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3-3-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 录 目 录 ........................................................................................................................... 2 声明事项 ....................................................................................................................... 5 引 言 ........................................................................................................................... 7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 7 二、经办律师简介 ................................................................................................ 7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 8 释 义 ......................................................................................................................... 10 正 文 ......................................................................................................................... 13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3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2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25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 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6 八、发行人的业务 .............................................................................................. 50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56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7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8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9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9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94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06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1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13 3-3-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13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5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15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 118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专利 ................................................ 120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专利 ................................................ 125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商标 ........................................ 128 附件四:华宝新能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注册商标 .................................... 136 3-3-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案号:07F20191629 致: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华宝新能”)的委托,并根据发行 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等有关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 有关事宜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声明事项 一、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 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 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 师工作报告》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 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 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仅就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 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内部控制、盈利预测等专业事项发表意 见。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 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及准 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三、 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境外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的适当资格,本 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境外法律事项的相关内容,本所律师依赖于发行人提供的相 关资料、境外律师的法律意见和尽职调查备忘录及其中文译文,并受限于境外律 师的相关声明、假设与条件,未对其是否符合当地法律作进一步的验证,本所律 师不对其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四、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认定某些事件是否合法有效 是以该等事件所发生时应当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五、 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出具已经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 (一) 发行人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要求发行人提供的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 发行人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合法、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 致和相符。 六、 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依据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等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3-3-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七、 本所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 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作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八、 本所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自行引用 或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和中国证监会注册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容, 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九、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引 言 一、律师事务所简介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4 月成立,注册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银 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目前在北京、杭州、深圳、苏州、南京、 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 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及中国香港、英国伦敦、美国西雅图和新加坡开设 分所,并与香港史蒂文生黄律师事务所联营,与国际律师事务所鸿鹄(Bird & Bird LLP)建立战略合作关系。 本所主要提供证券业务、金融银行、公司并购重组、直接投资、知识产权及 技术转让、房地产、税收及劳动关系相关的诉讼及非诉讼业务,具有中国司法部、 上海市司法局等政府机关颁发的专业资质证书,是一家能够为广大客户提供全方 位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本所的服务宗旨是:优质、高效、诚信、敬业。通过汇集法律行业的顶尖人 才,本所能够在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中为境内外客户制定高水平的法律解决方案 并提供高效率的法律服务。本所成立以来,多次被司法部、地方司法局、律师协 会以及国际知名法律媒体和权威评级机构列为中国最顶尖的法律服务提供者之 一。 二、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指派韩美云律师、边婧律师、肖荣涛律师担任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 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 韩美云律师,女,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中山大学法学硕士,现为上海市 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目前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上市、并购重 组、私募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业务。 边婧律师,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英国曼彻斯特大学法学硕士,现为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目前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上市、公 司投融资、资产证券化、外资并购等资本市场业务。 肖荣涛律师,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现为上海市锦天 3-3-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目前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上市、公司投融资、 资产证券化等资本市场业务。 以上签字律师的联系方式均为: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卓越世纪中心 1 号楼 22、23 层(518048) 电话:0755-8281 6698 传真:0755-8281 6898 三、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的制作过程 2019 年 12 月,自本所与发行人正式签署《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后,本所经 办律师即正式开展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工作。2020 年 7 月,本所指派经办 律师赴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在此基础上 制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 程包括: 1. 沟通阶段。主要是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 绍律师在本次发行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并要求发行人指 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 查验阶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编制了 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 验,充分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本所律师与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 充分的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和规范整改方案,协助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主要采用了当面访谈、实地调查、书面审查、查询、 3-3-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计算、复核等多种查验验证方法,以全面、充分地了解发行人存在的各项法律事 实。就一些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向有关政府部 门、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进行了查证,并要求发行人及 有关当事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声明、证明文件。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 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 本所律师履行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相关 注意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3. 拟文阶段。本所律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发行证券 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 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 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投入的工作 时间累计约 2,500 小时。 3-3-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 义 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发行人、公司、华宝 指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 华宝有限 指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控股股东、钜宝信泰 指 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深圳市嘉 嘉美盛 指 美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 份的股东 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持有发行 嘉美惠 指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发行人的 成千亿 指 股东 香港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在香港设立的全资一级子公 香港华宝 指 司 电小二 指 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一级子公司 华宝储能 指 深圳市华宝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的全资一级子公司 Jackery Inc.,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的公司,系香港华宝的全 Jackery US 指 资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外二级子公司 Generark Energy Inc.,一家在美国特拉华州设立的公司,系香港 Generark US 指 华宝的全资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外二级子公司 株式会社 Jackery Japan,一家设立在日本的公司,系香港华宝的 Jackery Japan 指 全资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外二级子公司 株式会社 Generark Energy,一家设立在日本的公司,系香港华宝 Generark Japan 指 的全资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外二级子公司 Jackery Australia Pty Ltd,一家设立在澳大利亚的公司,系香港华 Jackery Australia 指 宝的全资子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外二级子公司 Jackery UK LTD,一家设立在英国的公司,系香港华宝的全资子 Jackery UK 指 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外二级子公司 Jackery Inc.,一家设立在开曼群岛的公司,系香港华宝的全资子 Jackery Cayman 指 公司,系发行人的境外二级子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注销 深圳市華寶新能源有限公司(SHENZHEN HELLO TECH 香港有限 指 ENERGY CO., LIMITED),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温美婵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的香港公司,目前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万拓电子 指 深圳市万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威曦科技 指 深圳市威曦科技有限公司 优智联 指 深圳优智联电源技术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锦天城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3-3-2-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天健、申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本律师工作报告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法律意见书》 指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最终经签署的作为申请文件上报 《招股说明书(申报 指 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稿)》 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1〕3-260 号”的《审计报告》 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纳税鉴证报告》 指 〔2021〕3-264 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最 近三年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申报会计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而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内部控制鉴证报 指 〔2021〕3-261 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 告》 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历 《公司章程》 指 次修正案 经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于上市后适用的 《公司章程(草案)》 指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全体发起人于 2016 年 8 月 14 日签署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 《发起人协议》 指 有限公司(筹)发起人协议书》 由欧阳郑何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公司状况的法律尽职调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查(香港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HONGKONG HELLO TECH ENERGY CO., LIMITED))之法律意见书》 美国 Jackery 法律意 由 Intelink Law Group P.C.出具的《关于 Jackery Inc.若干事宜的法 指 见书 律意见书》 美国 Generark 法律 由 Intelink Law Group P.C.出具的《关于 Generark Energy Inc.若干 指 意见书 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美国尽职调查备忘 由 Intelink Law Group P.C.出具的《关于 Generark Energy Inc.和 指 录 Jackery Inc.有限范围法律尽职调查的备忘录》 日本 Jackery 法律意 由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Jackery Japan Co., 指 见书 Ltd.公司和法律状态的法律意见》 日本 Generark 法律 由安德森毛利友常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Generark Energy 指 意见书 Co., Ltd.公司和法律状态的法律意见》 澳洲法律意见书 指 由睿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Jackery Australia Pty Ltd 法律意见书》 由 Addleshaw Goddard LLP 出具的《关于 JACKERY UK LTD 的 英国法律意见书 指 法律意见书》 由迈普达律师事务所(香港)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出具的《法律意 开曼法律意见书 指 见》 深圳发改委 指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3-3-2-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发管理 指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上市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中国 指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获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 A股 指 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 报告期/最近三年 指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3-3-2-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正 文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 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2021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 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深圳市 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 的预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 宜的议案》《关于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并同意将该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与授权 2021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逐项表决 方式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及上市的议案,包括: 1.《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的议案》;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的种类: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发行股票的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股票的数量:若未考虑本次发行的超额配售权,则本次发行新股 3-3-2-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不超过 24,541,666 万股,且占发行后股本比例不低于 25%;若全额行使本次发 行的超额配售选择权,则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的 15%,本次发行均为新股发行,不涉及原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发行对象: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以及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的除外)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对象; (5)发行股票的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通过推介和 初步询价确定价格区间,然后按照符合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方 式确定发行价格; (6)发行方式:拟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 发行与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方式; (7)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8)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9)本次决议的有效期:自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 2.《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3.《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 4.《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5.《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 6.《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7.《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8.《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 案》。 3-3-2-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对董事会的授权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就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 事宜对董事会作出如下授权: 1.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全权负责方案的调整及具体实 施,在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 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决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时间、发行数量、发行结构、 发行对象、发行方式、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上市 地点等具体事宜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 用;通过上市费用估算、发布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公告、预披露文件; 2. 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有关 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申请、审批、登 记、备案、核准、同意、注册等手续;起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刊发、 执行、修改、完成任何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申请、报告、声明、承诺、确认、 协议、合同或必要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书、其他申报文件、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上市协议、战略投资协议、配售协议、有关公告、股东通知、关联交 易协议、中介机构服务协议等),并根据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意见或实际适用情 况,采取所有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和开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关的必要、恰当或 合适的所有行动,以完成本次发行上市; 3. 起草、修改、批准、签署公司与董事、监事之间的服务协议或聘用协议; 4. 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 的意见,办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的相关具体事宜,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的具 体条款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调整,确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 批准、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程中的重大合同; 5. 若本次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老股转让的,办理有关老股转让的相关事 宜; 6.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的 实际需要,作出相关的承诺、声明、确认; 3-3-2-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7. 根据需要在本次发行前确定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 8. 在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股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及 其他需修改的条款进行适当修改及其他需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内部规则,并向公 司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审批、变更、备案事宜; 9. 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及委任相关中介机构,决定其服务费用,并签署聘用 或委任协议; 10. 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具体事宜,包 括但不限于根据各股东的承诺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权登记相关事宜,并按 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进行信息披露; 11.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以上未列明但董事会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 他事宜,包括就具体事项的办理授权董事长或由董事长进一步授权具体的工作人 员进行; 12.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6 个月内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获得发行人股东大会的 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 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一) 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目前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580086655P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 住所 七第二、三层 法定代表人 孙中伟 注册资本 7,145.8334 万元 3-3-2-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实收资本 7,145.8334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售;新能源 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 电池、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软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 池的再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销售;电池管理系 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与销售; 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 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研发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 技术开发与销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转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 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贸 经营范围 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 家用电器零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 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电池、锂电池配 件、充电器的生产;动力电池的生产与制造;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 的生产;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 机组的生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 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生产;太阳能配件 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家用电器生产。 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25 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登记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系由华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 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过程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根据《公司章程》,发行人是永久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另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华宝有限成立之日即 2011 年 7 月 25 日起计算,至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三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 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而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对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审核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应具备 3-3-2-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及《招股说明 书(申报稿)》,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 均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发行人已就 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合《公 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 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2.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净利润分别为 2,839,669.84 元、33,364,571.53 元、203,448,194.75 元(以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 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 根据申报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确认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 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 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3-3-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 如下实质条件: 1.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 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专门委员会等制度,已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 构,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2.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申报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申报会计师出 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二款的规定。 3.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资产完整,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 售系统,发行人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完整 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该等关联交易价格公 允,不存在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符合《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3-3-2-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为锂 电池储能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发行人主营业务、管理团队 和核心技术人员稳定,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 规定。 (4)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工商登记资料、有关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文件等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 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不存在 可能导致控制权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 (二)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办公设备等, 上述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置放于相应的生产经营场所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享 有该等财产的所有权,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权属证书 的核查,发行人的专利权、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重大担保、诉讼和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项的规定。 4. 《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锂电池储能 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 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发行人的生产 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主管机关出 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3-3-2-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 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创业板首发 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 记录证明、上述人员分别作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员的访谈,并经本所律 师通 过中 国 证 监会网站 的 证 券期 货市 场 失 信 记 录查 询 平 台 (http://neris.csrc.gov.cn/shixinchaxun/)及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检索,发行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 论意见等情形,符合《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规定 的相关条件 1.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7,145.8334 万元,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454.1666 万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以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2. 根 据 《 审 计 报 告 》 , 发 行 人 2019 年 度 和 2020 年 度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33,364,571.53 元、203,448,194.75 元(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选择《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一)最近两年 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上市标准,上述条件 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一款第(四)项、第 2.1.2 条第(一)项和《上 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满足《公司法》《证 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审核规则》规定的各 项实质条件,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 3-3-2-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1.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 2016 年 7 月 28 日,天健出具《审计报告》(天健审[2016]3-557 号),经审 验,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华宝有限的净资产值为 27,516,250.35 元。 2016 年 7 月 30 日,中瑞国际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出具《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有限公司拟进行股份制改造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 (中瑞评报字【2016】第 000498 号),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华宝有限净资 产的评估价值为 2,758.42 万元。 2016 年 7 月 30 日,华宝有限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以全体股东为发起人, 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 2016 年 6 月 30 日作为股份改制基准日, 以净资产 27,516,250.35 元按 1:0.908554 的比例折合为总股本 2,500 万元,剩余净 资产计入资本公积。 