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审核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1 号四川大厦东座 15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364878 传真:(010)6836487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东 座 1 5 层 F15,Sichuan Building East,No.1 Fu Wai Da Jie,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6 8 3 6 4 8 7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6 8 3 6 4 8 7 5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3)第 590001 号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 偶股份”)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3)第 590002 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 完整的审核证据是唯特偶股份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 工作,以对上述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进行 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取 得的审核证据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结论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们认为,唯特偶股份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唯特偶股份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使用限制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唯特偶股份对外披露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 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3 年 4 月 20 日 -2-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深圳市唯特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发现以下前期会计 差错事项,公司已对此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 调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的规定,现将 2021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 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企业会 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2018-2022 年公司 IPO 申报期间,为保持“IPO”审核过程中招股说明书、财 务核算和审计口径等报告数据的一致性,对新发布的会计准则未完全执行到位, 造成与新准则相关的财务报表列表不准确。随着公司成为上市公众企业,需严格 保持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准确 列报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情况。为此,公司认真学习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报报表披露的规定,包括认真阅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关 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21 年度部分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 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影响公司的收入、损益、现金流和所有者权益,亦不 3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 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更正前 更正金额 更正后 说明 应收票据 6,424,875.32 55,892,241.38 62,317,116.70 注1 应收账款 307,364,043.03 80,000.00 307,444,043.03 注2 应收款项融资 65,687,385.41 -55,892,241.38 9,795,144.03 注1 应付账款 67,917,926.99 -41,550,872.07 26,367,054.92 注3 合同负债 3,102,175.49 -490,797.33 2,611,378.16 注 2、注 4 其他流动负债 1,339.38 42,121,669.40 42,123,008.78 注5 一年内到期的其他 0.00 919,515.57 919,515.57 注6 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 2,321,488.32 -919,515.57 1,401,972.75 注6 说明: 注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的 规定,将不满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收票据 55,892,241.38 元从“应收款项融资”科目调整至“应收票据”科目列报。 注 2: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背书,更正被调减的“应收账款”科目或调增 的“合同负债”,在“其他流动负债”科目增加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调增“应收账款”80,000.00 元,调减“合同负债”300,000.00 万元,调增 “其他流动负债”380,000.00 元。 注 3: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背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调减 “应付账款”科目,调增“其他流动负债”,故调减“应付账款”41,550,872.07 元,调增“其他流动负债”41,550,872.07 元。 注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预收客户销售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销项重分类至其 他流动负债,调减“合同负债”190,797.33 元,调增“其他流动负债”190,797.33 元。 4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注 5:调整原因详见“注 2”、注 3”、 注 4”,调增“其他流动负债”42,121,669.40 元。 注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租赁负债划分为“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 和“租赁负债”分开列报,调增“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919,515.57 元,调减 “租赁负债”919,515.57 元。 综上,前期差错更正不影响资产负债流动性划分,对总资产和总负债不产 生重大影响。 2、合并利润表 项目 更正前 更正金额 更正后 说明 营业成本 662,646,018.60 9,842,276.85 672,488,295.45 注1 销售费用 43,548,673.40 -9,842,276.85 33,706,396.55 注1 说明: 注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将销售 货物而承担的货物运输费从“销售费用-运输费”重分至“营业成本”,调减“销 售费用”9,842,276.85 元,调增“营业成本”9,842,276.85 元。 综上,前期差错更正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4 月 19 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