶爱龙、李佳琦12名自然人股东。
其中,发起人股东除广东科创投退出外,其余发起人仍为唯特偶现有股东。除
发起人以外的其他股东的具体情况如下:

   (1)杜宣

    杜宣,男,出生于 1963 年 10 月,身份证号码为 510102196310******,汉
族,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杜宣持有发行
人 66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5.0068%。

   (2)中和春生

    中 和 春 生 于 2016 年 7 月 22 日 成 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00MA1MQAXN69,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大道 33 号 901-5 室,出资额为 120,000 万
元,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及相关咨询服务。(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自 2016 年 7 月


                                 3-3-2-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2 日至 2026 年 7 月 1 日。现依法有效存续。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中和春生持有发行人 120 万股股份,占发行
人股本总额的 2.7285%。中和春生的合伙人及合伙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永良               10,000.00                8.33

    2            谢建良               3,100.00                 2.58

    3            范洪福               3,000.00                 2.50

    4            胡焰龙               3,000.00                 2.50

    5            李全才               2,700.00                 2.25

    6            章晓虎               2,600.00                 2.17

    7            王柏兴               2,500.00                 2.08

    8            石春茂               2,500.00                 2.08

    9            柳永胜               2,500.00                 2.08

    10               张平             2,000.00                 1.67

    11               林强             1,800.00                 1.50

    12               范薇             1,800.00                 1.50

    13               赵光             1,700.00                 1.42

    14           纪天阳               1,700.00                 1.42

    15           唐来达               1,600.00                 1.33

    16           殷一民               1,500.00                 1.25

    17           卢耀普               1,500.00                 1.25

    18           汪海峰               1,400.00                 1.17

    19           柯曼莉               1,400.00                 1.17

    20           李夏虹               1,400.00                 1.17

    21               夏哲             1,200.00                 1.00

    22           唐翔宇               1,200.00                 1.00

    23           王利存               1,200.00                 1.00

    24               吴军             1,100.00                 0.92

    25               孙瑾             1,100.00                 0.92


                                  3-3-2-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6              杨一博          1,100.00      0.92

    27              朱克功          1,100.00      0.92

    28               王伟           1,000.00      0.83

    29               崔军           1,000.00      0.83

    30               李键           1,000.00      0.83

    31              孙永新          1,000.00      0.83

    32               夏杨           1,000.00      0.83

    33               沈力           1,000.00      0.83

    34              高光荣          1,000.00      0.83

    35               齐俊           1,000.00      0.83

    36               顾正           1,000.00      0.83

    37               陶璇           1,000.00      0.83

    38              马广积          1,000.00      0.83

    39               黄芳            500.00       0.42

    40              刘久金           500.00       0.42

    41              高宏坤           500.00       0.42
           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
    42                              30,000.00     25.00
                   司
           常熟开晟股权投资基
    43                              5,000.00      4.17
               金有限公司
           深圳市华成峰投资有
    44                              3,000.00      2.50
                 限公司
           成都新易盛通信技术
    45                              3,000.00      2.50
             股份有限公司
           常熟市国发创业投资
    46                              2,800.00      2.33
               有限公司
           上海卓易科技股份有
    47                              2,000.00      1.67
                 限公司
           东莞市盛和伟业投资
    48                              2,000.00      1.67
               有限公司
           深圳市外滩科技开发
    49                              1,000.00      0.83
               有限公司
           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
    50                              1,000.00      0.83
               理有限公司
             合计                  120,000.00    100.00



                                3-3-2-2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于泽兵

    于泽兵,女,出生于 1971 年 4 月,身份证号码为 430302197104******,汉
族,住所为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于泽兵持有发
行人 108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2.4557%。

   (4)黎晓明

    黎晓明,男,生于 1974 年 4 月,身份证号码为 422301197404******,汉族,
住所为广东省东莞市。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黎晓明持有发行人 80 万
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8190%。

   (5)唐欣

    唐欣,男,生于 1983 年 11 月,身份证号码为 432930198311******,汉族,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唐欣持有发行人 8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8190%。

   (6)桑泽林

    桑泽林,男,生于 1982 年 7 月,身份证号码为 341127198207******,汉族,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桑泽林持有发行人
8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8190%。

   (7)熊晔

    熊晔,男,生于 1969 年 10 月,身份证号码为 420500196910******,汉族,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熊晔持有发行人 6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3643%。

   (8)付特

    付特,男,生于 1989 年 7 月,身份证号码为 429004198907******,汉族,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付特持有发行人 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1369%。

   (9)饶爱龙


                                 3-3-2-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饶爱龙,男,生于 1977 年 3 月,身份证号码为 362202197703******,汉族,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饶爱龙持有发行人
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9095%。

   (10)李佳琦

    李佳琦,女,生于 1967 年 3 月,身份证号码为 420106196703******,汉族,
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李佳琦持有发行人
2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454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均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
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均具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发行人的发起人共5名,现有股东共14名,其中2名为非自然人股东,12名为
自然人股东,均为境内主体。各发起人和股东已足额缴纳其出资,发起人和股东
的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及折价入股情况

    发行人系由唯特偶实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以其在唯特
偶实业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等法定程序。发
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发起人以其在唯特偶实业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将其全资附
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和以在其他企业中的权益折价入
股的情形。

    发行人系由唯特偶实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唯特偶实业的资产、
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纠纷。

    4、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通过查阅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工商注册登记资料,查询中国证券
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等方式对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情况核查

                                 3-3-2-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如下:

    (1)中和春生

    2016年9月1日,中和春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为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基金编号为SL7062,其基金管理人常熟常兴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已向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33581。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东中和春生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业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

    (2)深圳利乐缘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利乐缘的股权架构、设立资料、注册资金来源、经营范
围及相关文件,深圳利乐缘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未委
托任何人管理其资产,也未接受任何人的委托管理他人资产,不属于《私募投资
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
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

    综上,截至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2名非自然人股东,其中股
东中和春生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业自律规则的要求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
备案程序;股东深圳利乐缘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投资基金
管理人登记。

    (二)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唯特偶不存在持有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
以上的股东。发行人股东廖高兵持有发行人 40.9277%股份,为公司第一大股东,
并通过深圳利乐缘间接持有发行人 2.4557%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 43.3834%股
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
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
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3-3-2-3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影响的股东。”廖高兵持股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依其持
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廖高兵。

    2、公司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廖高兵和陈运华,认定理由如下:

    (1)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影响

    1998年2月至2009年12月期间,廖高兵持有唯特偶实业50%以上的股权。发
行人设立后经过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廖高兵持股比例始终在40%以上且为公司
控股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廖高兵所持发行人股份比例为
40.9277%。同时,廖高兵通过持有深圳利乐缘10%股权进而间接持有发行人
2.4557%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43.3834%股份。

    2003年5月至2009年12月期间,陈运华持有唯特偶实业2.5%的股权。发行人
设立后经过增资扩股及股权转让,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陈运华所持发
行人股份比例变更为2.2738%。陈运华通过持有深圳利乐缘90%股权进而间接持
有发行人22.1009%股份,合计持有发行人24.3747%股份。

    鉴于廖高兵与陈运华系夫妻关系,且二人共同控制深圳利乐缘,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廖高兵与陈运华合计控制发行人67.7581%股份,对发行人股
东大会表决有重大影响。

    (2)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

    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2003年5月18日,廖高兵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自2003年5月19日至2018年12月13日,廖高兵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自2018
年12月14日至今,廖高兵担任公司董事长,公司总经理经廖高兵提名后由董事会
聘任。自公司设立至今,廖高兵对公司的企业发展战略、经营管理、产品研发、
市场开拓等重大决策一直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是公司经营管理团队的领导核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廖高兵与陈运华,最近两年内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3-3-2-3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情况

       发行人系唯特偶实业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
总额为4,000万股,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2,660.00            66.50

   2                 广东科创投                     800.00             20.00

   3                 深圳利乐缘                     400.00             10.00

   4                   陈运华                       100.00              2.50

   5                    吴晶                        40.00               1.00

                     总计                          4,000.00            100.00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和《公司章程》确认,且已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本所律师核查后认
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
纷及风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重大变更情况

       发行人的前身为唯特偶实业,并于2009年12月以整体变更的方式变更为发
行人。发行人(包括其前身唯特偶实业)历次重大变更情况如下:

       1、1998 年 1 月,唯特偶实业设立

       1997年11月7日,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内资第32204号”《公司名称预
先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有限公
司”。

       1997 年 11 月 13 日,唯特偶实业股东签署了《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
有限公司章程》,同意共同设立“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有限公司”。唯特偶



                                     3-3-2-3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实业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廖高兵、陈庆分别以货币认缴出资额 90 万元和 10 万
 元。

     1997 年 11 月 19 日,深圳北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北成验字(97)第 313 号”
《验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 1997 年 11 月 19 日,唯特偶实业已经收到全体股
 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股东以货币出资 100 万元。

     1998 年 1 月 19 日,唯特偶实业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唯特偶实业设立时各股
 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廖高兵                   90.00              90.00

        2                      陈庆                    10.00              10.00

                      合计                             100.00            100.00


     2、2003 年 5 月,唯特偶实业第一次股权转让、第一次增资

     2003年5月8日,唯特偶实业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陈庆将其所
 占公司10%的股权以10万元转让给陈运华;同意唯特偶实业注册资本由100万元
 变更为1,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股东廖高兵与陈运华认缴,其中廖高兵出资
 810万元,陈运华出资90万元。

     2003年5月8日,唯特偶实业原股东陈庆与新股东陈运华签订《股权转让协
 议书》,约定陈庆将其持有的唯特偶实业的10%股权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陈运
 华。

     2003年5月8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3)深证内壹字第1868号
 的《公证书》,对转让方陈庆与受让方陈运华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见
 证。

     2003年5月8日,唯特偶实业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就本次变更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

     2003年5月15日,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国安内验报字
 [2003]第214号”《验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2003年5月14日,唯特偶实业已经
 收到廖高兵和陈运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900万元,均以货币资金出
                                        3-3-2-3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资。

    2003年5月19日,唯特偶实业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
唯特偶实业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变更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廖高兵                   900.00              90.00

   2                    陈运华                   100.00              10.00

                     合计                       1,000.00             100.00


    3、2006 年 9 月,唯特偶实业第二次增资

    2006 年 1 月 18 日,唯特偶实业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公司增加注
册资本 3,000 万元。其中新股东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下称“广东科创
投”)认缴 800 万元,原股东廖高兵认缴 2,200 万元,陈运华放弃本次增资的优
先认购权。

    2006 年 1 月 23 日,廖高兵、陈运华与广东科创投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书》,
约定吸纳广东科创投为唯特偶实业的股东;在 2006 年 12 月 31 日前将唯特偶实
业的注册资本由 1000 万元逐步增至 4000 万元,其中,廖高兵认缴本次增资人民
币 2200 万元及资本公积金 100 万元,广东科创投认缴本次增资人民币 800 万元
及资本公积金 200 万元,陈运华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出资缴纳时间为:
(1)广东科创投应在协议生效之日起 20 日内认缴出资 900 万元,其中 800 万元
作为注册资本,100 万元进入资本公积;若唯特偶实业在广东科创投上述 900 万
元投资款到位之日起 6 个月累计实现的经审计的净利润达到人民币 500 万元,广
东科创投应以现金方式再投入资金 100 万元,并进入资本公积。(2)廖高兵应
在 2006 年 3 月 31 日前认缴出资 1,300 万元,其中 1,200 万元作为注册资本,100
万进入资本公积。廖高兵应在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认缴出资 1,000 万元,全部作
为注册资本。

    2006年3月18日,唯特偶实业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关于增加股东及注册资本的
决议,同意广东科创投作为新股东加入公司;将原注册资本1,000万元变更为4,0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000万元,由股东廖高兵认缴2200万元,新股东广东科创投
                                  3-3-2-3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800万元。

     2006年3月18日,唯特偶实业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6年9月14日,唯特偶实业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
唯特偶实业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变更为4,000万元,变更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情况
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廖高兵                          3,100.00                 77.50

    2                  广东科创投                         800.00                  20.00

    3                    陈运华                           100.00                  2.50

                      合计                               4,000.00                100.00


     本次增资的出资款缴纳情况如下:

     (1)广东科创投出资缴足

     2006年2月9日,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粤康元验字[2006]第80046号”
《验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2006年2月9日,唯特偶实业已经收到新股东广东
科创投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800万元及资本公积100万元,全部以货币
出资。

     (2)廖高兵首期出资缴足

     2006 年 3 月 31 日,廖高兵、陈运华和广东科创投签署《实物出资过户协议
书》,确认廖高兵用以出资的实物 6,406,470.31 元已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交付予
公司和办理过户手续并转到公司名下,其中 5,406,470.31 元作为注册资本,
1,000,000.00 元进入资本公积。

     2006年4月28日,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粤康元评字[2006]第80033号”
《关于廖高兵以实物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结论为:廖高兵以实物
资 产 出 资 的 固 定 资 产 的 评 估 值 为 人 民 币 1,512,621.50 元 , 存 货 的 评 估 值 为
4,893,848.81元,合计为6,406,470.31元。

     2006年4月28日,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粤康元验字[2006]第80206号”


                                         3-3-2-3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验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2006年3月31日,唯特偶实业已经收到廖高兵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4,546,470.31元,资本公积合计人民币1,000,000.00
 元,其中以货币出资9,140,000.00元,以实物出资6,406,470.31元。

     (3)廖高兵第二期出资缴足、本次新增注册资本缴足

     2006年7月21日,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粤康元验字[2006]第80316号”
 《验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2006年7月18日,唯特偶实业已经收到廖高兵缴
 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7,453,529.69元,均以货币资金出资。截止2006年7
 月18日,唯特偶实业共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累积为人民币
 40,000,000.00元。

