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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2022-08-29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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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工作人员简介

       1、保荐代表人

    本次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为徐征和张桐赈。其保荐业务执业情况如
下:

    徐征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
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中望软件、华特气体、华润材料、中星技术、
安特医疗、麦科田等 IPO 项目,奥瑞金公开发行可转债等再融资项目,华东重
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张桐赈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
总监,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清源股份、博天环境等 IPO 项目,以及
顺丰控股可转债、中兴通讯非公开发行、拓日新能非公开发行、平潭发展非公开
发行等再融资项目。

       2、项目协办人

    本次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协办人为陈洁斌,其保荐业务执业情
况如下:

    陈洁斌先生:保荐代表人,经济学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
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华润材料、华特气体、安特医疗等 IPO
项目,高新发展非公开等再融资项目,东贝集团换股吸收合并东贝 B 股、奋达
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华东重机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柳化股份破产重整等重组
项目。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参与本次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工作的项目组成员还包括杨
铭、叶余宽、彭泽帆、钟林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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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简介

    1、公司名称: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
园厂房七第二、三层

    3、设立日期:2011 年 7 月 25 日

    4、注册资本:71,458,334 元

    5、法定代表人:孙中伟

    6、联系方式:0755-21013327

    7、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
售;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动力
电池、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软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再回收
利用技术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销售;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
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与销售;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
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研发
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转让,电
子商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服务,
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家用电
器零售。(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
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生产;动力电池的生产
与制造;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生产;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
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生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
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生产;太阳能配
件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家用电器生产。

    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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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利害关系及

主要业务往来情况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自查后确认,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

    (一)发行人或本次发行若符合保荐机构跟投要求的,保荐机构将安排依法
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或实际控制本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
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具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若相关子公司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相关子公司不参与
询价过程并接受询价的最终结果,因此上述事项对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公正
履行保荐职责不存在影响。

    除此之外,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发
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机构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股份,以及在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关联方任职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四、内核情况简述

    (一)内部审核程序说明

    1、项目组提出内核申请

    2021 年 2 月 22 日,在本次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基本齐备后,项目组向质量控
制部提出内核申请,提交内核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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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质量控制部内核预审

    质量控制部收到内核申请后,于 2021 年 2 月 22 日至 2 月 26 日派员到项目
现场进行现场内核预审。现场内核预审工作结束后,于 2021 年 3 月 3 日出具了
书面内核预审意见。

    项目组依据内核预审人员的书面意见,对相关问题进行核查,对申请文件进
行修改、补充、完善,并在核查和修改工作完成后,将对内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
复说明报送质量控制部。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审阅预审意见回复并对项目工作底
稿完成验收后,由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出具了质量控制报告。

       3、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问核

    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以问核会的形式在内核会议召开前对项目进行问核。问核
会由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参加人员包括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业务负责人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人员、质量控制部审核人员、项目
签字保荐代表人。问核人员对《关于保荐项目重要事项尽职调查情况问核表》中
所列重要事项逐项进行询问,保荐代表人逐项说明对相关事项的核查过程、核查
手段及核查结论。

    问核人员根据问核情况及工作底稿检查情况,指出项目组在重要事项尽职调
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要求项目组进行整改。项目组根据问核小组的要
求对相关事项进行补充尽职调查,并补充、完善相应的工作底稿。

    2021 年 3 月,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制改革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组织了对华宝新能项目的补充问核。

       4、内核小组会议审核

    在完成质量控制部审核并履行完毕问核程序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经审核认
为华宝新能项目符合提交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评审条件,即
安排于 2021 年 3 月 24 日召开公司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进行评
审。

    会议通知及内核申请文件、预审意见的回复等文件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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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给了内核小组成员。

    2021 年 3 月 24 日,华泰联合证券在北京、上海、深圳、南京四地的投资银
行各部门办公所在地会议室以电话会议的形式召开了 2021 年第 11 次投资银行股
权融资业务内核小组会议。参加会议的内核小组成员共 7 名,评审结果有效。

