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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绿通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4月)2023-04-26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

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

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

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

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

    第四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1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

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

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

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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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

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

秘办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

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

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

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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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五)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

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六)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

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七)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

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

的关注度;

   (八)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九)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

   (十)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

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一)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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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

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

必需的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

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

制度的理解。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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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

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

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

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

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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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十八条   公司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

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本所网站和本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

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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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

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

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

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

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

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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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

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

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

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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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

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

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

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

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八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

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

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节 上市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一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

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

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

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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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

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

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

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

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

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第三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

质疑的,如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

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的,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

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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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互动易平台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

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

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

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

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

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

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

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

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

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

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

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

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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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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