     (4)广东科创投溢价出资缴足

     根 据 广 东 康 元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于 2006 年 9 月 25 日 出 具 的 “ 粤 康 元 审 字
 [2006]82378号”《审计报告》,唯特偶实业2006年1-8月共实现净利润542.48万元。
 据此,广东科创投依据《增资扩股协议》的规定,于2006年12月12日将溢价出资
 款100万元投入唯特偶实业。

     2009年5月14日,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深鹏所专审字
 [2009]063号”《专项审核报告》,对广东科创投于2006年12月12日的溢价出资款
 100万元进行专项审核。经审核,广东科创投依据增资扩股协议、章程的规定,
 于2006年12月12日将溢价出资款100万元投入公司,该投入款项形成公司的资本
 溢价。

     关于廖高兵实物出资问题的说明:

     经核查广东康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粤康元验字[2006]第 80206 号”《验资
 报告》、“粤康元评字[2006]第 80033 号”《关于廖高兵以实物资产出资的资产评
 估报告书》等文件,并根据廖高兵、陈运华和广东科创投签署的《实物出资过
 户协议书》以及廖高兵的访谈记录,廖高兵用以出资的实物 6,406,470.31 元
(其中 5,406,470.31 元作为注册资本,1,000,00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已于 2006
 年 3 月 31 日交付公司并办理过户手续转到公司名下。本次出资的实物包括焊锡
 线、焊锡条、锡膏、助焊剂等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存货;以及电脑、传真机、扫


                                        3-3-2-3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描仪、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及模具、拉丝设备、叉车、搅拌机等生产设备。由于
个人疏漏,廖高兵未能保存购买上述出资资产的购买合同、汇款单据、出入库
记录等资料,存在实物资产资料不完整的情形。

    为补正上述实物资产相关资料不完整的瑕疵,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廖高兵补正出资
瑕疵的议案》,由廖高兵自愿向公司缴纳现金 5,406,470.31 元,全部计入资本
公积。2019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
述议案,发行人现有股东均同意对出资瑕疵进行补正。

    2021 年 2 月 3 日,天职会计师出具“天职业字[2021] 1740 号”《验资报
告》,经审验,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唯特偶已收到廖高兵缴纳的补正出资
款人民 5,406,470.31 元,并全部计入资本公积。至此,廖高兵已对上述实物出
资的瑕疵进行了补正。

    2020 年 3 月 4 日、2021 年 1 月 1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
证明发行人报告期内没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记录。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廖高兵、陈运华出具承诺函,愿意为实物出资的真
实性及合法性承担责任,若未来出现与实物出资相关的处罚、纠纷或潜在纠
纷,其将承担全部责任及与之相应的损失,保证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廖高兵实物出资的
瑕疵已得到补正,发行人及廖高兵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违法行
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4、2007 年 9 月,唯特偶实业第二次股权转让

    2007年8月22日,唯特偶实业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廖高兵将其
所占公司1%的股权以550,949.95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晶;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
权。

    2007年8月22日,唯特偶实业股东廖高兵与新股东吴晶签订《股权转让合
同》,约定廖高兵将其持有的唯特偶实业的1%股权以550,949.95元价格转让给



                                 3-3-2-3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吴晶。同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7)深证字第156767号的《公证
书》,对转让方廖高兵与受让方吴晶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进行见证。

    2007年8月23日,唯特偶实业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07年9月11日,唯特偶实业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
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廖高兵                      3,060.00               76.50

    2                 广东科创投                     800.00                20.00

    3                   陈运华                       100.00                 2.50

    4                       吴晶                     40.00                  1.00

                     合计                           4,000.00               100.00

    注:上述《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约定,自标的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至

唯特偶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获准在交易所上市之日期间,吴晶同意无条件地委托廖高

兵代为行使全部股东表决权。如唯特偶公司未能成功上市的,则廖高兵代为行使表决权的

期限应调整为自吴晶加入唯特偶公司工作满五年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表决权、决议等会议文件,并对廖高兵和吴晶进行访谈,

上述《股权转让合同》虽约定了表决权委托事宜,但吴晶从未实际委托廖高兵行使委托表

决权,即吴晶一直自主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2009 年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廖高

兵、吴晶均出具了《声明》,确认吴晶已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收回委托廖高兵代为行使的全

部股东表决权。因此,《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表决权委托安排自始未实际履行,并已于

2009 年 8 月 21 日彻底解除,曾存在的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股、表决权委托及其他利益安排。

    5、2009 年 8 月,唯特偶实业第三次股权转让

    2009年8月10日,唯特偶实业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同意股东廖高兵将其
所占公司10%的股权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利乐缘;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
买权。




                                      3-3-2-4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09年8月26日,唯特偶实业股东廖高兵与新股东深圳利乐缘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约定廖高兵将其持有的唯特偶实业的10%股权以400万元价格转让给
深圳利乐缘。

    2009年8月26日,深圳市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09)深证字第133575号的
《公证书》,对转让方廖高兵与受让方深圳利乐缘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进
行见证。

    2009年8月26日,唯特偶实业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09年8月31日,深圳市工商行政局核准了此次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
后,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廖高兵                      2,660.00            66.50

   2                  广东科创投                     800.00             20.00

   3                  深圳利乐缘                     400.00             10.00

   4                    陈运华                       100.00             2.50

   5                        吴晶                     40.00              1.00

                     合计                           4,000.00           100.00


    6、2009 年 12 月,股份公司设立

    关于发行人2009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

    7、2014 年 11 月,唯特偶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4 年 3 月 13 日,广东省粤科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决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的请示》,
同意广东科创投以不低于评估价的价格转让所持有的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 20%股权。

    2014 年 3 月 26 日,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瑞华审字
[2014]48110014 号《审计报告》,经审计,截止 2013 年 12 月 31 日,唯特偶的
净资产为人民币 108,316,046.43 元。

                                      3-3-2-4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4 年 7 月 18 日,广东财兴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财兴
资评字[2014]第 024 号《评估报告书》,经评估,以 2013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
日,唯特偶的股东全部权益(净资产)账面价值为人民币 10,831.60 万元,股东
全部权益(净资产)评估价值为人民币 11,884.48 万元。

    2014 年 9 月 22 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就广东科创投转让所持有的唯
特偶 20%股权事项进行公告并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2014 年 10 月 27 日,南方
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了《受理通知书》及《组织签约通知书》,确认深圳利
乐缘为“唯特偶 20%股权”转让项目的受让方。

    2014年11月7日,广东科创投与深圳利乐缘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约定
广东科创投将其所持有唯特偶20%的股份以2,376.89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深圳利
乐缘。

    2014年11月17日,南方联合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编号为20141117082457《产
权交易凭证》并作出交易机构审核结论如下: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
行办法》和《广东省企业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暂行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查核
实,本项目(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主体、标的和交易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特出具此产权交易凭证。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唯特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2,660.00            66.50

   2                   深圳利乐缘                   1,200.00            30.00

   3                    陈运华                       100.00             2.50

   4                        吴晶                     40.00              1.00

                     合计                           4,000.00           100.00

   注:根据广东科创投《公司章程》规定,广东科创投的业务受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

团有限公司领导,上级主管部门为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粤科风

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是集团公司的决策机构,决定控股子公司

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或产权收购等重大事项。因此,广东科创投转让其持有的唯特偶股份应



                                      3-3-2-4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广东省粤科风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据此,广东科创投本次股权变

动行为依法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相关程序。

    8、2015 年 11 月,唯特偶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登记托管

    2015 年 10 月 26 日,唯特偶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公
司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股权中心”)挂牌、登
记托管。

    2015 年 11 月 5 日,唯特偶于前海股权中心登记托管,企业代码:666324。

    2021 年 1 月 8 日,前海股权中心出具《证明》:唯特偶仅在本中心办理登
记托管业务,未在本中心办理挂牌交易、信息展示等业务。唯特偶在股份登记
托管期间遵循本中心相关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本中心处罚的情形。

    9、2016 年 12 月,唯特偶第二次股份转让

    2016年12月27日,廖高兵与黎晓明签订了《廖高兵与黎晓明关于深圳市唯特
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2%的股份
(80万股)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黎晓明。

    2016年12月27日,廖高兵与牟健签订了《廖高兵与牟健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2%的股份(80万
股)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牟健。

    2016年12月27日,廖高兵与吴晶签订了《廖高兵与吴晶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2%的股份(80万
股)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晶。

    2016年12月27日,廖高兵与唐欣签订了《廖高兵与唐欣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2%的股份(80万
股)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唐欣。

    2016年12月27日,廖高兵与桑泽林签订了《廖高兵与桑泽林关于深圳市唯特
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2%的股份
(80万股)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桑泽林。


                                    3-3-2-4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6年12月29日,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就此出具了《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本次变更完成后,唯特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2,260.00            56.50

   2                   深圳利乐缘                   1,200.00            30.00

   3                        吴晶                     120.00             3.00

   4                    陈运华                       100.00             2.50

   5                    黎晓明                       80.00              2.00

   6                        牟健                     80.00              2.00

   7                        唐欣                     80.00              2.00

   8                    桑泽林                       80.00              2.00

                     合计                           4,000.00           100.00


    10、2017年4月,唯特偶第三次股份转让

    2017年4月14日,牟健与廖高兵签订了《牟健与廖高兵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牟健因个人原因辞职,并将其所占唯特偶2%
的股份(80万股)以4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廖高兵。

    2017年4月18日,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就此出具了《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本次变更完成后,唯特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2,340.00            58.50

   2                   深圳利乐缘                   1,200.00            30.00

   3                        吴晶                     120.00             3.00

   4                    陈运华                       100.00             2.50

   5                    黎晓明                       80.00              2.00

   6                        唐欣                     80.00              2.00

   7                    桑泽林                       80.00              2.00

                     合计                           4,000.00           100.00


    11、2017年5月,唯特偶第一次增资

                                      3-3-2-4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年4月28日,唯特偶召开2017年临时股东大会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增资
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引入自然人股东杜宣,公司注册资本由4,000万元变更至
4,398万元,新增398万股全部由杜宣认缴,认购价格为每股9元,其中每股中的1
元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其余作为溢价计入公司资本公积。

    2017年5月11日, 大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
[2017]000323号”《验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2017年5月11日,唯特偶已经收
到股东杜宣缴纳新增出资额合计3,582.00万元,其中的新增注册资本(股本)
398.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3,184.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5月22日,深圳市工商行政局核准了此次变更登记。2017年5月26日,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就此出具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
本次变更完成后,唯特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2,340.00           53.2060

   2                   深圳利乐缘                   1,200.00           27.2851

   3                        杜宣                     398.00            9.0496

   4                        吴晶                     120.00            2.7285

   5                    陈运华                       100.00            2.2738

   6                    黎晓明                       80.00             1.8190

   7                        唐欣                     80.00             1.8190

   8                    桑泽林                       80.00             1.8190

                     合计                           4,398.00           100.00


    12、2017年8月,唯特偶第四次股份转让

    2017年8月16日,廖高兵与饶爱龙签订了《廖高兵与饶爱龙关于深圳市唯特
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0.9095%的股份
(40万股)以36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饶爱龙。

    2017年8月16日,廖高兵与于泽兵签订了《廖高兵与于泽兵关于深圳市唯特
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2.4557%的股
份(108万股)以97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于泽兵。

                                      3-3-2-4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7年8月16日,廖高兵与杜宣签订了《廖高兵与杜宣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5.9573%的股份(262
万股)以2,35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杜宣。

    2017年8月16日,廖高兵与李佳琦签订了《廖高兵与李佳琦关于深圳市唯特
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0.4548%的股
份(20万股)以1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佳琦。

    2017年8月16日,廖高兵与熊晔签订了《廖高兵与熊晔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1.3643%的股份(60
万股)以5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熊晔。

    2017年8月16日,廖高兵与付特签订了《廖高兵与付特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廖高兵将其所占唯特偶1.1369%的股份(50
万股)以4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付特。

    2017年8月18日,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就此出具了《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本次变更完成后,唯特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1,800.00           40.9275

   2                   深圳利乐缘                   1,200.00           27.2851

   3                     杜宣                        660.00            15.0069

   4                     吴晶                        120.00            2.7285

   5                    于泽兵                       108.00            2.4557

   6                    陈运华                       100.00            2.2738

   7                    黎晓明                       80.00             1.8190

   8                     唐欣                        80.00             1.8190

   9                    桑泽林                       80.00             1.8190

   10                    熊晔                        60.00             1.3643

   11                     付特                       50.00             1.1369

   12                   饶爱龙                       40.00             0.9095

   13                   李佳琦                       20.00             0.4548


                                      3-3-2-4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4,398.00           100.00


    13、2017年11月,唯特偶第五次股份转让

    2017年11月15日,深圳利乐缘与中和春生签订了《深圳利乐缘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与苏州中和春生三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深圳利乐缘将其所占唯特偶2.7285%的股份(120万股)
以1,0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中和春生。

    2017年12月7日,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深圳)有限公司就此出具了《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本次变更完成后,唯特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廖高兵                      1,800.00           40.9275

   2                   深圳利乐缘                   1,080.00           24.5566

   3                        杜宣                     660.00            15.0069

   4                    中和春生                     120.00            2.7285

   5                        吴晶                     120.00            2.7285

   6                    于泽兵                       108.00            2.4557

   7                    陈运华                       100.00            2.2738

   8                    黎晓明                       80.00             1.8190

   9                        唐欣                     80.00             1.8190

   10                   桑泽林                       80.00             1.8190

   11                       熊晔                     60.00             1.3643

   12                       付特                     50.00             1.1369

   13                   饶爱龙                       40.00             0.9095

   14                   李佳琦                       20.00             0.4548

                     合计                           4,398.00           100.00


    除上述变更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
生过其他变化。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3-3-2-4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及股东承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各股东不存在将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对外设定质押担保的情况,不存在
因股东股份担保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四)发行人的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情况