2016 年 8 月 14 日,华宝有限全体股东签署《发起人协议》,约定作为发起 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 发行人的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全体发起人出席会议,同 意将华宝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第一届董事会成员和第一届监事会非股东代表监事。 2016 年 8 月 15 日,天健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39 号),经审 验,截至 2016 年 8 月 14 日止,发行人(筹)已收到全体发起人所拥有的的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止华宝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 27,516,250.35 元,折合实收资本贰 仟伍佰万元整(25,000,000.00 元),资本公积 2,516,250.35 元。 2016 年 9 月 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发行人核发了《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6655P)。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中伟 1,500.00 60.00 3-3-2-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2 温美婵 500.00 20.00 3 嘉美盛 500.00 20.00 合计 - 2,500.00 100.00 2. 发起人的资格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说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共有 3 名发起人,在中国境内均有住所,均具备担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 股东”。 3. 发行人的设立条件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发行人 设立时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条件,具体为: (1)发起人人数为 3 名,符合法定人数,且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 (2)全体发起人认购并实缴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本总额; (3)发行人设立时股份的发行与筹办符合法律规定; (4)发行人制定了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审议通过; (5)发行人有公司名称,建立了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发行人有公司住所。 4. 发行人设立的方式 根据《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等文件,发行人 系由华宝有限按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高于净资产,发行人的设立方式符合当时适用的《公司法》 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符合中 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有权部门的批准且已办理相关登记及备 案手续。 (二) 《发起人协议》 2016 年 8 月 14 日,孙中伟、温美婵及嘉美盛 3 名发起人签署了《发起人协 3-3-2-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议》,约定作为发起人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就股本与股份比例、各发起人 的权利义务以及筹建发行人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约定。 本所律师认为,全体发起人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署的《发起人协议》内容 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可能引致发行人 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法律瑕疵。 (三)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审计、评估和验资 发行人就本次整体变更履行了相应的审计、评估及验资手续(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由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已 经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及验资等必要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 (四)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筹)召开创立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3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500 万股,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 发行人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筹 办情况的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费用 的报告>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关于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有 限公司股东权益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予以确认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华 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 案》《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关于授权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 3-3-2-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董事会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均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公司章程》、重大业务合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并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长进行访谈,发行人主营业务为锂电池储能类产品及 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重大业务合同,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根据其主营业务需要设置了相应的内部职能部门,拥 有开展主营业务需要的人员,可独立自主开展业务活动,发行人的业务不存在依 赖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根据天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16]3-139 号),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设立时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系由华宝有限整体变更设立, 发行人已承继华宝有限全部的资产及债权债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审计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合法拥有与其主营业 务相关的商标、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机器设备、车辆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 用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业务和生产经营所必需的资产权属完 整,合法有效,发行人对其资产拥有完全的控制和支配权,发行人不存在资产、 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的情况,发行人主要资产权利不存在法律纠纷或其他可能的 潜在纠纷。 (三)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和销售系统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3-3-2-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具有独立的生产、供应、销售业务体系,独立 签署各项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合同,独立开展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发行人的业务 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 交易。 (四)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等资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或聘任的程序合 法,不存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干预发行人作出人事任免的 情形;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均不存在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为其承担 薪酬的情形,且不存在发行人的财务人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中兼职的情形。 发行人独立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支付工资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建 立了人事和工资管理等员工管理制度,发行人人员独立于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 方。 (五)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 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聘任了总经 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根据生产经营 需要设置了研发中心、制造中心、供应链中心、产品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财务 中心、人事行政中心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按照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运作, 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六)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内控制度文件等资 3-3-2-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设立独立的财务部门,配备了专职的财务会计人 员,并已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 会计制度;发行人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车公庙支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银行账号为 755918272910101,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发行人依法在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进行税务登 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580086655P;发行人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缴 纳税款;发行人的财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报告 期内,发行人财务人员存在为发行人股东钜宝信泰、嘉美盛、嘉美惠办税的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前述股东已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代理记账机构提供财务及记账服 务,对上述情形予以整改。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 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设立时有 3 名发起人,分别为孙中伟、温美婵及嘉 美盛,共持有发行人设立时股份 2,500 万股,占发行人设立时总股本的 100%。3 名发起人以各自在华宝有限的股权所对应的经审计的净资产作为出资认购发行 人的全部股份。根据发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孙中伟、温美婵为中国籍自然 人;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嘉美盛为在中国依法设立 的有限合伙企业。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 起人和股东/(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起人的人数及其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要求,依法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具有《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发起人已投入发 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该等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1. 发行人的股本结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7 名股东,其 3-3-2-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钜宝信泰 3,074.3750 43.0233 2 孙中伟 1,753.1250 24.5335 3 嘉美盛 840.0000 11.7551 4 温美婵 562.5000 7.8717 5 嘉美惠 560.0000 7.8367 6 陈凯华 210.0000 2.9388 7 成千亿 145.8334 2.0408 合计 7,145.8334 100.0000 2. 发行人的自然人股东 孙中伟,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703041978********,身份证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 温美婵,女,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601021984********,身份证住址为深圳市罗湖区****。 陈凯华,男,汉族,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民身份证号码为 320626197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 3 名股东为具备完全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 中国国籍自然人,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 格。 3. 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 (1)钜宝信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钜宝信泰持有发行人 3,074.375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43.0233%。根据钜宝信泰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 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LD5G1D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锦华发工业园 3 栋硅谷大院 T1 栋 705 3-3-2-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法定代表人 孙中伟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咨询(不 经营范围 含期货、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 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外) 股东情况 孙中伟持股 70%,温美婵持股 30% (2)嘉美盛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美盛持有发行人 84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1.7551%。根据嘉美盛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 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59923573U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七 注册地址 5 层北侧 执行事务合伙人 孙中伟 认缴出资额 31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6 年 1 月 15 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以上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 经营范围 施)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副董事长、副总经 温美婵 有限合伙人 127.0174 40.9734 理 孙中伟 普通合伙人 80.7328 26.0428 董事长 孙刚 有限合伙人 25.8333 8.3333 董事、财务总监 白炜 有限合伙人 7.4710 2.4100 总监级骨干 罗湘文 有限合伙人 7.0680 2.2800 经理级骨干 周传人 有限合伙人 6.6429 2.1429 副总经理 任桂芳 有限合伙人 6.1070 1.9700 经理级骨干 3-3-2-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王秋蓉 有限合伙人 5.9048 1.9048 董事会秘书 钟志源 有限合伙人 5.9048 1.9048 副总经理 贺楚琪 有限合伙人 5.1667 1.6667 总监级骨干 彭德晓 有限合伙人 4.0595 1.3095 经理级骨干 褚艳秋 有限合伙人 3.2963 1.0633 经理级骨干 吴宗林 有限合伙人 3.0070 0.9700 经理级骨干 吴俊纬 有限合伙人 2.9524 0.9524 总监级骨干 莫容 有限合伙人 2.0667 0.6667 经理级骨干 苏慧叉 有限合伙人 2.0667 0.6667 经理级骨干 监事会主席、经理 楚婷 有限合伙人 1.9190 0.6190 级骨干 洪世鹏 有限合伙人 1.8452 0.5952 经理级骨干 刘燕群 有限合伙人 1.5500 0.5000 主管级骨干 段启焕 有限合伙人 1.4762 0.4762 总监级骨干 高明智 有限合伙人 1.0333 0.3333 主管级骨干 李志超 有限合伙人 1.0333 0.3333 主管级骨干 肖丽娇 有限合伙人 0.8857 0.2857 经理级骨干 冯经春 有限合伙人 0.8857 0.2857 经理级骨干 周志捷 有限合伙人 0.8857 0.2857 经理级骨干 肖卫 有限合伙人 0.8857 0.2857 总监级骨干 黄奕霖 有限合伙人 0.7381 0.2381 经理级骨干 黄俊云 有限合伙人 0.7381 0.2381 经理级骨干 李桂伟 有限合伙人 0.5167 0.1667 骨干员工 雷维民 有限合伙人 0.3100 0.1000 骨干员工 合计 - 310.0000 100.0000 - 嘉美盛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3)嘉美惠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美惠持有发行人 56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 3-3-2-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股份总数的 7.8367%。根据嘉美惠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登录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0B1C5T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注册地址 A309-A-B23 执行事务合伙人 温美婵 认缴出资额 200 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13 日 营业期限 2019 年 12 月 13 日至 2039 年 12 月 13 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任职情况 副董事长、副总经 温美婵 普通合伙人 122.00 61.00 理 吴世基 有限合伙人 75.00 37.50 董事、总经理 任桂芳 有限合伙人 3.00 1.50 经理级骨干 合计 - 200.00 100.00 - 嘉美惠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和 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4)成千亿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成千亿持有发行人 145.8334 万股股份,占 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0408%。根据成千亿提供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 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EK8N0K 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文华社区北斗路 10 号文锦市场综合楼二层 11 注册地址 号 0514 执行事务合伙人 罗予含 认缴出资额 3,500 万元人民币 3-3-2-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0 日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咨询;企业信息咨询(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 经营范围 可的,须取得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罗予含 普通合伙人 250.0000 7.1429 温美婵 有限合伙人 700.0000 20.0000 孙慕华 有限合伙人 650.0000 18.5714 黄新 有限合伙人 500.0000 14.2857 于清教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8.5714 郑楚锋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5.7143 刘陵刚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5.7143 王艳玲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5.7143 黄浩聪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571 刘瑾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571 丁爱军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571 周军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571 杨权山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571 合计 - 3,500.0000 100.0000 注:上述出资比例之和与合计数值差异系因计算过程中四舍五入形成。 成千亿的经营范围并未涉及资产管理、投资管理等内容,且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因此,成千亿无需按照《私募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人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或私募基金备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非自然人股东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均具备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作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有股东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担任股东并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现有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3-2-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 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的关联关系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股东之间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关系 孙中伟 1 孙中伟、温美婵系夫妻,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温美婵 孙中伟 孙中伟持有钜宝信泰 70%的股权,温美婵持有钜宝信泰 30%的股 2 温美婵 权。 钜宝信泰 孙中伟 (1)孙中伟系嘉美盛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嘉 美盛 26.0428%的财产份额; 3 温美婵 (2)温美婵为持有嘉美盛 40.9734%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嘉 美盛的有限合伙人吴宗林系温美婵的表弟; 嘉美盛 (3)嘉美盛的有限合伙人褚艳秋系孙中伟的表妹。 温美婵 温美婵系嘉美惠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持有嘉美惠 4 嘉美惠 61%的财产份额。 钜宝信泰 (1)持有钜宝信泰 70%股权的股东孙中伟系嘉美盛的执行事务 合伙人,且为持有嘉美盛 26.0428%财产份额的普通合伙人; 嘉美盛 (2)持有钜宝信泰 30%股权的股东温美婵系持有嘉美盛 5 40.9734%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亦系持有嘉美惠 61%的财产份 额的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嘉美惠 (3)持有嘉美惠 1.9700%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任桂芳系嘉美 惠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嘉美惠 1.5%的财产份额。 温美婵 6 温美婵为持有成千亿 20%财产份额的有限合伙人。 成千亿 (四)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控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钜宝信泰直接持有发行人 3,074.375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43.0233%,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 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孙中伟先生和温美婵女士系夫妻关系,自 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孙中伟先生和温美婵女士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均超过发 行人股本总额的 50%。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孙中伟先生直接持有发 行人 24.5335%的股份,通过钜宝信泰、嘉美盛间接持有发行人 33.1777%的股份, 温美婵女士直接持有发行人 7.8717%的股份,通过钜宝信泰、嘉美盛、嘉美惠及 3-3-2-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千亿间接持有发行人 22.9120%的股份;同时,孙中伟先生担任发行人董事长, 温美婵女士担任发行人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对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能够产生 实质性影响,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钜宝信泰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孙中伟先生和温美婵女 士系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且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未发生变化。 (五) 关于员工持股平台的专项核查 1. 员工持股计划的批准及实施 根据发行人董事会及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员工持股平台嘉美盛和嘉美惠的合 伙协议和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与员工签订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授予协议 书、嘉美盛和嘉美惠合伙人的身份信息等资料,发行人为充分调动公司管理团队 和业务骨干的积极性,实现员工与公司共同发展,发行人股东大会于 2017 年 8 月 14 日、2019 年 12 月 2 日及 2020 年 12 月 20 日分别批准了《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一》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二》《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员工持 股计划实施方案》;其中,《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 计划实施方案二》系由参与员工共同出资设立嘉美惠后再由嘉美盛向嘉美惠转让 发行人股份的方式实施,其余持股计划方案均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或温美 婵向参与员工转让嘉美盛财产份额的方式实施。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股东大会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二》 的调整予以批准,并确认了嘉美惠员工持股计划的实际参与员工、授予份额及授 予价格。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员工持股计划均由董事会拟定实施方案, 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履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内部 审议程序。 根据发行人与被授予财产份额员工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授予协议 书、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合伙协议、嘉美盛和嘉美惠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实际控制 人银行流水、嘉美盛和嘉美惠合伙人出资款银行凭证,并经本所律师对嘉美盛和 嘉美惠合伙人的访谈,发行人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参 3-3-2-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均为自愿参与,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于 2019 年通过嘉美惠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时,存在 财产份额代持情况,财产份额代持及解除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五)发行人股东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财产份额代持及解除情况”。 2. 员工持股计划的授予价格 根据发行人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发行人与员工持股计划 参与员工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授予协议书,发行人通过 2017 年员工持 股计划间接授予员工的发行人股份价格为 2.4 元/股,授予价格系基于综合考虑发 行人 2016 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值等综合因素确定;发行人通过 2019 年员工持股 计划间接授予员工的发行人股份价格为 2.4 元/股,授予价格系基于参考发行人最 近一期净资产值及上一期股份授予价格等综合因素确定;发行人通过 2020 年员 工持股计划间接授予员工的发行人股份价格为 10 元/股,授予价格系基于参考发 行人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值等综合因素确定。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及 2020 年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均确认了股 份支付费用。 3. 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美盛及嘉美惠合伙人出资情况及其在发行 人的任职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二)发 行人的现有股东”。除孙中伟、温美婵两名实际控制人之外,嘉美盛及嘉美惠其 他合伙人均为依据发行人股东大会批准的员工持股计划中确定的参与员工。 4. 员工持股平台锁定期安排 根据嘉美盛和嘉美惠出具的承诺函,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嘉美盛和嘉美惠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 根据嘉美盛、嘉美惠中各持股计划参与员工与发行人签署的员工持股平台财 产份额授予协议书及合伙协议,并经本所律师对嘉美盛、嘉美惠合伙人访谈,持 股员工自财产份额授予协议书签署之日起至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3 年内,均 不得以转让、委托管理、质押等任何方式进行处分其被授予的财产份额,亦不得 3-3-2-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用于偿还债务。 本所律师认为,嘉美盛和嘉美惠对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上市后的锁定期安排 及嘉美盛、嘉美惠中各持股计划参与员工对其持有的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锁 定期安排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 员工持股平台规范运行情况及备案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嘉美盛和嘉美惠仅为发行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而设立,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均由实际控制人担 任,除持有发行人股份之外,嘉美盛和嘉美惠均无其他对外投资行为或经营行为, 其历次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手续。 嘉美盛及嘉美惠系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定的私募 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和基金管理人 登记程序。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华宝有限股本及演变 1. 华宝有限的设立 2011 年 5 月 2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011]第 80201684 号),同意预先核准温美婵、褚艳秋在深圳市设立的有限 责任公司名称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21 日,股东温美婵、褚艳秋共同签署《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 公司章程》。 2011 年 7 月 21 日,深圳博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书》(博诚验 字[2011]795 号),经审验,截至 2011 年 7 月 21 日止,华宝有限已收到股东温 美婵、褚艳秋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50 万元,温美婵、褚艳秋分别以货币出资 24.5 万元、25.5 万元。 2011 年 7 月 25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华宝有限核发了《企业法人营 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5586970)。 华宝有限设立时,其股权结构如下: 3-3-2-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温美婵 24.50 24.50 49.00 货币 2 褚艳秋 25.50 25.50 51.00 货币 合计 50.00 50.00 100.00 - 2. 华宝有限的股权变动 (1)2012 年 5 月,华宝有限第一次股权转让、名称变更 2012 年 4 月 27 日,华宝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褚艳秋将 其持有华宝有限 50%的股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美婵。 同日,褚艳秋与温美婵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褚艳秋将其持有华 宝有限 50%的股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美婵。 2012 年 5 月 3 日,华宝有限全体股东就本次变更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2 年 5 月 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次变更向华宝有限换发了新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5586970)。 本次变更后,华宝有限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温美婵 49.50 49.50 99.00 货币 2 褚艳秋 0.50 0.50 1.00 货币 合计 50.00 50.00 100.00 - (2)2012 年 9 月,华宝有限第一次增资 2012 年 9 月 18 日,华宝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华宝有 限注册资本由 50 万元增加至 500 万元;其中新增部分,由股东温美婵认缴 445.5 万元、股东褚艳秋认缴 4.5 万元。 同日,华宝有限股东温美婵、褚艳秋就上述增资事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12 年 9 月 20 日,深圳博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书》(深博众 所验字[2012]233 号),经审验,截至 2012 年 9 月 19 日止,华宝有限已收到全 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450 万元,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 2012 年 9 月 19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次变更向华宝有限换发了新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5586970)。 3-3-2-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增资后,华宝有限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温美婵 495.00 495.00 99.00 货币 2 褚艳秋 5.00 5.00 1.00 货币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 (3)2014 年 1 月,华宝有限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1 月 7 日,华宝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股东温 美婵将其持有华宝有限 4%的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褚艳秋、将其持有华 宝有限 5%的股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宗林。 同日,温美婵与褚艳秋、吴宗林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温美婵将 其持有华宝有限 4%的股权以 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褚艳秋、将其持有华宝有限 5%的股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宗林。 2014 年 1 月 10 日,华宝有限全体股东就上述变更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4 年 1 月 1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次变更向华宝有限换发了新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5586970)。 本次变更后,华宝有限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温美婵 450.00 450.00 90.00 货币 2 褚艳秋 25.00 25.00 5.00 货币 3 吴宗林 25.00 25.00 5.00 货币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 (4)2014 年 10 月,华宝有限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4 年 9 月 30 日,华宝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股东褚 艳秋将其持有华宝有限 5%的股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中伟;股东吴宗林 将其持有华宝有限 5%的股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中伟。 同日,褚艳秋、吴宗林与孙中伟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褚艳秋将 其持有华宝有限 5%的股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中伟;吴宗林将其持有华 宝有限 5%的股权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孙中伟。 3-3-2-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华宝有限全体股东就前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新的公司章程。 2014 年 10 月 14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次变更向华宝有限换发了 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306105586970)。 本次股权转让后,华宝有限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温美婵 450.00 450.00 90.00 货币 2 孙中伟 50.00 50.00 10.00 货币 合计 500.00 500.00 100.00 - (5)2015 年 12 月,华宝有限第二次增资 2015 年 12 月 3 日,华宝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同意将 华宝有限注册资本由 500 万元增加到 1,500 万元,其中新增的 1,000 万元全部由 股东孙中伟认缴;全体股东承诺实收资本于华宝有限变更之日起二年内足额缴付 到位,全部以货币出资。 同日,华宝有限全体股东就本次变更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5 年 12 月 3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本次变更向华宝有限换发了《营 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86655P)。 2015 年 12 月 7 日,深圳鹏飞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深鹏飞内 验字[2015]第 C542 号),经审验,截至 2015 年 12 月 7 日止,华宝有限已收到 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000 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后,华宝有限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温美婵 450.00 450.00 30.00 货币 2 孙中伟 1,050.00 1,050.00 70.00 货币 合计 1,500.00 1,500.00 100.00 - (6)2016 年 6 月,华宝有限第四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6 月 16 日,华宝有限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决议同意:股东温 美婵将其持有华宝有限 10%的股权以 1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美盛;股东孙中 伟将其持有华宝有限 10%的股权以 1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美盛。 3-3-2-3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同日,温美婵、孙中伟与嘉美盛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温美婵将 其持有华宝有限 10%的股权以 1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美盛;孙中伟将其持有 华宝有限 10%的股权以 15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美盛。 2016 年 6 月 17 日,华宝有限全体股东就本次变更签署了新的公司章程。 2016 年 6 月 1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次变更予以备案。 本次变更后,华宝有限股东的出资情况及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额 实缴出资额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方式 (万元) (万元) (%) 1 孙中伟 900.00 900.00 60.00 货币 2 温美婵 300.00 300.00 20.00 货币 3 嘉美盛 300.00 300.00 20.00 货币 合计 1,500.00 1,500.00 100.00 - (二) 发行人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自股份公司设立之后发生的股本变动情况具体如下: 1. 2017 年 1 月,股转系统挂牌 2017 年 1 月 23 日,股转公司向华宝新能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 [2017]394 号),同意华宝新能股票在股转系统挂牌,转让方式为协议转让。发 行人证券代码为“870907”,证券简称为“华宝股份”。公司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在股转系统正式挂牌。 2. 