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通科技: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2023-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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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议事的规范性,更好地行使
职权,履行监督、保障职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广东绿通新能源电动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大
会选举 2 名股东监事,职工代表大会推举 1 名职工监事。监事每届任
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最近两年内曾担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
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的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
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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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
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或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
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
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
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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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会议的召开和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
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应
至少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
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监事会主席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召集并
主持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
(三)总经理提议时;
(四)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
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
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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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书面、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
发出会议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下列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
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查
第九条 公司监事可单独或联合提出议案。
第十条 议案的内容必须是监事会有权审议的事项,即本规则第
四条所列各项。
第五章 会议举行、表决及记录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
行。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
明授权范围。经书面委托,视作出席。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每一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所有监事应对议决事项
发表如下之一意见: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监事会决议可采取书面表
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有异议,监事会有
权建议董事会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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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
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
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
载。监事会会议记录由公司保存,保存年限自本次会议结束后十年。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及电子邮
件。本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计算。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都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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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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