       根据发行人股东出具的《股东调查表》、《声明与承诺》、股东大会表决权、
决议等会议文件等资料,除吴晶曾于 2007 年 8 月 22 日受让廖高兵 1%股权时委
托廖高兵代为行使其全部股东表决权之外,唯特偶实业及发行人股东历史上不存
在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情形(详见《律师工作报告》 七、发行人股份及其演变”)。
但前述表决权委托从未实际履行且已于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解除,曾
存在的表决权委托安排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与经营方式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公司章程》,发行人的经营
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
售;导热材料、电子辅料、机电产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电子产
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其他限制
项目);技术服务、技术检测;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
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营项目是:
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料的生产;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仅限办公楼501
经营)。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根据发行人子公司、分公司的《营业执
照》及《公司章程》记载,其经营范围见下表:

  序号       类型       名称                       经营范围
   1        子公司   唯特偶销售   电子科技领域新材料产品的销售服务;市场营销策


                                    3-3-2-4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调查;企业管理咨询;
                                                                会展服务
                                            一般经营项目:电子焊接辅助性新材料(焊锡膏、胶
                                            黏剂、有机保焊剂)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以上
                                            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锡制品的购销。许可经营项
                                            目:快干助焊剂(32199)、乙醇溶液(32061)、分散
           2        子公司       维佳化工
                                            液(32199)的生产(持有效期许可证方可经营)、销
                                            售及技术开发;甲醇(32058)的储存及经营;危险
                                            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研发、销售:锡粉(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锡
                                            膏、锡浆、日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清洗
                                            剂、助焊剂、胶粘制品、锡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
           3        子公司   苏州唯特偶
                                            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
                                            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销售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
                             唯特偶厦门
           4        分公司                    工产品(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
                               分公司
                                                                  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锡膏、焊锡丝、焊锡条等微电
        子焊接材料以及助焊剂、清洗剂等辅助焊接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
        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书面确认,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不存在投资经
        营活动。

               (三)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所
        取得的业务经营资质及备案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主体          资质名称              证书编号         核发/登记机关      取得日         到期日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深龙应急危化经危字   深圳市龙岗区应
                                                                               2020.09.27    2023.09.26
                        可证               [2020]044 号         急管理局
 1     唯特偶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91440300192465506L   中华人民共和国
                                                                               2020.03.20    2025.03.19
                      记回执                  001W          生态环境部(全



                                               3-3-2-4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
                                                      对外贸易经营者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2                                      00769711         备案登记机关   2010.01.12.        -
                    案登记表
                                                          (深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
3               关报关单位注册登     4403967970                        2014.09.23     长期有效
                                                          深圳海关
                    记证书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粤交运管许可深字   深圳市交通运输
4                                                                      2019.10.09     2023.10.08
                      证           440300603200 号          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    粤惠危化生字      惠州市应急管理
5                                                                      2019.02.02     2022.02.01
                    产许可证        [2019]0013 号           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
6               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441312284       督管理总局化学   2018.09.10     2021.09.09
                                                        品登记中心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粤惠阳安经      惠州市惠阳区应
7                                                                      2020.05.21     2023.05.20
                      可证           [2020]012 号         急管理局
     维佳化工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粤交运管许可惠字   惠州市交通运输
8                                                                      2018.05.30     2022.06.30
                      证           441300254821 号          局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
                                                      惠州市惠阳区环
9               许可证(排污种类   4413032014072601                    2019.03.27     2022.03.26
                                                          境保护局
                  废气甲醇)
                广东省污染物排放
                                                      惠州市惠阳区环
10              许可证(排污种类   4413032014072601                    2017.04.05     2022.04.04
                                                          境保护局
                    废气苯)
     苏州唯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苏(苏)危化经字   苏州市吴中区应
11                                                                     2019.11.27     2022.11.26
       偶             可证           (吴中)00349        急管理局
     厦门唯特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闽夏湖危化经字     厦门市湖里区应
12                                                                     2020.11.11     2023.11.10
       偶             可证         [2020]000065 号        急管理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分、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
       的经营许可或资质文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分、子公司上
       述已取得的经营许可或资质文件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
       险或者到期无法延续的风险。

           (四)发行人及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前身唯特偶实业自1998年1月设立以来,经营
       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3-3-2-5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1998 年 1 月 19 日设立时,唯特偶实业经营范围为“电子器件表面处理
剂的生产;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及限制项目)”。

    (2)2004 年 9 月 8 日,经唯特偶实业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准,唯特偶实业经营范围变更为“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的生产;电子产
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其他限制项
目);经营进出口”。

    (3)2007 年 4 月 6 日,经唯特偶实业股东会决议通过并经深圳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核准,唯特偶实业经营范围变更为“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的生产;电子产
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其他限制项
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
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有
效期至 2011 年 3 月 31 日止)”。

    (4)2011 年 7 月 14 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唯特偶经营范围
变更为“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料的技术开发;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的生
产;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
其他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
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有效期至 2015 年 5 月 11 日止)”。

    (5)2016 年 1 月 5 日,经唯特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
理局核准,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料的技术开发;
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其他
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的生产;普通货运(凭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6)2017年5月22日,经唯特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准,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
料的技术开发;导热材料、电子辅料、机电产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批发零售;

                                    3-3-2-5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其他
限制项目);技术服务、技术检测;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7)2018年9月13日,经唯特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准,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
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导热材料、电子辅料、机电产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批
发零售;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
品及其他限制项目);技术服务、技术检测;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8)2020年9月11日,经唯特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并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准,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
材料的技术开发与销售;导热材料、电子辅料、机电产品、工程机械设备及配件
批发零售;电子产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的购销(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
商品及其他限制项目);技术服务、技术检测;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
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许可经
营项目是: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及其新材料的生产;普通货运(凭《道路运输经营
许可证》经营);危险化学品经营(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销售,仅限办
公楼501经营)”。

    2、发行人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情况

    (1)维佳化工

    经本所律师核查,维佳化工自2009年7月设立以来,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下:

    2009年7月29日,维佳化工设立时,经营范围为“此执照仅作企业法人资格
凭证,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2011年8月5日,经维佳化工股东决定并经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维佳化工经营范围变更为“销售:日用化工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不含商
场、档口、仓储)”。

    2013年10月11日,经维佳化工股东决定并经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3-3-2-5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核准,维佳化工经营范围变更为“电子焊接辅助性新材料(焊锡膏、胶黏剂、有
机保焊剂)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锡制品的购
销。”

    2013年11月14日,经维佳化工股东决定并经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维佳化工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焊接辅助性新材料(焊锡
膏、胶黏剂、有机保焊剂)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
锡制品的购销。许可经营项目:快干助焊剂(32199)、乙醇溶液(32061)、分散
液(32199)(持有效期许可证方可经营)”。

    2014年1月27日,经维佳化工股东决定并经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维佳化工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焊接辅助性新材料(焊锡
膏、胶黏剂、有机保焊剂)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
锡制品的购销。许可经营项目:快干助焊剂(32199)、乙醇溶液(32061)、分散
液(32199)的生产(持有效期许可证方可经营)、销售及技术开发”。

       2015年1月7日,经维佳化工股东决定并经惠州市惠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维佳化工经营范围变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焊接辅助性新材料(焊锡膏、
胶黏剂、有机保焊剂)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
锡制品的购销。许可经营项目:快干助焊剂(32199)、乙醇溶液(32061)、分散
液(32199)的生产(持有效期许可证方可经营)、销售及技术开发;甲醇(32058)
的储存及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2)苏州唯特偶

    经本所律师核查,苏州唯特偶自2006年4月设立以来,经营范围变更情况如
下:

    2006年4月12日,苏州唯特偶设立时,经营范围为“研发、生产、销售锡粉;
销售:锡膏、锡浆”。

    2006年6月7日,经苏州唯特偶股东决定并经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苏州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锡粉;销售:锡膏、锡浆、日


                                  3-3-2-5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用化工产品”。

    2006年12月15日,经苏州唯特偶股东决定并经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苏州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生产、销售锡粉;销售:锡膏、锡浆、
日用化工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2009年6月12日,经苏州唯特偶股东决定并经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苏州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销售锡粉;销售:锡膏、锡浆、日用化
工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2011年1月7日,经苏州唯特偶股东决定并经苏州市吴中工商行政管理局核
准,苏州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许可经营项目:批发:危险化学品(限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所列范围经营);一般经营项目:研发、销售锡粉;销售:锡膏、
锡浆、日用化工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2016年5月10日,经苏州唯特偶股东决定并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
政管理局核准,苏州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销售锡粉(危险化学品除外);
销售:锡膏、锡浆、日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
技术的进出口。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6月20日,经苏州唯特偶股东决定并经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准,苏州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销售:锡粉(危险化学品除外);销
售:锡膏、锡浆、日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清洗剂、助焊剂、胶粘制
品、锡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8年8月28日,经苏州唯特偶股东决定并经苏州市吴中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核准,苏州唯特偶经营范围变更为“研发、销售:锡粉(危险化学品除外);销
售:锡膏、锡浆、日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清洗剂、助焊剂、胶粘制
品、锡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
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依法履行了经营范


                                 3-3-2-5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围变更的法定程序,其经营范围的变更合法、有效。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经营范
围虽经上述变化,但其主营业务一直为锡膏、焊锡丝、焊锡条等微电子焊接材料
以及助焊剂、清洗剂等辅助焊接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上述经营范围的变更
未导致发行人主营业务在最近两年内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
别为 46,716.26 万元、51,821.69 万元、59,080.16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46,017.80 万元、51,196.35 万元、58,305.90 万元。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经
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要终
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经营有
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
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未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主
营业务突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审计报告》,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
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关联方主要如下:

    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3-3-2-5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者其他组织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廖高兵与陈运华,其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发行人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情况如下:

           (1)深圳利乐缘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2)深圳市龙岗区唯特偶仁德国学文化传播中心

           深圳市龙岗区唯特偶仁德国学文化传播中心于2014年7月8日成立,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92440300MA5JUBQG3E,注册资本为2万元,公司类型为个体工商户,
       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梅园路98号三楼,经营者为陈运华,经营范围为“国
       学文化交流、策划、推广;国学教育信息咨询、交流、策划、推广;家庭教育信
       息咨询、交流、策划、推广;企业管理培训;书画培训;服饰、工艺品零售”,经
       营期限为2014年7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2、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
       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为深圳利乐缘、杜宣,分别持有发行人
       24.5566%、15.0068%的股份,上述股东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股东杜宣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
       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下: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序号                公司名称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深圳市狐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持有深圳市狐秀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72%的
 1
         (有限合伙)                 份额



                                          3-3-2-5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序号                公司名称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持有珠海市易普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33%的股权并担任
     2      珠海市易普生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经理
                                            持有深圳市金证创新电子有限公司25%的股权并担任法
     3      深圳市金证创新电子有限公司
                                            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持有深圳市永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份并担任
     4      深圳市永兴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持有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8%的股份并担任董
     5      深圳市金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事

                                            持有成都金证同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3.75%的股权并担任
     6      成都金证同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7      成都金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担任成都金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

     8      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任深圳市齐普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持有深圳市新华威科技有限公司20%的股权并担任董事
     9      深圳市新华威科技有限公司
                                            长。
     10     深圳新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部    担任深圳新华威科技有限公司开发部法定代表人。

     11     深圳市同洲济电子有限公司        持有深圳市同洲济电子有限公司50%的股权。

     12     深圳市泰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深圳市泰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3、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
          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自然人股东为杜宣,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董世英   发行人股东杜宣之配    持有深圳市元成投资有限公司31.3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及
 1
          (注)           偶            法定代表人
                                         (1)担任四川宣邦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
                                         人;
                   发行人股东杜宣之父    (2)持有深圳市惠润邦科技有限公司99%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2        杜正琪
                           亲            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3)持有深圳市百泰来电子有限公司25%的股权并担任董事长、
                                         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3-3-2-5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担任成都杜邦电子科技公司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注:截至报告期末,杜宣配偶董世英持有深圳市元成投资有限公司31.35%股权并担任该

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董世英已不再持有该公司股权,

且不再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

    4、发行人的子公司、分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拥有3家全资子公司,1家分公司。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该等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1)发行人的子公司

    维佳化工

    维佳化工于2009年7月29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3036924236601,
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住所为惠阳区永湖镇鸿海精细化工基地C-7,法定代表人为
廖高兵,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电子焊接辅助性新材料(焊锡膏、胶黏剂、
有机保焊剂)的技术开发、生产与销售(以上项目不含危险化学品),锡制品的
购销。许可经营项目:快干助焊剂(32199)、乙醇溶液(32061)、分散液(32199)
的生产(持有效期许可证方可经营)、销售及技术开发;甲醇(32058)的储存及
经营;危险货物运输。(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经营期限为2009年7月29日至无固定期限。

    a.2009年7月,维佳化工设立

    2009年6月8日,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海工业”)与吴德斟
签订《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股东出资协议》,约定共同成立惠州市维佳化工
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人民
币出资170万元,占注册资本85%,吴德斟以人民币出资30万元,占注册资本15%。

    2009年7月18日,维佳化工股东签署了《公司章程》。

    2009年7月27日,惠州宏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宏帮验字(2009)第426号”《验
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2009年7月24日,维佳化工(筹)已收到各方股东共同
缴纳的第一期资本合计人民币40万元,其中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缴纳34


                                    3-3-2-5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万元,吴德斟缴纳6万元。

    2009年7月29日,维佳化工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维佳化工设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170.00             85.00