挂牌期间,发行人主要股份变动 2018 年 10 月 19 日,孙中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2.4 元/股的 价格向陈凯华转让发行人 10 万股股份;2018 年 10 月 22 日,孙中伟以协议转让 的方式通过股转系统以 2.4 元/股的价格向陈凯华转让发行人 65 万股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出具 的《前 200 名全体排名证券持有人名册》,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中伟 1,425.00 57.00 3-3-2-4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2 温美婵 500.00 20.00 3 嘉美盛 500.00 20.00 4 陈凯华 75.00 3.00 合计 2,500.00 100.00 3. 2019 年 2 月,终止挂牌 2019 年 1 月 24 日,华宝新能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终止挂牌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申请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终止挂牌相关事宜的议案》。 2019 年 2 月 2 日,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终止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股转系统函[2019]460 号), 同意华宝新能股票自 2019 年 2 月 13 日起终止在股转系统挂牌。 4. 2019 年 12 月,终止挂牌后第一次股份转让 2019 年 12 月 19 日,孙中伟、温美婵与钜宝信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 孙中伟将其持有的发行人 356.25 万股股份转让给钜宝信泰,温美婵将其持有的 发行人 125 万股股份转让给钜宝信泰,合计股份转让价款为 481.25 万元。 2019 年 12 月 19 日,嘉美盛与嘉美惠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将其持有 发行人 200 万股股份以 2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嘉美惠。 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出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名册》《股份变动明细》及《权益交割清单》,上述股份转让已于 2019 年 12 月 23 日完成交割。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中伟 1,068.7500 42.7500 2 钜宝信泰 481.2500 19.2500 3 温美婵 375.0000 15.0000 4 嘉美盛 300.0000 12.0000 5 嘉美惠 200.0000 8.0000 3-3-2-4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6 陈凯华 75.0000 3.0000 合计 2,500.0000 100.0000 5. 2020 年 1 月,终止挂牌后第二次股份转让 2020 年 1 月 3 日,温美婵、孙中伟与钜宝信泰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 温美婵将其持有发行人的 93.75 万股股份转让给钜宝信泰、孙中伟将其持有发行 人 192.1875 万股股份转让给钜宝信泰,股份转让价款合计 285.9375 万元。 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出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名册》《股份变动明细》及《权益交割清单》,上述股份转让已于 2020 年 1 月 9 日完成交割。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孙中伟 876.5625 35.0625 2 钜宝信泰 767.1875 30.6875 3 嘉美盛 300.0000 12.0000 4 温美婵 281.2500 11.2500 5 嘉美惠 200.0000 8.0000 6 陈凯华 75.0000 3.0000 合计 2,500.0000 100.0000 6. 2020 年 8 月,终止挂牌后第一次增资 2020 年 8 月 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等议案,决议将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 2,500 万 元增至 3,50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分别由钜宝信泰认缴 770 万元、嘉美盛认缴 120 万元、嘉美惠认缴 80 万元、陈凯华认缴 30 万元。 同日,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孙中伟就上述增资事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8 月 7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事宜予以备案。 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出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名册》《股份变动明细》及《权益交割清单》,上述增资涉及股份已完成交 割。 3-3-2-4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11 月 21 日,天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25 号), 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8 月 10 日,发行人已收到钜宝信泰、嘉美盛、嘉美惠、陈 凯华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000 万元,全部为货币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钜宝信泰 1,537.1875 43.9196 2 孙中伟 876.5625 25.0446 3 嘉美盛 420.0000 12.0000 4 温美婵 281.2500 8.0357 5 嘉美惠 280.0000 8.0000 6 陈凯华 105.0000 3.0000 合计 3,500.0000 100.0000 7. 2020 年 10 月,终止挂牌后第二次增资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关于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等议案,决议将发行人的注册资本由 3,500 万元增至 3,572.9167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成千亿以 3,500 万元认缴,其中: 72.9167 万元记入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发行人及其股东孙中伟、温美婵、钜宝信泰、嘉美盛、嘉美惠、陈凯 华与成千亿签署《增资协议》,约定成千亿以 3,500 万元认购发行人新增注册资 本,其中 72.916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孙中伟就上述增资事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10 月 26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事宜予以备案。 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 2020 年 10 月 28 日出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名册》《股份变动明细》及《权益交割清单》,上述增资涉及股份已完成 交割。 2020 年 11 月 25 日,天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126 号), 经审验,截至 2020 年 10 月 23 日,发行人已收到成千亿缴纳的认购新增注册资 本的全部出资 3,500 万元,其中 72.9167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 公积,全部为货币出资。 3-3-2-4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钜宝信泰 1,537.1875 43.0233 2 孙中伟 876.5625 24.5335 3 嘉美盛 420.0000 11.7551 4 温美婵 281.2500 7.8717 5 嘉美惠 280.0000 7.8367 6 陈凯华 105.0000 2.9388 7 成千亿 72.9167 2.0408 合计 3,572.9167 100.0000 8. 2020 年 12 月,终止挂牌后第三次增资 2020 年 12 月 20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 于《关于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等议案,决议以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11 年 30 日总股本 3,572.9167 万股为基数,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10 股,共计转增 3,572.9167 万股,转股后发行人的总股本为 7,145.8334 万股, 注册资本为 7,145.8334 万元。 同日,发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孙中伟就上述增资事宜签署章程修正案。 2020 年 12 月 22 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事宜予以备案。 根据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于 2020 年 12 月 24 日出具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 司股东名册》《股份变动明细》及《权益交割清单》,上述增资涉及股份已完成 交割。 2021 年 1 月 29 日,天健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9 号),经审 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24 日止,发行人已将资本公积 35,729,167.00 元转增实收 资本 35,729,167.00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发行人股本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钜宝信泰 3,074.3750 43.0233 2 孙中伟 1,753.1250 24.5335 3-3-2-4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3 嘉美盛 840.0000 11.7551 4 温美婵 562.5000 7.8717 5 嘉美惠 560.0000 7.8367 6 陈凯华 210.0000 2.9388 7 成千亿 145.8334 2.0408 合计 7,145.8334 100.0000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 效;发行人历次股权/股份变动均已依法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签署相关协议 等,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 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的质押、冻结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股东出具的声明、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的《非上 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权益交割清单》等文件,访谈发行人股东,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发行人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 存在冻结、质押等权利限制,亦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四)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情况说明 1.2020 年 10 月,发行人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成千亿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的股东为成千亿,其基本情况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资格。 根据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增资协议及本所律师对实际控制人、成千 亿及成千亿合伙人的访谈,为更好的推进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提升公司的综合竞 争力,发行人以增资的方式引入新增股东成千亿;基于公司所属行业发展前景、 经营业绩的增长、成长性及每股净资产值等综合因素并经发行人与成千亿协商, 增资价格确定为 48 元/股。 经本所律师查验,成千亿原合伙人陈思佳存在代他人持有成千亿财产份额的 情形,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五)发 行人股东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财产份额代持及解除情况”。另经本所律师查验,前 述财产份额代持情形已于 2021 年 3 月解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成 3-3-2-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千亿合伙人所持有的财产份额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为他人代持的情 形。 2.2020 年 12 月,发行人通过嘉美盛实施股权激励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20 年通过嘉美盛实施股权激励新增 13 名间接股 东,其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发行人间接股东的资格。间接股东基本情况如 下: 在发行人处担任 获授财产份额 对应发行人股份 占发行人间 序号 合伙人名称 资金来源 的职务 (万元) 数量(万股) 接股份比例 1 孙刚 董事、财务总监 自有资金 25.8333 35.0000 0.9796% 2 周传人 副总经理 自有资金 6.6429 9.0000 0.2519% 3 王秋蓉 董事会秘书 自有资金 5.9048 8.0000 0.2239% 4 钟志源 副总经理 自有资金 5.9048 8.0000 0.2239% 5 吴俊纬 总监级骨干 自有资金 2.9524 4.0000 0.1120% 6 洪世鹏 经理级骨干 自有资金 1.8452 2.5000 0.0700% 7 段启焕 总监级骨干 自有资金 1.4762 2.0000 0.0560% 8 肖丽娇 经理级骨干 自有资金 0.8857 1.2000 0.0336% 9 周志捷 经理级骨干 自有资金 0.8857 1.2000 0.0336% 10 冯经春 经理级骨干 自有资金 0.8857 1.2000 0.0336% 11 肖卫 总监级骨干 自有资金 0.8857 1.2000 0.0336% 12 黄奕霖 主管级骨干 自有资金 0.7381 1.0000 0.0280% 13 黄俊云 经理级骨干 自有资金 0.7381 1.0000 0.0280% 合计 - 55.5786 75.3000 2.1100% 本次股权激励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 股东/(五)关于员工持股平台的专项核查”。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董事及副总 经理温美婵持有成千亿 20%的财产份额,成千亿有限合伙人孙慕华担任发行人 监事,发行人独立董事吴辉持有成千亿合伙人于清教控制的北京海融惠达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1%的股权并担任监事。此外,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通过嘉美盛实 施股权激励新增的间接股东包含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除上述情形外,成千亿、2020 年 12 月员工持股平台嘉美盛新增间接股东与 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本次发行上市聘请的中介机构 3-3-2-4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均不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 (五) 发行人股东历史沿革中存在的财产份额代持及解除情况 1.嘉美惠的财产份额代持及解除情况 2019 年 12 月,发行人在对核心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时,出于为发行人上市前 吸引外部高端管理及技术人才预留股权激励权益之考虑,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温美 婵委托吴世基、任桂芳及褚艳秋代其持有嘉美惠部分财产份额。2019 年 12 月 13 日,受发行人指定,发行人时任董事兼总经理吴世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任桂 芳和时任监事褚艳秋出资设立嘉美惠,出资额为 175 万元;2019 年 12 月 18 日, 嘉美惠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将嘉美惠的出资额从 175 万元增加至 200 万元,新增 的出资额由吴世基全额认缴。 本次增资完成后,吴世基、任桂芳和褚艳秋在嘉美惠中名义持有的财产份额、 因股权激励而实际持有财产份额及代温美婵持有财产份额的具体情况如下: 合伙人姓名 名义出资额(万元) 实际出资额(万元) 代为出资额(万元) 吴世基 150.00 75.00 75.00 任桂芳 25.00 3.00 22.00 褚艳秋 25.00 - 25.00 合计 200.00 78.00 122.00 根据《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 年 6 月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 ——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吴世基、任桂芳、褚艳 秋与温美婵经协商一致,决定解除上述财产份额代持。 2021 年 4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 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方案二>之调整方案》, 对吴世基和任桂芳的股权激励方案予以调整、确认。同日,嘉美惠全体合伙人作 出决议,同意吴世基、任桂芳、褚艳秋将其代温美婵所持嘉美惠 37.5%、11%、 12.5%的财产份额分别以 75 万元、22 万元、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温美婵,并同 意温美婵作为普通合伙人担任嘉美惠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时,吴世基、任桂芳、 褚艳秋与温美婵签署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嘉美惠合伙协议,并就上述财产份 额代持的解除还原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3-2-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温美婵、吴世基、任桂芳、褚艳秋就上述财产份额代持还原事宜签署的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和承诺函,及本所律师对前述人员的访谈,嘉美惠上述财产份 额代持已经解除且不存在纠纷,上述财产份额代持还原后嘉美惠各合伙人不存在 代他人持有嘉美惠财产份额的情形。 2.成千亿的财产份额代持及解除情况 2020 年 10 月 19 日,罗予含、陈思佳、孙慕华、王艳春等 10 人签署成千亿 合伙协议,共同出资成立成千亿,设立时的出资额为 3,500 万元,其中王艳春认 缴出资额为 100 万元。王艳春因个人原因未实际缴纳出资,并将其所持财产份额 分别转让给罗予含、孙慕华,该等财产份额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已于 2020 年 11 月 3 日完成。 上述财产份额转让完成后,成千亿的合伙人及其出资情况、份额持有比例如 下: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罗予含 普通合伙人 250.0000 7.1429 陈思佳 有限合伙人 1,300.0000 37.1429 孙慕华 有限合伙人 650.0000 18.5714 黄新 有限合伙人 500.0000 14.2857 于清教 有限合伙人 300.0000 8.5714 郑楚锋 有限合伙人 200.0000 5.7143 黄浩聪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571 刘瑾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571 丁爱军 有限合伙人 100.0000 2.8571 合计 - 3,500.0000 100.00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在合伙人人员名单及出资份额尚未完全协商一致的情况 下,为尽早设立成千亿作为投资主体并完成向发行人的增资,部分出资人经协商 后约定先由陈思佳作为名义合伙人先完成合伙企业设立,并尽快完成对发行人的 增资。成千亿成立时财产份额代持安排如下: 序号 名义合伙人 实际出资人 代为出资额(万元) 代持比例(%) 3-3-2-4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名义合伙人 实际出资人 代为出资额(万元) 代持比例(%) 1 赫连建慧 700.0000 20.0000 2 刘陵刚 200.0000 5.7143 3 陈思佳 王艳玲 200.0000 5.7143 4 周军 100.0000 2.8571 5 杨权山 100.0000 2.8571 合计 1,300.0000 37.1428 经成千亿名义合伙人陈思佳与实际出资人协商,各方决定将名义合伙人代持 的成千亿的财产份额还原给实际出资人。赫连建慧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对成千亿 的投资,经其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温美婵协商,温美婵同意以赫连建慧向成千亿 实际出资原价受让赫连建慧实际持有的全部成千亿财产份额。 2021 年 3 月 24 日,成千亿作出合伙决议,同意名义合伙人陈思佳将其代刘 陵刚、王艳玲、周军、杨权山、赫连建慧持有的财产份额分别以 1 元价格转让给 刘陵刚、王艳玲、周军、杨权山、温美婵。同日,陈思佳、赫连建慧与刘陵刚、 王艳玲、周军、杨权山分别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陈思佳将其代刘 陵刚、王艳玲、周军、杨权山持有的财产份额分别以 1 元价格转让给刘陵刚、王 艳玲、周军、杨权山;陈思佳、赫连建慧与温美婵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书》, 约定陈思佳将其代赫连建慧持有的财产份额以 700 万元价格转让给温美婵。同 日,成千亿全体合伙人签署了新的合伙协议。 2021 年 3 月 25 日,成千亿就上述财产份额代持解除还原办理了相应的工商 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陈思佳、上述实际出资人及温美婵就上述财产份额代持还原事宜签署的 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和确认函,及本所律师对上述人员的访谈,成千亿上述财产份 额代持已经解除且不存在纠纷,代持还原后成千亿各合伙人不存在代他人代持有 财产份额的情形。 综上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美惠、成千亿合伙人的财产份 额代持情形均已解除,代持形成及解除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涉及财产份额代 持的各方均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除上述财产份额代持情形外,发行人历 史沿革中不存在其他股权/股份代持情形。 3-3-2-4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现行公司章程,截至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序 公司 经营范围 号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售;新能源产品、 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电池、储能电 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软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再回收利用技术 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销售;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 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与销售;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 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 研发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 转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 1 发行人 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 子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零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 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 电器的生产;动力电池的生产与制造;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电池 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生产;电动 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 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生产;太阳能配件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 家用电器生产。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销售;新能源产品、电子产 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营电子商务;电子产品的 2 电小二 网上销售;科技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商务信息咨询。许 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审批文件方可经营: 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生产。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 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 电池、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生产与销售;软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 池的再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生产制造与销售;电池 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生产 与销售;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 华宝 3 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 储能 技术开发与销售;太阳能配件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软件技术服 务,软件技术转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 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 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家用电器生产、零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重大业务合同、《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及发 3-3-2-5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电池储能类 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3.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与业务相关的资质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已 经获得的经营许可和资质如下: 序号 持有人 证书名称 编号 有效期限 颁证机关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 华宝 GR20184420060 2018.10.16- 员会、深圳市财政委 1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新能 2 2021.10.15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华宝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2 05035670 长期 -— 新能 案登记表 华宝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 91440300580086 2020.06.21-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3 新能 记回执 65P001X 2025.06.20 理信息平台 海关注册编码 华宝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440316527Z 4 长期 福中海关 新能 发货人备案回执 检验检疫备案号 4708608566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 5 电小二 05001204 长期 - 案登记表 海关注册编码 海关进出口货物收 4403160B6J 6 电小二 长期 福强海关 发货人备案回执 检验检疫备案号 4700655926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经营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行人实 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没有超出上述经核准登记的范围。 (二)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之外从事经营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境外律师的境外法律意见,报告期内,发行 人在中国大陆之外拥有 8 家境外子公司,分别为一级子公司香港华宝、二级子公 司 Jackery US、Generark US、Jackery Cayman、Jackery Japan、Generark Japan、 Jackery Australia 及 Jackery UK。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Jackery Cayman 已注销,其余 7 家境外子公司的基本信息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 的主要财产/(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均通过 上述 7 家境外子公司进行。 3-3-2-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 香港华宝 2015 年 9 月 18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华宝有限核发《企业 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501151 号),对华宝有限在香港新设 “香港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予以备案。香港华宝投资总额为 0.12903 万美元, 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销售及经营进出口业务,锂电池、充电器及其他新能源产 品、其他电子产品的销售。 2015 年 10 月 12 日,华宝有限就其向香港华宝上述出资办理了外汇业务登 记。 2016 年 5 月 24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华宝有限核发《企业 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600555 号),对香港华宝投资总额增 至 80.12903 万美元(由华宝有限出资)的变更予以备案。 2016 年 6 月 28 日,华宝有限就其向香港华宝上述增资办理了外汇业务登记。 2018 年 9 月 27 日,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向华宝新能核发《企业 境外投资证书》(境外投资证第 N4403201800576 号),对投资主体由深圳市华 宝新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予以备案。 2021 年 2 月 10 日,深圳市商务局向华宝新能核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境 外投资证第 N4403202100111 号),对香港华宝投资总额增至 100.12903 万美元 (由华宝新能出资)的变更予以备案。 2021 年 4 月 16 日,深圳发改委向华宝新能出具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 书》(深发改境外备[2021]0173 号),对华宝新能向香港华宝增资 20 万美元予 以备案。 2021 年 6 月 15 日,华宝新能就其向香港华宝上述增资办理了外汇业务登记。 经本所律师查验,华宝新能 2015 年设立香港华宝及 2016 年对香港华宝增资 时,未能按照当时有效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深圳发 改委进行备案。根据现行有效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对于未取得备案通 知书而实施项目的情形,备案机关可责令投资主体中止或停止实施该项目并限期 改正,对投资主体及有关责任人处以警告。 本所律师于 2021 年 2 月 19 日电话咨询深圳发改委,工作人员答复对于设立 3-3-2-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时未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情况,可以增资的方式对项目进行备案,不会对曾 经未办理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的情形予以处罚。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宝新能未因上述程序瑕疵被深圳发改委 要求其中止或停止实施项目,华宝新能及相关人员亦未不存在被深圳发改委处罚 的情形;同时,华宝新能已就其向香港华宝增资 20 万美元事宜在深圳发改委完 成备案,并取得了备案文件。 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已就发行人上述未在深圳发改委办 理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手续出具了《关于未办理发改委境外直接投资备案事项之承 诺函》,如发行人因未办理发改委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手续而被主管机关处罚或造 成公司其他损失的,其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由此受到的 损失,且不会因此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宝新能未因在香港 华宝设立及首次增资时的程序瑕疵而被深圳发改委要求中止或停止香港华宝项 目,亦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且发行人已经就香港华宝第二次增资事宜在深圳发 改委办理了备案,前述程序瑕疵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法律障 碍。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华宝于 2015 年 9 月 30 日依香港法律合法地注册 成立;香港华宝的业务性质为电子产品销售,报告期内香港华宝合法经营,已获 得与公司运营有关的执照,在香港不存在任何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和执行案件。 2. 境外二级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说明、各境外二级子公司所在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境 外法律意见及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报告期内,香港华宝拥有全资子公司 Jackery US、Generark US、Jackery Japan、Generark Japan、Jackery Australia、Jackery UK 及 Jackery Cayman。除已注销的 Jackery Cayman 外,发行人通过香港华宝收购或 新设 Jackery US、Generark US、Jackery Japan、Generark Japan、Jackery Australia 及 Jackery UK 等 6 家境外二级子公司,该等收购或新设事宜均已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填报了《境外中资企业再投资报告表》。 根据美国 Jackery 法律意见书、美国 Generark 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尽职调查备 忘录,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US 和 Generark US 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具有良 3-3-2-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好信誉,且在加利福尼亚州拥有外来公司资格并具有良好信誉;在美国获得了开 展经营所需所有执照和许可证;未涉及任何诉讼、仲裁,无论上述诉讼、仲裁是 正在进行、还是尚未裁决。 根据日本 Jackery 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Japan 根据日本法律 成立,有效存续;自成立以来,未从事任何超出经营范围或不符合日本法律的业 务,目前 Jackery Japan 开展的业务不需要任何资质、注册登记或政府批准;从 未涉及诉讼、仲裁、监管程序、行政程序、判决、处罚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澳洲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Australia 的设立和存续符合 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Jackery Australia 的主要业务为便携储能产品在澳洲市场 的线上与线下销售,此业务不需要特殊的资质证书和法律资格,公司的经营情况 符合公司章程以及澳洲当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在维州各级法院以及联邦法院无诉 讼记录;不存在因违反有关海关监管、对外贸易、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 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信息安全等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调查或处 罚,或涉及诉讼、仲裁或任何重大侵权责任的情形。 根据日本 Generark 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截至报告期末,Generark Japan 根据日本法律成立,有效存续;Generark Japan 经营范围符合日本法律,自成立 以来,未从事任何超出上述业务范围或不符合日本法律的业务;Generark Japan 除有租赁办公室之外,没有雇员,没有开展实质性经营活动;从未涉及诉讼、仲 裁、监管程序、行政程序、判决、处罚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 根据英国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UK 在英国注册成立,根据英 国法律有效存续;没有雇用任何员工;Jackery UK 处于休眠状态且尚未开始营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Jackery Cayman 存续期间股东及董事的确认及开曼 法律意见书,报告期内,Jackery Cayman 无经营活动,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法 院登记簿没有披露任何以 Jackery Cayman 作为被告或答辩人的令状、原诉传票、 原诉动议、申请书(包括任何清盘申请书)、反诉或第三方通知,亦无任何以 Jackery Cayman 作为被告或答辩人的、有待开曼群岛大法院开庭审理的经修订的 原诉程序;根据 Jackery Cayman 的清算报告,Jackery Cayman 解散前无负债,清 算资产美元由其唯一股东香港华宝承继;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解散证明书》,Jackery Cayman 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注销。 3-3-2-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三) 发行人业务的变更情况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范围变化 情况如下: 序号 登记日 经营范围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售;新能源产 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电池、 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软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再回 收利用技术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销售;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 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与销售;电动汽车充/换 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 1 2018.01.01 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研发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生产;动力电池的生产 与制造;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 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生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 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 能单元的生产。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售;新能源产 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电池、 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软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再回 收利用技术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销售;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 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与销售;电动汽车充/换 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 2 2018.01.30 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研发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许可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生产;动力电池的生产 与制造;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 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生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 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 能单元的生产;太阳能配件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售;新能源产 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电池、 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软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再回 收利用技术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销售;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 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与销售;电动汽车充/换 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 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研发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转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 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 3 2020.11.06 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零售。(以上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 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生产;动力电池 的生产与制造;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 逆变柜/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生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 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 储能单元的生产;太阳能配件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家用电 器生产。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经营范围的变更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认, 3-3-2-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并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最近两 年经营范围的变更不构成主营业务变更,发行人最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一直为锂电 池储能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根据《审计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如下: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营业收入(元) 1,069,959,829.56 318,968,563.07 205,481,487.58 主营业务收入(元) 1,068,626,348.21 316,737,547.01 192,644,877.37 主营业务收入占比(%) 99.88 99.30 93.75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资质文件,发行人为合 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期限为永续经营,已经取得了其生产经营所需要的 经营许可和资质。