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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翰博高新: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2022-12-28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外汇衍生品的交易管理,防范投
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和业务需要,与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各项外汇交
易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期权、期货、掉期(互换)等产品或者混合
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
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
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
公司),但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操作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
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注重科学决策,控制投资风险,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
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利率风险为目的,实现成
本锁定和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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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
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
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
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借款预测金额,外
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
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下属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
品业务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
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可不定期对外汇交易及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
况、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行使监督职能。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及
下属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开展额外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额度超
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下属各级子公司总经理或管理层不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最后审批权,所有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必须上报公司统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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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在额度内办理相关事宜,由公司财务
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的具体办理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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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财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二)业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外
汇衍生品业务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计和监督部门,定期或不定期
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相关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人为主要责任
人。

    (四)证券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决策程序的
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主要责任人。

       第十五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
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及时评估拟开展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以及各金融机构的报价信息,制订交易方案。交易方案需经
董事长审批核准后方可执行。

    (二)业务部门收集基础业务信息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
策。

    (三)财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结合业务部门提供的基础业务信
息,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并由法务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合同及相关法
律文件进行审核。

    (四)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向金融机构提交
申请书等业务相关材料,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衍生品价格,并与公
司确认。财务部门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成交文件后,检查是否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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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负责人、财务主管、经办人员及时与金融机构联系,
共同核查原因并采取措施。

    (五)财务部门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登记,及时跟踪外汇衍生品公开
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期交割,严格控制违约
风险。

    (六)财务部门应将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和执行情况及时向证券部门
通报,证券部门负责审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根据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七)审计部门应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向董事长汇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六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七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
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在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
关信息及时上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经审慎判断后,按照公司内部审批权限,
履行审批程序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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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
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
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现对风险的有效
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
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信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在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审议后需披露会议决议公告,同时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披露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
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相关资料,包括开
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
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
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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