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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2023-04-21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
                        审核报告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1 号四川大厦东座 15 层      邮编:100037

电话:(010)68364878                            传真:(010)68364875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ZHONGXINGHUA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地 址 ( l o c a t i o n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阜 外 大 街 1 号 四 川 大 厦 东 座 1 5 层
            F15,Sichuan Building East,No.1 Fu Wai Da Jie,Xicheng District ,Beijing,China
            电 话 ( t e l ): 0 1 0 - 6 8 3 6 4 8 7 8        传 真 ( f a x ): 0 1 0 - 6 8 3 6 4 8 7 5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中兴华核字(2023)第 590001 号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
偶股份”)2022 年度的财务报表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3)第 590002 号标准无
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基础上,审核了后附的《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以下简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
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保证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提供真实、合法、
完整的审核证据是唯特偶股份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上述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
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审计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
工作,以对上述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进行
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重新计算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并根据所取
得的审核证据做出职业判断。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结论


                                                -1-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我们认为,唯特偶股份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
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
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唯特偶股份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四、使用限制

    本专项审核报告仅供唯特偶股份对外披露之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由于
使用不当所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3 年 4 月 20 日




                                     -2-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深圳市唯特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发现以下前期会计
差错事项,公司已对此相关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对前期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
调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的规定,现将 2021 年度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

   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
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于 2020 年 1 月 1 日开始
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执行新《企业会
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

   2018-2022 年公司 IPO 申报期间,为保持“IPO”审核过程中招股说明书、财
务核算和审计口径等报告数据的一致性,对新发布的会计准则未完全执行到位,
造成与新准则相关的财务报表列表不准确。随着公司成为上市公众企业,需严格
保持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准确反映各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准确
列报资产、负债、成本、费用情况。为此,公司认真学习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及
相关报报表披露的规定,包括认真阅读《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关
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经公司
2023 年 4 月 1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对前期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

二、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对 2021 年度部分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
调整,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影响公司的收入、损益、现金流和所有者权益,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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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影响公司利润总额、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等财务指标,不会对公司财务报
表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
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
       项目            更正前         更正金额           更正后         说明
    应收票据        6,424,875.32    55,892,241.38    62,317,116.70       注1
    应收账款       307,364,043.03     80,000.00      307,444,043.03      注2
  应收款项融资     65,687,385.41    -55,892,241.38    9,795,144.03       注1
    应付账款       67,917,926.99    -41,550,872.07   26,367,054.92       注3
    合同负债        3,102,175.49     -490,797.33      2,611,378.16    注 2、注 4
  其他流动负债        1,339.38      42,121,669.40    42,123,008.78       注5
一年内到期的其他
                        0.00         919,515.57        919,515.57        注6
    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        2,321,488.32     -919,515.57      1,401,972.75       注6


   说明:

   注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及《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的
规定,将不满足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的应收票据
55,892,241.38 元从“应收款项融资”科目调整至“应收票据”科目列报。

   注 2: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背书,更正被调减的“应收账款”科目或调增
的“合同负债”,在“其他流动负债”科目增加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
定,调增“应收账款”80,000.00 元,调减“合同负债”300,000.00 万元,调增
“其他流动负债”380,000.00 元。

   注 3:不能终止确认的应收票据背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调减
“应付账款”科目,调增“其他流动负债”,故调减“应付账款”41,550,872.07
元,调增“其他流动负债”41,550,872.07 元。

   注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 2021
年年报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将预收客户销售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销项重分类至其
他流动负债,调减“合同负债”190,797.33 元,调增“其他流动负债”190,797.33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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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


   注 5:调整原因详见“注 2”、注 3”、 注 4”,调增“其他流动负债”42,121,669.40
元。

   注 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将租赁负债划分为“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
和“租赁负债”分开列报,调增“一年内到期的流动负债”919,515.57 元,调减
“租赁负债”919,515.57 元。
         综上,前期差错更正不影响资产负债流动性划分,对总资产和总负债不产
生重大影响。
   2、合并利润表
       项目         更正前          更正金额          更正后            说明
   营业成本      662,646,018.60   9,842,276.85    672,488,295.45        注1
   销售费用      43,548,673.40    -9,842,276.85   33,706,396.55         注1


   说明:

   注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 2 号》将销售
货物而承担的货物运输费从“销售费用-运输费”重分至“营业成本”,调减“销
售费用”9,842,276.85 元,调增“营业成本”9,842,276.85 元。
   综上,前期差错更正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0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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