     2                       吴德斟                   30.00              15.00

                     合计                             200.00            100.00


    b.2009年12月,维佳化工第一次增资

    2009年12月2日,维佳化工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00万元人
民币增资500万元人民币,鸿海工业新增资255万元,吴德斟新增资45万元。

    2009年12月17日,惠州市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东会验字(2009)
第2414号”验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2009年12月17日,惠州维佳已收到鸿海工
业和吴德斟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460万元,以货币资金出资。

    2009年12月2日,维佳化工股东签署了《章程修正案》。

    2009年12月17日,维佳化工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维
佳化工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变更为500万元,变更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惠州市鸿海工业开发有限公司            425.00             85.00

     2                       吴德斟                   75.00              15.00

                     合计                             500.00            100.00


    c.2010年1月,维佳化工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9年7月1日,鸿海工业、吴德斟(合称甲方)与唯特偶实业(乙方)、廖
高兵(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维佳化工100%股权的
相关事项约定如下:(1)甲方准备出资设立维佳化工,目前正在办理注册登记手
续;(2)维佳化工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后,甲方应以维佳化工名义合法取得


                                       3-3-2-5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镇“鸿海精细化工基地”的C-7地块的土地使用权;(3)乙方向
甲方支付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且维佳化工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甲方向乙方转让其
所持有维佳化工的100%股权,丙方同意就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4)股权转让总价以维佳化工资产价值计付,即C-7地块总价值4024578元(暂
定)及办理股权过户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的合计数额。

    基于上述《股权转让合同书》,维佳化工于2009年12月30日通过股东会决议,
同意鸿海工业将其持有的维佳化工的85%的股权以原价425万元转让给唯特偶,
吴德斟将其持有的维佳化工15%的股权以原价75万元全部转让给唯特偶。

    2009年12月30日,唯特偶分别与鸿海工业和吴德斟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约定鸿海工业将其持有的维佳化工的85%的股权以原价425万元全部转让给唯特
偶,吴德斟将其持有的维佳化工15%的股权以原价75万元全部转让给唯特偶。

    2009年12月30日,维佳化工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0年1月18日,维佳化工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维
佳化工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500.00            100.00

                     合计                             500.00            100.00


    苏州唯特偶

    苏 州 唯 特 偶 于 2006 年 4 月 12 日 成 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320594787681945M,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住所为苏州吴中区东吴北路8号国
裕大厦一期10层1001室,法定代表人为廖高兵,经营范围为“研发、销售:锡粉
(危险化学品除外);销售:锡膏、锡浆、日用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清
洗剂、助焊剂、胶粘制品、锡制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危险化学品经营(按许可证所列范围和方式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2006年4月12日至无固定期限。

    苏州唯特偶历次重大变更情况如下:



                                       3-3-2-6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a.2006年4月,苏州唯特偶设立

    2005年12月20日,江苏省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名称预先登记[2005]第
12200101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同意预先核准公司名称“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
科技有限公司”。

    2006年3月22日,廖高兵、廖爱珍签署了《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
司章程》,同意共同设立“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廖高兵以货币出
资90万元,占注册资本90%,廖爱珍以货币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10%。

    2006年4月12日,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苏亚
审苏验[2006]176号”《验资报告》,审验表明截至2006年4月12日止,苏州唯特偶
收到廖高兵、廖爱珍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0万元,廖高兵缴纳90万元,
廖爱珍缴纳10万元。

    2006年4月12日,苏州唯特偶完成工商登记手续。

    苏州唯特偶设立时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廖高兵                   90.00              90.00

     2                       廖爱珍                   10.00              10.00

                     合计                             100.00            100.00


    b.2006年5月,苏州唯特偶第一次股权转让

    2006年5月25日,苏州唯特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股东廖高兵将其持
有的公司90%的股权转让给唯特偶实业,同意公司股东廖爱珍将其持有的公司10%
的股权转让给唯特偶实业,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购买权。

    2006年5月25日,唯特偶实业分别与廖高兵和廖爱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约定廖高兵将其持有的苏州唯特偶的90%的股权以90万元全部转让给唯特偶实
业,廖爱珍将其持有的苏州唯特偶的10%的股权以10万元全部转让给唯特偶实业。

    2006年5月25日,苏州唯特偶股东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06年6月7日,苏州唯特偶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苏

                                       3-3-2-6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州唯特偶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唯特偶化工开发实业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c.2018年8月,苏州唯特偶第一次增资

       2018年8月27日,苏州唯特偶股东决定变更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由100
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股东唯特偶以货币出资认缴新增注册资本900万元,并就
本次增资修改公司章程。

       2018年8月28日,苏州唯特偶完成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本次变更完成后,
苏州唯特偶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变更完成后各股东出资情况如
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0.00            100.00

                      合计                            1000.00            100.00


    唯特偶销售

    唯 特 偶 销 售 于 2013 年 7 月 31 日 成 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40300075193935F,注册资本为 100 万元,住所为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
社区水田一路 18 号唯特偶工业园一楼,法定代表人为廖高兵,经营范围为“电子
科技领域新材料产品的销售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企业形象策划;市场信息调查;
企业管理咨询;会展服务”,经营期限为 2013 年 7 月 31 日至 2023 年 7 月 31 日。

    唯特偶销售设立至今各股东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2)分公司

                                        3-3-2-6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唯特偶厦门分公司于 2001 年 12 月 31 日成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50206X12123761X,负责人为廖高兵,地址为厦门市湖里区长乐路 3 号桐林
       广场(原中桐广场)壹座 B1403 房,经营范围为销售电子器件表面处理剂、电子产
       品、五金、日用化工产品(以上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及限制项目)。

           5、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包括廖高兵、陈运华、唐欣、吴晶、李明雨、陈实
       强、田卫东,其中,李明雨、陈实强、田卫东系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成员包括
       刘向前、陈宏波、刘付平;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唐欣、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
       书桑泽林、副总经理吴晶兼研发总监、副总经理黎晓明兼营销总监、财务总监辛
       秋兰。

           公司董事长廖高兵与公司董事陈运华系夫妻关系,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无关联关系。

           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
       文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与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发
       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亦为发行人的关
       联方。

           6、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访谈并经其书面确认,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关联方之外,由发行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
       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主要有: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3-2-6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董事廖高兵、   持有深圳市万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9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1   廖娅伶
                   陈运华之女       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2   黎晓明        发行人副总经理    担任东莞市寮步好旺茶艺店经营者。
               发行人监事陈宏波之   持有深圳市伯鸣光通科技有限公司35%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3   方俊成
                     配偶           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持有深圳市洛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事、
4   陈实强        发行人独立董事
                                    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1)担任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5   田卫东        发行人独立董事    (2)田卫东之子田耕夫持有深圳市耘田科技有限公司100%并担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7、其他关联方-YM Solder Co.,Ltd(以下简称“YM公司”)

        发行人员工山口敏和在日本设立了YM Solder Co.,Ltd,具体情况如下:

        (1)山口敏和:日本国籍,1972年出生,本科学历。2003年3月至2008年
    12月,就职于弘辉(日本KOKI)任产品开发部系长;2009年1月至2012年4月,
    就职于Henkel Japan粘合剂事业部任技术总监;2012年11月设立YM公司;2013
    年7月加入唯特偶,任技术部工程师至今。

        (2)山口敏和设立的YM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商    号                           YM Solder株式会社

             法人代码                                0210-01-049482

             注册地址                      神奈川县秦野市今川町6番2号

             成立日期                     平成24年11月15日(2012.11.15)

                              电子材料的制造及销售;电子材料装置的销售;贸易;自行车
             经营范围
                                    及部件产品的销售以及维修;国际婚姻介绍业务

             注册资本                                  200万日元

             股权结构                           山口敏和100%持股

        公司董事成员                                   山口敏和

                              电子材料的制造及销售;电子材料装置的销售;贸易;自行车
             主营业务
                                            及部件产品的销售以及维修


        8、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1)持股5%以上股东、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3-3-2-6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持股 5%以上股东杜宣在报告期内曾经担
  1            上海金证高科技有限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持股 5%以上股东杜宣在报告期内曾经担
  2          深圳市凯健奥达科技有限公司
                                                               任董事的企业
                                                    持股 5%以上股东杜宣在报告期内曾经担
  3           成都金证博泽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持股 5%以上股东杜宣在报告期内曾经担
  4          深圳市金证软银科技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黎晓明报告期内曾
  5         湖北明皓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经持有 70%股权的企业

      (2)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

      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系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成立于 2018 年 6 月 8 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94
MA1WNRGM9U,住所为苏州工业园区东长路 18 号中节能产业园 31 幢,负责
人为廖高兵,经营范围为“销售:锡膏、锡制品、胶粘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期限为 2018 年 6 月 8 日至
无固定期限。

      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园区分公司已于 2019 年 7 月 31 日注
销。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关联交易合同等文件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承
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主要包括采购商品和接
受关联方担保,其具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表

      报告期内,唯特偶向YM公司采购原材料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交易对
            关联交易
 方的企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内容
 业名称


                                         3-3-2-6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YM 公
                   原材料       9,376,993.30          8,996,154.30         7,085,838.87
       司


           注:报告期内,关联交易采用市场定价。

           (2)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报告期内不存在向关联方出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情况。

           2、接受关联方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情况如下:

                        授信/贷款                                    相应授信合同/贷      担保履行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范围
                          银行                                       款合同等起止日         完毕否
                                     债务本金(本金最高额 6,000
廖高兵、                平安银行股   万元,其中杜宣担保的债务
                                                                       2017.01.19-          是
陈运华、      唯特偶    份有限公司     本金为 4,500 万元)、利
                                                                       2018.01.18
  杜宣                    深圳分行   息、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
                                               的费用
                                     债务本金(本金最高额 6,000
廖高兵、                平安银行股   万元,其中杜宣担保的债务
                                                                       2018.06.07-
陈运华、      唯特偶    份有限公司   本金为 3,500 万元)、利息、                             是
                                                                       2019.06.06
  杜宣                    深圳分行   复利及罚息、实现债权的费
                                                 用
                                      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廖高兵、                平安银行股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19.07.26-
陈运华、      唯特偶    份有限公司      全部债权,以最高不超过                               否
                                                                       2020.07.25
  杜宣                    深圳分行   7,800 万元(其中杜宣担保最
                                      高不超过 4,550 万元)为限
                                     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
                        平安银行股
廖高兵、                             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020.12.28-
              唯特偶    份有限公司                                                           否
陈运华                                 全部债权,以最高不超过          2021.12.27
                          深圳分行
                                           8,000 万元为限
                                        债务本金(最高本金余额
                        广发银行股
廖高兵、                             2,5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017.08.18-
              唯特偶    份有限公司                                                           是
  杜宣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2018.08.17
                          深圳分行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
                                        债务本金(最高本金余额
                        广发银行股
廖高兵、                             5,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018.04.25-
              唯特偶    份有限公司                                                           是
  杜宣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2019.04.24
                          深圳分行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
廖高兵、                广发银行股     债务本金(最高本金余额          2019.10.23-
              唯特偶                                                                         否
  杜宣                  份有限公司   5,000 万元)及利息、罚息、        2020.10.22

                                           3-3-2-6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分行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
                                      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
                        中国银行股
                                     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11,000
廖高兵、                份有限公司                                      2017.06.26-
              唯特偶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                                 是
陈运华                  深圳龙岗支                                      2018.06.25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行
                        中国银行股
                                     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11,000
廖高兵、                份有限公司                                      2018.04.27-
              唯特偶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                                 是
陈运华                  深圳龙岗支                                      2019.04.26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行
                        中国银行股
                                     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11,000
廖高兵、                份有限公司                                      2019.05.20-
              唯特偶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                                 是
陈运华                  深圳龙岗支                                      2020.05.19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行
                        中国银行股
                                     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 11,000
廖高兵、                份有限公司                                      2020.11.01-
              唯特偶                 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损                                 否
陈运华                  深圳龙岗支                                      2023.11.01
                                     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
                            行
                                     贷款及授信本金(最高本金
                        招商银行股
廖高兵、                             余额 3,000 万元)及利息、罚        2017.06.19-
              唯特偶    份有限公司                                                            是
  杜宣                               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           2018.06.18
                          深圳分行
                                     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
                                     贷款及授信本金(最高本金
                        招商银行股
廖高兵、                             余额 2,300 万元)及利息、罚        2019.08.14-
              唯特偶    份有限公司                                                            是
陈运华                               息、复息、违约金、保理费           2020.08.13
                          深圳分行
                                     用、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费用
                        中国银行股
                                      本金 900 万元、利息、违约
廖高兵、     苏州唯特   份有限公司                                      2015.01.29-
                                      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                                是
陈运华         偶       苏州工业园                                      2018.10.22
                                               用等费用
                          区支行

           3、关联方往来余额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主要是发行人向YM公司采购原材料形
    成的预付货款,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2020 年 12 月 31
           项目    关联方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日
       预付款
                  YM 公司       665,166.49              2,926,382.88       3,148,533.40
         项

           4、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3-3-2-6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规范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为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发行人按照《公
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决策制
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章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决策程序进
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
益、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

    5、发行人就关联交易进行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正、公开、公平
的原则。公司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规章制度要求,履行规定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同时,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确认公司2018年至2020年关联交易的议案》,对公司2018-
2020年度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公平、公允性进行了审议和确认。公司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上述关联交易发表
独立意见,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正
常交易行为,该等关联交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互
利互惠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未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遵循公平、公
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关联方按照合同规
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未发现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遵守市场
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6、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廖高兵、陈运华已分别出具《关于规范与公司关联交易


                                3-3-2-6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
式非法占有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
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对
于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
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若本人违
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唯特偶及唯特偶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利乐缘出具《关于规范与公司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
和方式非法占有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
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关
联交易。对于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
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进行;若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公司将承担因此给唯特偶及唯特偶其他
股东造成的损失。”

