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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博高新: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19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0月1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创
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子公司股权结构调整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合理、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会造成公司对关联方的依
赖。董事会在对该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时,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我们同意此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增补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施伟先生作为本次提名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
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
况,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
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
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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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经审阅郑丹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郑丹女士不存在《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之
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之情形,
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郑丹女士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合
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推举上述候选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议案》

    本次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是结合公司目前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自身发展实际需要和外部市场环境变化等内外部各种因素后,做出的审慎决策。
相关决策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程序合法、
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终止发行事项。

    五、《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

    公司本着更加严谨地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本次会计差错进行更正符合公司
实际经营和财务状况,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
的规定,更正后的财务数据及财务报表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
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同
意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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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公司
各项条件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发行的有关方案、预
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3、《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报告综合考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公司现状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
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利于
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董事会表决程序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议案》:该报告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
金需求等情况,论证分析切实、详尽,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5、《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公司聘请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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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董事
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公司编制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该会议规则明确了债券持股人的权利和
义务,能够合理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相关措施及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
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
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
[2015]31 号)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
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公司未来
三年(2022-2024)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了公司的战略发展规划、
行业发展趋势、公司目前及未来的盈利规模、发展所处阶段、股东要求和意愿、
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
划和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发
行的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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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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