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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重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程序,建立系统完善的重

大经营及对外投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的科学、规范、透明,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

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的原则:遵循合法、审慎、安

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三条 公司应指定董秘办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

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

                     第二章         决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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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

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

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

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中涉及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时,按照公司

有关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的决策制度执行。与公司以募集资金投资的

项目相关的决策管理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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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

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

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六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

外)的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如下:

    1、股东大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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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2、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以上但低于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低于 50%的,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于 5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 5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低

于 5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低于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低于 500 万元。

    3、董事长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长审查决定,但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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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对方与董事长有关联关系情形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

过 1000 万元的;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

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4)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的;

    (5)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

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除应当披露并参照《股

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

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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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的可行性和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

的影响。

    第八条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交易且交易标的为公司

股权,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

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

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

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

券服务机构出具。

     对于未达到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交易,若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

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产品投资等投资

事项的,应当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

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

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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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

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

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

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拟对外实施涉及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投资事项

前,应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董秘办、财务部进行市场调查、

财务测算后提出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及有关其他资料经董秘办组织

评审,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相

应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就本制度第四条所述之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决策时,

应充分考察下列因素并据以做出决定:

   (一)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对该投

资有明示或隐含的限制;

   (二)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地区产业政策和公司的中长期发展

战略及年度投资计划;

   (三)投资项目经论证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和经济效益;

   (四)公司是否具备顺利实施有关投资项目的必要条件(包括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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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否具备实施项目所需的资金、技术、人才、原材料供应保证等条件);

    (五)投资项目是否已由公司财务负责人出具了财务评价意见、

由法律顾问出具了法律意见或建议;

    (六)就投资项目做出决策所需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实施本制度第四条所述的重大经营及投资事

项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与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并保证公司人员

独立、资产完整、财务独立;公司应具有独立经营能力,在采购、生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

    第十六条     对于须报公司董事会审批的投资项目,公司董秘办

应将编制的项目可行性分析资料报送董事会审议并以议案的形式提

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 12 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重大经营及投

资事项分次实施决策行为的,以其累计数计算投资数额,履行审批手

续。

   已经按照本制度错误!未找到引用源。规定履行相关投资事项审批

手续的,不计算在累计数额以内。

               第四章     决策的执行及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决策应确保其贯彻实施:

   (一)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决议以及董事长依本制度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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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重大投资及经营决策,由董事长根据董事会的授权签署有关文件或

协议;

   (二)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是经审议批准的重

大经营及投资决策的具体执行机构,其应根据决策机构所做出的重大

经营及投资决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步骤及措

施;

   (三)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及公司各分支机构应组建项目组

负责该投资项目的实施,并与项目经理(或责任人)签订项目责任合

同书;项目经理(或责任人)应定期就项目进展情况向公司董事长、

财务部提交书面报告,并接受财务收支等方面的审计;

   (四)财务负责人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

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

策的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进行内部审计;

   (六)对固定资产(包括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必要

时可招标;

   (七)每一重大经营及投资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组应将该项目

的投资结算报告、竣工验收报告等结算文件报送财务部提出审结申请,

财务部汇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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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重大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

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

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因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

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

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

免除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责任人员在执行决策的过程中出现违背股东大

会、董事会的有关决策而导致公司及股东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董事

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

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二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对投资项目

出具虚假的可行性研究(或论证)报告或财务负责人对投资项目出具

虚假的财务评价意见,造成对外投资项目失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根据具体情

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项目经理(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

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编制虚假的项目文件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而

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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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情况对其进行处罚并要求其赔偿公司所受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对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及实施完成后,拒不接受

公司内部审计或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的外部审计的项目经理(或负责

人),董事会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具体情况对其进行

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不超过”含本数,

“低于”、“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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