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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1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
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立审慎的态度,对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章
程》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不存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二、关于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
们认为:(1) 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同时根据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最新要求,及时修订相关制度,并在公司
各营运环节中到得到有效执行;(2) 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
自我评价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业务从业资格,在执
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
公正;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
资质要求,能够满足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我们认为续聘中兴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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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我们同意续聘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四、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董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激励公司董事人员勤勉尽责,充
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效益。我们同意公司董
事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五、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激励公司高
管勤勉尽责,充分调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效益。
我们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3 年度薪酬方案。
     六、关于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
上,我们同意公司《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七、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助于保障公司超募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确保项目
按期建设、投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
     八、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
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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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
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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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




    田卫东                      陈实强                           卢周广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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