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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公司的关联交

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

与关联交易》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关联关系和处理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等价

有偿”的原则,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

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四)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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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

有利,必要时可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或报告;

    (六)对于必须发生的关联交易,应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

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

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

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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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前款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但该法人或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六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

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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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

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

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

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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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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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保除外)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

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

关规定,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

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

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

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

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除《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情形外,公司依据其《公

司章程》或其他规定,以及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或关联

交易事项,应当适用《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当披露独立董

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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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达到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如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

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

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或者提供相应审

计报告的,公司可以充分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

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

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

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关联交易相关审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披露并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

用前款规定。

    第十五条   不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

项由公司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

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

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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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

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

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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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

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情形);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

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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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

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

规定。

    已按照第十条或者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的相关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

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

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

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披露,

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或关联交易事

项。

    公司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或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

或关联交易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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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

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本制

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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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

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按照下列规

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

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

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

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

交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分别进行预计。若关联

人数量众多,上市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在充分说明原因

的情况下可简化披露,其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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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预计交易金额及关

联人信息,其他法人主体可以同一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

额的规定时,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的各类关联

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

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

受关联人委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的,除采取

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以按照合同期内应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

代理费为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

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

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涉及

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

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

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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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充分说明未参与增资或收购的原因,并分析该事

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及其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

比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按照本制

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照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且成交价格相比交易标的账面值溢价超过100%的,如交易对

方未提供在一定期限内交易标的盈利担保、补偿承诺或者回购承诺的,

上市公司应当说明具体原因,是否采取相关保障措施,是否有利于保

护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因购买或出售资产可能导致交易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对公司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应当在公告中

明确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在相关交易实施完成前解决,避免形成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

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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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

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

况,审慎评估相关交易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审慎评估定价依据的充分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和对公司

的影响;

    (四)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交易标的权属不清、交易价格不明

确、交易对方情况履约能力不明等问题;

    (五)根据《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监会的

相关要求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问询、查阅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

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

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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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标准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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