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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博高新: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2022-08-30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
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第一条 规划制订的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当期的经营
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要求和意愿的基础上,平衡股
东回报与公司未来发展的关系,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稳定性和可行性,通过建立
更加科学、合理的投资者回报机制,在兼顾股东回报和企业发展的同时,保证股
东长期利益的最大化,从而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规划及具体方案。

    第二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
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
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三条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实施现金分配的条件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
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
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三)实施股票分红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应,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四)现金分配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
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前项规定处理。

    (五)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
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3.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
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4.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公司发展
阶段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对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独立董
事应对调整或变更的理由的真实性、充分性、合理性、审议程序的真实性和有效
性以及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等事项发表明确意见,且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召开
前与中小股东充分沟通交流,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必要时,可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征集股东意见。

    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集资金、政府
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
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持续经营或保
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第六条 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
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
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第七条 其他事项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公司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更的,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
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
金分红政策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开始执行。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