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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8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
进行认真审议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
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 6,45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
需求,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
12 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
金人民币 6,450.00 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下称“募投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在确保
不影响募投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0 万元的闲
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20,00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期限最
长不超过 12 个月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型的银行理财产品,有
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5,000.00 万元的
闲置募集资金及不超过 20,000.00 万元进行现金管理。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田卫东                  陈实强                       李明雨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