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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博高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2022-08-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博高新”或“公司”)向创业板
转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
—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就翰博高新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 2022 年度为全资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
不超过 20.5 亿,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授信的融资类担保(含提供反担保),
担保种类包括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抵押、质押等,必要时公司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根据公司具体业务需求,为满足全资子公司经营需要,公司拟新增为全资子
公司授信提供担保额度 10.7 亿元,其中拟为子公司重庆博硕光电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重庆博硕”)授信提供担保 1.5 亿元,为博讯光电科技(合肥)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博讯光电”)授信提供担保 9.2 亿元。上述担保额度可调剂给其他
全资子公司使用。必要时,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为子公司授信提供担保。该
事项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 年内有效,上述额度在有效期限内可循环
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上述额度范
围内办理授信及担保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和业务的具体办理事
宜,最终授信及担保额度以相关银行实际审批为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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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意见出具之日,王照忠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照忠直接持有
公司 27.58%的股份,并通过合肥王氏翰博科技有限公司、合肥合力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安吉赛维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控制公司 19.77%的表决权,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史玲女士系实际控制人王照忠先生之配偶,为王照忠先生的
一致行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王照忠先生及其
控制的企业、史玲女士为公司关联方,上述关联方为公司子公司提供担保构成关
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

       公司、王照忠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史玲女士为公司子公司的上述金融机构
授信提供担保,具体金额与期限等以签订的最终协议为准,子公司无需支付担保
费用。

       四、交易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王照忠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史玲女士为公司子公司的上述金融机构
授信提供担保,解决了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担保的问题,且此次担保无需支
付费用。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认为,为支持全资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及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有利于其经营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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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为子公
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关联方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财
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公司
关联方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无偿连带责任担保,并免于公司
及子公司向其支付担保费用或提供反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将议案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为子公司授信等
事项提供担保,是基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公司与关联方所进行的关联
交易为正常的商业往来,未向公司及子公司收取任何费用。该关联交易符合公司
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
联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关
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公司本次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系为满足公
司经营发展需求,公司、王照忠先生及其控制的企业、史玲女士为公司子公司提
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发展要求,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上述事项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本保荐机构对于本次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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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
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和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魏乃平               韩   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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