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不存在法律、法规 和发行人《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主要生产经营性资产被 实施查封、扣押、拍卖等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亦不存在被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禁止、限制开展经营业务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 人的主要关联方及关联关系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钜宝信泰系发行人控股股东,孙中伟先生、 温美婵女士系发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3-2-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外,其他持有发行 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嘉美盛 直接持有发行人 11.7551%股份的股东 2 嘉美惠 直接持有发行人 7.8367%股份的股东 嘉美盛、嘉美惠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 股东/(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3. 发行人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3 家一级子公 司、6 家二级子公司,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部分。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序号 姓名 任职情况 1 孙中伟 董事长 2 温美婵 副董事长、副总经理 3 吴世基 董事、总经理 4 孙刚 董事、财务总监 5 李斐 独立董事 6 牛强 独立董事 7 吴辉 独立董事 8 孙慕华 监事 9 吴宗林 监事 10 楚婷 职工监事、监事会主席 11 周传人 副总经理 12 钟志源 副总经理 13 王秋蓉 董事会秘书 3-3-2-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5. 关联自然人 发行人的关联自然人包括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前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其中,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 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自 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之外的企业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孙中伟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温美婵持 1 钜宝信泰 股 30%,并担任监事 孙中伟持有其 26.0428%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 2 嘉美盛 伙人;温美婵持有其 40.9734%的财产份额 3 嘉美惠 温美婵持有其 61%的财产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4 香港有限 温美婵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 深圳卓易智信管理咨询有 发行人董事、财务总监孙刚持股 100%;孙刚配偶汪宇 5 限公司 航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孙刚母亲孙桂凤担任监事 北京伊维规划设计研究院 6 发行人独立董事吴辉持股 5%,并担任执行董事、经理 有限公司 北京宇博立方咨询有限公 7 发行人独立董事吴辉持股 50% 司 北京伊维碳科管理咨询有 发行人独立董事吴辉担任副总经理,吴辉之母杨俊贞持 8 限公司 股 60%,并任执行董事、经理 新余飞年达投资管理有限 9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斐持股 42.2604%,为其第一大股东 公司 深圳市富瑞德投资管理有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斐之妻李飞持股 80%,并担任执行董 10 限公司 事、总经理 深圳华惠圣泰商贸有限责 发行人外部监事孙慕华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11 任公司 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弟孙中国持股 75%,并担任 12 上海派平商贸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中滕瑞海置业(深圳)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持股 80%,并担任 13 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持股 69%,并担任 深圳汉匠国实业发展有限 14 执行董事、总经理;原监事褚艳秋持股 31%,并担任监 公司 事 深圳新华泰和文化传媒有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持股 15%,并担任 15 限公司 董事 深圳骐麟优宝科技有限公 16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担任董事长 司 骐麟文化产业投资(深圳) 17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担任董事 有限公司 3-3-2-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中康骐麟健康产业管理 18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担任董事、总经理 (深圳)有限公司 广东骐麟东富置业有限公 19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担任董事 司 辽宁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传人之父周家槟持有其 2.2950%的股 20 司 份,并担任董事、副总经理 7. 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状态 孙中伟曾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已于 2020.07 1 万拓电子 总经理 注销 已于 2018.08 2 万拓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孙中伟曾持股 100%,并担任董事 解散 孙中伟之弟孙中国曾持股 90%并担任 已于 2019.07 3 深圳尚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孙中伟之母褚奎 转让 英曾持股 10%并担任监事 孙中伟之弟孙中国曾持股 50%,并担 已于 2018.01 4 深圳三合泰通讯有限公司 任监事;孙中伟之母褚奎英曾担任执 转让 行董事、总经理 孙中伟之弟孙中国持股 100%,并担任 已于 2019.06 5 深圳华和泰能源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 注销 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持股 15%,并担任 已于 2019.07 6 深圳藏富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注销 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持股 10%,并担任 已于 2019.07 7 深圳藏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 注销 深圳市拓普电子商务有限公 孙中伟之妹孙忠娜曾持股 80%,并担 已于 2021.04 8 司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转让并离任 监事吴宗林曾持股 50%,并担任执行 深圳市便利电电子商务有限 已于 2018.03 9 董事、总经理;原监事褚艳秋曾持股 公司 注销 50%,并担任监事 监事吴宗林曾持股 50%,并担任执行 深圳市爱配电子商务有限公 已于 2018.02 10 董事、总经理;原监事褚艳秋曾持股 司 注销 50%,并担任监事 原监事褚艳秋姐妹褚红伍曾持股 20%, 已于 2019.12 11 广州舜科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并担任董事 转让 敬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已于 2018.04 12 (HELLO POWER CO. 董事、总经理吴世基持股 40% 注销 LTD.) 发行人副总经理周传人持股 100%,并 已于 2021.03 13 深圳市求道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转让,并离任 副总经理周传人之父周家槟持股 30%, 已于 2017.09 14 吉林市思凯电子有限公司 并任总经理 注销 已于 2021.03 深圳市寻米农业发展有限公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王秋蓉曾持股 15 离任,于 司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021.04 转让 董事会秘书王秋蓉之妹王晓红持股 已于 2018.09 16 南昌市创乐美贸易有限公司 84%,并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注销 3-3-2-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状态 发行人董事会秘书王秋蓉姐妹王晓红 已于 2021.03 17 江西善行饲料销售有限公司 曾持股 40%,并担任执行董事 转让,并离任 深圳市仙迪化妆品股份有限 独立董事李斐持股 0.65%,曾担任副总 已于 2020.09 18 公司 经理、董事会秘书,现任助理总经理 离任高管 深圳市牛大状信息科技有限 独立董事牛强曾持股 49%,并担任总 已于 2019.12 19 公司 经理 注销 已于 2019.01 20 冯先广 发行人原副总经理 离任 已于 2018.12 21 雷松波 发行人原董事 离任 发行人原董事雷松波持股 100%,并担 雷松波已于 22 优智联 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2018.12 离任 Usmart Power Technology 雷松波已于 发行人原董事雷松波持股 100%,并担 23 Co., Ltd.(优智联电源技术有 2018.12 离任 任董事 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 已于 2020.11 24 周永力 发行人原董事 离任 INFOT TECHNOLOGY 周永力已于 25 LIMITED(英孚信科技术有 发行人原董事周永力持股 100% 2020.11 离任 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 已于 2020.11 26 黄少葵 发行人原监事 离任 已于 2020.12 27 任桂芳 发行人原董事、财务负责人 离任 香港华宝的曾经的全资子公司,发行 已于 2020.07 28 Jackery Cayman 人曾经的二级子公司 注销 已于 2021.03 29 褚艳秋 发行人原监事 离任 零一科技有限公司 褚艳秋已于 发行人原监事褚艳秋持股 100%,并担 30 (ZERONE TECHNOLOGY 2021.03 离任 任董事 LIMITED) 发行人监事 发行人原监事褚艳秋配偶王锦中持股 褚艳秋已于 6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褚艳 31 深圳市金圣德科技有限公司 2021.03 离任 秋配偶之弟王锦富持股 40%,并担任 发行人监事 监事 发行人原监事褚艳秋配偶之弟王锦富 褚艳秋已于 深圳市亿祥云天科技有限公 持股 7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32 2021.03 离任 司 发行人原监事褚艳秋配偶王锦中持股 发行人监事 30% 褚艳秋已于 发行人原监事褚艳秋姐妹褚红伍持股 33 深圳市爱痕迹科技有限公司 2021.03 离任 98%,并担任监事 发行人监事 发行人原监事褚艳秋姐妹褚红伍的配 褚艳秋已于 34 深圳市德品通电子有限公司 偶张鹏持股 100%,并担任执行董事、 2021.03 离任 总经理 发行人监事 褚艳秋已于 发行人原监事褚艳秋姐妹褚红伍的配 35 深圳市泓鑫电子有限公司 2021.03 离任 偶张鹏持股 51% 发行人监事 3-3-2-6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8. 其他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终止 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侄孙超持股 1 威曦科技 已于 2021.03 注销 10%,并担任执行董事、总经理。 (二)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 发行人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该等子公司相互之间 的关联交易在《审计报告》中已做合并,本律师工作报告下述披露的关联交易中 不包含该部分内容。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 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 采购商品和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 金额 关联方名称 项目 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交易金额 31.83 341.80 498.62 占同类产品 威曦科技 数据线材 0.71% 14.28% 32.78% 采购的比例 占当期营业 0.07% 2.09% 3.62% 成本比例 交易金额 - 0.01 - 占同类产品 PCB 板 - 0.00% - 采购的比例 占当期营业 - 0.00% - 成本比例 优智联 交易金额 - 7.31 20.14 占同类产品 服务费 - 3.15% 10.80% 采购的比例 占当期营业 - 0.04% 0.15% 成本比例 经本所律师查验,威曦科技为发行人数据线的供应商,2018 年 12 月,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之一孙中伟之侄子孙超投资入股威曦科技,持有其 10%股权,并 担任该公司总经理。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及审慎性原则,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对 2018 年发行人与威曦科技发生的交易进行了追认,并批准了发行人 2019 年发行人与威曦科技和优智联的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了发行人 2020 年发行人与 3-3-2-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威曦科技的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 发行人向威曦科技采购的产品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该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合理 性,采购单价由发行人与威曦科技参考同期市场价格并根据产品规格、型号、采 购量等综合因素协商确定,定价公允。由于经营亏损,威曦科技已于 2021 年 3 月 30 日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因此,发行人已不存在继 续与威曦科技发生关联交易的情况。 2. 出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 金额 项目 名称 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交易金额 - 7.24 1.80 充电宝 PCBA 占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 - 3.25% 0.14% 板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0.02% 0.01% 优智联 交易金额 - 33.02 4.72 模具租赁 占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 - 100.00% 100.00%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0.10% 0.02% 交易金额 - - 0.06 便携储能产 褚宏琳 占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 - - 0.00% 品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 - 0.00% 交易金额 57.33 - - Jackery 便携储能产 占同类产品销售的比例 0.06% - - Australia 品 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 0.05% - - 注:褚宏琳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中伟之表弟,公司原监事褚艳秋之弟。 (1)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向原董事雷松波实际控制的公司优智联采购及销售 商品并接受咨询服务,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 2018 年发行人与优 智联发生的交易进行了追认,并批准了 2019 年发行人与威曦科技和优智联的关 联交易预计发生额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发行人向优智联采购及销售的商 品及服务与发行人业务相关,发行人向优智联出租的模具系发行人因产品停产而 闲置的模具,该等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价格由发行人和优智联参考同 期市场价格并根据产品规格、型号、采购或销售量、服务内容等协商确定,定价 3-3-2-6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公允。自 2020 年 1 月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与优智联发生 关联交易的情形。 (2)褚宏琳在报告期内自发行人经营的网上店铺购买了储能产品。褚宏琳 向发行人购买产品的价格为同期市场价格,价格公允。发行人于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所发生 的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该议案对该笔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3)2020 年,发行人向 Jackery Australia 销售便携储能产品,同年 11 月,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香港华宝收购 Jackery Australia100%的股份,该收购完成后, Jackery Australia 成为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二级子公司。发行人向 Jackery Australia 销售的产品与发行人业务相关,该关联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交易价格 由发行人和 Jackery Australia 参考同期市场价格并根据产品规格、型号、采购或 销售量、服务内容等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于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 确认的议案》,该议案对该笔关联交易予以确认。 3. 关联担保——发行人作为被担保方 单位:万元 最高担保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金额 孙中伟 1. 1,500.00 800.00 2018.06.25 2019.03.22 温美婵 孙中伟 2. 200.00 100.00 2018.06.25 2019.06.20 温美婵 孙中伟 3. 温美婵 300.00 300.00 2018.11.30 2019.11.30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孙中伟 4. 300.00 300.00 2019.03.29 2020.03.30 温美婵 孙中伟 5. 温美婵 500.00 500.00 2019.11.13 2020.11.16 深圳市高新投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 3-3-2-6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孙中伟 6. 温美婵 300.00 300.00 2019.12.24 2020.12.24 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孙中伟 7. 温美婵 500.00 500.00 2020.01.17 2021.01.17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 孙中伟 8. 1,500.00 1,000.00 2020.01.16 2021.01.18 温美婵 孙中伟 9. 1,000.00 400.00 2020.04.29 2021.04.27 温美婵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关联担保的主债务均已履行完毕。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分别由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第十三次、第十九次、第二十次、第二十三次、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六次和 第二十八会议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4. 关联方资金拆借 单位:万元 拆借 主体 关联方 起始日 还款日 利息 资金拆借的原因 金额 资金拆入 报告期前暂未清理的 香港 香港 622.73 2016.06.17 2018.12.31 无息 关联方往来款,已于 华宝 有限 2018 年末清理完毕 报告期前暂未清理的 华宝 万拓电子 9.24 2016.12.29 2018.05.03 无息 关联方往来款,已于 新能 2018 年度清理完毕 资金拆出 华宝新能向万拓电子 华宝 万拓 提供临时借款,用于万 1.02 2019.07.05 2019.11.30 无息 新能 电子 拓电子为华宝新能代 付支付管理人员工资 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 就上述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况发表如下意见:针对报告期内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发行人已进行整改和规范,该等情形未对发行人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亦未对发行 人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综合考虑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 3-3-2-6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等因素,不构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向关联方拆出的资金均已结清,虽未支付 利息费用,但因其涉及期间较短且金额较小,未对发行人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亦 不构成对发行人经营业务的重大不利影响。据此,发行人上述的资金拆借情形不 会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5. 其他关联交易 单位:万元 主体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华宝 万拓电子代华宝新能支 万拓电子 - 6.98 14.00 新能 付管理人员工资 华宝 万拓电子代华宝新能支 万拓电子 - 29.49 37.53 新能 付房租及物业费 华宝 华宝新能代孙中伟扣缴 孙中伟 10.74 - - 新能 股份转让产生的个税款 华宝新能代嘉美盛为合 华宝 嘉美盛 伙人代扣财产份额转让 12.89 - - 新能 产生的个税款 电小二为嘉美盛代付银 电小二 嘉美盛 - 5.00 - 行账户预存款 经核查,万拓电子已于 2020 年 7 月注销,华宝新能已不存在由万拓电子代 付管理人员工资、房租及物业费的情形,截至报告期末,不存在由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为华宝新能承担员工工资的情形;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代关联方垫 付的税款或银行预存款等款项均于发生当年完成清理,相关垫付款项金额较低, 未对发行人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亦不构成对发行人经营业务的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全体独立董事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并就 就上资金垫付情况发表如下意见:针对报告期内资金垫付的情形,发行人已进行 整改和规范,该等情形未对发行人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亦未对发行人经营业务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综合考虑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不构 成对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资金垫付情形不会构成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6.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关联方款项 3-3-2-6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关联方 名称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其他 楚婷 - - 3.50 0.18 - - 应收 款 周传人 - - 9.51 0.48 - - 合计 - - 13.01 0.65 - - (2)应付关联方款项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优智联 - - 146.14 其他应付款 万拓电子 - - 14.00 威曦科技 - 8.19 74.43 应付账款 优智联 - 0.01 - 合计 - 8.21 234.57 7.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1,520.35 356.55 363.25 (三) 关联交易公允性、已履行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上述关联交易分别由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第十三次、第十九次、第二十次、第二十三次、第二十五次、第二十六次和 第二十八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确认。 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关 于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所发生的 关联交易确认的议案》,确认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与关联方所发生的关联 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原则确定,公平合理, 不会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 东合法权益的情形,不存在交易不真实、定价不公允及影响公司独立性及日常经 营的情形。 3-3-2-6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发行人按照公平、 公正、自愿的原则开展,关联交易的发生具有必要性,交易价格公允,未对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关于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关联方资金拆借及资金垫付情况,发行人已进行整改和规范,该 等情形未对发行人资产造成重大损失,亦未对发行人经营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综合考虑其形成的原因及性质、时间及频率、金额及比例等因素,不构成对 内控制度有效性的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的关联交易 占同类交易比例较小,发行人的主要业务也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 赖,未损害发行人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显 失公平的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利益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规范关联交易的措施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及将在本次上市完 成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已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制度及其他公允决策程序进行了规定,且上 述章程、议事规则及制度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据此,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章程、议事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 规定合法、有效。 除制定上述内部制度之外,发行人控股股东钜宝信泰和实际控制人孙中伟先 生、温美婵女士均出具了《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联方以 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在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中已 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 3-3-2-6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 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任何公司及其他 任何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免与发行人之 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市场化原则和 公允定价原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 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与批准程序及 信息披露义务。 3. 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权利,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股东 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本企业/本人承诺及促使相关企业严格遵 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 利益。 4. 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忠实履行上述承 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相关企业违反上述 承诺导致发行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 同业竞争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详见本节之“(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部分所述),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况。 (六)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避免发生与发行人同业竞争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钜 宝信泰及实际控制人孙中伟先生、温美婵女士均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 诺》,承诺如下: “1. 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 从事或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 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且未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 或类似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 3-3-2-6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本企业/本 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 益的经营活动;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 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直接或间接 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 何业务及活动,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 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 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 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 助; 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认为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从事了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 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及 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企业/本 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 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发行 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或其控股 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 5.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 使其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 他关联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3-3-2-6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6.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企业/本人及本企业/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本人将尽最大努 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 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企业/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发行人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7. 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企业/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 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 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 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企业/本人不再系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承诺函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七) 发行人对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已作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查验,《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已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内容、 金额和规范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或承诺予以充分披露,发行人关于关 联交易与同业竞争所披露的内容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查验并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无自有的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 (二) 房屋租赁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基于生产、运营需要承租 的房产合计 34 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租赁期 用途 号 (㎡) 备案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2020.03.01- 生产 已备 1 1,761.22 投资集团有限 能 华繁路嘉安达科技 2025.02.28 经营 案 3-3-2-7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租赁期 用途 号 (㎡) 备案 公司 工业园第七栋第二 层厂房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华繁路嘉安达科技 华宝新 2020.03.01- 生产 已备 2 投资集团有限 工业园第七栋第三 821.5 能 2025.02.28 经营 案 公司 层(北分隔体)厂 房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华繁路嘉安达科技 2020.03.01- 生产 已备 3 投资集团有限 939.72 能 工业园第七栋第三 2025.02.28 经营 案 公司 层南侧厂房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华繁路嘉安达科技 2020.06.01- 已备 4 投资集团有限 1,178.32 仓库 能 工业园第七栋第四 2023.05.31 案 公司 层厂房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华繁路嘉安达科技 2020.03.01- 已备 5 投资集团有限 894.5 仓库 能 工业园第七栋第五 2025.02.28 案 公司 层南侧厂房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华宝新 下横朗第二工业区 2019.12.1- 厂房 已备 6 翁银城 2,486.8 能 鑫城工业园厂房 4 2021.11.30 仓库 案 栋 3、4 楼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 深圳市美达投 华宝新 浪街道华荣路旁联 2020.09.14- 已备 7 资发展有限公 1,755 仓库 能 建科技工业园厂房 2023.09.13 案 司 第 1 栋第 6 层 深圳市龙华区福城 深圳市佳进光 华宝新 街道茜坑社区观澜 2021.05-18- 已备 8 电技术有限公 2,500 仓库 能 大道 69 号 G 栋厂 2024.01.31 案 司 房一楼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街道华繁路 110 号 2020.09.01- 已备 9 投资集团有限 1,670.47 办公 能 嘉安达大厦 2021.08.31 案 公司 2101-08 号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街道华繁路 110 号 2021.05.10- 已备 10 投资集团有限 1,162.5 办公 能 嘉安达大厦第 19 2024.05.09 案 公司 层 01-06 号 待取 龙华区国际创新中 深圳市龙华区 得权 华宝新 心(汇德大厦)26 2021.04.06- 11 政府物业管理 1,787.08 办公 属证 能 层 2601、2602、 2026.04.05 中心 书后 2603B 办理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 深圳市硅谷动 华宝新 街道三联社区锦华 2020.01.01- 已备 12 力产业园运营 695.92 办公 能 发工业园 3 栋硅谷 2021.12.31 案 有限公司 大院 T1 楼 7 楼 3-3-2-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租赁期 用途 号 (㎡) 备案 707、708、709 房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街道华繁路 110 号 2021.05.10- 已备 13 投资集团有限 电小二 507.97 办公 嘉安达大厦第 19 2024.05.09 案 公司 层 07-08 号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华繁路嘉安达科技 2021.11.15 生产 不适 14 投资集团有限 9,727.16 能 工业园第四栋第一 前交付 经营 用 公司 至四层 光明区光明高新园 招商局光明科 华宝新 2020.11.26- 办公 不适 15 招商局智慧城 A4 约 23,368 技园有限公司 能 2021.10.31 厂房 用 栋 5F-12F、14F-16F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办事处华繁路嘉安 华宝新 2021.01.01- 未备 16 投资集团有限 达科技工业园宿舍 103.2 宿舍 能 2021.12.31 案 公司 A319、B701、511、 522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办事处华繁路嘉安 2020.12.01- 未备 17 投资集团有限 25.8 宿舍 能 达科技工业园宿舍 2021.12.31 案 公司 A612 深圳市华区大浪办 事处华繁路嘉安达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科技工业园宿舍 2021.01.01- 未备 18 投资集团有限 359.6 宿舍 能 A720、723、727、 2021.12.31 案 公司 B424、501-506、 513-515 深圳市华区大浪办 事处华繁路嘉安达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科技工业园宿舍 2021.01.01- 未备 19 投资集团有限 232.2 宿舍 能 B512、517、520、 2021.12.31 案 公司 523、524、526、724、 725、727 深圳市华区大浪办 深圳市嘉安达 华宝新 事处华繁路嘉安达 2021.01.01- 未备 20 投资集团有限 50 宿舍 能 科技工业园宿舍 2021.12.31 案 公司 B706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 深圳市美达投 华宝新 浪街道华荣路旁联 2021.03.16- 未备 21 资发展有限公 73.48 宿舍 能 建科技工业园 1 号 2022.03.15 案 司 宿舍楼 1#629、630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 深圳市美达投 浪街道华荣路旁联 华宝新 2020.09.14- 已备 22 资发展有限公 建科技工业园 2 宿 477.62 宿舍 能 2021.09.13 案 司 舍楼 2#438、601、 602、605-613、736 深圳市美达投 华宝新 深圳市龙华新区大 2021.01.01- 已备 23 183.7 宿舍 资发展有限公 能 浪街道华荣路旁联 2021.12.31 案 3-3-2-7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承租方 位置 租赁期 用途 号 (㎡) 备案 司 建科技工业园 2 宿 舍楼 2#814、819、 820、821、823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养生圆 华宝新 2021.05.19- 未备 24 悠山美地家园 4A 81.05 宿舍 实业有限公司 能 2022.05.18 案 座 2C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养生圆 华宝新 2021.06.03- 未备 25 悠山美地家园 4A 86.44 宿舍 实业有限公司 能 2022.06.02 案 座 2D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恒冠投 华宝新 横朗社区同富裕工 2021.03.11- 未备 26 资发展有限公 42.99 宿舍 能 业园第 19 栋第 5 层 2021.09.10 案 司 502 房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 深圳市恒冠投 华宝新 横朗社区同富裕工 2021.03.17- 未备 27 资发展有限公 41.33 宿舍 能 业园第 19 栋第 5 层 2021.09.16 案 司 505 房 深圳市龙华区宝能 科技园南区宝能华 佳公寓 A2 栋 B 座 深圳市龙华人 华宝新 (E 栋)公寓栋 2018.11.1- 未备 28 才安居有限公 342.96 住房 能 2609、2701 号房/A3 2021.10.31 案 司 栋(G 栋)公寓栋 1303、1305、1306 号 Castro Warm 48531 Warm Springs, LLC Jackery Springs Blvd, Suite 2020.12.01- 办公 不适 29 约 357 US 408, Fremont, CA 2023.12.31 仓储 用 等 94539 48521 Warm Castro Warm Springs, LLC Jackery Springs Blvd, 2021.06.01- 临时 不适 30 约 449.46 US Suites 309 and 312, 2021.07.31 仓储 用 等 Fremont, CA 94539 TOKYU 日本东京港区新桥 LAND Jackery 2020.11.01- 不适 31 1 丁目 11 番地 2 号 57.92 办公 CORPORATI Japan 2022.10.30 用 ON 2层 TOKYU 日本东京港区新桥 LAND Jackery 2021.06.01- 不适 32 1 丁目 11 番地 2 号 59.39 办公 CORPORATI Japan 2023.05.31 用 ON 4层 SAIGOKU Jackery 日本埼玉县川口市 2021.06.01- 不适 33 271 仓库 Ltd. Japan 安行领根岸 1059 2021.12.31 用 3-7-11 Tokan Dai Ke Jia Grand Castle #301, Generar 2020.12.14- 不适 34 Higashi-Ikebukuro, 30.83 办公 (戴可佳) k Japan 2022.12.13 用 Toshima-ku, Tokyo, Japan 上述表格第 1-7、9-10、13-25、31-34 项的出租人均为租赁房产的房产所有 3-3-2-7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权人。 上述表格第 8 项租赁房产的房产所有权人为永升亮玩具(深圳)有限公司。 永升亮玩具(深圳)有限公司已出具《同意(转租、改变房屋用途)证明书》。 根据《房屋租赁凭证》(深房租龙华 2021000819),该租赁房产已出租给深圳 市佳进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 2021 年 2 月 1 日至 2024 年 1 月 31 日。 上述表格第 11 项租赁房产系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该房产不动产登记尚 在办理中,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 年 2 月 26 日发布的《深圳市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办法(修订版)》,创新型产业用房 房源信息及租售信息由市产业用房供需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深圳市产 业用地用房供需服务平台(pnr.sz.gov.cn/d-cyyf)的公示信息,该房产所属建筑 物汇德大厦 13-44 层的产权主体为深圳市龙华区政府物业管理中心。 上述表格第 12 项租赁房产的房产所有权人为锦华发工业发展(深圳)有限 公司。根据《房屋租赁凭证》(深房租龙华 2016000897),锦华发工业发展(深 圳)有限公司已将该租赁房产所属建筑物整体出租给深圳市硅谷动力产业园运营 有限公司,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4 日。 