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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2023-03-29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绿通
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对
绿通科技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8 号)同意注册,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49.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
币 131.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311.39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费用人民币 19,189.96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121.43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出具“华兴验字[2023]20000010522 号”《验资报告》。全部资金已
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2023 年 3 月 15 日,
公司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
梅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
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梅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
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监督以及提高实地业务办理效率,
公司拟将“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由广发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变更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并在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将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东
莞洪梅支行对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将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的相关事项,并将存放于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

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待上述募集资金完全转出至新募集资金专户后,公司将注销广发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

    三、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 1.7 万台场地电动车扩产项目”
的募集资金专户银行由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变更至中国工商 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洪梅支行开立新
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存放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
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
资金专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2023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
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募集资金账户的管理、监督以及提高实地业务办理效率,未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
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有利于加强公司对募集
资金账户的管理、监督以及提高实地业务办理效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专户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未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相关事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监事
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

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无异议。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高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