    发行人持股5%以上股东杜宣已出具《关于规范与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非法占有
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及本人直接或
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对于难以避免
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在平等、
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若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
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唯特偶及唯特偶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同时,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与公司关联交
易的承诺函》,承诺:“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理由和
方式非法占有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及其他任何资产,并尽可能避免本人
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关联交易。


                                3-3-2-6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对于难以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的
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若本人
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唯特偶及唯特偶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三)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以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发行人公司主要从事锡膏、焊锡丝、焊锡条等微电子焊接
材料以及助焊剂、清洗剂等辅助焊接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发行人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业
务,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
争。

    2、除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深圳利乐缘、杜宣为发行人持股5%
以上股东。经本所律师核查确认,深圳利乐缘、杜宣对外投资公司未实际开展与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3、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同业竞争,廖高兵与陈运华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避免与唯特偶
生产经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及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
事的业务与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人不会且保证本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合伙、
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
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
范围,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业
务相竞争,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争:停
止经营相竞争业务;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唯特偶;将相竞争业务转

                                  3-3-2-7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对维护唯特偶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方式;

    (4)若本人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人将承担因此给唯特偶及唯特偶其他
股东造成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人对唯特偶具有控制权或具有重
大影响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深圳利乐缘就避免与唯特偶生产经营业务
产生同业竞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所从事的业务与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不会且保证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其他企业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参股、合作、
合伙、承包、租赁等方式)从事可能直接或间接对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
经营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3)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如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
范围,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承诺将不与唯特偶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
的业务相竞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按照以下方式妥善消除同业竞
争:停止经营相竞争业务;将相竞争业务以合法方式置入唯特偶;将相竞争
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对维护唯特偶全体股东权利有益的合法
方式;

    (4)若本公司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本公司将承担因此给唯特偶及唯特偶
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5)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且在本公司作为唯特偶实际控制人之一
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不从事同业
竞争承诺,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对有关关联交易的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


                                   3-3-2-7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在《招股说明书》中作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房产情况如下:

                                                    建筑面
                           坐落           权利                                     是否存在他
序号    房地产证号                                    积       用途   登记日期
                           位置             人                                       项权利
                                                    (㎡)
        深房地字第
                      龙岗区龙岗街道同    唯特                 工业
 1      6000402680                                  3,776.42          2010.03.24
                          乐社区          偶                   厂房
            号
                                                                                    已办理抵押
        深房地字第
                      龙岗区龙岗街道同    唯特                 工业                   登记,抵
 2      6000402681                                  3,397.89          2010.03.24
                          乐社区          偶                   厂房                   押权人为
            号
                                                                                      中国银行
        深房地字第
                      龙岗区龙岗街道同    唯特                 工业                   股份有限
 3      6000402682                                  8,358.56          2010.03.24
                          乐社区          偶                   厂房                   公司深圳
            号
                                                                                      龙岗支行
        深房地字第
                      龙岗区龙岗街道同    唯特                 工业
 4      6000402683                                  3,765.55          2010.03.24
                          乐社区          偶                   厂房
            号
        粤房地权证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
          惠州字第                        维佳
 5                    镇稻园村地段(综              880.00     办公   2014.04.15       无
        1110120455                        化工
                          合楼)
            号
        粤房地权证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
          惠州字第                        维佳
 6                    镇稻园村地段(厂              1,170.00   厂房   2014.04.15       无
        1110120493                        化工
                            房)
            号
        粤房地权证
                      惠州市惠阳区永湖
          惠州字第                        维佳
 7                    镇稻园村地段(仓              1,000.00   仓库   2014.04.15       无
        1110120494                        化工
                            库)
            号
                      苏州市工业园区东
                                          苏州
                      长路 18 号中节能                         非居
 8          无                            唯特      816.23               无            无
                      (苏州)环保科技                         住
                                          偶
                        业园第 31 幢



                                         3-3-2-7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苏州市工业园区东
                                            苏州
                        长路 18 号中节能                       非居
9            无                             唯特      812.48            无            无
                        (苏州)环保科技                         住
                                            偶
                          业园第 32 幢
                        苏州市工业园区东
                                            苏州
                        长路 18 号中节能                       非居
10           无                             唯特      816.23            无            无
                        (苏州)环保科技                         住
                                            偶
                          业园第 33 幢

         注:

         ①关于上表中8-10项房产,经核查,苏州唯特偶与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

     公司(下称“中节能”)于2014年11月20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中节能将位于苏州市

     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业园第31幢(816.23㎡)、32幢(812.48㎡)、

     33幢(816.23㎡)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苏州唯特偶,转让价款分别为5,305,495元、

     5,281,120元、5,305,495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唯特偶已付清合同约定款项,

     中节能尚未完成前述产权过户。对此,中节能出具《情况说明函》,确认上述房产产权属于

     苏州唯特偶所有,且承诺在具备过户条件后即将产权办至苏州唯特偶名下,并同意在苏州唯

     特偶提出主张时按合同约定与苏州唯特偶协商解决。此外,唯特偶实际控制人廖高兵、陈运

     华也出具承诺,承诺“若上述房产在中节能承诺条件达到时仍无法办理产权证且中节能不履

     行回购房产的承诺时,本人愿意按《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中节能回购价格,向苏州唯特偶

     购买上述房产”。

         ②唯特偶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唯特偶工业园内的建筑除了上表中1-4项

     房产外,另有一栋一层临时建筑(建筑面积为1,080平方米)未取得房屋产权证,该建筑主要

     为生产辅助用房,具体用途为仓库。该临时建筑物占公司房产总面积的比例为4.36%,占比

     较低。上述瑕疵房产净值较低,其作用具有可替代性,即使该等临时建筑被要求拆除,对发

     行人的整体生产经营并无重大不利影响。2021年1月7日,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规划土地监

     察队出具了《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说明》:“你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

     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唯特偶工业园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园),经宝龙街道规划土地监

     察队核查,现场为四栋永久性建筑,一栋一层临时建筑,现场未发现违法建设行为。”2020

     年3月9日、2021年1月12日,深圳市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出具了《说明》:“经查询我局信用

     信息管理平台,唯特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未发现有违反工程建设方

     面的违法违规记录及行政处罚记录。”2020年4月26日、2021年1月27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


                                           3-3-2-7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资源局出具了《证明》:“经我局核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我局在职权

     范围内,未发现唯特偶有违反规划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而被调查或行政处

     罚的记录。”唯特偶实际控制人廖高兵、陈运华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因上述临时建筑而被

     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受到处罚,本人将承担对唯特偶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综上,除苏州市工业园区东长路18号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业园第31幢、
     32幢、33幢及发行人工业园内临时建筑未取得产权证书外,发行人其它房屋均已
     取得产权证书。前述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事宜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性的法律障碍。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
     使用权情况如下:

                                      使用权面
序    土地使用权      坐落     权利
                                      积/宗地面      用途    使用期限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
号    证号/宗地号     位置     人
                                      积 (㎡)
                                                                            位于该地块的地上不
                                                                            动产(深房地字第
                                                                            6000402680 号、
                    深圳市龙                                                6000402681、
                    岗区龙岗   唯特                  工业   1999.03.05 至   6000402682、
1     G02201-0009                      15035.01
                    街道同乐   偶                    用地    2049.03.04     6000402683 号)已
                      社区                                                  办理抵押登记,抵押
                                                                            权人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
                                                                            行
         惠阳国用   惠州市永
                               维佳                  工业
2      (2009)第   湖镇稻园           10,111.00            至 2059.09.07           否
                               化工                  用地
       1200042 号     村地段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土地
     使用权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
     情形外不存在其他抵押及权利限制。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不
     存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标档案》,

                                          3-3-2-7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查询,截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二十一项境内注册商标专用权,
具体情况如下:

序                      商标                 使用商                       取得方
         商标名称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号                      权人                 品类别                         式
                        唯特                          2020.11.28-         原始取
1                              42084383      第2类
                          偶                          2030.11.27            得
                        唯特                          2020.09.21-         原始取
2                              7170294       第1类
                          偶                          2030.09.20            得

                        唯特                          2020.08.14-         原始取
3                              7170293       第2类
                        偶                            2030.08.13            得

                        唯特                          2020.07.21-         原始取
4                              6948098       第1类
                        偶                            2030.07.20            得

                        唯特                          2020.07.21-         原始取
5                              6948097       第1类
                          偶                          2030.07.20            得

                        唯特                          2020.07.21-         原始取
6                              6948096       第2类
                          偶                          2030.07.20            得

                        唯特                          2020.07.21-         原始取
7                              6948095       第2类
                          偶                          2030.07.20            得

                        唯特                          2020.07.21-         原始取
8                              42092317      第2类
                          偶                          2030.07.20            得

                        唯特                          2020.07.14-         原始取
9                              42072859      第3类
                          偶                          2030.07.13            得

                        唯特                          2020.05.21-         原始取
10                             6948094       第6类
                          偶                          2030.05.20            得

                        唯特                          2020.05.21-         原始取
11                             6948093       第6类
                        偶                            2030.05.20            得

                        唯特                          2020.01.14-         继受取
12                             35435151      第1类
                          偶                          2030.01.13            得

                        唯特                          2019.10.21-         继受取
13                             35444664      第1类
                          偶                          2029.10.20            得




                                  3-3-2-7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唯特                                 2018.01.14-         继受取
  14                                   21178550      第1类
                                 偶                                 2028.01.13            得

                               唯特                                 2017.12.28-         继受取
  15                                   21178255      第1类
                                 偶                                 2027.12.27            得

                               唯特                                 2013.03.21-         原始取
  16                                   10434169      第6类
                                 偶                                 2023.03.20            得
                               唯特                                 2013.03.21-         原始取
  17                                   10434146      第2类
                                 偶                                 2023.03.20            得

                               唯特                                 2013.03.21-         原始取
  18                                   10433905      第6类
                               偶                                   2023.03.20            得

                               唯特                                 2013.03.21-         原始取
  19                                   10433883      第2类
                                 偶                                 2023.03.20            得

                               唯特                                 2013.03.21-         原始取
  20                                   10433842      第1类
                                 偶                                 2023.03.20            得

                               唯特                                 2012.03.14-         原始取
  21                                   1728096       第1类
                                 偶                                 2022.03.13            得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注册
    商标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均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
    制,发行人未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发行人持有的上述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
    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网站(http://cpquery.cnipa.gov.cn/)查询,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十九项境内发明和一项境内实用新型专利权,具
    体情况如下:

                         专利权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类型       申请日         取得方式
                           人

       一种高界面结
                         唯特偶、
1      合强度的 Sn-                 ZL201811541852.6         发明     2018.12.17       原始取得
                         中南大学
       Ag-Cu 无铅焊


                                          3-3-2-7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料及其制备方
           法




       一种焊后少空
2
       洞的预成型焊       唯特偶    ZL201610373650.X   发明   2016.05.31   原始取得
       片用助焊剂
       一种高拉力光
3
       伏组件用助焊       唯特偶    ZL201610317455.5   发明   2016.05.13   原始取得
           剂
4      一种印刷钢网
                          唯特偶    ZL201510409490.5   发明   2015.07.11   原始取得
       用水基清洗剂
       一种免冷藏焊
5
       锡膏及其制备       唯特偶    ZL201410529403.5   发明   2014.10.08   原始取得
           方法
       一种焊接治具
6
       用微乳液清洗       唯特偶    ZL201410421988.9   发明   2014.08.25   原始取得
           剂
       一种钎焊高温
7
       合金用无硼钎       唯特偶    ZL201410337590.7   发明   2014.07.15   原始取得
           料
8      一种跌落试验
                          唯特偶    ZL201410146806.1   发明   2014.04.12   继受取得
           台
       一种机器人自
9      动焊接焊锡丝
                          唯特偶    ZL201310388962.4   发明   2013.08.30   原始取得
       用的助焊剂及
       其制备方法
       一种电子工业
10
       用环保型清洗       唯特偶    ZL201210359370.5   发明   2012.09.25   原始取得
           剂
       一种焊层少空
11     洞的无铅免清
                          唯特偶    ZL201210008581.4   发明   2012.01.11   原始取得
       洗锡膏及其制
         备方法
                         唯特偶、
       一种低温烧结      哈尔滨工
12
       纳米银浆及其      业大学深   ZL201110104399.4   发明   2011.04.25   原始取得
         制备方法        圳研究生
                           院
13     一种可用于无
                          唯特偶    ZL201110048751.7   发明   2011.03.01   继受取得
       铅焊接中的中



                                          3-3-2-7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温快速固化贴
         片胶
14   一种高抗热性
                      唯特偶   ZL200910110400.7     发明     2009.10.29   原始取得
     有机保焊剂
     完全不含卤素
15
     免清洗无铅焊     唯特偶   ZL200810216608.2     发明     2008.09.26   原始取得
       料助焊剂
16   电子工业用焊
                      唯特偶   ZL200410022403.2     发明     2004.04.27   继受取得
         膏

17   免清洗无铅焊
                      唯特偶   ZL200410026717.X     发明     2004.03.30   原始取得
       料助焊剂
     无卤素低固含
18
     水基免清洗助     唯特偶     ZL02134993.2       发明     2002.10.18   原始取得
         焊剂
19
      无铅钎料        唯特偶    ZL02129643.X        发明     2002.09.06   继受取得

20
     一种锡膏罐       唯特偶   ZL201320578085.2   实用新型   2013.09.17   原始取得


     注:以上发明专利的专利权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算;以上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

 期限为十年,自申请日起算。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专利
 权均为发行人合法取得,均在有效的权利期限内,均未设置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
 发行人未许可他人使用上述权利。发行人持有的上述专利合法有效,不存在产权
 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固定资产清单,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及其他,是通过购买等
 方式取得其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上述财产不存在抵押、质押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五)不动产租赁情况