    参会的内核小组成员均于会前审阅过项目组提交的内核申请文件,以及对内
核预审意见的专项回复。会议期间,各内核小组成员逐一发言,说明其认为可能
构成发行上市障碍的问题。对于申请文件中未明确说明的内容,要求项目组做进
一步说明。在与项目组充分交流后,提出应采取的进一步解决措施。

    内核评审会议采取不公开、记名、独立投票表决方式,投票表决结果分为通
过、否决、暂缓表决三种情况。评审小组成员应根据评审情况进行独立投票表决,
将表决意见发送至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指定邮箱。

    内核申请获参会委员票数 2/3 以上同意者,内核结果为通过;若“反对”票
为 1/3 以上者,则内核结果为否决;其他投票情况对应的内核结果为“暂缓表决”。
评审小组成员可以无条件同意或有条件同意项目通过内核评审,有条件同意的应
注明具体意见。内核会议通过充分讨论,对华宝新能项目进行了审核,表决结果
为通过。

    5、内核小组意见的落实

    内核小组会议结束后,合规与风险管理部汇总审核意见表的内容,形成最终
的内核小组意见,并以内核结果通知的形式送达项目组。内核结果通知中,对该
证券发行申请是否通过内部审核程序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列明尚需进一步核查的
问题、对申请文件进行修订的要求等。项目组依据内核小组意见采取解决措施,
进行补充核查或信息披露。质量控制部、合规与风险管理部在确认内核小组意见
提及的内容已落实后,正式同意为发行人出具正式推荐文件,推荐其在境内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二)内核意见说明

    2021 年 3 月 24 日,华泰联合证券召开 2021 年第 11 次投资银行股权融资业
务内核会议,审核通过了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内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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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核小组成员的审核意见为:你组提交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内核申请,经过本次会议讨论、表决,获得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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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
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第 26 条的规定,遵循行业公认的勤勉尽责精神和业务标准,履行了充分的尽职
调查程序,并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做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
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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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推荐结论

    华泰联合证券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
准则》等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了全面调查,
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后,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条件,同意作为保荐机构推荐其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说明

    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如下:

    1、2021 年 2 月 9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该次会议应
到董事 7 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 7 名,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
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
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2021 年 2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了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会
议股东代表持股总数 71,458,334 股,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00%,审议通过了《关
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
案》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
案》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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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的议案》《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的议案》等议
案。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行人申请在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履行了完备的内
部决策程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华泰联合证券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
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己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
会,选聘了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职工监事,聘任了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设置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战略委员会,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健全
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保荐机构对发行人财务、税务等资料的核查,并参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
天健审〔2022〕3-80 号《审计报告》,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的营
业收入分别为 31,896.86 万元、106,995.98 万元和 231,514.51 万元,发行人归属
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645.16 万元、23,381.19 万元和 27,930.72 万
元,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86.61
万元、23,113.01 万元和 26,949.04 万元。

    发行人是行业领先的便携储能品牌企业,秉承“让绿色能源无处不在”的使
命,以及“成为全球消费者最信赖的绿色能源品牌”的愿景,致力于锂电池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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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便携储能产品为公司核心产品,
可应用于户外旅行、应急备灾等场景,为客户提供绿色低碳的能源解决方案,产
品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报告期内其便携储能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 24,968.16 万
元、89,251.20 万元和 183,505.28 万元,年均复合增速达 171.10%。

    发行人的便携储能产品已实现在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加拿大等
全球多个国家销售,公司品牌在 Google、亚马逊、日本乐天、日本雅虎、天猫、
京东等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的便携储能产品关键词检索热度中排名领先。此外,
发行人正积极布局自主品牌的多元销售渠道,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
已与 JVC、Canon、Harbor Freight Tools、Home Depot、Lowe’s、Sam’s Club 等全
球知名品牌商或零售商建立合作关系。2020 年以来,发行人的便携储能产品持
续入选亚马逊平台最畅销产品(Best Seller)、亚马逊之选(Amazon’s Choice),
连续两年获得日本“防灾安全协会推奖”奖章。发行人获得日本亚马逊颁发的
2021 年度创新品牌奖,发行人的便携储能产品先后入选 CNET 、纽约时报年度
最佳便携储能榜单,登上福布斯、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媒体,在便携储能领
域积累了较强的品牌全球影响力。

