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兴业证券关于绿通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2023-04-1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广东绿通
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通科技”、“公司”、“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绿
通科技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78 号)同意注册,广
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49.0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31.1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9,311.39 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19,189.96 万元(不含增值
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10,121.43 万元,于 2023 年 3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志江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2、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
次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3、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
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接与间接股东袁德安、彭丽君、宋
江波、廖汉星的股份锁定承诺
1、本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自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取得之日(2020
年 12 月 16 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前述期限以较
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公
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
2、本人通过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
遵守东莞市富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就所持公司股份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3、如本人在承诺锁定期满后 2 年内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减持价格(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
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均低于本次
发行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3 年 9 月 6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
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
票的锁定期届满后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
4、除前述锁定期外,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
5、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
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
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
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6、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相关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 2023 年 4 月 18 日收盘,公司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131.11 元/股,触发前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
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延长后
(%) 原股份
股东 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直接 间接 锁定到
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
持股 持股 期日
数量 数量 日
比例 比例
控股股东、实
张志江 际控制人、董 21,653,666 604,320 30.96 0.86 2026.3.5 2026.9.5
事长、总经理
董事、副总经
袁德安 950,000 516,190 1.36 0.74 2024.3.5 2024.9.5
理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延长后
(%) 原股份
股东 股份锁
与公司关系 直接 间接 锁定到
名称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定到期
持股 持股 期日
数量 数量 日
比例 比例
董事、董事会
彭丽君 秘书、财务总 500,000 251,800 0.71 0.36 2024.3.5 2024.9.5
监
董事、副总经
宋江波 450,000 125,900 0.64 0.18 2024.3.5 2024.9.5
理
廖汉星 董事 200,000 37,770 0.29 0.05 2024.3.5 2024.9.5
上述延长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
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
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
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华辉 高颖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