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特偶: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核查意见2023-04-2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
项目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唯特偶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特偶”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
人”或“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
心建设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259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
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466 万股,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 47.7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0,001.50 万元,
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2,430.31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9 月 26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出具了天职业字[2022]1744-18 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
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概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1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微电子焊接材料产能扩建项目 17,844.37 17,844.37
2 微电子焊接材料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4,978.34 4,978.34
3 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940.05 7,940.05
4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合计 40,762.76 40,762.76
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求后,公司超募资金为人民币 21,667.55 万元。
公司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召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使用 6,45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因此,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超募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5,313.12 万元。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对募投项目追加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要求,加大在光伏、半导体和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的
市场拓展,深化技术投入,保持产品的领先性,综合提升微电子辅助焊接材料的
产品矩阵和科研成果;同时,也为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在保持正
常开展当前研发项目的基础上,拟将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
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名称 项目追加投资总额 超募资金投资总额 投资实施主体
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
8,382.18 8,382.18 公司
心建设项目
本次计划使用超募资金金额扣除后,剩余超募资金金额为 6,930.94 万元(以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募集资金的余额进行测算)。
四、本次追加投资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有效
提升公司的研发检测能力,加快新产品的开发进程,提升产品性能,充分满足下
游应用领域对高技术含量、高性能产品的需求,有助于提升公司的整体市场竞争
力,提高公司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形象。
五、使用超募资金的审批程序
(一)董事会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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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董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监事会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议案》,公司监
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资金需求和项目进度,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事
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
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不改变原项目的整体投资方向,未与原先承诺的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
本保荐机构对唯特偶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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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唯特偶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追加投资微电子焊接材料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核查意见》之
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郝为可 幸思春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