     1、对外出租情况

                                     3-3-2-7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对外租赁合同
        如下:

             序                                            租赁用     租赁面积
                    出租人   承租人        地址                                       租赁期限
             号                                              途       (㎡)
                                    深圳市龙岗区宝龙
                           深圳市艾                    办公、
                                    街道办同乐社区水                                  2018.3.16-
                1   唯特偶 适家居有                    家具展          614.71
                                    田一路 18 号唯特偶                                2021.3.15
                           限公司                        览
                                    工业园厂房第二层
                           苏州斯威 苏州市东长路 18 号
                    苏州唯 高科信息 “中节能(苏州)环                                2018.11.15-
                2                                       办公           816.23
                      特偶 技术有限 保科技产业园”的 31                               2021.11.14
                             公司           幢
                           矽恩微电 苏州市东长路 18 号
                    苏州唯 子(厦 “中节能(苏州)环                                  2020.3.1-
                3                                       办公           816.23
                      特偶 门)有限 保科技产业园”的 33                               2025.2.28
                             公司           幢

            注:

            苏州唯特偶向苏州斯威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租的31幢房屋位于中节能(苏州)环保

        科技业园,因暂未取得产权证,公司未将其作为自身办公场所。为提高闲置房产的利用效率,

        公司将其对外出租。

            苏州唯特偶向矽恩微电子(厦门)有限公司出租的33幢房屋位于中节能(苏州)环保科

        技业园,因暂未取得产权证,公司未将其作为自身办公场所。为提高闲置房产的利用效率,

        公司将其对外出租。

            2、租赁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主要办公场所租赁情
        况见下表:

序                                                                         租赁面积
       出租人         承租人             地址                租赁用途                      租赁期限
号                                                                          (㎡)
     厦门桐林物 深圳市唯特偶新 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
                                                                                          2020.06.01-
1    业管理有限 材料股份有限公 门片区长乐路 3 号桐林           办公              36
                                                                                          2021.05.31
         公司     司厦门分公司   广场一座 B1403 房




                                                3-3-2-7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厦门环信达 深圳市唯特偶新
                              海沧区阳光南路 6 号                             2020.11.01-
2   化工有限公 材料股份有限公                           仓储         100
                                  (1#厂房)                                  2023.10.31
        司       司厦门分公司
    苏州市吴中                 苏州吴中区东吴北路 8
               苏州唯特偶电子
    中科育成科                 号国裕大厦一期 10 层                           2018.08.16-
3              材料科技有限公                           办公        655.34
    技发展有限                1001 室、1002 室、1003                          2021.12.31
                     司
        公司                       室、1004 室
               苏州唯特偶电子
    昆山阜隆实                                                                2021.01.01-
4              材料科技有限公 玉山镇虹祺北路 777 号     仓储         110
    业有限公司                                                                2021.12.31
                     司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
    武汉普瑞新 深圳市唯特偶新
                              武汉大学科技园武大园                            2020.08.18-
5   源电气有限 材料股份有限公                           办公         200
                              一路的豪迈大厦 1 栋 C                           2021.06.17
      责任公司       司
                                    区1楼
    如东县新天 深圳市唯特偶新 南通市如东县洋口镇小
                                                                              2020.12.01-
6   顺投资集团 材料股份有限公 洋口节能环保孵化器项      仓储       1871.72
                                                                              2025.11.30
      有限公司       司         目 16#、26#厂房
    深圳市龙岗
               深圳市唯特偶新
    区保障性住                深圳市龙岗区悦龙华府                            2020.08.01-
7              材料股份有限公                           宿舍        175.84
    房投资有限                一期 5 栋 1105、1205                            2023.07.31
                     司
        公司
    深圳市龙岗
               深圳市唯特偶新 深圳市龙岗区悦龙华府
    区保障性住                                                                2020.08.01-
8              材料股份有限公 二期 8 栋 A 单元 1106、   宿舍        403.67
    房投资有限                                                                2023.07.31
                     司       1109、1110、1202-1206
        公司
    深圳市龙岗                深圳市龙岗区万科天誉
               深圳市唯特偶新
    区保障性住                  花园二期 10 栋 B 座                           2018.03.01-
9              材料股份有限公                           宿舍        303.99
    房投资有限                  2203、2204、2205、                            2021.02.28
                     司
        公司                        2207、2214

           注:

           1、上述租赁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06条规定,该等

       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手续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2、上述第6-9项租赁房产暂无房产证。其中:(1)对于第6项房产,江苏省如东县洋口镇

       人民政府已于2021年1月12日出具《关于小洋口节能环保孵化器项目16#、26#厂房的说明》:

       “前述租赁厂房产权归属新天顺投资所有,目前厂房产权证正在办理中。”(2)第7-9项房产

       为发行人租赁使用的人才住房,用于员工住宿,不属于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场所。

           3、公司实际控制人廖高兵、陈运华已出具承诺,如因该租赁事项致使公司及其子公司

       遭致任何额外支出的(如罚款、搬迁等),将以现金方式向公司补足,确保公司不会因此遭

                                             3-3-2-8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致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与出租人均签订了租赁合同,
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的租赁房产未备案、少量房产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不会
对发行人本次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

    1、发行人主要借款及授信合同

    截止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银行借款和授信合同的具体情况
如下:

    (1)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
行”)

    2020 年 11 月 1 日,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
支行签订了《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0 圳中银岗额协字第 0000028 号),约定
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向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壹亿
壹仟万元,授信期间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 日。

    基于《授信额度协议》,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
龙岗支行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0 圳中银
岗额借字第 0000028 号),借款金额壹仟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非关联公司的原
材料采购,借款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并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0 圳中银岗额借字第 0000028-
A 号),借款金额壹仟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非关联公司的原材料采购,借款期
限自 2021 年 1 月 28 日至 2022 年 1 月 28 日。

    为保证上述《授信额度协议》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

    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最高


                                    3-3-2-8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银岗额保字第 0000028A 号),对上述《授信额度
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
同》(编号:2020 圳中银岗额保字第 0000028B 号),对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
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廖高兵、陈运华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
号:2020 圳中银岗额保字第 0000028C 号),对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最高
额抵押合同》(编号:2020 圳中银岗额抵字第 0000028 号),约定深圳市唯特偶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所有权证号为深房地字第 6000402682 号、深房地字第
6000402680 号、深房地字第 6000402683 号、深房地字第 6000402681 号的房产
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最高
额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编号:2020 圳中银岗额应质字第 0000028 号),约定深
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因对外销售货物及提供
服务已经产生的所有应收账款(除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和自本合同签署之
日起至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结清之日因对外销售货物及提供服务而产生的所
有应收账款(除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为上述《授信额度协议》项下债务提供
质押担保。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签订了《保证
金质押总协议》(编号:2020 圳中银岗额保质字第 0000028 号),约定深圳市唯
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深圳龙岗支行提供保证金质押,为上述《授
信额度协议》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2019 年 10 月 23 日,深圳市唯特偶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深圳分行
签订了《授信额度合同》(编号:(2019)深银综授额字第 000322 号),约定广发


                                 3-3-2-8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最高限额壹亿
伍仟万元,授信敞口最高限额伍仟万元,授信额度有效期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20 年 10 月 22 日。

    基于《授信额度合同》,广发银行深圳分行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向公司发放
借款壹仟万元,借款用途为支付货款,借款期限自 2020 年 3 月 27 日至 2021 年
3 月 26 日。

    为保障上述《授信额度合同》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

    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杜宣、廖高兵与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
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19)深银综授额字第 000322 号-担保 01),对上述《授
信额度合同》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
金质押合同》(编号:(2019)深银综授额字第 000322 号-担保 02),约定深圳市
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提供保证金质押,为上述《授信
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权利
质押合同》(编号:(2019)深银综授额字第 000322 号-担保 03),对上述《授信
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出质权利名称、类型具体以历次出账时所附
全部清单为准)。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深圳分行”)

    2020 年 12 月 28 日,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了《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编号:平银深分金三综字 20201228 第 001 号),
约定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向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授信额度捌仟
万元,授信期限为 12 个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计算。

    为保障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

    苏州唯特偶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
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深分金三额保字 20201228 第 001 号),对 2019 年 7 月


                                  3-3-2-8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及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捌仟万元,保
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
同》(编号:平银深分金三额保字 20201228 第 002 号),对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及上述《综
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捌仟万元,保
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廖高兵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对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
件及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
捌仟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陈运华与平安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编号:平银深
分金三额保字 20201228 第 004 号),对 2019 年 7 月 2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27 日
内因业务办理而签署的一系列合同或债权债务文件及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合同》
项下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限额为捌仟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
保证。

       2、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及采购合同

       (1)采购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订的正在履行中的重要
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购买方        供应商              合同名称     采购产品    合同签署日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    2020 年合作协
 1        唯特偶                                         锡合金粉     2020.11.12
                         限公司              议书
                   意普斯(苏州)新材
 2        唯特偶                          年度供货协议   锡合金粉    2020. 10.14
                       料有限公司
                   东莞市宏威化工原料                    乙醇(无
 3        唯特偶                          供货质量合同                2020.12.24
                       有限公司                            水)
 4        唯特偶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     年度购销合同   锡合金粉     2020.12.22


                                        3-3-2-8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司深圳经销分公司


      (2)销售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与主要客户签订的正在履行中的重要销
售合同如下:

序号      销售方           客户           合同名称   销售产品     合同签署日
                                          冠捷科技   锡膏、锡条
         唯特偶厦
  1                  冠捷投资有限公司     集团采购   及助焊剂、   2017.08.24
         门分公司
                                          契约书     清洗剂等
                     东莞市奥海科技股
  2       唯特偶                          采购合同   以订单为准   2020.01.01
                       份有限公司
                                                       锡膏、锡
                     海尔数字科技(青     产品采购     条、助焊
  3       唯特偶                                                  2020.01.09
                       岛)有限公司       框架合同   剂、清洗剂
                                                         等
                     东莞讯诚电业有限     销售框架
  4       唯特偶                                     以订单为准   2020.05.13
                           公司             协议
                     厦门强力巨彩光电     采购框架
  5       唯特偶                                       锡膏       2020.05.25
                       科技有限公司         协议
                                                     助焊剂、清
                     深圳市中兴康讯电
  6       唯特偶                          框架协议   洗剂、锡片   2020.05.25
                       子有限公司
                                                         等
                     深圳贝仕达克技术
  7       唯特偶                          采购合同   以订单为准   2020.06.03
                       股份有限公司
                                          唯特偶代   锡膏、锡制
                     深圳市维佳海象科
  8       唯特偶                          理商销售   品、化工产   2020.08.31
                       技有限公司
                                          协议书       品等
                     山水电子(中国)     销售框架
  9       唯特偶                                     以订单为准   2020.12.05
                         有限公司           协议
                     广东高标电子科技     采购框架
 10       唯特偶                                     以订单为准   2020.12.30
                         有限公司           合同

      3、保荐协议和承销协议

      (1)2020 年 2 月 8 日,公司与国金证券签订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
荐协议》,约定由国金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协议另就保
荐的工作范围,发行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声
明,承诺,保荐期间,保荐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

                                        3-3-2-8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约定。

    (2)2020 年 2 月 8 日,公司与国金证券签订了《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社
会首次公开发行面值 1.00 元之人民币普通股之承销协议》,约定由国金证券承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协议另就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发行价格,承销方式,
承销期,双方义务,承销费用,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4、苏州唯特偶购房合同

    苏州唯特偶与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产业园有限公司(下称“中节能”)于
2014 年 11 月 20 日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中节能将位于苏州市工业园区东
长路 18 号中节能(苏州)环保科技业园第 31 幢(816.23 ㎡)、32 幢(812.48 ㎡)、
33 幢(816.23 ㎡)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苏州唯特偶,转让价款分别为
5,305,495 元、5,281,120 元、5,305,495 元。中节能在苏州唯特偶付清全部房屋款
和办理产权证的相关费用、所需资料齐全后 1 年内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过
户至苏州唯特偶名下。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苏州唯特偶已付清合同约
定款项,中节能尚未完成前述产权过户。根据合同约定,若中节能未依约过户应
无条件退还苏州唯特偶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苏州唯特偶支
付利息,并给予苏州唯特偶一定金额的装修赔偿。因此,若中节能持续不履行合
同,苏州唯特偶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节能承担损失赔偿。对此,中节能出具《情
况说明函》,确认上述房产产权属于苏州唯特偶所有,且承诺在具备过户条件后
即将产权办至苏州唯特偶名下,并同意在苏州唯特偶提出主张时按合同约定与苏
州唯特偶协商解决。此外,唯特偶实际控制人廖高兵也出具承诺,承诺“若上述
房产在中节能承诺条件达到时仍无法办理产权证且中节能不履行回购房产的承
诺时,本人愿意按《房屋转让合同》约定的中节能回购价格,向苏州唯特偶购买
上述房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苏州唯特偶与中节能双方均存在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愿,
中节能也承诺在具备过户条件时将继续履行过户,且中节能、廖高兵均出具了相
关解决方案承诺,该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若中节能最终不能履约,苏州唯
特偶可就该房产要求中节能回购或要求廖高兵进行购买,苏州唯特偶收回购房款、


                                   3-3-2-8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该房产不再属于苏州唯特偶。经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该房产并非用于
发行人或苏州唯特偶的生产经营,在没有办理房产证之前,该房产仅用于对外出
租,不会用于和发行人或苏州唯特偶业务相关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所以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不会造成不利影响。

    综上,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上述合同形式和内容合法。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的情形,除
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情形外,上述合同未发生不能履行、违约等事项,不存在
重大法律风险。

