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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31  

                        证券代码:301322            证券简称:绿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对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志江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3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 ,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3月31
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
开。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洪梅镇河西工业区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 车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层VIP会议室。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及列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4 人,代表股份 37,721,54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53.9389%。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25,883,76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37.011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7 人,代表股份 11,837,78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16.92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5,096,81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7.2881%。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13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3.0459%。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966,71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2422%。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
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
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
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7,721,5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6,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 表 决 情 况 : 同 意 37,721,546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5,096,816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和叶可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