上述表格第 14 项为发行人与出租人签订的《深圳市嘉安达投资集团有限公 司嘉安达科技工业园租赁意向书》,根据该意向书,双方约定在 2021 年 10 月 1 日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出租人应当在 2021 年 11 月 15 日前交付嘉安达 科技园工业园四栋一、二、三、四层厂房。 上述表格第 15 项为发行人为实施募投项目签署的《房屋承租意向书》,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房产所述建设项目尚未完工。招商局光明科技园 有限公司已经就该房产所属建设项目取得了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表格第 26、27 项租赁房产无权属证书,为历史遗留违法建筑。该两处 房产为发行人为其员工提供的住宿,如因权属瑕疵导致该两处房产不能继续租 用,发行人可为其员工另行租赁住房,不会因此给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 利影响。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办的网站“龙华政府在线” (www.szlhq.gov.cn)公布显示,上述表格第 28 项租赁房产宝能华佳公寓所在的 3-3-2-7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宝能科技园项目属于龙华区 2018 年第一季度保障性安居工程,责任单位为龙华 区住房和建设局。 根据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上述表格第 29、30 项租赁房产的全体出租方 Castro Warm Springs, LLC、P6WS, LLC、Mark O. Quam、Bellosguardo, LLC、 Wallace Warm Springs, LLC、Thomas A. Lynch, Trustee of the Thomas A. Lynch 2007 Living Trust 以共同租赁的方式拥有该房屋。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承租意向书合法、有效, 对合同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尽管发行人租赁的部分房屋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 手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 另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就发行人存在上述部分租赁合同未办理租赁备案登 记手续事宜承诺如下: “1. 如因发行人承租的房屋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 理房屋租赁备案,而致使发行人无法继续承租该等房屋,给发行人正常经营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向发行人补偿,且不会因此向发 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2. 如因发行人承租的房屋未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房屋租赁备案被主管部门处罚或由此受到其他损失的,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 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由此受到的损失,且不会因此向发行人主张任何权利。”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香港华宝、Generark US、Jackery Australia 及 Jackery UK 无租赁房产。 (三) 发行人拥有的知识产权 1. 专利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共拥 有境内已授予专利 109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 经本所律师查验专利证书、手续合格通知书及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的中 国及多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系统(http://cpquery.cnipa.gov.cn)检索,并依据国家 知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2021 年 5 月 24 日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确 3-3-2-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专利权系依法取得,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转让、 许可他人使用该等专利的权利,该等专利权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的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已取得的境外已授予专利共计 63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 2. 注册商标专用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共拥有 境内注册商标 204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 经本所律师查验《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注册商标变更通知》及 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网站(http://sbj.cnipa.gov.cn/)检索,并依据国家知 识产权局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2021 年 6 月 8 日出具的《商标档案》及发行人 的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述境内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系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该等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根据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及其子公司境外专利的证明》,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已取得的境外注册商标共计 77 项,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 3.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 8 项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计算机软件著作 登记 权利 首次发 取得 登记号 软件名称 号 权登记证书号 日期 人 表日期 方式 软著登字第 2014SR1 2014. 华宝 原始 1 电源管理软件V1.0 未发表 0864548号 95315 12.15 新能 取得 软著登字第 2014SR1 电源温度监测软件 2014. 华宝 原始 2 未发表 0864557号 95324 V1.0 12.15 新能 取得 软著登字第 2014SR1 2014. 华宝 原始 3 电源测试软件V1.0 未发表 0864628号 95395 12.15 新能 取得 软著登字第 2014SR1 电池电量测量软件 2014. 华宝 原始 4 未发表 0864629号 95396 V1.0 12.15 新能 取得 软著登字第 2020SR1 HTE037储能电源 2020. 华宝 原始 5 未发表 5901659号 022963 控制软件v1.0 09.01 新能 取得 软著登字第 2020SR1 HTE052储能电源 2020. 华宝 原始 6 未发表 5944280号 065584 充电控制软件V1.0 09.09 新能 取得 软著登字第 2020SR1 E240储能电池系统 2020. 华宝 原始 7 未发表 5951805号 073109 安全管理软件V1.0 09.10 新能 取得 3-3-2-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软著登字第 2020SR0 电小二OMS订单管 2020. 电小 原始 8 未发表 5776288号 897592 理系统V1.0 08.07 二 取得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法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 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 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及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 (http://www.ccopyright.com.cn/)检索,并依据发行人确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上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系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不存在权属纠纷。 4、域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并 实际用于网站运营的域名共 6 个,具体情况如下: 网站备案/ 序号 域名 域名持有者 域名到期日期 主办单位名称 许可证号 粤 ICP 备 1 hello-tech.com 发行人 2030.09.08 发行人 13084034 号-3 粤 ICP 备 2 hijackery.cn 发行人 2023.08.20 发行人 13084034 号-2 3 jackery.jp 发行人 2022.11.03 - - 粤 ICP 备 4 dx2.cn 电小二 2030.03.09 电小二 19151961 号-1 5 jackery.com Jackery US 2022.02.07 - - 6 generark.com Generark US 2026.03.18 - -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域名系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依法取得,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 发行人的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主要固定资产清单、本所律师抽查部分重 大固定资产的购买合同及发票,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生产经 营设备为机器设备、办公设备、机动车辆等,该等生产经营设备由发行人通过购 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 (五) 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 3-3-2-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的对外投资情况如下: 1. 电小二 经本所律师查验工商档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电小二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319306677C 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4.10.11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华繁路 110 号嘉安达大厦 1907 法定代表人 孙中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销售;新能源产品、 电子产品的研发与销售;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经营电子商务; 电子产品的网上销售;科技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经营范围 商务信息咨询;科技信息咨询;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商务信 息咨询。许可经营项目:以下项目涉及应取得许可审批的,须凭相关 审批文件方可经营: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生产。 股权比例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2. 华宝储能 经本所律师查验工商档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截至本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华宝储能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深圳市华宝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KWB90Y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21.01.18 注册地址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横朗社区金鑫城工业区 1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 孙中伟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 永续经营 3-3-2-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登记状态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一般经营项目: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 进出口;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生产与销售;软件开发; 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再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 池的生产制造与销售;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 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 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 经营范围 储能单元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 太阳能配件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 术转让,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 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 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家用电器生产、零售。(以上法律、行 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比例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3. 香港华宝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香港华宝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公司名称 香港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 2291721 已发行股本 810,000 股普通股 成立日期 2015.09.30 Unit 38, 10/F, Block D, Mai Tak Industrial Building, No. 221 Wai Yip 注册地址 Street, Kwun Tong, Kowloon, Hong Kong 股权结构 发行人持有 100%股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香港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香港华宝仅有一名股 东,发行人持有香港华宝 810,000 股普通股,发行人对其所拥有香港华宝之全部 股权并没有予以抵押、质押、设立任何权利限制、第三方权利或存在委托持股、 信托持股或其他特殊利益安排的情形,没有索赔、留置或债务负担,亦没有任何 隐名股东对发行人持有的香港华宝股份拥有实益权益。 4. Jackery US 根据美国 Jackery 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US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Jackery Inc. 公司注册号 5218679 3-3-2-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已发行股本 4000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0.00001 美元) 成立日期 2012.09.27 注册地址 3500 South Dupont Highway, City of Dover, County of Kent, DE, 19901 主要经营地址 48531 Warm Springs Blvd 408 Fremont, CA 94539-7793 股权结构 香港华宝持有 100%股权 根据美国 Jackery 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截至报告期末, Jackery US 全部 4,000 股股份由香港华宝持有,任何发行在外股份均不存在抵押、 信托契据、质押、担保权益、转让、存放安排、押记或产权负担、留置权或其他 类型的优先安排。 5. Generark US 根据美国 Generark 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截至报告期末, Generark US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Generark Energy Inc. 公司注册号 3066518 已发行股本 5000 股普通股(每股面值 1 美元) 成立日期 2020.06.15 注册地址 16192 Coastal Hwy, Lewes, DE 19958, County of Sussex. 股权结构 香港华宝持有 100%股权 根据美国 Generark 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截至报告期末, Generark US 全部 5,000 股股份由香港华宝持有,任何发行在外股份均不存在抵 押、信托契据、质押、担保权益、转让、存放安排、押记或产权负担、留置权或 其他类型的优先安排。 6. Jackery Japan 根据日本 Jackery 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Japan 的基本情况如 下: 公司名称 株式会社 Jackery Japan 公司注册号 0110-01-130062 已发行股本 500 股 3-3-2-8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成立日期 2019.09.20 注册地址 1-11-2 I/O Shimbashi, Shimbashi, Minato-ku, Tokyo, Japan 股权结构 香港华宝持有 100%股权 根据日本 Jackery 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香港华宝合法持有 Jackery Japan 全部 500 股股份,该等股份没有被质押或扣押。 7. Generark Japan 根据日本 Generark 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Generark Japan 的 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株式会社 Generark Energy 公司注册号 0104-01-131648 已发行股本 10 股 成立日期 2017.05.19 3-7-11 Tokan Grand Castle #301, Higashi-Ikebukuro, Toshima-ku, 注册地址 Tokyo, Japan 股权结构 香港华宝持有 100%股权 根据日本 Generark 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1 月 26 日,香港华宝合法持 有 Generark Japan 全部 10 股股份,该等股份没有被质押或扣押。 8. Jackery Australia 根据澳洲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Australia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Jackery Australia Pty Ltd 公司注册号 626066902 发行股本 10,000 股普通股 成立日期 2018.05.09 注册地址 39 Antibes Street, Parkdale VIC 3195 股权结构 香港华宝持有 100%股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澳洲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香港华宝拥有 Jackery Australia 100%的股份,该等股份上无冻结、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无潜在纠 纷。 3-3-2-8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 Jackery UK 根据英国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UK 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Jackery UK LTD 公司注册号 13075001 发行股本 100 股普通股 成立日期 2020.12.10 注册地址 Unit 2, Second Floor, 39-41 High Street, New Malden, London KT3 4BY 股权结构 香港华宝持有 100%股权 根据英国法律意见书,截至报告期末,Jackery UK 的股份已发行给香港华宝, 并以其名义注册,Jackery UK 的法定登记簿没有记录公司股份的任何质押或限制 情况。 (六) 发行人主要财产权利受限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书面确认、境外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合法拥有与其生产经 营有关的房屋使用权、专利、注册商标、生产设备等主要财产,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的财产权和使用权不存在受到限制的情况,该等主要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 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 重大合同 1. 线上平台合同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线上平台合同情况 如下: 序 签订主体 合同相对方 主要内容 签订日/合同期限 号 自服务实际开通 乙方:阿里巴巴(深圳)技术 天猫平台向商户提供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有限公司; 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及 月 31 日终止。服 1 电小二 丙方: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 与此相关的软件服 务期可自动续展 司; 务、二级域名服务、 至 次 年 12 月 31 丁方: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积分系统软件服务等 日,以此类推 甲方: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 提供开通店铺服务, 自首个服务期缴 2 电小二 子商务有限公司(京东网站所 通过“京东平台”发 费权限开通之日 3-3-2-8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签订主体 合同相对方 主要内容 签订日/合同期限 号 有者) 布商品信息、服务信 起至最近一年的 3 乙方:江苏京东旭科信息技术 息及提供售后服务等 月 31 日止,每次 有限公司(京东网站技术服务 延展期限均为一 提供者) 年 采购电小二移动电源 的产品在京东运营的 2020 年 4 月 1 日 或与第三方合作的所 -2020 年 12 月 31 3 电小二 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 有网站、APP、微信 日止。有效期可自 小程序及其他线上渠 动延长 90 天 道,线下实体门店再 销售 Jackery 提供亚马逊的开店、 自服务使用注册 US 4 Amazon.com Services LLC 物流、广告、交易处 之日生效,长期有 Generark US 理服务 效 提供亚马逊的开店、 自服务使用注册 Jackery 亚 马 逊 日 本 公 司 ( Amazon 5 物流、商品推广和销 之日生效,长期有 Japan Japan G.K) 售合作伙伴 API 服务 效 为合同约定的位于 https://jackery.myshop 自 2019 年 9 月 26 Jackery ify.com 网 址 的 商 店 6 Shopify Inc 日起至一年,长期 US 提供托管、软件和商 有效 务服务 为合同约定的位于 https://jackery-japan. 自 2020 年 9 月 16 Jackery Shopify Commerce Singapore 7 myshopify.com 网 址 日起至一年,长期 Japan Pte. Ltd 的商店提供托管、软 有效 件和商务服务 为店家提供线上 自账户开通之日 (“在线服务”)和/ Generark 起至取消账户并 8 Shopify Inc 或线下(”POS”服 US 终止服务条款为 务)向买家销售产品 止 和服务 2020 年 2 月 27 日 为 Jackery Japan 在日 起至一年,期满前 Jackery 本乐天、日本雅虎线 1 个月如双方未协 9 有限会社 Saigoku Japan 上开立店铺提供服务 议解除本协议,本 [注] 协议期满自动延 长一年,以此类推 注:021 年 3 月 3 日,有限会社 Saigoku 向 Jackery Japan 转让其在日本雅虎的店铺“Jackery Japan PayPay モール店(Jackery Japan PayPay 商城店)”,此后,该店铺归 Jackery Japan 运营。 2. 线下渠道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的线下渠道销售合同主要包括: 3-3-2-8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签订主体 客户 销售内容 合同期限 JVCKENWOOD 2019.09.02-2020.03.31, 1 Jackery US 便携储能产品 Corporation 期满自动延期一年 2 香港华宝 Kashima Trading Company 便携储能产品 2020.08.03-2021.10.31 3 香港华宝 Kashima Trading Company 便携储能产品 2020.03.19-2021.03.31 2020.9.20-2023.9.19 4 华宝新能 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 便携储能产品补充协议期限: 2020.12.10-2025.12.9 Clas Ohlson(Shanghai)Co 2017.07.31,有效期 5 5 香港华宝 充电宝产品 Ltd 年 注:(1)Kashima Trading Company 与香港华宝根据便携储能产品的不同型号分别签订 合同;(2)华宝新能与沃太能源南通有限公司补充协议约定了定制化便携储能产品的委托 开发事项。 3. 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 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的采购合同主要包括: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2018.09.07,有效期两年,期 1 华宝新能 深圳拓邦股份有限公司 逆变器 满自动续期 12 个月 2 华宝新能 惠州拓邦电气有限公司 逆变器 2019.12.11,长期有效 3 华宝新能 郑州比克电池有限公司 电芯 2018.06.01-2021.05.31 深圳市比克动力电池有 4 华宝新能 电芯 2018.01.19,长期有效 限公司 深圳市光瑞实业有限公 5 Jackery US 太阳能板 2020.07.17,长期有效 司 深圳市跃成能源科技有 6 华宝新能 电芯 2020.06.05,长期有效 限公司 东莞市蓝谷塑胶科技有 7 华宝新能 结构件 2019.07.17,长期有效 限公司 2018.07.10,有效期一年,期 满自动延长一年。 乐金化学(南京)信息电 8 华宝新能 电芯 合同届满前 30 日内,双方均 子材料有限公司 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本合同 自动延长一年,以此类推。 深圳市航嘉驰源电气股 9 华宝新能 充电器 2019.11.21,长期有效 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易脉国际物流有 国际运输及 10 Jackery US 2020.06.01-2021.06.01 限公司 清关服务 国际运输及 Jackery 深圳市博易通供应链有 11 清关服务 2019.10.15-2020.10.15 Japan 限公司 (头程) Jackery 深圳市博易通供应链有 国际运输及 2020.10.15-2021.10.15, 12 Japan 限公司 清关服务 有效期一年 3-3-2-8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签订主体 供应商 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海外仓) 深圳市迪晟能源技术有 13 Jackery US 太阳能板 2020.07.17,长期有效 限公司 常州武进中瑞电子科技 14 华宝新能 电芯 2020.05.28,长期有效 股份有限公司 便携储能 惠州市威德盛科技有限 15 华宝新能 PCBA 板及 2018.07.13,长期有效 公司 逆变器 深圳市英辉源电子有限 16 华宝新能 充电器 2019.07.02,长期有效 公司 海外仓的物 17 Jackery US D Element Group LLC 流及仓储服 2019.11.4,长期有效 务 联动天翼新能源有限公 18 华宝新能 电芯 2020.12.16,长期有效 司 4. 授信、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授信、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授信、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如下: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500 万元授信 2020 年 1 月 3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华宝新能签署《授信 协议》(编号:755XY2019035484),约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 1,500 万元,授信 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3 日至 2021 年 1 月 2 日。 2020 年 1 月 3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温美婵签署《最高额 抵押合同》(编号:755XY201903548403),由温美婵为《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19035484)项下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期间从 2020 年 1 月 3 日 至《授信协议》项下授信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抵押物为深圳市福田区香蜜 湖路与侨香路交汇处金地网球花园 12 号楼 1-16B 房产(深房地字第 3000697156 号 ) 。 同 日 , 孙 中 伟 、 温 美 婵 分 别 签 署 编 号 为 “ 755XY201903548401 ” “ 755XY201903548402”《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19035484)项下所有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 2020 年 1 月 3 日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或其他融资或该行受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到期 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三年。 2020 年 1 月 16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华宝新能签署《借款 合同》(编号:755HT2020009977),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借款期限 3-3-2-8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为 2020 年 1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该合同属于《授信协议》(编号: 755XY2019035484)项下具体合同。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借款合同》(编号: 755HT2020009977)项下的全部还款义务。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500 万元借款 2020 年 1 月 6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华宝新能、孙 中伟签署《云快贷款借款合同》(编号:2020-0177-228414(孙中伟)),借款 额度为人民币 500 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自 2020 年 1 月 17 日至 2021 年 1 月 17 日。 2020 年 1 月 6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与深圳市中小企 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签署《云快贷借款保证合同》(编号:2020-0177-228414(孙 中伟)),由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云快贷款借款合同》(编号: 2020-0177-228414(孙中伟))和该合同项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云快贷”额度 借款支用单》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 2020 年 1 月 6 日至借款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云快贷款借款合同》(编 号:2020-0177-228414(孙中伟))项下全部还款义务。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 1,000 万元授信 2020 年 4 月 27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华宝新能签署《授 信额度协议》(编号:2020 圳中银华普额协字第 7000092 号),约定授信额度 为人民币 1,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27 日。 2020 年 4 月 27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孙中伟及其配偶 温美婵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2020 圳中银华普保字第 000092 号), 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由孙中伟、温美婵为《授信额度 协议》(编号:2020 圳中银华普额协字第 7000092 号)及依据该协议已经和将 要签署的单项协议项下实际发生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上述债权 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2020 年 4 月 27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华支行与华宝新能签署《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2020 圳中银华普借字第 000092 号),借款金额为人 3-3-2-8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民币 40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20 年 4 月 29 日至 2021 年 4 月 29 日。该合同属于 《授信额度协议》(编号:2020 圳中银华普额协字第 7000092 号)项下的单项 协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履行完毕《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 号:2020 圳中银华普借字第 000092 号)项下全部还款义务。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法 有效,不存在诉讼、仲裁、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 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 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报告期内, 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和关联担保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 同业竞争/(二)报告期内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 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担保的情况。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 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基本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前五名情况 2020.12.31 序号 款项性质 欠款方 账面余额(元) 1 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龙华区税务局 14,372,827.75 2 押金保证金 深圳市嘉安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809,211.44 3 押金保证金 招商局光明科技园有限公司 500,000.00 4 押金保证金 深圳市美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220,401.84 5 押金保证金 刘猛勇 200,000.00 3-3-2-8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合计 - 16,102,441.03 2. 其他应付款情况 单位:元 序号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1 应付股利 - 15,000,000.00 - 2 押金保证金 - - 1,260,000.00 3 应付暂收款 208,359.35 190,415.26 509,391.55 合计 208,359.33 15,190,415.26 1,769,391.55 根据《审计报告》,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系发行人 在正常经营中产生的款项,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增资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 的股本及演变”。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历次增资均已依法 履行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办理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合法、有效。 2.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报告期内无股权收购行为。 3. 发行人境外一级子公司香港华宝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香港华宝收购 Jackery US、Jackery Cayman 2018 年 9 月 28 日,香港华宝与陈凯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香港华宝以 40 万美元收购陈凯华持有 Jackery US 30%的股份及 Jackery Cayman 29.99%的股 份。本次收购完成后,Jackery US、Jackery Cayman 成为香港华宝的全资子公司。 (2)香港华宝注销 Jackery Cayman 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于 2020 年 4 月 23 日出具《解散证明书》,Jackery Cayman 于 2020 年 7 月 8 日注销。 (3)香港华宝收购 Generark Japan 2020 年 8 月 15 日,香港华宝与纪若商事株式会社签署《关于株式会社 Housedog 之股份转让协议》,香港华宝以 150 万日元受让纪若商事株式会社持 有株式会社 Housedog 100%的股份。2020 年 11 月 27 日,株式会社 Housedog 更 3-3-2-8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名为“株式会社 Generark Energy”。本次收购完成后,香港华宝持有 Generark Japan100%的股份。 (4)香港华宝收购 Jackery Australia 2020 年 11 月 18 日,香港华宝与 YANG ZHENGPING 签署《关于 JACKERY AUSTRALIATRALIA PTY LTD 之股份转让协议》,香港华宝以 97,517.56 美元 受让 YANG ZHENGPING 持有 Jackery Australia 100%的股份。本次收购完成后, 香港华宝持有 Jackery Australia100%的股份。 (二) 发行人出售重大资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出售重大资产情形。 (三) 发行人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除本次发行上市外,发行人未有其他 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或拟进行中国证监会相关 规范性文件所界定之重大购买、出售资产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的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发行人设立以来公司章程的制定及修改 1.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6 年 8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2. 发行人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自发行人设立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公司章程发生过 7 次修订,历次修订经股东大会审议或追认通过并 办理了工商备案,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时间 修订内容 注册地址变更为“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 1 2017.07.25 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七第二、三层” 变更经营范围,增加“太阳能配件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 2 2018.01.24 造” 3 2020.08.03 注册资本变更为“3,500 万元人民币” 4 2020.10.23 注册资本变更为“3,572.9167 万元人民币” 3-3-2-8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营范围变更,一般经营项目增加“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转让, 电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 发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 5 2020.11.06 服务,电子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零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 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 经营项目增加“家用电器生产” 增加了独立董事、变更为董事会成员数量,修改了利润分配决议 6 2020.11.17 方式 7 2020.12.20 注册资本变更为“7,145.8334 万元人民币” (二)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内容的合法性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内容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内容。 (三) 《公司章程(草案)》的制定 经本所律师查验,为适应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需要,发行人根据《公司法》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发行人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章程(草案)》,《公司 章程(草案)》已由 2021 年 2 月 25 日召开的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发行人完成本次发行上市之日生效适用。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 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系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规 则制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设置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和监事会等决策、监督机构,并对其职权作出了明确的划分。 1. 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按照《公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 2. 董事会是发行人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发行人董事由股东大 会选举产生或更换,董事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发行人现有 7 名董事,设董事 长 1 名,副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发行人已经建立了独立董事、董事会秘 书制度。发行人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 委员会,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公司章程》、相关议事规则及内部制度行 使职权。 3-3-2-9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 监事会是发行人的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发行人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其中股东代表监事 2 名,职工代表监 事 1 名。职工代表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 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有效运作,发行 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议事规则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制定了《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并经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且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实施上述规则。该等议事规 则的内容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情况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召开 18 次股东大 会、32 次董事会和 14 次监事会。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授权、会议表 决和决议内容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法律障碍的 情形。 (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及重大决策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会 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 会及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及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3-2-9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发行人现任 董事会成员共计 7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 6 名,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具体任职情况 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中伟为董事,第二 孙中伟 董事长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任孙中伟为董事长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世基为董事,第二 吴世基 董事兼任总经理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吴世基为总经理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温美婵为董事,第二 温美婵 副董事长兼任副总经理 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温美婵为副董事长并聘任 温美婵为副总经理 2020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刚为董事,第二届 孙刚 董事兼任财务总监 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孙刚为财务总监 李斐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李斐为独立董事 牛强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牛强为独立董事 吴辉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辉为独立董事 王秋蓉 董事会秘书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王秋蓉为董事会秘书 钟志源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钟志源为副总经理 周传人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周传人为副总经理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楚婷为职工代表监事, 楚婷 监事会主席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选举楚婷为监事会主席 吴宗林 监事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宗林为监事 孙慕华 监事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慕华为监事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 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律师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及查询中国 证监会网站、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市场禁入决定 和行政处罚决定,查询信用中国、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 台、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网络平 台公示信息,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 职资格,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3-3-2-9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规定。 (二)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 根据发行人最近两年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职工代 表大会决议,发行人最近两年以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如下: 1. 董事会的变化 2019 年 1 月,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成员为孙中伟先生、温美婵女士、吴世 基先生、周永力先生、任桂芳女士。 2020 年 11 月,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中伟先生、 温美婵女士、吴世基先生、任桂芳女士、李斐先生、牛强先生、吴辉先生为第二 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李斐先生、牛强先生、吴辉先生为独立董事。 2020 年 12 月,任桂芳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发行人召开 2020 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刚先生为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 监事会的变化 2019 年 1 月,发行人监事会成员为褚艳秋女士(职工代表监事)、黄少葵 先生、吴宗林先生。 2020 年 10 月,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楚婷女士为 第二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11 月,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褚艳秋女士、 吴宗林先生为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021 年 3 月,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慕华女士为 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9 年 1 月,吴世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冯先广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温 美婵女士为董事会秘书,任桂芳女士为财务总监。 2019 年 1 月,副总经理冯先广先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副总经理职务。 2020 年 8 月,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聘任王秋蓉女士 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1 月,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吴世基先生为公 3-3-2-9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司总经理,聘任温美婵女士、钟志源先生、周传人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任 桂芳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聘任王秋蓉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2020 年 12 月,任桂芳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发行人召开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聘任孙刚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主要系基于内部选任提拔 及外部聘任专业人员充实公司管理团队、提升公司管理水平,该等变更有助于公 司进一步完善及规范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构成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 两年所发生的变化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且履 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最近两年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有的变化和增加属于正常调整所致,不构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重大不利变化。 (三)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 3 名独立董事,分别为李斐先生、 牛强先生、吴辉先生,均经发行人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其中,李斐先生为符合中 国证监会要求的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总数三分之一以上。同时, 发行人制定了《独立董事工作细则》,该细则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选举与罢 免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文件及独立董事声明等文件并经本所律 师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董事的设立、任职资格及职权范围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1.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料及出具的确认文件、《审计报告》及《纳税鉴证 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执行的境内主要税 种及适用的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3-3-2-9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25%、20%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 应税收入按 17%、16%、13%、6%的税 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收入 率计算销项税,并按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 的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缴增值税;出口 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货物享受“免抵退”税收政策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存在执行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的情况,具 体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发行人 15.00% 15.00% 15.00% 电小二 25.00% 20.00% 2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法 律法规的规定。 2. 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税务资料及出具的确认文件、《审计报告》及《纳税鉴证 报告》,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及适用的税率如下: 纳税主体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纳税所得额 200 万港 纳 税 所得 额 200 万 港 纳 税 所 得 额 200 万 币以内适用 8.25%, 币 以 内 适 用 8.25% , 港 币 以 内 适 用 香港华宝 200 万港元以上适用 200 万 港 元 以 上 适 用 8.25%,200 万港元 16.50% 16.50% 以上适用 16.50% 州所得税:适用各州的 州所得税:适用各州 Jackery US 州所得税:适用各州 所得税率计缴联邦所 的所得税率计缴联 的所得税率计缴联邦 得税:21% 邦所得税:21% 所得税:21% Generark US 不适用 不适用 法人税率为 23.20%, 法人税率为 23.20%, 另外有地方法人税、事 Jackery Japan 另外有地方法人税、 业税、住民税、地方法 不适用 事业税、住民税、地 人特别税等 方法人特别税等 Generark Japan [注] 不适用 Jackery Australia 26.00% 不适用 不适用 Jackery UK [注] 19.00% 不适用 不适用 3-3-2-9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Jackery Cayman [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注:Generark Japan、Jackery UK 目前尚未开展实际业务经营;Jackery Cayman 注册地 在开曼群岛,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根据香港税务局相关规定,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实行利 得税两级制,200 万港元(含 200 万港元)以下利润按照 8.25%征税,超过部分按照 16.50% 征税。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如下: 1. 2018 年 10 月 16 日,发行人获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 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核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44200602),有效期为三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报 告期内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15%。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小二 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且在 2019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0 万元,符合《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13 号)的相关规定,享受年应纳税所得额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3.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 知》(财税[2016]36 号),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报告期内,公 司取得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享受增值税零税率优惠政策。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符 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 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收到的政府补助情况如下: 1. 2020 年度政府补助情况 2020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3-3-2-9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深圳市 2020 年 华宝 《深圳市 2020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一 1 度企业稳岗补贴 21,684.08 新能 批)》 (第一批) 深圳市 2020 年 电小 《深圳市 2020 年度企业稳岗补贴公示(第二 2 度企业稳岗补贴 1,796.96 二 批)》 (第二批)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 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 4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 展专项资金(境内上市和挂牌资助等 4 类) 2019 年龙华区 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 华宝 产业发展专项资 3 180,000.00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新能 金(贷款利息补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贴类)资助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华 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 复函》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2018 年龙华区 华宝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4 企业研发投入激 290,600.00 新能 号) 励资助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情况说明》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2018 年下半年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华宝 5 出口信用保险保 56,468.00 号) 新能 费资助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协助确认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贴证明文件的复 函》 深圳市参保企业 华宝 《深圳市参保企业失业保险费拟返还公示 6 失业保险费返还 374,856.97 新能 (第四批)》 (第四批) 龙华区 全年 产业发 贡献 19,500.00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华宝 展专项 奖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7 新能 资金-工 四季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业稳增 度稳 42,000.00 号) 长资助 增长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华 龙华区产业发展 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 华宝 8 专项资金-外贸 519,300.00 复函》 新能 稳增长资助 华宝 2018 年深圳市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9 58,000.00 新能 第二批专利申请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 3-3-2-9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资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8 号)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办理 2018 年深圳市第二 批专利申请资助款领款手续的通知》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 号) 2020 年小型微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扶持计划操作规 华宝 10 型企业银行贷款 60,000.00 程》(深工信规〔2019〕13 号) 新能 担保费资助计划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 2020 年民营及 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小型微型企 业银行贷款担保费资助计划的通知》 2020 年深圳市 工业设计发展扶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20 年深圳市工业 华宝 11 持计划第一批资 50,000.00 设计发展扶持计划第一批拟资助项目公示的 新能 助项目(红点设 通知》 计奖)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 2018 年深圳市 华宝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8 12 第二批境外商标 24,800.00 新能 号) 资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 2018 年深 圳市第二批境外商标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 深圳市 2020 年 华宝 度中小微企业加 《深圳市 2020 年度中小微企业加发稳岗补贴 13 24,915.00 新能 发稳岗补贴(第 (第一批)公示》 一批)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 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7〕4 号)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 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1 号) 《龙华区助力企业应对疫情若干措施》(深 龙华府办〔2020〕1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0 年产 2020 年产业发 华宝 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等 4 类)拟 14 展专项资金-出 80,218.00 新能 资助名单的通知》 口信用保险资助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华 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 复函》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 2020 年产业发 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 华宝 展专项资金-企 15 160,000.00 4 号) 新能 业信息化建设资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 助 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1 号) 3-3-2-9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深龙华府办规〔2017〕3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0 年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技术改造等四类)拟 资助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华 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 复函》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科技 2019 年度企业 创新规〔2019〕2 号) 华宝 16 研究开发计划第 341,000.00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 2019 年度企业 新能 二批资助 研究开发计划第二批公示企业预先提交申请 材料和资金拨付材料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龙华区产业发展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华宝 17 专项资金-工业 210,000.00 号) 新能 稳增长奖励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华 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 复函》 《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小微 深圳市应对新冠 企业贷款贴息项目实施办法》(深工信规 肺炎疫情中小微 华宝 〔2020〕3 号) 18 企业贷款贴息项 38,500.00 新能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下达应对新冠肺炎 目第五批资助计 疫情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第五批资助计 划 划的通知》 深圳市 2020 年 电小 度中小微企业加 《深圳市 2020 年度中小微企业加发稳岗补贴 19 2,453.00 二 发稳岗补贴(第 (第一批)公示》 一批)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 2018 年深圳市 电小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8 20 第二批境外商标 5,000.00 二 号) 资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 2018 年深 圳市第二批境外商标资助领款手续的通知》 36,680.00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 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 2020 年产业发 4 号) 华宝 展专项资金(支 21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0 年产 新能 持企业开拓境内 71,250.00 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 外市场)资 资助类第一批)拟资助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3-3-2-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华 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 复函》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 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2017〕 4 号)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金融业分项实施 细则》(深龙华府办规〔2018〕1 号) 《深圳市龙华区关于提振商贸业消费的若干 措施》 《龙华区助力企业应对疫情的若干措施》(深 2020 年产业发 龙华府办〔2020〕1 号) 华宝 展专项资金(贷 22 81,000.00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示 2020 年产 新能 款利息补贴类) 业发展专项资金(贷款利息补贴等八类)拟 资助 资助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认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 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华 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 复函》 2019 年中央外 经贸发展专项资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 2019 年度中央外经贸发 华宝 23 金(支持外贸中 173,415.00 展专项资金(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 新能 小企业开拓市场 助事项)拟资助情况公示的通知》 资助事项)资助 2. 2019 年度政府补助情况 2019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国外发明专利 25,000.00 资助 《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 龙华区 知识产权规范 法》(深龙华办〔2013〕13 号) 300,000.00 2018 企业 《龙华新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 华宝 国内发明专利 1 年知识 10,000.00 准化战略的若干措施》(深龙华办 新能 资助 产权资 〔2015〕38 号) 助项目 PCT 专利资助 5,000.00 《龙华区 2018 年知识产权拟资助项 目公示》 境外商标资助 11,500.00 3-3-2-10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华宝 2017 年第三季度出口信 2 47,729.00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 新能 用保险保费资助 助确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华宝 2017 年第四季度出口信 3 12,563.00 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 新能 用保险保费资助 企上市函〔2021〕152 号) 华宝 2018 年第一季度出口信 4 18,981.00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协助确认深圳市 新能 用保险保费资助 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贴证 华宝 2018 年第二季度出口信 5 24,825.00 明文件的复函》 新能 用保险保费资助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 助确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 华宝 2018 年第二批企业研究 6 581,000.00 企上市函〔2021〕152 号) 新能 开发资助计划 《关于协助确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政府补贴证明文件的复 函》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 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华宝 2018 年深圳市第一批专 7 27,000.00 (深财规〔2014〕18 号) 新能 利申请资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 2018 年深圳市第一批专利申请资助 拨款名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 华府办规〔2017〕4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 2019 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百十五企业等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 4 类)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 华宝 8 专项资金(出口信用保险 48,233.00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 新能 保费资助类) 助确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 企上市函〔2021〕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 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 助证明文件的复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2019 年龙华区第一批国 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 华宝 9 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200,000.00 〔2018〕2 号) 新能 励 《 2019 年 科 技 创 新 专 项 资 金 项 目 (2019 年第一批国高)拟资助企业名 单公示》 《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 2018 年龙华区国家高新 政委员会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华宝 10 技术企业认定市级奖补 30,000.00 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 新能 资金 号) 《关于领取 2018 年龙华区国家高新 3-3-2-10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技术企业认定市级奖补资金的通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 助确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 华宝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 11 55,700.00 企上市函〔2021〕152 号) 新能 金-工业稳增长资助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 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 助证明文件的复函》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 华府办规〔2017〕4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等 4 类) 2019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 拟资助名单公示的通知》 华宝 12 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拓 94,120.00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 新能 境内外市场类)资助 助确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 企上市函〔2021〕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 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 助证明文件的复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 〔2018〕2 号) 《2019 年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18 年企业研发投入激励)拟资助名单公 华宝 2018 年龙华区企业研发 示》 13 435,800.00 新能 投入激励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 助确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政府补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 企上市函〔2021〕152 号) 《龙华区科技创新局关于深圳市华宝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获得政府补助的 情况说明》 2018 年美国拉 斯维加斯国际 2018 冬季消费类电 128,340.36 年度中 子产品展览会 央支持 展位费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 2018 年度中央 华宝 14 外贸中 2018 年香港贸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资助事项 新能 小企业 发局春季电子 拟资助项目公示的通知》 43,844.85 开拓市 产品展览会展 场资助 位费 2018 年质量管 8,047.88 理体系认证费 3-3-2-10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9 年度政府补助 序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号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 2019 年度市民营及中小 金管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 电小 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 8 号) 15 17,900.00 二 计划-企业国内市场开拓 《关于办理拨付 2019 年度市民营及 项目 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企业 国内市场开拓项目资助资金的通知》 3. 2018 年度政府补助情况 2018 年度政府补助 序号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 2017 年度深圳市 华宝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8 1 专利申请资助(第 17,000.00 新能 号) 一批) 《2017 年度深圳市第一批专利申请资助拨 款名单》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 2017 年度深圳市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8 华宝 2 第一批境外商标 15,000.00 号) 新能 注册资助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 2017 年度深圳市第一批境外商标注册资助 拨款名单的通知》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2018 年度深圳市 理办法》(深经贸信息规〔2017〕8 号) 民营及中小企业 华宝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下达 2018 年深圳市民 3 发展专项资金新 500,000.00 新能 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全国中小企业 三板挂牌补贴项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资助项目资助计划的通 目资助计划 知》(深经贸信息中小字〔2018〕8 号) 《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深发 〔2016〕7 号) 2017 年企业研究 华宝 《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办法》(深财科 4 开发资助计划(第 310,000.00 新能 〔2012〕168 号) 三批) 《关于 2017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第三 批资助资金拨款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知识产权专项 2017 年度深圳市 华宝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4〕18 5 专利申请资助(第 5,000.00 新能 号) 二批) 《2017 年度深圳市第二批专利申请资助拨 款名单》 2018 年龙华区产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 华宝 业发展专项资金 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 6 72,330.00 新能 (支持企业开拓 〔2017〕4 号) 境内外市场类-第 《2018 年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 3-3-2-1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度政府补助 序号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二批) 企业开拓境内外市场类-第二批)拟资助名 单》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 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 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 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 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 件的复函》 7 24,908.00 《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 6500 万美元的企业 1 2017 年度中央外 14,687.00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经贸发展资金(提 (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 号) 华宝 1 升国际化经营能 45,950.00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度中央外经贸 新能 力事项)第 8-15 发展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第八 1 批资助项目 46,200.00 至二十五批项目拨款手续的通知》(深经贸 信息预算字〔2018〕129 号) 1 20,790.00 8 47,450.00 《深圳市进出口额低于 6500 万美元的企业 2017 年度中央外 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经贸发展资金(提 (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5〕180 号) 华宝 升国际化经营能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 2017 年度中央外经贸 1 新能 60,000.00 力事项)第 16-26 发展资金(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事项)第十 批拟资助项目 六至二十六批项目拨款手续的通知》深经贸 信息预算字〔2018〕208 号)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 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 〔2017〕4 号)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年龙华区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企业技术中心 2018 龙华区产业 等 8 类)公示的通知》 华宝 发展专项资金-企 9 440,000.00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 新能 业技术改造资助 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 类 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 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 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 件的复函》 《关于加快工业设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深府〔2012〕137 号) 《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 2018 年深圳市工 法》(深经贸信息规字〔2018〕11 号) 华宝 业设计创新攻关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 10 560,000.00 新能 成果转化应用资 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 助计划 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 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 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 3-3-2-10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18 年度政府补助 序号 主体 补助项目名称 金额(元) 文件依据 件的复函》 2018 年中央中小 企业发展专项资 华宝 金(双创示范)企 11 17,990.00 新能 业国内市场开拓 《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 项目资助计划(储 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 号) 备项目)资助 《关于办理拨付 2018 年中央中小企业发展 2018 年中央中小 专项资金(双创示范)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 企业发展专项资 目(储备项目)资助资金的通知》 电小 金(双创示范)企 12 21,300.00 二 业国内市场开拓 项目资助计划(储 备项目)资助 《关于印发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 业分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深龙华府办规 〔2017〕4 号) 《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 (深龙华府办规〔2017〕3 号)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关于 2018 年龙华区产 2018 年龙华区产 业发展专项资金拟资助名单(贷款利息补贴 华宝 业发展专项资金 13 185,000.00 等 4 类)公示的通知》 新能 (贷款利息补贴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关于商请协助确 类) 认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 助证明文件的函》(深中小企上市函〔2021〕 152 号) 《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确认深圳市 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政府补助证明文 件的复函》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所律师认 为,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享受的前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真实有效。 (四) 发行人的完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 其境内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重大税务违法记录。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香港华宝自公司注册成立当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均依照香港法律进行纳税申报并已按法定要求缴纳相关税款,未欠缴税款,未受 到过税务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 根据美国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Jackery US 和 Generark US 的纳税申报表中没有应缴税款或负有任何地方或州的纳税申报义务,也没有 3-3-2-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任何税务机关针对 Jackery US 和 Generark US 书面提出、主张或征收任何税款, 或者需要补征或者加征任何税款、利息或罚金。 根据日本 Jackery 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Jackery Japan 过去 和现在都没有与公司税、消费税、地方消费税或任何其他(可适用的)税相关的 任何未清且应付的款项,也没有在涩谷税务局管辖下因拖欠国税需缴纳欠税罚金 或款项或其他与税务罚款相关的监管款项。 根据日本 Generark 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Generark Japan 过去和现在都没有与公司税、消费税、地方消费税或任何其他(可适用的)税相 关的任何未清且应付的款项,也没有在新宿税务局管辖下因拖欠国税需缴纳欠税 罚金或款项或其他与税务罚款相关的监管款项。 根据澳洲法律意见书,Jackery Australia 已经按照当地法律规定进行了税务 登记,截止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已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未缴清税务或来自 澳洲税务局的处罚,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根据英国法律意见书,截至 2021 年 2 月 8 日英国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Jackery UK 尚未开业,向英国税务海关总署注册公司税的期限尚未开始,也没有 义务提交公司纳税申报表;尚未在英国注册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该公司注册时英 国增值税的备案要求和缴纳方式如下:(i)英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与之 相关的三个月纳税期间结束后次月最后一天提交。