    (二)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销售台账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
客户的基本情况如下:


             年份                 序号                  客户名称
                                    1                   冠捷科技
                                    2                    富士康
           2020 年度                3                   中兴通讯
                                    4                   奥海科技
                                    5                   强力巨彩
                                    1                   冠捷科技
                                    2                   奥海科技
           2019 年度                3                   强力巨彩
                                    4                    富士康
                                    5                   中兴通讯
                                    1                   冠捷科技
                                    2                    富士康
           2018 年度                3                   强力巨彩
                                    4                   海尔智家
                                    5                   中兴通讯

   注:前五大客户中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客户合并计算销售额,其中:

   ①冠捷科技包括冠捷显示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福建捷联电子有限公司、冠捷显示科


                                   3-3-2-8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技(武汉)有限公司、捷星显示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冠捷显示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冠捷显示科技(北海)有限公司、冠捷显示科技(咸阳)有限公司、冠捷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

    ②富士康包括衡阳富泰宏精密工业有限公司、鸿富泰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鸿富

锦精密工业(武汉)有限公司等富士康体系内公司。

    ③中兴通讯包括深圳市中兴康讯电子有限公司、西安中兴通讯终端科技有限公司。

    ④奥海科技包括东莞市奥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吉安海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江西

吉安奥海科技有限公司。

    ⑤强力巨彩包括厦门强力巨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强力巨彩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⑥海尔智家包括重庆海尔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海尔智能电子有限公司、青岛海达

源采购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好品海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尔数字科技(青岛)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的走访和视频访谈,结合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调查表和声明承诺文件,并经适当核查(查
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软件),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真实
注册、有效存续,未进入经营异常名录。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前述客户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报告期内前五大客户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前员工、前关联
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情形。

    (三)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基本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采购台账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
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2020 年度
                               3           国投安信期货有限公司
                               4           意普斯(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3-3-2-8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杭州云钰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3          衡阳旺发锡业有限公司
                               4          意普斯(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东莞市宏威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1          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
                               2          衡阳旺发锡业有限公司
            2018 年度          3          北京康普锡威科技有限公司
                               4          意普斯(苏州)新材料有限公司
                               5          云南乘风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注:上表数据已将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供应商合并计算采购额,其中:云南锡业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包括云锡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云南锡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经销分公

司。

       根据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应商的走访,结合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调查表和声明承诺文件,并经适当核查(登录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软件),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与发行人报告期内前五大供
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前五大供应商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发行人
前员工、前关联方、前股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密切家庭成员等可能导致利益
倾斜的情形。

       (四)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分子
公司诉讼情况的网络检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五)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
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

                                    3-3-2-8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六)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
资金被关联方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发行人金
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是合法有效的债
权债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债权债务合同合法有效,发行
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
权之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合法
有效。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增资

    发行人自其前身设立以来,共发生3次增资行为,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七、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该等增资行为符合当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已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除以上增资情形外,发行人自其前身设立至今不存在合
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三)发行人拟进行的重大资产变化及兼并收购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
或收购的安排或计划。




                                3-3-2-9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发行人于2009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过程中,各发起人根据《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2009年10月15日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决
议通过了《公司章程》,并于2009年12月完成工商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已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法定程序;《公司章程》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修改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9月1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对公司章程中公
司经营范围及住所进行修改,公司据此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
续。

    2、2019年12月10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对公司章程中
董事会人数进行修改,公司据此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3、2020年9月7日,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决议,同意对公司章程中公
司经营范围进行修改,公司据此通过了章程修正案,并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章程的修改已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
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

       为本次发行上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
行人制订了《公司章程(草案)》,该《公司章程(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
生效。该《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并授权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进行相应修改。


                                    3-3-2-9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报告期内的修改履行了
必要的法定程序;发行人《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履行了必要的
法定程序,是按有关制定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草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根据其经营特点建立
了健全的组织机构,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发行人的决策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并
报告工作;监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
督,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2、董事会下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个专门
委员会。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
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3、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

    4、发行人设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
设立了内审部、工程中心、技术部、采购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质控部、综
合管理部、生产物料控制部等职能部门。

    5、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已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1、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定,该议事规则中对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


                                3-3-2-9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会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决议和表决、会议记录、决议的执行等进
行了明确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
定,该议事规则对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
定,以确保董事会高效运作和科学决策。

    3、发行人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制
定,该议事规则对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会议记录等内容作了规
定,保障了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

    2021年2月3日,发行人召开202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大会
议事规则(草案)》《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对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部分内容进
行了修改,该等草案将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
则,该等议事规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了9次股东大会、11次
董事会会议、7次监事会会议。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
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历
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
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2-9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1、发行人现有董事 7 名,董事会成员为:廖高兵、陈运华、唐欣、吴晶、
李明雨、陈实强、田卫东,其中廖高兵为董事长,李明雨、陈实强、田卫东为独
立董事。各位董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1)廖高兵,男,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廖高兵曾任
香港威进化工行销售经理、深圳市龙岗区威信化工行总经理;1998 年创立唯特
偶实业并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任发行人董事长。

    (2)陈运华,女,197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运华自 2003
年起在唯特偶实业处先后任监事、董事,现任深圳利乐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发行人董事。

    (3)唐欣,男,1983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唐欣自 2008 年
起在唯特偶实业处任职,先后担任研发工程师、研发经理、研发总监、副总经理,
现任发行人董事兼总经理。

    (4)吴晶,男,197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吴晶曾任鸿城
电子(上海)有限公司工程师,自 2005 年起加入唯特偶实业,先后担任研发中
心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研发总监,现任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兼研发总监。

    (5)李明雨,男,1971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李明雨曾任
哈尔滨工业大学助教、讲师、副教授,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副教授、教授,
现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校区教授、博士生导师、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发
行人独立董事。

    (6)陈实强,男,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实强曾任
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广东健力宝集团财务中心财务经理、北京
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部经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高级经理、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
圳分所副所长。现任深圳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授薪合伙人、深圳


                                 3-3-2-9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
圳市摩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监事、发行人独立董事。

    (7)田卫东,男,1965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田卫东曾任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院长、深圳市中级人民法
院党组成员、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现任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集
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发行人独立董事。

    2、发行人现有监事 3 名,监事会成员为:刘付平、陈宏波、刘向前,其中
刘付平为监事会主席,陈宏波为职工代表监事。各位监事的基本情况如下:

    (1)刘付平,男,197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刘付平曾任
宁煤集团灵新矿技术员。现任发行人监事、业务部经理。

    (2)陈宏波,女,198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陈宏波曾任
大亚湾三晶光电厂制造部主管。现任发行人监事会监事、锡焊料生产部经理。

    (3)刘向前,男,197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刘向前曾任
深圳市凌盛玻璃钢有限公司技术专员、深圳市恒信金属制品厂生产课长。现任发
行人监事、生产部厂长。

    3、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为:总经理唐欣,副总经理兼研发总监吴晶,
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桑泽林,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黎晓明,财务总监辛秋兰。
发行人有 2 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关于总经理唐欣、副总经理兼研发总监吴
晶的基本情况参见前述董事基本情况,其他 3 名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如下:

    (1)桑泽林,男,1982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桑泽林曾任
先思行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深圳中恒华发股份有限公司总监。现任发行人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2)辛秋兰,女,1978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辛秋兰曾任
东莞石碣凯兴塑胶制品厂会计、东莞市塘厦大鑫五金塑胶制品厂全盘会计、东莞
黄江庆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会计主管。现任发行人财务总监。

    (3)黎晓明,男,1974 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黎晓明曾任


                                3-3-2-9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通力达制品厂生产厂长、明皓工艺厂总监理、明皓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越南)总
经理、深圳市奥盟电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贵花公司总经理,现任发行人副总
经理兼营销总监。

       4、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相关说明文件
及其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
《公司法》第 146 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非职工大监事的选举均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均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不存在违反《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有关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选举或聘用的规定的情形,该等
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化情况

    1、董事变化情况

    报告期期初,发行人董事会成员为廖高兵、陈运华、吴晶、唐欣和桑泽林,
其中廖高兵为董事长。

    2019 年 12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免
去桑泽林董事职务,选举李明雨、陈实强、田卫东为独立董事的议案,新董事会
由廖高兵、陈运华、唐欣、吴晶、李明雨、陈实强、田卫东 7 人组成。发行人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完成以上董事变动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未发生过其他变
化。

    2、监事变化情况

    报告期期初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监事未发生过变化。

    注: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召开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改选监事会成员,将监

事会成员刘向前、李珂、王永改选为刘向前、陈宏波、刘付平。2021 年 1 月 11 日,公司完

成上述监事会成员变更的工商变更备案手续。

       3、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3-3-2-9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期初,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廖高兵和副总经理唐欣、吴晶、
       桑泽林和黎晓明。

           2018年12月14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并通过决议,聘任唐
       欣为总经理,吴晶为副总经理,桑泽林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黎晓明为副总
       经理,辛秋兰为财务总监。发行人于2021年1月11日完成总经理变动的工商变更
       备案手续。

           除上述情形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
       过其他变化。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所发生的
       变化情况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履行了必要
       的法律程序;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皆因《公司章程》规定、经
       营管理需要等正常原因而发生,且主要管理人员并未发生变动,因此,没有构成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没有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
       响。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为确保董事会合理、科学地做出决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
       于2019年12月10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明雨、陈实强、田卫
       东为独立董事。根据三位独立董事的声明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独立董事的组成、人数、任职资格均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
       文件对独立董事的职权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职权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发行人建立了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范围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持股或兼职情况

序号    姓名          关联关系                      其他持股或兼职情况

                                         3-3-2-9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唐欣     发行人总经理、董事    持有安徽力源新能源有限公司20%的股权。



2   黎晓明      发行人副总经理      担任东莞市寮步好旺茶艺店经营者。


                                    担任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教授、博士生导师,以及哈尔滨工
3   李明雨      发行人独立董事
                                    业大学(深圳)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院长。
                                    (1)持有深圳市洛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0%的股权并担任执行董
                                    事、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2)深圳市中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10%的股权;
4   陈实强      发行人独立董事      (3)担任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4)担任深圳佰维存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5)担任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6)担任深圳市摩拜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监事。
                                    (1)持有深圳市智慧创星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6.61%的份
                                    额;
                                    (2)持有珠海市磊石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的
                                    份额;
                                    (3)担任深圳新生天安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4)担任德清云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5)担任深圳市天安云谷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6)担任深圳天安云谷永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监事;
                                    (7)担任深圳天安云谷博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监事;
5   田卫东      发行人独立董事      (8)担任深圳天安骏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监
                                    事;
                                    (9)担任深圳天安云谷嘉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10)担任深圳天安云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11)担任深圳天安云谷聚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12)担任深圳天安云谷德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13)担任深圳天安云谷鼎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
                                    (14)担任深圳市天安云谷展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15)担任深圳天安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16)担任苏州天安云谷嘉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监事。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包括:

    序号         税种            税率(%)                   计税依据


                                             3-3-2-9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企业所得税        15、20、25      应纳税所得额

  2                         3、5、6、9、10、
          增值税                             应税收入
                            13、16、17

  3       城市维护建设税
                            2、3、7         实际缴纳增值税
          和教育费附加


      注:

      1、企业所得税

      (1)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

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744202731),认定有效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本公司2018年和

2019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

      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R202044206231),认定有效

期三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本公司2020年享受15%的优惠税率。

      (2)公司之子公司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唯特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小型

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

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

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

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深圳

市唯特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适用20%的所得税税率。

      2、增值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出口产品销售适用

“免、抵、退”政策。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颁布“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调


                                         3-3-2-9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租赁服务适用5%增值税税率;咨询服务适用

6%增值税税率;出口产品销售适用“免、抵、退”政策。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唯特偶于2017年10月31日、2020年12月11日取得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
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GF201744202731、GR202044206231),认定有效期三
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唯特偶2018年度、2019
年度、2020年度适用的税率为15.00%。

    维佳化工、唯特偶销售为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9〕13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
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0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0万元但不超过
300.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0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维佳化工、唯特偶销售2019年度、2020年度适用的税率为20.0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合法、合规。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财政补贴依据文件及收款凭证,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金额
 期间                项目                        依据文件
                                                                        (元)
        稀贵金属和锡基钎料用助焊剂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制备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示范项                                     170,000.00
 2020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
        目
 年度
        软钎焊膏的质量评价、关键标    软钎焊膏的质量评价、关键标准
        准及示范研究课题拨款          及示范研究课题任务书             280,000.00




