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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2-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25 楼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对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相关事
项进行见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
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
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 案的表
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
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
视频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法律意见书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2年12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2年12
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
发布的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
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2年12月21日下午14:30在深圳市龙岗
区宝龙街道同乐社区水田一路18号唯特偶工业园行政楼8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
公司董事长廖高兵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
知》所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査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10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33,400,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95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股份数100股,占公司
股本总额的0.0002%。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包括网络投票方
式),代表股份数33,400,4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6.9584%。其中通过现场和
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单独或者合计持股5%以下(不含5%)的投资者(下称
“中小投资者”)共计4名,拥有及代表的股份数额为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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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总数的0.0007%。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2年12月13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本公司 股票的
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
书、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大会审议事项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二)累积投票提案

    1、《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
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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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釆取现场表决和网络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
行表决。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会
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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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高 树



                                            经办律师:

                                                              郭峻珲




                                                              付晶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