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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兴业证券关于绿通科技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3-03-1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绿通
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
绿通科技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
金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8 号)同意注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49.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31.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311.39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 19,189.96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121.43
万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3 月 1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华兴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华兴验字[2023]20000010522 号”《验资报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
存放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
用途,本次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募集资金投资额
  号
  1      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                   27,912.65         27,912.65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5,546.30          5,546.30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3,036.01          3,036.01
  4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4,000.00          4,000.00
                           合计                            40,494.96         40,494.96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

       为了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在此次募集资金到账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展
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根据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出具的“华兴专字[2023]23000740045 号”鉴证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金额为 19,019.68 万元。本次拟使用募
集资金置换的金额为 19,019.68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拟置换金额
 号
  1     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                  17,823.85           17,823.85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16.92              916.92
  3     信息化建设项目                                      278.91              278.91
                   合计                                  19,019.68           19,019.68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19,189.96 万元(不含增
值 税 )。 根 据 华 兴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出 具 的 “ 华 兴 专 字
[2023]23000740045 号”鉴证报告,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
付各项发行费用共计 737.5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类别                                      拟置换金额
 号                                          (不含税)
  1     保荐及承销费用                               200.00            200.00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374.53            374.53
  3     律师费用                                      94.34             94.34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64.91             64.91
  5     本次发行上市手续费用等其他费用                 3.74              3.74
                   合计                              737.51            737.51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系计算中四舍五入造
成。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共计人民币 19,757.19 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
先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与上述项目的资金需
求时间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待募
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事项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
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
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以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人
民币 19,757.19 万元。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3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
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未与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正常进行,募资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也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

    (四)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出具了《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
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华兴专字[2023]23000740045 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认为:绿通科技编制的《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
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
了绿通科技截至 2023 年 3 月 10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支
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
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会计师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
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自筹资金。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
金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高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