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2-06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作为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严谨、负责的态度,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事前审查,并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
关执业资格,其审计团队敬业谨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满足公司 2022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的相关事项提前与原审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沟
通,其已对该事项进行确认且无异议。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田卫东 陈实强 李明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