    发行人深度参与了国内首个便携储能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被广东省科学技
术厅认定为“广东省分布式太阳能智能小型储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得
“2020 年度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技术研发实力获得专业部门的肯定。发行
人凭借突出的产品设计实力及对消费者需求的准确把握,累计获得美国 CES 创
新奖、德国红点设计奖、汉诺威工业(IF)设计奖等在内的国际设计类大奖共
12 项,产品设计实力得到了国际工业设计领域的广泛认可。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盈利能力较强,资产质量良好,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较
强的技术研发和产品设计实力。据此,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天健审〔2022〕3-80 号的《审计报告》。据此,保
荐机构认为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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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询发
行人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查阅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记录及决议、查询中国执行信息
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以及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发行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根据控股股东开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实际控制人开具的个人守法证
明,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
台,访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据此,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
券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之规定。

    (五)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
3-80 号《审计报告》、发行人律师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保
荐机构的适当核查,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
其他条件。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保荐机构依据《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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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管理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
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
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发起人协议、创立大
会文件、评估报告、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文件等资料,核查发行人的
设立程序、工商注册登记的合法性、真实性;查阅了发行人历年营业执照、公司
章程、工商登记等文件。

    发行人前身深圳市华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有限”)成立于
2011 年 7 月 25 日,注册资本 50.00 万元。2016 年 8 月 14 日,华宝有限全体股
东共同签署《发起人协议书》,协商一致将华宝有限按照 2016 年 6 月 30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折股变更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2,500.00 万元。2016 年 9 月 2 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变更登记
并领取《营业执照》(注册号:91440300580086655P)。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且
已持续经营三年以上,发行人的设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必要批准、审计、
评估、验资、工商登记等手续,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
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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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经核查发行人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抽查相应单据、凭证及合同,核
查发行人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并与相关财务人员和发行人会计师沟通,发行
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就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财务状
况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80 号),符合前述规
定。

    (2)经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访谈,并核
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
3-80 号)。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所有重大
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
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3、发行人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一)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不存
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二)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二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二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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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三)不存在涉及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
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
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工商资料及组织架构情况;

    ②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文件;

    ③发行人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
细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文件;

    ④发行人主要业务合同或订单、银行流水、员工名册;

    ⑤关联交易协议及其审议决策文件、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发表的意见;

    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等;

    ⑦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调查表等;

    同时,保荐机构走访了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所,了解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及业务模式,并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部门负责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
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
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发行人已对关联
交易的原则、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回避表决制度、控股股东行为规范等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

    ②发行人是主营锂电池储能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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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产品为不同容量规格的便携储能产品及充电宝,以及可与便携储能产品配套使用
的太阳能板及相关配件。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
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发行人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与业务等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相互独立,具有完整的资产、研发、生产与销售业务体系,发行人
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

    ③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
的基础上进行的,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
的市场原则。该等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未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利
益;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符合《公司法》、当时有效
的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④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出具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
的承诺函。

    (2)保荐机构查阅了下述文件: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资料;

    ②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或企业资料、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
会、董事会会议、股东协议等文件;

    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核查表、劳动合同、
竞业禁止协议等;

    ④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提供的简历、情况调查表等文件。

    同时,保荐机构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锂电池储能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
售,发行人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②最近两年内,孙中伟和温美婵夫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且未发生变化,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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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中伟和温美婵持有或受其支配的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
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③最近两年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
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
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事项。

    (3)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核查其主要资产状况,报告期内
是否发生大幅减值,核心技术的应用及核心专利的取得注册情况、专利诉讼情况,
商标、软件著作权、域名等的取得和注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银行授信及贷款
情况;以及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对经营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资产状态良好,不存在大幅减值情况;专利、
商标、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均在有效期内,其取得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在用的重要资产、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情形。