应缴纳增值税必须不迟于纳税 申报期限最后一天缴纳,并应通过电子支付方式向有关税务机关缴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依法纳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税务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税收方 面的相关规定受到税务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 障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批复、环境 保护验收材料等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就其在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七第二层 开办的生产项目取得了深圳市宝安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于 2011 年 7 月 5 日出具 3-3-2-10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深宝环水批[2011]602327 号),并于 2012 年 10 月 22 日完成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检查验收。 另经本所律师查验,2017 年底,发行人在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房七三层扩 建。2017 年 12 月 7 日,广西新北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深圳环评 2017XBH0565),该报告表建议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为将 项目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后通过管道引至楼顶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 放。2018 年 2 月 7 日深圳市龙华区环境保护和水务局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审查批复》(深龙华环批[2018]100075 号)。但是,发行人未及时按照前述废气 污染防治措施建议安装相应的废气排放装置,亦未进行验收。针对上述情形,发 行人于 2021 年 1 月完成上述废气排放装置的安装工程,并委托深圳市中恒环保 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2021 年 1 月 21 日,发行人组织验收调查单位、施工单位、验收检测单位对上述厂房扩建项 目进行了验收,验收结果为该项目通过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2021 年 3 月 1 日, 发行人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上填报了扩建项目基本信息、 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情况等相关信息。 此外,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0 年 2 月 10 日在其官网发布的《深圳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 2020 年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纳入《固 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的现有排污单位,应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排污登记。”经核查,发行人于 2020 年 6 月 21 日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完成了排污登记,并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就上述环保装置加装办理了登记变更。根据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公布的《深圳市 2021 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发行人不属于重点排 污单位。根据深圳市中恒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监测报告表》,本项目无重大危险源,项目的运营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大的污染 影响。 根据 2021 年 5 月 17 日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出具的《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无违法违规证明的复函》,发行人于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该局无生态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已经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发行人因相关 3-3-2-10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建设项目未及时加装环保装置或未及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自主环保验收而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本人将以现 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由此遭受的损失,且不会因此向发行人主 张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生产 扩建项目已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和环保竣工验收手续,发行人不属于重点排 污单位,生产过程中不存在重大有毒、有害污染物,尽管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生产 扩建项目未及时完成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并进行环保验收的情形,但发行人 已完成合规整改。此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龙华管理局已出具相关复函,确认发 行人在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期间无生态环境方面的行政处罚记 录。发行人因上述情形受到环保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可能性较小。报告期内,除 上述情形外,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无生态环境方面 的行政处罚记录。 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报告期内, 香港华宝、Jackery US、Generark US、Jackery Japan、Generark Japan 及 Jackery Australia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而受到相关部门行 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 价程序并已备案,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电小二存在 如下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罚款缴 违法情形 处罚内容 处罚机关 决定书 当事人 纳情况 深圳市市场 深市质华市监 产 品 锋 没收锋 6-5000 移动电源 和质量监督 罚字 6-5000 移 产品 59 台;没收非法所 电小二 管理委员会 已缴纳 [2018]00094 动电源质 得人民币 11540 元;罚 龙华市场监 号 量不合格 款人民币 30,000 元 督管理局 根据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华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科于 2018 年 9 月 13 日出具的《关于对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事项的回复》, 电小二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处罚。 3-3-2-10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市市场监管局关于 广东电小二科技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2021/SJZ143),电小二上述违法 行为不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电小二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行 政处罚之外,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 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根据境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美国尽职调查备忘录,报告期内, 香港华宝、Jackery US、Generark US、Jackery Japan、Generark Japan、Jackery Australia 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及技术监督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而受到 相关部门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 发行人的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 1. 劳动用工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员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 境内员工人数分别为 182 人、242 人、447 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与员 工签订劳动合同。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符 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在国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情况具 体如下: 项目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期末国内员工人数(人) 447 242 182 未缴纳人数(人) 16 0 2 社会保险 未缴纳人数占比 3.58% 0% 1.10% 未缴纳人数(人) 13 0 2 住房公积金 未缴纳人数占比 2.91% 0% 1.10% 3-3-2-10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上表所示,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的 情况,其中 2018 年存在 1 人因在原工作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导致 当月未在公司缴纳;其余员工系因当月新入职未及时申请缴纳,相关人员均已于 次月申请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为国内员 工均缴纳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主 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发行人及其境内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受到人力资源和社会 保障部门及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发行人控股股东钜宝信泰、实际控制人孙中伟先生、温美婵女士出具《承诺 函》,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本人作为华宝新能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督促华宝新能完 善社保、住房公积金相关制度。 二、如因国家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华宝新能及其子公司需为其员工补缴社 保、住房公积金或因此而受到任何罚款或损失,相关费用和责任由本企业/本人 全额承担、赔偿,本企业/本人将根据有权部门的要求及时予以缴纳。如因此给 华宝新能及其子公司带来损失,本企业/本人愿意向华宝新能及其子公司给予全 额补偿。本企业/本人在承担前述补偿后,不会就该等费用向华宝新能及其子公 司行使追索权。”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 住房公积金的情形,但不存在因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 罚的情形;同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针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 补缴风险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发行人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因此,该等事项不 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 发行人劳务派遣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少量补充用工的情形。截至各报 告期末,发行人的劳务派遣用工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 发行人员工人数(人) 413 217 173 3-3-2-1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劳务派遣人数(人) 13 5 0 员工和劳务派遣人员合计数(人) 426 222 173 劳务派遣人数占比 3.05% 2.25% - 根据上表所示,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的劳务派遣员工人数分别为 0 人、5 人、 13 人,均未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劳务派遣员工主要是为应对旺季临时用工 需求,从事的工作岗位均为车间装配工等临时性、辅助性岗位,无特别技术要求, 且工作时间均不超过 6 个月。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深圳市三和源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源”)、 深圳市仁铧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铧劳务”)、深圳市新能人力资源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人力”)均签署了相关劳务派遣协议。前述三家劳务 派遣公司中,三和源、仁铧劳务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而新能人力在 给发行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期间(2020 年 9 月 4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尚未 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新能人力在其服务期间共计向发行人输送了 10 名派遣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新能人力向发行人派遣的员工均已从 发行人处离岗,其与发行人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发行人未与新能人力 续签协议。 2021 年 2 月 2 日,深圳市龙华区劳动监察大队出具证明,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未因劳动用工违法违规行为而被作出行政处罚的 情况。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就上述劳务派遣用工瑕疵作出承诺,“如发行 人及其子公司因上述事项或未来出现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关于劳务派遣的 规定而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本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 额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且不会因此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张 任何权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虽存在与未取得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 合作的情形,但涉及的派遣员工人数较少,且已终止与无资质派遣公司合作;报 告期内发行人合作的其他劳务派遣公司均具有劳务派遣资质,使用劳务派遣员工 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该 等事项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3-3-2-1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主要 用于下列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总额(万元)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1 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19,843.12 19,843.12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931.05 9,931.05 3 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25,164.34 25,164.34 4 补充流动资金 12,681.49 12,681.49 合计 67,620.00 67,620.00 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不改变上述募投项目的前提下,发行人 董事会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对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根据 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发行人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将利用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进 行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如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实 际募集资金在满足上述项目投资后有结余的,依照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 相关规定处理。如发行人实际募集资金数额低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不足部分由 发行人以自有资金或其他方式解决。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1.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备案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项目编码 项目建设地点 号 便携储能产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 1 品 目备案证》(深光明发 S-2020-C38-505902 招商局智慧城 A4 栋 扩产项目 改备案[2021]0035 号) 5-12 层、14-16 层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 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 研发中心 2 目备案证》(深光明发 S-2020-C38-505903 招商局智慧城 A4 栋 14 建设项目 改备案[2020]0320 号) 层 《深圳市社会投资项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 品牌数据中 3 目备案证》(深龙华发 S-2020-C38-506106 办华繁路嘉安达科技园 心建设项目 改备案[2020]0454 号) 七栋 3.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项目已取得主管部 3-3-2-1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门出具的环评备案文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文件 1 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 《告知性备案回执》(深环光备[2020]1942 号)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不适用 3 品牌数据中心建设项目 不适用 (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用地 经本所律师查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房屋承租意向书、土地权属证明、建设 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等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募 投项目拟使用场地的租赁事宜合法合规。 (四)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承办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拟以 发行人自身为主体进行实施,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亦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 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始终秉承“让绿色能源无处不在”的使命以及“成为全球 消费者最信赖的绿色能源品牌”的愿景,坚持不懈为应对全球气候危机而努力。 在未来的发展中,公司将持续投入研发创新,快速推出智能家庭储能系统解决方 案,加速推动绿色能源融入全球人民的美好生活,让绿色能源无处不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一 致,发行人的上述业务发展目标不存在违反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情形。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境外法律意见书和美 国尽职调查备忘录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访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部分披露的电小二行政处罚以及下 述披露的发行人行政处罚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3-3-2-1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皇岗海关”)在 2019 年 9 月 26 日检出发行 人四份报关单货物申报毛重均为 4090 千克、净重均为 3375 千克,各报关单货物 实际毛重 4175 千克,实际净重 3500 千克,与申报不符。皇岗海关据此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对发行人作出皇关处四简告字[2019]0049 号行政处罚告知单,对发 行人科处罚款人民币 0.3 万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福中海关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出具的《福中海关关于反 馈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违法情况的函》,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深圳关区不存在重大违法情形。据此,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上述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根据 Sidley Austin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2021 年 12 月 21 日,美国交 通 部 管 道 与 危 险 品 安 全 管 理 局 ( Pipeline & Hazardous Materials Safety Administration,下称“PHMSA”)向 Jackery US 发出《涉嫌违法通知》,声称 经其调查,Jackery US 可能存在两处违法情形:1)未对售后办公室两名员工进 行适当的危险物料处置培训,及 2)产品运输外包装缺少适当的危险品标签与标 识。2021 年 6 月 3 日,PHMSA 与 Jackery US 签署了《和解协议》,同日,PHMSA 出具决定要求 Jackery US 在 30 日内缴纳总额为美元 12,660 元的罚金,Jackery US 于 2021 年 6 月 8 日全额支付了该笔罚金。 根据 Sidley Austin LLP 出具的《法律意见》,前述两项违法行为的性质及程 度均属轻微,Jackery US 绝大部分的产品运输均遵守了相关规定,并在上述行为 发生后迅速进行了改正,目前全部的货运都符合交通法律法规;不存在潜在的、 由于该事件或向 PHMSA 支付该笔罚金而产生的任何民事或刑事诉讼或其他行 动。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境外二级子公司 Jackery US 上述行为不构成 重大违法行为。 (二)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声明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 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确认文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3-3-2-1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人员出具的声明和确认及其常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尚未了 结的或可预见的、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经查阅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 发行人引用《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认为发行人《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准确,确 认《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一) 报告期内发行人曾存在的“刷单”行为 根据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境内线上电商销售业 务曾存在“刷单”行为,但该等“刷单”行为涉及的交易金额发行人均未确认收 入,亦不存在虚增发行人业绩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查验,针对报告期内存在的“刷单”行为,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制订并颁布了适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电商销售与运营业务管理办法》, 明确禁止员工从事各种类型的虚构交易、未经客户正式授权的代下单等不当行 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境内外相关电商运 营员工均签署了《关于规范参与电子商务业务销售与运营的承诺函》,承诺其不 会以任何方式协助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任何电商平台刷单、刷好评,亦不会以任 何方式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支付与刷单、刷好评相关资金。 另外,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文件及 2021 年 2 月 3 日出具的复函,发行人及电小二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此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已承诺, 如发行人因该等刷单行为而被主管部门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无条件、全额补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由此受到的损失,且 不会因此向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在国内电商平台存在的刷单行为产生 3-3-2-1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的交易金额未被确认收入,不存在通过刷单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发行人已全 面停止刷单行为并进行了规范整改。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因 实施上述刷单行为而受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发行人报告期内在 国内电商平台存在的刷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 发行人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相关情况的核查 1. 非财务信息披露差异的说明 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系按照创业板配套的业务规则要求进行披露,与股转 系统挂牌期间的披露要求及披露信息涵盖期间存在不同,相关披露内容的表述差 异主要系信息披露的详尽程度及公司经营管理情况最新变化导致,不属于信息披 露差异的情况。除此之外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与挂牌期间的非财务信息披露存 在少量其他差异,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内容 挂牌期间披露信息 申请文件披露信息 差异说明 孙中伟,男,……,1999 年 7 孙中伟先生,……,2000 年 3 月至 月至 2001 年 6 月就职于长信 2002 年 5 月,担任长信(香港)有限 (香港)有限公司,任销售经 公司销售员;2002 年 12 月至 2004 理;2001 年 6 月至 2004 年 6 修正股转 孙中伟 年 6 月,参与筹建并担任深圳市金微 月就职于深圳市金微科电子 系统披露 简历 科电子有限公司销售经理;2003 年 5 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4 表述。 月至 2019 年 2 月,参与筹建并历任 年 7 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万 深圳市万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监事、 拓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任执行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董事兼总经理; 温美婵,女,1984 年 1 月出 生,本科学历,中国国籍,无 温美婵女士,……,2014 年 10 月至 境外永久居留权;……,2014 2015 年 12 月,担任深圳市华宝新能 修正股转 温美婵 年 10 月至 2015 年 12 月就职 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系统披露 简历 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公 年 9 月至今,担任香港华宝新能源有 表述。 司,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限公司董事;…… 理;…… 吴世基,……,2003 年 7 月 吴世基先生, ……,2003 年 7 月至 修正股转 吴世基 至 2013 年 10 月,就职于台湾 2013 年 10 月,历任顺达科技股份有 系统披露 简历 顺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任副 限公司资深经理、协理;…… 表述。 总经理/厂长;…… 吴宗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 吴宗林,男,1985 年 11 月出 修正股转 吴宗林 居留权,1985 年 11 月出生,毕业于 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系统披露 简历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大专学 留权,高中学历。…… 表述。 历。…… 白炜先生,1980 年 4 月生, 白炜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 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 留权,1980 年 4 月出生,毕业于陕西 修正股转 白炜 权,本科学历。……,2007 科技大学工业设计专业,本科学 系统披露 简历 年 2 月至 2014 年 9 月就职于 历。……,2007 年 11 月至 2012 年 1 表述。 深圳市创想二一工业设计有 月,担任深圳市创想二一工业设计有 3-3-2-1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内容 挂牌期间披露信息 申请文件披露信息 差异说明 限公司,担任设计总监;2007 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设计总监;2012 年 2 月至 2014 年 9 月就职于 年 1 月至 2014 年 11 月,自由职业; 深圳市创想二一工业设计有 2014 年 11 月至今,历任深圳市华宝 限公司,担任设计总监;2014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设计主管、设计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首席设计 经理、工业设计中心总监。 师。 除了以上差异,本次申报文件与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的公开披露的专利情况 存在部分差异,主要系公司主动削减充电宝的 ODM 业务规模,聚焦发展便携储 能产品的自主品牌业务,其中部分与充电宝相关的专利到期后放弃续期,导致部 分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存续有效的专利已过期失效。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挂牌期间的所有公开披露信息与本次发行上 市申请文件披露信息由于覆盖期间、规则要求不同等原因存在一定差异,相关差 异不属于重大披露差异。 2. 财务信息披露差异的说明 发行人于 2017 年 2 月 22 日在股转系统挂牌,2019 年 2 月 13 日在股转系统 终止挂牌,挂牌期间仅披露了 2016 年及 2017 年的年度报告,未披露 2018 年的 年度报告。本次申报报告期为 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与挂牌期间披露财务数据 的年度不存在重叠。 3. 挂牌期间合法合规情况 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华宝新能交易均按照股转系统规定和要求进行,在股 转系统挂牌期间交易合法合规;不存在因挂牌期间在信息披露方面违法违规而受 到股转公司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或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 的情形;在股转系统挂牌期间,华宝新能未受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三) 发行人等责任主体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 经审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作出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主要包括股份锁定、持股 及减持意向、稳定股价等的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该等承诺及相关约束措施不违 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系承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并经承诺各方签署,内容合法有效。 3-3-2-1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四) 发行人股份锁定安排 经审阅《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披露的发行人本次发行前已发行股份的 锁定期安排,本所律师认为,该等锁定期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发行 人《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所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 内容适当;发行人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 和授权,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履行发行注 册程序。 (本页以下无正文) 3-3-2-1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韩美云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顾功耘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边婧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肖荣涛 年 月 日 3-3-2-11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专利 序 专利 授权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人 法律状态 号 类型 公告日 方式 20171089034 2017.09.2 2021.05.2 原始 专利权维 1. 一种锂电池 发明 华宝新能 1 .4 7 8 取得 持 20171024081 2017.04.1 2020.01.3 原始 专利权维 2. 一种电池包 发明 华宝新能 3.1 3 1 取得 持 一种家庭太阳能 20171023264 2017.04.1 2020.04.0 原始 专利权维 3. 发明 华宝新能 储能发电系统 1.3 1 3 取得 持 20171019340 2017.03.2 2019.08.2 原始 专利权维 4. 锂电池车充装置 发明 华宝新能 0.2 8 3 取得 持 智能充电器及其 20151057505 2015.09.1 2018.08.1 原始 专利权维 5. 发明 华宝新能 充电控制电路 6.4 0 4 取得 持 华宝新 能、电小 数码便利充电系 20151051464 2015.08.2 2018.05.1 二、深圳 原始 专利权维 6. 发明 统 5.1 0 5 市星汇尚 取得 持 品科技有 限公司 充电数据线及充 20151044001 2015.07.2 2018.08.0 原始 专利权维 7. 发明 华宝新能 电器 9.2 3 3 取得 持 储能充电设备及 20151032083 2015.06.1 2018.03.3 原始 专利权维 8. 发明 华宝新能 移动充电设备 0.7 1 0 取得 持 移动储能充电装 20151030877 2015.06.0 2017.07.2 原始 专利权维 9. 置以及移动储能 发明 华宝新能 2.6 5 8 取得 持 充电系统 电动汽车移动充 20151028366 2015.05.2 2017.11.0 原始 专利权维 10. 电控制方法和系 发明 华宝新能 8.6 8 7 取得 持 统 20151027191 2015.05.2 2017.12.2 原始 专利权维 11. 充电式集线器 发明 华宝新能 8.4 5 9 取得 持 20151013339 2015.03.2 2017.11.0 原始 专利权维 12. 移动电源 发明 华宝新能 8.0 5 7 取得 持 华宝新 能、 广州 20141009360 2014.03.1 2016.09.2 原始 专利权维 13. 移动存储电源 发明 舜科软件 0.7 3 8 取得 持 技术有限 公司 20141007751 2014.03.0 2017.01.1 受让 专利权维 14. 移动电源 发明 华宝新能 1.3 4 1 取得 持 20141004697 2014.02.1 2016.09.2 受让 专利权维 15. 移动电源 发明 华宝新能 5.8 0 8 取得 持 20141001439 2014.01.1 2016.04.2 原始 专利权维 16. 多功能移动电源 发明 华宝新能 8.4 3 0 取得 持 可回收电池的 20121052190 2012.12.0 2016.08.0 受让 专利权维 17. 发明 华宝新能 电子装置 0.1 7 3 取得 持 20121041202 2012.10.2 2016.11.2 受让 专利权维 18. 滑轨式后背电源 发明 华宝新能 9.1 5 3 取得 持 带显示的移动电 20121023617 2012.07.1 2015.12.0 受让 专利权维 19. 发明 华宝新能 源 1.5 0 2 取得 持 20121016435 2012.05.2 2016.01.2 受让 专利权维 20. 可拆式触点电源 发明 发行人 1.7 5 7 取得 持 20202198169 实用 2020.09.1 2021.05.2 原始 专利权维 21. 一种通风板 发行人 0 .0 新型 1 8 取得 持 一种供电装置和 20202211297 实用 2020.09.2 2021.05.2 原始 专利权维 22. 发行人 标识装置 8 .0 新型 3 8 取得 持 3-3-2-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授权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人 法律状态 号 类型 公告日 方式 带保险丝的车充 20202215669 实用 2020.09.2 2021.04.2 原始 专利权维 23. 发行人 装置 4.1 新型 7 7 取得 持 20202205509 实用 2020.09.1 2021.01.1 原始 专利权维 24. 一种储能电源 发行人 4.6 新型 8 9 取得 持 一种车载充电装 20202187404 实用 2020.09.0 2021.04.2 原始 专利权维 25. 发行人 置 5.9 新型 1 7 取得 持 一种太阳能板支 20202176368 实用 2020.08.2 2021.01.1 原始 专利权维 26. 撑结构及太阳能 发行人 8.6 新型 1 9 取得 持 组件 一种提手连接结 20202161642 实用 2020.08.0 2021.03.3 原始 专利权维 27. 构、提手组件及储 华宝新能 5.2 新型 6 0 取得 持 能电源 储能电源的壳体 20202160761 实用 2020.08.0 2021.03.1 原始 专利权维 28. 华宝新能 组件及储能电源 3.9 新型 5 9 取得 持 具备防雨功能的 20202160593 实用 2020.08.0 2021.03.3 原始 专利权维 29. 通风片及储能电 华宝新能 3.0 新型 5 0 取得 持 源 一种储能电源、储 20202156366 实用 2020.07.3 2021.02.0 原始 专利权维 30. 能电源并联控制 华宝新能 0.8 新型 1 9 取得 持 装置 一种储能电源、储 20202156113 实用 2020.07.3 2021.02.0 原始 专利权维 31. 能电源并联控制 华宝新能 8.6 新型 1 9 取得 持 装置 一种用于储能电 20202141133 实用 2020.07.1 2021.02.0 原始 专利权维 32. 华宝新能 源的并联线 9.8 新型 6 9 取得 持 太阳能板支撑结 20202124165 实用 2020.06.3 2021.03.3 原始 专利权维 33. 华宝新能 构及其太阳能板 1.7 新型 0 0 取得 持 一种柔性太阳能 20202116321 实用 2020.06.1 2021.01.0 原始 专利权维 34. 板的充气结构及 华宝新能 6.7 新型 9 5 取得 持 柔性太阳能板 一种具有充气功 20202115187 实用 2020.06.1 2021.01.0 原始 专利权维 35. 能的储能装置及 华宝新能 8.2 新型 9 5 取得 持 其储能系统 一种充气式柔性 20202114949 实用 2020.06.1 2021.01.0 原始 专利权维 36. 华宝新能 太阳能板 9.X 新型 9 5 取得 持 太阳能板以及 20192173857 实用 2019.10.1 2020.07.2 原始 专利权维 37. 华宝新能 太阳能板组件 8.1 新型 6 8 取得 持 双向充放电的电 20192173531 实用 2019.10.1 2020.12.0 原始 专利权维 38. 源线以及双向充 华宝新能 9.3 新型 6 8 取得 持 放电电路 用于连接电芯的 20192097333 实用 2019.06.2 2020.04.1 原始 专利权维 39. 导电装置及电池 华宝新能 4.5 新型 6 4 取得 持 模组 20192090708 实用 2019.06.1 2020.04.1 原始 专利权维 40. 一种移动电源 华宝新能 7.9 新型 7 4 取得 持 一种房车电源系 20192093076 实用 2019.06.1 2020.05.1 原始 专利权维 41. 华宝新能 统 0.0 新型 7 5 取得 持 电池模组外壳及 20192055744 实用 2019.04.2 2020.04.1 原始 专利权维 42. 华宝新能 电池模组 0.5 新型 3 0 取得 持 20192057352 实用 2019.04.2 2020.03.2 原始 专利权维 43. 充电装置 华宝新能 2.9 新型 3 4 取得 持 一种用于呼吸机 20182142664 实用 2018.08.3 2019.08.2 原始 专利权维 44. 的储能电源装置 华宝新能 2.8 新型 0 7 取得 持 和呼吸机 一种电路失控保 20182112249 实用 2018.07.1 2019.04.1 原始 专利权维 45. 华宝新能 护电路和电子装 0.2 新型 3 9 取得 持 3-3-2-1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授权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人 法律状态 号 类型 公告日 方式 置 电池组均衡装置、 20182109246 实用 2018.07.1 2019.02.1 原始 专利权维 46. 电池组装置和电 华宝新能 1.6 新型 0 9 取得 持 池组供电的装置 一种光伏储能装 置的逆变器和光 20182108586 实用 2018.07.1 2019.02.1 原始 专利权维 47. 华宝新能 伏 2.9 新型 0 9 取得 持 储能装置 一种交流电供电 20182045771 实用 2018.03.3 2019.01.0 原始 专利权维 48. 华宝新能 装置 6.8 新型 0 4 取得 持 20182045998 实用 2018.03.3 2019.01.0 原始 专利权维 49. 一种储能装置 华宝新能 2.4 新型 0 4 取得 持 一种无线发射电 20172168103 实用 2017.12.0 2018.08.1 受让 专利权维 50. 华宝新能 池 5.1 新型 6 0 取得 持 一种无线接收电 20172168281 实用 2017.12.0 2018.09.0 原始 专利权维 51. 华宝新能 池 5.8 新型 6 7 取得 持 一种功率接收装 20172168753 实用 2017.12.0 2018.09.0 原始 专利权维 52. 置和无线充电提 华宝新能 7.5 新型 6 4 取得 持 示系统 一种无线功率发 20172115814 实用 2017.09.1 2018.05.1 受让 专利权维 53. 射与接收电路和 华宝新能 1.1 新型 1 1 取得 持 装置 环保移动电源及 20172085602 实用 2017.07.1 2018.03.2 原始 专利权维 54. 其 华宝新能 4.6 新型 4 0 取得 持 租用装置 一种便携式储能 20172085606 实用 2017.07.1 2018.01.2 原始 专利权维 55. 华宝新能 电源租用站 2.1 新型 4 6 取得 持 一种便携式储能 20172085606 实用 2017.07.1 2018.01.2 原始 专利权维 56. 华宝新能 电源 1.7 新型 4 6 取得 持 带通信功能的移 20172055547 实用 2017.05.1 2017.12.1 原始 专利权维 57. 华宝新能 动电源 4.1 新型 8 9 取得 持 一种家庭式太阳 20172038881 实用 2017.04.1 2018.01.0 原始 专利权维 58. 能安全储能发电 华宝新能 6.5 新型 3 9 取得 持 机柜 20172038794 实用 2017.04.1 2017.12.0 原始 专利权维 59. 一种电池包 华宝新能 5.2 新型 3 1 取得 持 一种光伏储能发 20172038851 实用 2017.04.1 2017.11.1 原始 专利权维 60. 华宝新能 电系统 2.9 新型 3 0 取得 持 一种光伏储能发 20172038884 实用 2017.04.1 2017.12.1 原始 专利权维 61. 