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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特偶: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3-04-21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管理制度




深圳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本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重点防范和降低锡、白银等金
 属价格变动风险,通过期货套期保值的金融工具,实现材料成本可控,根据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等。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套期保值是指: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
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入和卖出期货交易所标准期货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
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
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交易。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采取将客户需要锡、白银价格于期货市场提前锁
定,并在客户需要产品时现货买入,期货同时平仓的方式进行交易。
   第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
         险为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交易;
   (二)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
         场外市场交易;
   (三)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只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原则上
         与公司一定时间段内现货需求数量相匹配;
   (五)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
         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
         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四条 公司将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不定时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
 ,以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公司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深圳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下属子公司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设置如下: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建立期货领导小组并行使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管理职责。期货领导小组成员包括:总经理、财务总监、采购部负责
人、期货风控负责人。期货领导小组的人员组成及职责权限须报董事会备案。
    第八条   期货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期货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期货保值业务办公室的调研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交
      易方案;
(三)负责审定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工作的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决定工作原则和方
      针;
(四)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五)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六)负责对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期货套期保值的
      风险管理负全责;
(七)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期货领导小组下设期货管理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
责如下: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并报期货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十条     期货管理办公室下设交易员、资金调拨员、会计核算员、档案管理
员、结算兼交易确认员和风险控制员等岗位。
       各岗位职责权限如下:
(一)交易员:负责监控市场行情、识别和评估市场风险、拟订套期保值交易方
         案、执行交易指令、对已成交的交易进行跟踪和管理等;
(二)资金调拨员:负责根据期货小组申请完成收付款;
(三)结算员和会计核算员:负责相关账务处理、核算等财务结算工作;
(四)档案管理员:负责套期保值资料管理,包括套期保值计划、交易方案、交
         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
(五)风险控制员:负责监督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并可直接向期货领导小组汇
         报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一条     期货管理办公室各岗位人员应有效职责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
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制约。

                       第三章     授权(审批)制度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操作实行授权审批管理制。
   第十三条 公司与期货公司签订的开户合同应严格按照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
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获得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员进行签
署。
   第十四条 期货套期保值单笔资金申请人民币300万元以内的(含300万元),
 由采购部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即可;期货套期保值单
 笔资金申请超过人民币300万元的交易,须报董事长批准。
   第十五条 被授权人员仅能在获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六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
 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四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第十七条 采购部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期货套期保值方
案,由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 期货套期保值方案内容应包括: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数量、
价位区间、拟投入的保证金、交割预期时间等。
    第十九条 每月5日,采购部提供上月相关交易记录账单提交财务部审核。财务
部负责核查期货公司的结算单成交记录、持仓是否与指令下达人提供的成交单一
致。若核查无误,则由予以审核确认;若不一致,则需核查原因,及时上报领导予
以沟通处理。若发生错单情况,则及时平仓处理。
    第二十条   采购部与财务部进行及时互动,保证安全的资金账户储备,依据
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期货业务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加强风险防范与管
控,保证产品正常良好运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1、公司期货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2、公司从事期货业务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
期货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期货业务开户及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一) 期货管理办公室选择两家以上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运作规范的
          期货经纪公司,经资格审查后推荐给期货领导小组作为候选单位;
    (二) 期货领导小组从候选单位中选定公司期货交易的经纪公司;
    (三)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
          公司签订期货经纪合同书,并办理开户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期货管理办公室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
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
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 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中必须披露相关风
险;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须采取合理的交易策略,降低追加保证金的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
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
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七条 公司设置风险控制员岗位,风险控制员直接对公司期货领导小
组和董事长负责。风险控制员岗位不得与期货管理办公室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二十八条 公司风险控制员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期货业务有关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二) 审查境内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
      (三)审核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四)核查交易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套期保值计划和具体交易方案;
      (五)对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保证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
  进行;
      (六)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七)评估、防范和化解公司期货业务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 风险控制员须严格审核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否为公司生
产经营中的商品进行保值,若不是,则须立即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
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时间上相匹配。
    第三十二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
            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的保证金的准备数
            量;
      (二)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
            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三十三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交易员应于每天收市后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
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追加的保证金数量,并及时上报公司期货领导小组。
   2、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
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和风险控制员;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
,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件,期货管理办公室应立
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并在24小时内提交分析意见,由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
。同时,按照本制度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及董
事会秘书报告。
   3、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风险控制员应立即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报告
   (1)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业务的正常进行;
   (6)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4、期货领导小组、期货管理办公室的任何人员,如发现套期保值交易存在
违规操作时,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汇报。同时,期货领导小组立即终止违规人
员的授权手续,并及时调查违规事件的详细情况,制定和实施补救方案。
   5、风险处理程序:
   (1)期货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应及时向期货领导报告,及时召开公司期货领
导小组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执行公司期货领导小组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 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交易员立即通知期货经纪
           公司,并由经纪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经纪公司追偿产
           生的损失;
     (二) 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管理
           办公室负责人,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
           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
行。公司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
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
关设施、设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拟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
在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
至少 10 年。
    第四十条 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期货业务的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以及其他相关
文件等档案应保存至少 10 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的保密制度,承担保密
的责任与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所有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期货业务有关的工作人员, 均负
有严格保密的责任与义务,因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
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规定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下单、结算等各有关
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程度操作的,交易风险由公司承担。超越权限进行的资金拨付
、证券交易等行为,由越权操作者对交易风险或者损失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资金拨付和下单交易,因此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采取扣留工资奖金、向人民法院起诉等合法方式,向其追讨
损失。其行为依法构成犯罪的,由公司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生效。




                                   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