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4月)2023-04-26
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层在
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广东绿通新能源电
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
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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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
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
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
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
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
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人员的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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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总经理辞职
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
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财务
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
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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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
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
保护和社会保障、员工奖惩、解聘(或辞退)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
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金、资产运用及签署合同
等方面的权限如下:
(一)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内的日常经营管理费用支出;
(二)董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超过以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审批标准或涉及关联交
易的,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报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四条 总经理基本职责为:执行董事会决议,对公司的生产
经营管理工作全权负责;对公司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和
授权;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凡须经办公会研究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充分听取与
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是不能忽视分管该项工作的参会人员的意
见,以集中经营班子的集体智慧,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总经
理对所议事项做最终决策时,原则上应采纳多数人的意见,但对经反
复讨论难以形成统一意见,且又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总经理应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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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决定,经理班子的其他成员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的经营班子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以股东的利益最大化为履行职务的
行为准则。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七条 总经理定期主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公司生
产、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为提高办公会的工作效率,办公会应实行“会前提交议案,避免
临时动议”,“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的议事、决策原则。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由公司办公室负责通知与会有关人员,通知的内容应包括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二)对于重要的议题,应至少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非重要
议题或临时会议不受此通知时间限制)。
(三)遇紧急情况时,总经理或其授权委托人有权在董事会授权
范围内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事后须及时在办公会
上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如下:
(一)出席会议的固定人员有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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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会议所要讨论、解决的问题确定列席会议的其他部门
人员。
第二十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做出决定后,由总经理负
责领导、实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总经理的薪酬与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
相联系的激励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总经理人员的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者其下设的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考核。公司对总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应当成
为确定其薪酬及其它激励方式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或因工作失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
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和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
盈亏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后,属于总经理职责范围内或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理的事项,由总经理根据本细则组织贯彻实施,
并将执行情况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总经理应于每年的年度董事会上提
交总经理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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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总经理必须保证所提供的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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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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