华宝新能 电机柜 5.1 新型 3 5 取得 持 一种锂电池组能 20172037591 实用 2017.04.1 2018.01.2 原始 专利权维 62. 量 华宝新能 8.3 新型 1 6 取得 持 均衡系统 20162073903 实用 2016.07.1 2017.02.2 原始 专利权维 63. 户外储能装置 华宝新能 0.9 新型 3 2 取得 持 充电数据线及充 20152054205 实用 2015.07.2 2015.12.0 原始 专利权维 64. 华宝新能 电器 6.X 新型 3 9 取得 持 储能充电设备及 20152040346 实用 2015.06.1 2015.11.2 原始 专利权维 65. 华宝新能 移动充电设备 1.3 新型 1 5 取得 持 移动储能充电装 20152038650 实用 2015.06.0 2015.11.2 原始 专利权维 66. 置以及移动储能 华宝新能 1.8 新型 5 5 取得 持 充电系统 电动汽车移动充 20152035739 实用 2015.05.2 2016.01.2 原始 专利权维 67. 华宝新能 电控制系统 8.4 新型 8 7 取得 持 3-3-2-12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授权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人 法律状态 号 类型 公告日 方式 车载无线充电支 20152005573 实用 2015.01.2 2015.06.1 原始 专利权维 68. 华宝新能 架 5.4 新型 7 7 取得 持 多输入输出快充 20152005595 实用 2015.01.2 2015.06.1 原始 专利权维 69. 华宝新能 移动电源 4.2 新型 7 7 取得 持 快速充放电移动 20152005600 实用 2015.01.2 2015.06.1 原始 专利权维 70. 华宝新能 电源 0.3 新型 7 7 取得 持 太阳能板 20203070942 外观 2020.11.2 2021.04.2 原始 专利权维 71. 华宝新能 (HTO703) 2.2 设计 3 0 取得 持 20203069828 外观 2020.11.1 2021.04.2 原始 专利权维 72. 电池夹 华宝新能 3.8 设计 8 0 取得 持 20203069828 外观 2020.11.1 2021.04.2 原始 专利权维 73. 适配器(HTO662) 华宝新能 1.9 设计 8 0 取得 持 带操作显示图形 20203060770 外观 2020.11.1 2021.04.2 原始 专利权维 74. 用户界面的电源 华宝新能 6.0 设计 3 0 取得 持 屏幕面板 储能电源 20203059740 外观 2020.10.0 2021.03.3 原始 专利权维 75. 华宝新能 (HTE072) 4.X 设计 9 0 取得 持 储能电源 20203059739 外观 2020.10.0 2021.03.3 原始 专利权维 76. 华宝新能 (HTE061) 6.9 设计 9 0 取得 持 储能电源 20203058329 外观 2020.09.2 2021.03.1 原始 专利权维 77. 华宝新能 (HTE062) 1.8 设计 8 9 取得 持 20203056905 外观 2020.09.2 2021.03.1 原始 专利权维 78. 包装纸盒 华宝新能 1.2 设计 3 9 取得 持 储能电源 20203055254 外观 2020.09.1 2021.03.3 原始 专利权维 79. 华宝新能 (HTE069) 3.0 设计 7 0 取得 持 20203049608 外观 2020.08.2 2021.02.0 原始 专利权维 80. 储能电源 华宝新能 4.9 设计 6 9 取得 持 20203048354 外观 2020.08.2 2021.01.0 原始 专利权维 81. 储能电源 华宝新能 8.2 设计 1 5 取得 持 储能电源 20203044042 外观 2020.08.0 2021.01.0 原始 专利权维 82. 华宝新能 (DG500) 2.7 设计 5 5 取得 持 便携储能电源 20203009443 外观 2020.03.1 2020.09.0 原始 专利权维 83. 华宝新能 (HTE059) 3.4 设计 9 8 取得 持 户外灯 20193073137 外观 2019.12.2 2020.07.2 原始 专利权维 84. (HTD6505000A 华宝新能 6.3 设计 6 8 取得 持 ) 太阳能板 20193073220 外观 2019.12.2 2020.07.2 原始 专利权维 85. 华宝新能 (HT0652) 9.0 设计 6 8 取得 持 车载充电器 20193060680 外观 2019.11.0 2020.05.2 原始 专利权维 86. 华宝新能 (HT0645) 0.1 设计 5 6 取得 持 便携式移动电源 20193060127 外观 2019.11.0 2020.05.1 原始 专利权维 87. 华宝新能 (HTE055) 8.8 设计 1 5 取得 持 移动电源 20193060091 外观 2019.11.0 2020.05.1 原始 专利权维 88. 华宝新能 (HTE043) 4.5 设计 1 5 取得 持 20193056373 外观 2019.10.1 2020.04.1 原始 专利权维 89. 太阳能板 华宝新能 7.8 设计 6 4 取得 持 储能电源 20193042961 外观 2019.08.0 2020.04.1 原始 专利权维 90. 华宝新能 (HTE050) 9.8 设计 8 0 取得 持 储能电源 20193042961 外观 2019.08.0 2020.04.1 原始 专利权维 91. 华宝新能 (HTE053) 8.3 设计 8 0 取得 持 移动电源 20193031202 外观 2019.06.1 2020.04.1 原始 专利权维 92. 华宝新能 (HTE049) 4.4 设计 7 4 取得 持 太阳能板 20193022723 外观 2019.05.1 2019.10.2 原始 专利权维 93. (HTO596solarsa 华宝新能 5.8 设计 0 9 取得 持 ga60w) 3-3-2-1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专利 授权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权利人 法律状态 号 类型 公告日 方式 充电线 20193018907 外观 2019.04.2 2019.10.2 原始 专利权维 94. (HTO632A-FW 华宝新能 4.8 设计 3 9 取得 持 T) 便携储能电源 20193007818 外观 2019.02.2 2019.10.2 原始 专利权维 95. 华宝新能 (HTE040) 4.7 设计 7 9 取得 持 便携储能电源 20193007813 外观 2019.02.2 2019.12.0 原始 专利权维 96. 华宝新能 (HTE045) 6.8 设计 7 3 取得 持 便携储能电源 20193007818 外观 2019.02.2 2019.10.2 原始 专利权维 97. 华宝新能 (HTE038) 1.3 设计 7 9 取得 持 20183004680 外观 2018.01.3 2018.08.1 原始 专利权维 98. 移动电源 华宝新能 1.0 设计 1 0 取得 持 无线充电器 20173054708 外观 2017.11.0 2018.05.1 原始 专利权维 99. (HTD60060A-F 华宝新能 2.6 设计 8 1 取得 持 ) 移动电源 20173038971 外观 2017.08.2 2018.03.0 原始 专利权维 100. 华宝新能 (HTE02972A) 6.X 设计 2 6 取得 持 移动电源 20173038901 外观 2017.08.2 2018.01.2 原始 专利权维 101. 华宝新能 (HTE02775A) 3.7 设计 2 3 取得 持 20173035100 外观 2017.08.0 2018.01.1 原始 专利权维 102. 光伏储能机柜 华宝新能 7.2 设计 3 2 取得 持 移动电源 20173001430 外观 2017.01.1 2017.08.2 原始 专利权维 103. (HTE02420A- F 华宝新能 5.2 设计 3 2 取得 持 ) 移动电源 20173001414 外观 2017.01.1 2017.08.2 原始 专利权维 104. (HTD27160A- F 华宝新能 0.9 设计 3 2 取得 持 ) 移动电源 20163003447 外观 2016.01.2 2016.08.1 原始 专利权维 105. (HTE003152A-F 华宝新能 1.4 设计 9 0 取得 持 ) 移动电源 20163003445 外观 2016.01.2 2016.09.0 原始 专利权维 106. (htd3181020A-F 华宝新能 3.6 设计 9 7 取得 持 ) 移动电源 20143000414 外观 2014.01.0 2014.08.2 原始 专利权维 107. (WTD38510400 华宝新能 4.5 设计 7 0 取得 持 A-F) 移动电源 20183004728 外观 2018.01.3 2018.07.2 Jackery 原始 专利权维 108. (HTE032A.F) 5.3 设计 1 7 US 取得 持 便携式太阳能 20173058632 外观 2017.11.2 2018.06.1 Jackery 原始 专利权维 109. 光伏电池 7.6 设计 4 5 US 取得 持 3-3-2-12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专利 专利 注册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授予日期 有效期至 状态 类型 国家 方式 Method of controlling power supply of caravan 授权 原始 1 US16726766 华宝新能 2021.06.15 2039.12.24 有效 美国 and power control device 发明 取得 of caravan Wireless power 授权 原始 2 transmitting and receiving US15792780 华宝新能 2019.10.15 2038.04.13 有效 美国 发明 取得 circuit and device 华宝新能, GUANGZHOU Mobile Power Device 授权 原始 3 US14315184 XINKER 2017.05.30 2034.12.19 有效 美国 With Storage Feature 发明 取得 SOFTWARE TECH CO LTD 授权 原始 4 充電装置 JP2019223675 华宝新能 2021.05.24 2039.12.11 有效 日本 发明 取得 外观 原始 5 Portable power supply US29700460 华宝新能 2021.03.02 2036.03.02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6 Portable power supply US29684459 华宝新能 2021.02.23 2036.02.23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7 Solar panel US29700456 华宝新能 2020.12.15 2035.12.15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8 Portable power supply US29684458 华宝新能 2020.09.29 2035.09.29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9 Portable power supply US29684460 华宝新能 2020.09.29 2035.09.29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0 Portable power supply US29660795 华宝新能 2020.02.04 2035.02.04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1 Portable power supply US29660828 华宝新能 2020.02.04 2035.02.04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Photovoltaic energy 外观 原始 12 US29621450 华宝新能 2019.03.12 2034.03.12 有效 美国 storage cabinet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3 Portable power source US29614683 华宝新能 2019.01.08 2034.01.08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4 Portable power source US29602596 华宝新能 2018.12.25 2033.12.25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5 Portable power source US29614677 华宝新能 2018.12.11 2033.12.11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6 Portable charger US29572353 华宝新能 2018.12.11 2033.12.11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7 Portable power source US29572536 华宝新能 2018.04.10 2033.04.10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8 Portable power supply US29497381 华宝新能 2016.08.09 2030.08.09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19 Portable power supply US29497395 华宝新能 2015.04.28 2029.04.28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20 Mobile phone case US29455890 华宝新能 2015.03.24 2029.03.24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21 Mobile phone case US29455867 华宝新能 2014.11.04 2028.11.04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22 Mobile power device US29475950 华宝新能 2014.09.23 2028.09.23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23 Mobile power device US29471801 华宝新能 2014.07.01 2028.07.01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3-3-2-12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注册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授予日期 有效期至 状态 类型 国家 方式 外观 原始 24 Mobile power device US29475315 华宝新能 2014.05.13 2028.05.13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25 Mobile power supply US29456575 华宝新能 2013.12.24 2027.12.24 有效 美国 设计 取得 JP2020027612 外观 原始 26 ポータブルバッテリー 华宝新能 2021.03.25 2045.12.22 有效 日本 D 设计 取得 JP2020019833 外观 原始 27 エネルギー貯蔵用電源 华宝新能 2021.04.26 2045.09.17 有效 日本 D 设计 取得 ポータブルエネルギー JP2020015739 外观 原始 28 华宝新能 2021.03.24 2045.07.29 有效 日本 貯蔵用電源 D 设计 取得 JP2019025059 外观 原始 29 電源供給器 华宝新能 2020.03.25 2040.03.25 有效 日本 D 设计 取得 JP2019016647 外观 原始 30 ポータブル電源 华宝新能 2020.03.09 2040.03.09 有效 日本 D 设计 取得 JP2019010468 外观 原始 31 ポータブル電力供給器 华宝新能 2019.12.27 2039.12.27 有效 日本 D 设计 取得 JP2019010467 外观 原始 32 ポータブル電力供給器 华宝新能 2019.12.27 2039.12.27 有效 日本 D 设计 取得 JP2019017496 外观 原始 33 ソーラパネル 华宝新能 2019.12.27 2039.12.27 有效 日本 D 设计 取得 JP2019010469 外观 原始 34 ポータブル電力供給器 华宝新能 2019.10.04 2039.10.04 有效 日本 D 设计 取得 EU008058408 外观 原始 35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20.10.15 2045.07.30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900805840800 外观 原始 36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20.07.30 2045.07.30 有效 英国 01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37 Power supply units 6095971 华宝新能 2020.07.24 2045.07.24 有效 英国 设计 取得 EU008339865 外观 原始 38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21.01.08 2045.12.18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EU007304951 外观 原始 39 Portable power supply 华宝新能 2019.12.19 2044.11.28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900730495100 外观 原始 40 Portable power supply 华宝新能 2019.11.28 2044.11.28 有效 英国 01 设计 取得 EU007224399 外观 原始 41 Power supply 华宝新能 2019.12.19 2044.11.13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900722439900 外观 原始 42 Power supply 华宝新能 2019.11.13 2044.11.13 有效 英国 01 设计 取得 EU006316964 外观 原始 43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9.05.06 2044.03.21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EU006316964 外观 原始 44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9.05.06 2044.03.21 有效 欧盟 0002 设计 取得 EU006316964 外观 原始 45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9.05.06 2044.03.21 有效 欧盟 0003 设计 取得 900631696400 外观 原始 46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9.03.21 2044.03.21 有效 英国 01 设计 取得 900631696400 外观 原始 47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9.03.21 2044.03.21 有效 英国 02 设计 取得 900631696400 外观 原始 48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9.03.21 2044.03.21 有效 英国 03 设计 取得 EU005616562 外观 原始 49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8.09.06 2043.08.21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3-3-2-12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专利 注册 取得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权利人 授予日期 有效期至 状态 类型 国家 方式 EU005616562 外观 原始 50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8.09.06 2043.08.21 有效 欧盟 0002 设计 取得 Power supply units, 900561656200 外观 原始 51 华宝新能 2018.08.21 2043.08.21 有效 英国 Portable power supply 01 设计 取得 Portable power supply, 900561656200 外观 原始 52 华宝新能 2018.08.21 2043.08.21 有效 英国 Power supply units 02 设计 取得 EU004158020 外观 原始 53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7.09.04 2042.08.22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900415802000 外观 原始 54 Power supply units 华宝新能 2017.08.22 2042.08.22 有效 英国 01 设计 取得 Equipment for distribution EU003322817 外观 原始 55 or control of electric 华宝新能 2016.09.16 2041.07.28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power Equipment for distribution 900332232000 外观 原始 56 or control of electric 华宝新能 2016.07.28 2041.07.28 有效 英国 01 设计 取得 power Equipment for distribution EU003322320 外观 原始 57 or control of electric 华宝新能 2016.09.16 2041.07.28 有效 欧盟 0001 设计 取得 power Equipment for distribution 900332281700 外观 原始 58 or control of electric 华宝新能 2016.07.28 2041.07.28 有效 英国 01 设计 取得 power Photovoltaic Energy AU201701618 外观 原始 59 华宝新能 2017.10.31 2027.10.09 有效 澳洲 Storage Cabinet 0D 设计 取得 外观 原始 60 Portable power station US29649201 Jackery US 2020.05.05 2035.05.05 美国 有效 设计 取得 Portable solar photovoltaic 外观 原始 61 US29633171 Jackery US 2019.05.14 2034.05.14 美国 有效 battery 设计 取得 9004699643 外观 原始 62 Power supply units Jackery US 2018.02.07 2043.02.07 英国 有效 0001 设计 取得 EU00469964 外观 原始 63 Power supply units Jackery US 2018.06.14 2043.02.07 欧盟 有效 30001 设计 取得 3-3-2-1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内注册商标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 24882086A 16 华宝新能 2028.08.27 原始取得 2. 23840537 9 华宝新能 2030.07.13 原始取得 3. 42818077 9 Jackery US 2030.09.27 原始取得 4. 42813694 35 Jackery US 2030.10.06 原始取得 5. 31390965 9 Jackery US 2029.05.27 原始取得 6. 31372748 11 Jackery US 2029.06.06 原始取得 7. 31381568 20 Jackery US 2029.03.20 原始取得 8. 31380021 28 Jackery US 2029.03.27 原始取得 9. 30998064 37 Jackery US 2029.06.13 原始取得 10. 31007523 40 Jackery US 2029.06.13 原始取得 11. 30672598 9 Jackery US 2029.02.13 原始取得 12. 29663332 12 Jackery US 2029.01.20 原始取得 13. 29663331 35 Jackery US 2029.01.20 原始取得 14. 29663330 40 Jackery US 2029.01.20 原始取得 15. 29663329 42 Jackery US 2029.01.20 原始取得 16. 11985446 9 Jackery US 2024.06.20 原始取得 17. 42747735 9 华宝新能 2030.09.20 原始取得 18. 42825178 9 电小二 2030.09.13 原始取得 19. 42828545 9 电小二 2030.09.13 原始取得 20. 6128234 9 电小二 2030.02.20 受让取得 21. 15492560 9 电小二 2026.02.06 受让取得 22. 13022160 1 电小二 2025.04.20 受让取得 23. 13022209 2 电小二 2024.12.13 受让取得 24. 13022266 4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25. 13022316 6 电小二 2024.12.13 受让取得 26. 13022364 7 电小二 2025.08.27 受让取得 3-3-2-12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27. 13022437 19 电小二 2024.12.13 受让取得 28. 13022476 25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29. 13022516 35 电小二 2025.03.27 受让取得 30. 13022570 39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31. 13022593 40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32. 13022615 42 电小二 2025.03.27 受让取得 33. 13016498 1 电小二 2025.03.13 受让取得 34. 13016524 2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35. 13016606 3 电小二 2025.04.06 受让取得 36. 13016676 4 电小二 2025.02.13 受让取得 37. 13016800 5 电小二 2025.02.06 受让取得 38. 13016875 6 电小二 2024.12.13 受让取得 39. 13016901 7 电小二 2025.03.27 受让取得 40. 13017991 8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41. 13016922 10 电小二 2015.03.13 受让取得 42. 13016963 11 电小二 2026.11.20 受让取得 43. 13017013 13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44. 13017067 14 电小二 2025.01.13 受让取得 45. 13017125 15 电小二 2025.08.13 受让取得 46. 13017143 18 电小二 2025.08.20 受让取得 47. 13017171 19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48. 13017189 20 电小二 2025.08.20 受让取得 3-3-2-12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49. 13017214 21 电小二 2025.04.06 受让取得 50. 13017242 22 电小二 2025.01.13 受让取得 51. 13017257 23 电小二 2025.01.13 受让取得 52. 13017298 24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53. 13017323 25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54. 13017344 26 电小二 2025.01.06 受让取得 55. 13017381 27 电小二 2025.01.06 受让取得 56. 13017425 28 电小二 2025.08.27 受让取得 57. 13017703 30 电小二 2025.10.13 受让取得 58. 13017727 31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59. 13017785 34 电小二 2025.01.20 受让取得 60. 13017800 35 电小二 2026.07.20 受让取得 61. 13017820 36 电小二 2025.01.20 受让取得 62. 13017831 37 电小二 2025.08.27 受让取得 63. 13017843 38 电小二 2025.11.06 受让取得 64. 13017876 39 电小二 2025.01.13 受让取得 65. 13017895 40 电小二 2025.06.20 受让取得 66. 13017924 42 电小二 2027.02.27 受让取得 67. 13017947 43 电小二 2025.08.20 受让取得 68. 13017964 44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69. 13017974 45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70. 9148024 9 电小二 2022.04.20 受让取得 71. 11068081 16 电小二 2025.08.13 受让取得 3-3-2-13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72. 12691095 9 电小二 2025.09.27 受让取得 73. 12691094 9 电小二 2026.06.27 受让取得 74. 15492561 9 电小二 2026.03.06 受让取得 75. 12691096 9 电小二 2025.03.27 受让取得 76. 12691097 9 电小二 2025.03.20 受让取得 77. 14117046 9 华宝新能 2025.06.13 受让取得 78. 11976906 9 华宝新能 2024.06.20 原始取得 79. 11575751 9 华宝新能 2024.04.20 受让取得 80. 11575838 35 华宝新能 2024.03.06 受让取得 81. 31703550 9 华宝新能 2029.10.06 原始取得 82. 31703549 11 华宝新能 2029.8.13 原始取得 83. 31703546 21 华宝新能 2029.05.13 原始取得 84. 31703540 28 华宝新能 2029.08.13 原始取得 85. 28198373 9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86. 28198372 12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87. 28198370 40 华宝新能 2029.02.06 原始取得 88. 7946156 9 华宝新能 2031.06.06 受让取得 89. 27908959A 37 华宝新能 2029.03.20 原始取得 90. 27908958 40 华宝新能 2029.03.06 原始取得 91. 16780636 41 华宝新能 2026.07.13 受让取得 92. 16780727 42 华宝新能 2026.10.27 受让取得 93. 27908948 37 华宝新能 2029.02.13 原始取得 94. 27908946 40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95. 27908956 9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96. 27908954 37 华宝新能 2029.02.13 原始取得 97. 27908953 40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98. 27908952 42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3-3-2-13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99. 27908942 37 华宝新能 2029.02.13 原始取得 100. 27908941 40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101. 27908940 42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102. 27908944 9 华宝新能 2028.11.20 原始取得 103. 24882092 16 华宝新能 2028.06.20 原始取得 104. 24882091 37 华宝新能 2028.06.20 原始取得 105. 24882088 40 华宝新能 2028.06.20 原始取得 106. 24882083 9 华宝新能 2028.06.20 原始取得 107. 24882082 16 华宝新能 2028.06.20 原始取得 108. 24882081 37 华宝新能 2028.06.20 原始取得 109. 24882080 40 华宝新能 2028.06.20 原始取得 110. 24882079 42 华宝新能 2028.06.20 原始取得 111. 18442593 14 华宝新能 2027.03.13 原始取得 112. 18442708 35 华宝新能 2027.01.06 原始取得 113. 18442546 38 华宝新能 2027.01.06 原始取得 114. 18442848 42 华宝新能 2027.01.06 原始取得 115. 16746745 9 华宝新能 2026.06.13 原始取得 116. 16746746 9 华宝新能 2026.07.27 原始取得 117. 18442813 36 华宝新能 2027.01.06 原始取得 118. 18442866 42 华宝新能 2027.03.13 原始取得 119. 18442791 40 华宝新能 2027.01.06 原始取得 120. 18442833 42 华宝新能 2027.05.13 原始取得 121. 8376805 9 华宝新能 2031.06.20 受让取得 122. 14765010 9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23. 14765012 1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24. 14765011 7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25. 14765009 11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26. 14765008 12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3-3-2-13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27. 16787143 16 华宝新能 2026.06.13 受让取得 128. 14765007 18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29. 47470290 20 华宝新能 2031.02.13 原始取得 130. 14765006 34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31. 14765005 35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32. 16787246 36 华宝新能 2026.06.13 受让取得 133. 14765004 38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34. 14765003 39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35. 47492908 40 华宝新能 2031.02.13 原始取得 136. 14765002 41 华宝新能 2025.09.06 受让取得 137. 14765001 42 华宝新能 2027.08.27 受让取得 138. 11575802 9 华宝新能 2024.04.20 受让取得 139. 11575913 35 华宝新能 2024.03.06 受让取得 140. 11575767 9 华宝新能 2024.04.20 受让取得 141. 11575843 35 华宝新能 2024.03.06 受让取得 142. 27768038 9 电小二 2029.02.13 原始取得 143. 7946185 9 电小二 2031.03.20 受让取得 144. 11948379 9 电小二 2025.05.13 受让取得 145. 11425116 9 电小二 2024.03.13 受让取得 146. 19007645 9 电小二 2027.05.20 原始取得 147. 19007765 12 电小二 2027.05.20 原始取得 148. 45216355 9 电小二 2030.11.13 原始取得 149. 45201450 9 电小二 2030.11.13 原始取得 150. 45221178 9 电小二 2030.11.13 原始取得 151. 45856753 11 电小二 2031.01.13 原始取得 152. 45228924 9 电小二 2031.01.27 原始取得 153. 45232462 9 电小二 2030.11.13 原始取得 3-3-2-13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54. 45223470 9 电小二 2030.11.13 原始取得 155. 13335374 9 电小二 2025.01.20 受让取得 156. 13168057 9 电小二 2025.01.20 受让取得 157. 13089132 9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158. 13089123 9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159. 9166842 9 电小二 2022.03.06 受让取得 160. 8802757 9 电小二 2031.12.06 受让取得 161. 8802690 9 电小二 2031.12.06 受让取得 162. 5548310 9 电小二 2029.07.27 受让取得 163. 4715653 9 电小二 2028.04.06 受让取得 164. 4416760 9 电小二 2027.08.06 受让取得 165. 48683478 9 电小二 2031.03.20 原始取得 166. 13522672 9 电小二 2026.05.20 受让取得 167. 24269208 9 电小二 2028.09.20 原始取得 168. 24269209 16 电小二 2028.09.20 原始取得 169. 24269206A 35 电小二 2028.11.20 原始取得 170. 24269207A 37 电小二 2028.11.20 原始取得 171. 24269204 40 电小二 2028.09.20 原始取得 172. 16780312 9 电小二 2026.09.06 原始取得 173. 16780357 16 电小二 2026.06.13 原始取得 174. 16780548 36 电小二 2026.07.06 原始取得 175. 16780705 41 电小二 2026.07.13 原始取得 176. 16780413 16 电小二 2026.06.13 原始取得 177. 16780455 35 电小二 2026.07.13 原始取得 178. 16780521 36 电小二 2026.06.13 原始取得 179. 16780619 38 电小二 2026.07.13 原始取得 180. 16780667 41 电小二 2026.06.13 原始取得 181. 16780774 42 电小二 2026.09.06 原始取得 3-3-2-13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商标文字或图形 注册号 类别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取得方式 182. 13022792 1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183. 13022809 2 电小二 2024.12.13 受让取得 184. 13022825 4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185. 13022853 6 电小二 2024.12.13 受让取得 186. 13022868 7 电小二 2024.12.13 受让取得 187. 13022880 12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188. 13022896 17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189. 13022909 19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190. 13022924 25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191. 13022944 35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192. 13022965 39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193. 13022980 40 电小二 2024.12.27 受让取得 194. 13022995 42 电小二 2024.12.20 受让取得 195. 30998059 37 Jackery US 2029.06.13 原始取得 196. 31002931 40 Jackery US 2029.06.13 原始取得 197. 31002764 9 Jackery US 2029.02.27 原始取得 198. 31011279 37 Jackery US 2029.02.27 原始取得 199. 31015130 40 Jackery US 2029.02.27 原始取得 200. 31004354 42 Jackery US 2029.02.27 原始取得 201. 31012431 9 Jackery US 2029.02.27 原始取得 202. 31012486 37 Jackery US 2029.02.27 原始取得 203. 31002921 40 Jackery US 2029.03.06 原始取得 204. 31012874 42 Jackery US 2029.03.06 原始取得 3-3-2-13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附件四:华宝新能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境外注册商标 注册国家/ 取得 序号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地区 方式 原始 1 JACKERY 9 5082450 Jackery US 2026.11.15 美国 取得 1515808(国 际注册号) 原始 2 9,35 Jackery US 2029.12.13 美国 6366613(美 取得 国注册号) 1515808(国 原始 3 9,35 Jackery US 2029.12.13 欧盟 际注册号) 取得 UK008015158 原始 4 9,35 Jackery US 2029.12.13 英国 08 取得 1515808(国 际注册号) 原始 5 9,35 2070434(澳 Jackery US 2029.12.13 澳大利亚 取得 大利亚注册 号) 原始 6 9 018374376 Jackery US 2031.01.13 欧盟 取得 原始 7 9 5186420 Jackery US 2027.04.18 美国 取得 原始 8 7 5581868 Jackery US 2028.10.09 美国 取得 原始 9 37 5581869 Jackery US 2028.10.09 美国 取得 原始 10 7, 37 017035775 Jackery US 2027.07.26 欧盟 取得 UK009170357 原始 11 7, 37 Jackery US 2027.07.26 英国 75 取得 原始 12 9 1911578 Jackery US 2028.03.07 澳大利亚 取得 原始 13 37 1911580 Jackery US 2028.03.07 澳大利亚 取得 原始 14 40 1911584 Jackery US 2028.03.07 澳大利亚 取得 原始 15 9 1810552 Jackery US 2027.08.04 墨西哥 取得 原始 16 9 3591496 Jackery US 2027.07.14 印度 取得 9, 35, 原始 17 TMA1067566 Jackery US 2029.12.31 加拿大 40, 42 取得 原始 18 9 2018055886 Jackery US 2028.03.20 马来西亚 取得 原始 19 9 4-2018-4518 Jackery US 2028.07.05 菲律宾 取得 原始 20 9 304642182 Jackery US 2028.08.21 中国香港 取得 原始 21 9 01970269 Jackery US 2029.02.15 中国台湾 取得 原始 22 9, 11 012466082 Jackery US 2023.12.26 欧盟 取得 原始 23 9 5667730 Jackery US 2024.05.09 日本 取得 3-3-2-13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国家/ 取得 序号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地区 方式 原始 24 9 536177 Jackery US 2023.12.27 俄罗斯 取得 原始 25 9 910797854 Jackery US 2028.03.20 巴西 取得 原始 26 9 40306350000 Jackery US 2026.01.26 越南 取得 IDM00061330 印度尼西 原始 27 9 Jackery US 2026.02.12 2 亚 取得 原始 28 9 1743528 Jackery US 2026.01.04 澳大利亚 取得 UK009124660 原始 29 9, 11 Jackery US 2023.12.26 英国 82 取得 JACKERY 原始 30 9 5657230 Jackery US 2029.01.15 美国 EXPLORER 取得 JACKERY 原始 31 9 5657231 Jackery US 2029.01.15 美国 TRANSIT 取得 原始 32 9 6024928 Jackery US 2030.03.31 美国 取得 原始 33 9 6225121 Jackery US 2030.02.12 日本 取得 原始 34 EPstation 9 5895149 Jackery US 2029.10.29 美国 取得 原始 35 9 171123844 华宝新能 2026.03.01 泰国 取得 原始 36 9 305354587 华宝新能 2030.08.06 中国香港 取得 原始 37 9 02114561 华宝新能 2031.01.15 中国台湾 取得 1575257(国 原始 38 9, 35 华宝新能 2030.10.29 俄罗斯 际注册号) 取得 1575257(国 原始 39 9, 35 华宝新能 2030.10.29 菲律宾 际注册号) 取得 原始 40 9 6225122 华宝新能 2030.02.12 日本 取得 原始 41 generark 9, 42 018135795 华宝新能 2029.10.14 欧盟 取得 UK009181357 原始 42 generark 9,42 华宝新能 2029.10.14 英国 95 取得 原始 43 generark 9 2029869 华宝新能 2029.08.13 澳大利亚 取得 原始 44 9 6029713 华宝新能 2030.04.07 美国 取得 原始 45 9 191116775 华宝新能 2028.01.25 泰国 取得 IDM00073904 印度尼西 原始 46 9 华宝新能 2028.01.12 0 亚 取得 原始 47 9 3719076 华宝新能 2028.01.04 印度 取得 原始 48 9 914314327 华宝新能 2029.04.24 巴西 取得 3-3-2-13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国家/ 取得 序号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地区 方式 原始 49 9 1889123 华宝新能 2028.01.08 墨西哥 取得 原始 50 9, 40 017685033 华宝新能 2028.01.12 欧盟 取得 原始 51 40 1900238 华宝新能 2028.01.15 澳大利亚 取得 UK009176850 原始 52 9,40 华宝新能 2028.01.12 英国 33 取得 非洲知识 华宝新能 原始 53 9 112635 2029.12.30 产权组织 Jackery US 取得 (OAPI) 原始 54 Magmarvel 9 5055487 华宝新能 2026.10.04 美国 取得 原始 55 9 5055491 华宝新能 2026.10.04 美国 取得 原始 56 Gowall 9 5055486 华宝新能 2026.10.04 美国 取得 原始 57 9 5481995 华宝新能 2028.05.29 美国 取得 原始 58 9 5242658 华宝新能 2027.07.11 美国 取得 原始 59 Batthome 9 5481996 华宝新能 2028.05.29 美国 取得 原始 60 9 6092165 华宝新能 2030.06.30 美国 取得 原始 61 Powerwild 9 018060366 华宝新能 2029.05.03 欧盟 取得 原始 62 9 6245811 华宝新能 2030.04.15 日本 取得 UK009180603 原始 63 Powerwild 9 华宝新能 2029.05.03 英国 66 取得 UK009180603 原始 64 Wildpower 9 华宝新能 2029.05.03 英国 65 取得 原始 65 9 6245810 华宝新能 2030.4.15 日本 取得 原始 66 9 6092164 华宝新能 2030.06.30 美国 取得 原始 67 Wildpower 9 018060365 华宝新能 2029.05.03 欧盟 取得 原始 68 9 287260 华宝新能 2025.12.29 越南 取得 原始 69 9 328283 华宝新能 2025.12.29 埃及 取得 受让 70 9 5839747 电小二 2026.04.08 日本 取得 原始 71 9 5945715 电小二 2027.05.12 日本 取得 受让 72 9 5313314 电小二 2027.10.17 美国 取得 原始 73 11 5587404 电小二 2028.10.16 美国 取得 3-3-2-13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册国家/ 取得 序号 商标图样 类别 注册号 权利人 有效期至 地区 方式 受让 74 9 015877665 电小二 2026.09.30 欧盟 取得 UK009158776 受让 75 9 电小二 2026.09.30 英国 65 取得 原始 76 POWERCARE 9, 35 017647389 电小二 2028.01.02 欧盟 取得 UK009176473 原始 77 POWERCARE 9, 35 电小二 2028.01.02 英国 89 取得 3-3-2-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