                                     3-3-2-10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2019 年龙岗区经济与科技发展     于公示 2019 年龙岗区经济与科
       专项资金展会扶持项目            技发展专项资金展会扶持项目第       60,000.00
                                       二批审议结果的通告
       深圳市龙岗区 2019 年(第八
                                       深圳市龙岗区 2019 年(第八
       批)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                                         500,000.00
                                       批)科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公示
       目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预先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高新处
                                       收取 20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
       2019 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                                        842,000.00
                                       助计划第一批资助资金申请材料
       划
                                       和拨款材料的通知
       深圳市深水龙岗水务集团有限      深圳市关于对工商企业发放 6 个
       公司排污费                      月污水处理费补贴的实施细则         24,409.35
                                       深圳市 2020 年度中小微企业加
                                       发稳岗补贴(第一批)公示;
                                       深圳市 2020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
                                       公示(第二批);
                                       关于实施苏州市 2020 年稳岗返
                                       还政策的通告、苏州市人民政府
       稳岗补贴                        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       215,395.48
                                       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
                                       十条政策意见;
                                       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
                                       干政策措施;
                                       关于立体施策加强稳就业保用工
                                       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资助                                         240,128.20
                                       法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应对新冠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
                                       肺炎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       376,500.00
       贷款贴息项目
                                       目公示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龙岗区防疫效果奖励              于公示龙岗区防疫效果奖励拟扶       50,000.00
                                       持(第一批)名单的通告
                                       深圳市龙岗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
       龙岗区复产复工“四上”企业贷
                                       于龙岗区复产复工“四上”企业贷     184,050.00
       款贴息扶持项目
                                       款贴息扶持项目公示
                                       关于表彰 2019 年度吴中高新区
       吴中高新区优秀企业奖            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单位和个       200,000.00
                                       人的通报
                                       关于印发《苏州市吴中区以工代
       苏州市吴中区以工代训补贴                                            4,500.00
                                       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控维护费减免税款                                                  560.00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3-3-2-10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
                                        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增值税加计递抵减                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110.51
                                        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个税手续费返还                                                   123,833.62
                                        施条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
        少飞溅机器人智能焊接用无铅      2019 年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技术
        焊锡丝项目                      改造投资补贴项目第二批资助计     270,000.00
                                        划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2018 年
                                        2018 年第一批企业研究开发资     1,384,000.00
        第一批企业研发资助
                                        助计划拟资助企业的公示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
        稀贵金属和锡基钎料用助焊剂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书;
        制备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示范项                                       390,000.00
                                        深圳市龙岗区 2018 年第三批配
        目
                                        套扶持项目公示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     262,943.87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资助
                                        法
 2019
                                        关于表彰 2018 年度吴中高新区
 年度
        吴中高新区优秀企业奖            经济社会发展突出贡献单位和个     200,000.00
                                        人的通报
                                        深圳市 2019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                                                         39,201.29
                                        公示(第一批)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
        增值税加计递抵减                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       66.16
                                        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税控维护费减免税款                                                560.00
                                        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
                                        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个税手续费返还                                                   180,331.62
                                        施条例
        免清洗液态助焊剂行业标准研
                                        深圳市龙岗区 2017 年技术标准
        制/电子制造用水基清洗剂行业                                      450,000.00
                                        研制激励项目公示
        标准研制项目
                                        深圳市龙岗区经济促进局关于公
 2018
        少飞溅机器人智能焊接用无铅      示 2018 年区经发资金
 年度                                                                    434,000.00
        焊锡丝                          (20181012)拟扶持企业名单的
                                        通告
        重 20170529 无铅无卤通孔锡膏
                                        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4,000,000.00
        关键技术研发项目



                                       3-3-2-10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圳市龙岗区 2018 年第二批国
                                       家、省科技计划及市重点技术攻
                                       关项目配套扶持公示;
                                       龙岗区科技发展资金国家、省、
                                       市科技计划配套扶持项目合同书
                                       (资金监管)
       深圳市龙岗区 2018 年第一批科    深圳市龙岗区 2018 年第一批科
                                                                        800,000.00
       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          技企业研发投入激励项目公示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企业研究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1,743,000.00
       开发资助项目                    第二批审核情况表
                                       龙岗区科技创新局关于对
       2016、2017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
                                       2016、2017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      30,000.00
       业认定激励项目
                                       业认定名单的公示
                                       深圳市龙岗区 2018 年国家高新
       2018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技术企业认定激励项目(第一       200,000.00
       激励项目
                                       批)公示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
       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资助                                       132,723.51
                                       法
                                       关于表彰 2017 年度吴中高新区
       吴中高新区优秀企业奖                                             200,000.00
                                       优秀企业的决定
                                       关于深圳市 2018 年度稳岗补贴
       稳岗补贴                        拟发放的企业信息公示;           67,034.27
                                       2018 年第一批稳岗企业公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
                                       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
       税控维护费减免税款                                                560.00
                                       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
                                       通知
       个税手续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27,587.64
                                       施条例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合法、合规。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
严重违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
务处罚情形。




                                      3-3-2-10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环境保护

                                                         环评手续
 主体          时间
                                     主管部门                          相关文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
             2007.11.14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批[2007]704385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
             2011.06.13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局
                                                         批[2011]701342 号)
 唯特偶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保护和水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龙环
             2015.10.27
                          局                             批[2015]700778 号)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
             2019.12.01   自主验收
                                                         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关于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环境影
             2010.01.29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响报告书的批复》 惠市环建[2010]J31 号)
                                                         《关于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竣工环
             2013.12.19   惠州市环境保护局               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惠市环验[2010]58
                                                         号)
维佳化工
                                                         《关于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改扩建
             2017.01.10   惠州市惠阳区环境保护局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阳环建
                                                         函[2017]8 号)
                                                         《惠州市维佳化工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2019.01.02   自主验收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2020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出具深圳市
    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及2021年1月11日出具的《关
    于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出具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
    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函》,唯特偶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无生态环
    保领域的违法处罚记录。

           根据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2021年1月21日出具的《关于惠州市维佳化
    工有限公司守法证明的复函》,维佳化工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不存
    在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惠州市生态环境局惠阳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3-3-2-10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微电子
焊接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和“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于2020年4月27日出具《深
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意见的函》(深龙环备函[2020]1号),对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
目予以备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获得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的备案确认,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经核查发行人提供的证书并经检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发行人
已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ATF16949:2016汽车行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等体系认证标准,并制定了相关质量控制制度文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在
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三)安全生产经营情况

    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办公场所和经营场所,取得发行人
及主要子公司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检索信用中国
网站及相关主管部门网站等,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未发生
重大安全事故。报告期内除了本律师工作报告披露的行政处罚(详见本律师工作
报告正文“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部分)外,不存在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
法律法规受到相关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守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四)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3-3-2-10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355                 340                349
          实缴人数                           340                 323                334
         退休返聘员工                         10                  10                 12
         新入职员工                            4                   6                    -
  未缴
  社保   员工自行在户口地
                                                  -                -                    1
  人数   缴纳社保
         外籍(含港澳台)员
                                               1                   1                    2
         工无需购买

    报告期各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员工总人数                          355                 340                349
          实缴人数                           339                 325                299
         退休返聘员工                         10                   7                 10
  未缴
         新入职员工                            5                   6                 13
  纳住
  房公   员工个人原因自愿
                                                  -                1                 25
  积金   不缴纳
  人数   外籍(含港澳台)员
                                               1                   1                    2
         工无需购买

    根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
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被处
罚的情形。

    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廖高兵、陈运华已出具承诺:如因公司未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为公司员工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无论因何等原
因,如公司因此而被社会保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要求补缴社会保险、住
房公积金的,其无条件按照主管部门核定的金额代公司足额补缴相关款项,无需
公司承担任何补缴责任;如公司因此而受到处罚或者被员工主张经济补偿的,其
将无条件代公司支付相应款项保证公司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因此,发行人报告
期内存在的少量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3-2-10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2021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万元)   使用募集资金(万元)

        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                   17,844.37            17,844.37

     微电子焊接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4,978.34             4,978.34

      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940.05             7,940.05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40,762.76            40,762.76

    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关的项目及主营业务发展所需的
营运资金。上述投资项目将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若本次发行实
际募集资金低于投资金额,公司将通过间接融资或自有资金方式予以补缺。

    (二)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批准或备案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获得发行人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

    2、根据深龙岗发改备案(2020)0078 号、深龙岗发改备案(2020)0079 号、
深龙岗发改备案(2020)0080 号《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备案证》,发行人的募集
资金建设项目已获得发改备案。

    3、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岗管理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备案意见的函》(深龙环备函[2020]1 号),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建设项目已完成环保主管部门的备案手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政府部门的备案手续。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需要;该

                                     3-3-2-10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等项目均由发行人实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新增同业竞争,不会对发
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四)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
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
相适应。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发展战略定位是致力成为全球微电子焊接材料行业的国际领先企业。公
司将通过技术和产品的持续创新,拓展国内高端制造市场、深度融合上下游的技
术营销措施和布局全球主要电子产业市场营销网络,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未来三年,公司将从国内高端制造业市场、全球化应用市场和新兴行业市场
等三个方向深入开拓,实现销售规模和利润的持续成长。公司将积极完善产品关
键材料环节,实现自主生产。在降低成本的同时,提升产品品质的一致性和稳定
性,加强关键材料技术开发过程的主动性和保密性,充分发挥产业链整合的协同
效应,提高锡膏核心产品的生产能力,满足市场份额持续扩大的供应需求。并将
持续致力于微电子焊接材料和辅助焊接材料研发制造领域,在现有研发设计和产
品质量基础上,进一步突破产品精细化、绿色化和低温化等技术难点,降低成本、
扩大产能,提升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公司将从软硬件两方面加大研发
投入,依托“广东省电子焊接材料工程中心”的技术平台,申请国家工程中心或
重点实验室,持续加强科研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在材料科学和应
用工程两个方面带动公司的技术创新和升级。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与其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3-3-2-10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与承诺、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与发行人相关人员访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
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查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关
的报道和评价,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
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情况如下:

    (1)由于公司客户数量较多、日常经营中的发票数量较多,公司在向客户
开具增值税发票并寄送发票的过程中,存在快递、转交、保存等多个环节,因此
存在少量发票因转交过程疏漏而遗失的情形。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因丢失
已开具发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上述行政处罚的单笔罚款金额均未超过 300 元,
累计金额不超过 2,000 元。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金额
处罚公司   处罚时间        处罚文号               处罚部门                 处罚原因
                                                                (元)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
                        深国税龙龙简罚
           2018-3-22                       税务局龙岗税务分    100.00      丢失发票
                        [2018]12965 号
                                                 局
                                           深圳市龙岗区国家
                        深国税龙龙简罚
           2018-4-18                       税务局龙岗税务分    300.00      丢失发票
                        [2018]13791 号
                                                 局
                                             深圳市龙岗区国
                          深龙税简罚
           2018-7-17                       家税务局龙岗税务    100.00      丢失发票
                         [2018]3059 号
                                                 分局
 唯特偶                   深龙税简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2018-10-22                                          50.00       丢失发票
                        [2018]59549 号       市龙岗区税务局
                          深龙税简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2018-11-27                                          100.00      丢失发票
                        [2018]104825 号      市龙岗区税务局
                          深龙税简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2018-12-19                                          100.00      丢失发票
                        [2018]116075 号      市龙岗区税务局
                          深龙税简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2019-3-7                                           100.00      丢失发票
                        [2019]111946 号      市龙岗区税务局
                          深龙税简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2019-5-24                                           100.00      丢失发票
                        [2019]218641 号      市龙岗区税务局


                                      3-3-2-10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深龙税简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2019-12-30                                        300.00   丢失发票
                        [2019]369242 号     市龙岗区税务局
                          深龙税简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
           2020-8-17                                         100.00   丢失发票
                        [2020]142764 号     市龙岗区税务局
苏州唯特                 吴中税一简罚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
           2019-4-18                                         120.00   丢失发票
  偶                    [2019]216845 号     市吴中区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
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根据上述法规,发行人的上述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且涉及金额较小,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及时缴纳了上述罚款,并均已取得主管税务
机关出具的报告期内无重大税务违法记录的证明。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行政处罚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不会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2020年7月17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惠阳)应急罚[2020]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就维佳化工存在甲类车间使用塑胶材质手动抽提泵、甲
类仓库隔间1白电油安全标签内容不全、清洗剂(水性)与助焊剂(易燃)混存、
甲类仓库隔间2危险化学品样品无安全标签等不规范行为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给
予警告和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发行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并取得了主管机关出具的上述行政处罚
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2020年9月21日,惠州市惠阳区应急管理局出
具《证明》:“维佳化工2020年7月17日被我局行政处罚为一般违法行为,未达到
较大数额罚款,该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2021年1月21日,惠州市惠阳
区应急管理局出具《证明》:“经调阅资料查询,惠州维佳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
年12月31日期间,除2020年7月17日因违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受到我局处罚外,无其它违
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未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我局处罚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被处罚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3-2-11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2020年10月1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出具“深交罚决第:ZD091126号”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维佳化工箱式货车未悬挂、喷涂危险
货物运输标志的行为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维佳化工上述行政处罚涉及金额较小,在受到处罚后及时改正
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因此,维佳化工上
述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所涉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2021年1月14日,深圳市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出具“(深龙岗)应急罚[2021]
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唯特偶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行为给予6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此次行政处罚,发行人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已按要求缴纳罚款并建立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同时,《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2020年版)》第九条规定:“对于同一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的同一情节设置次级
处罚幅度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实施单处处罚也可以并处处罚的,其中
相对轻微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单处处罚;程度一般或确难以区分轻重的
违法行为或情节,应当设定单处或者并处处罚;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应
当设定并处处罚”。发行人本次行政处罚仅单处处罚6万元,因此不属于“相对严
重的违法行为或情节”。

    考虑到发行人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未造成
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影响较小,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发行人本次处罚不属于相对严重的违法行为或情节。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
次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上述情况外,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股东的说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适当核查(核查方式包括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3-3-2-1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统、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与检索,通过互联网搜索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有关的报道和评价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
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
及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核查方式包括登录中国执行信息公
开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关政府部门网站进行查询,通过互联网
搜索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有关的报道和评价
等),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本所律师对上述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持股5%
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诉讼、仲
裁的调查和了解受到下列因素的限制:

    《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民事案件管辖法院除被告所在地法
院外,还包括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法院、侵权行为地法院
等,在某些情况下可能还会涉及到专属法院的管辖,某些诉讼还可能会在境外
法院提起;对于仲裁案件,通常由合同或争议双方通过协议选择仲裁机构。在
中国目前对诉讼和仲裁案件受理缺乏统一并可公开查阅的信息公告系统情况
下,本所律师无法穷尽对上述单位和个人诉讼、仲裁情况的核实。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本《律
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发行人
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



                               3-3-2-1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
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
本《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
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并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审慎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主体资格,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人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法律
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
当,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经深交所发行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三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3-3-2-11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3-2-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