    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
重大变化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4、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
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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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1)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业务定位及发展情况查阅了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行业研究报告,并对董事长、总经理及各业务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
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之“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之“C38 电气机械
和器材制造业”之“C3849 其他电池制造”。发行人主营的便携储能产品属于《战
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1.2.3 高储能和关键电子材料制造”中的“储能
装置器件、电池管理系统”,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和支持发展的行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行业领先的便携储能品牌企业,致力于锂
电池储能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便携储能产品为公司
核心产品,可应用于户外旅行、应急备灾等场景,产品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发
行人主营业务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资料,查阅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商信息和身份证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
查阅了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检索了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中国裁判文书网、
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等公开网站信息,查阅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
意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
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最近三年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因此,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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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1、发行人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创业板发行条件;

    (2)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
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4)市值及财务指标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上市条件。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注册资本为 71,458,334 元,发行后股本总
额不低于 96,000,000 元;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24,541,666 股(不含采用超额配售
选择权发行的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00%。综上,保荐机
构认为:发行人符合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所创业板上市的上述条件。

    2、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
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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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3 亿元。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80 号),2019 年、
2020 年及 2021 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31,896.86 万元、106,995.98 万元和
231,514.51 万元,发行人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645.16 万元、
23,381.19 万元和 27,930.72 万元,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386.61 万元、23,113.01 万元和 26,949.04 万元,符合上述
第一项财务指标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六、对《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财务报告专

项检查工作的通知》所列事项核查情况的专项说明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通过查阅和测试发行人销售、采购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确定销售、
采购等制度的执行是否有效;

    (2)取得报告期内公司已开立银行账户清单及相关银行账户的对账单,抽
取公司大额资金收支,与收付款凭证、合同等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了解大额资金
流入的来源、流出的去向、原因,核查大额资金往来的真实性及合理性;

    (3)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线下客户、供应商进行访谈(包括视频访谈)
及函证,核查交易发生的真实性及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并取得确认文件;

    (4)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线上销售客户进行电话或邮件回访调查,并抽查线
上销售的产品发货及物流记录,核查发行人线上销售的真实性;

    (5)对报告期内的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及
其成因进行检查,查明大额往来款项挂账时间较长的原因,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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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虚
假增长的情况。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
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以及年报等资料,了解
专用设备制造行业收入确认的一般原则,结合发行人确认收入的具体标准,判断
发行人收入确认具体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

    (2)进行穿行测试,选取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收入确认情况进行核查,获
取合同、验收报告等原始凭证及会计凭证,检查是否存在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
情况。通过进行截止性测试,核查发行人有无与客户串通,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
认收入的情况;

    (3)结合期后应收账款回款的检查,以及期后大额资金往来的检查,核查
发行人是否存在期末虚假销售的情况;

    (4)通过对主要客户销售合同的抽查,了解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信用政策有
无变化,核查发行人有无通过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情
况;

    (5)对报告期内线上销售客户抽样进行电话或邮件回访调查,对报告期内
主要线下客户和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或函证,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工商信
息、付款条款等情况,了解主要客户、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
其他经济利益往来,判断是否存在公司与主要客户串通确认虚假收入的可能性;

    (6)通过对审计报告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核查发行人应收账款占收入的比
重、应收账款周转率等指标的变动是否异常。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与客户、供应商之间的交易真实,双方的交
易价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遵循了商业公允的原则;发行人信用政策符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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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业惯例,且报告期内保持了一贯性;不存在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
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通以实现收入、盈利虚假增长的情况。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
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通过抽查发行人成本、费用明细账,并通过调阅相关银行凭证等方式
核查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情况;

    (2)通过检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核查
有无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采用无偿或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
资源情况;

    (3)实地察看发行人与关联方是否共用办公场所;

    (4)查阅发行人与关联交易相关的明细账、合同、会议记录、独立董事意
见;

    (5)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生产成本波动、期间费用和期间费用率的变动进
行分析,同时对发行人毛利率、期间费用率等指标进行纵向、横向比较,并与同
行业可比公司相关指标进行比较分析;

    (6)核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
告期内个人银行流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各项成本、费用指标无异常变动,
不存在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公允
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情况。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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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1)取得了最近一年新增或销售额大幅增长的客户的工商资料,核查新增
或销售额大幅增长的客户与发行人的关系;

    (2)取得了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新增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及其控制或
投资的其他企业名单、公开披露资料等,并将上述个人或机构与发行人客户、供
应商名单进行比对,核查是否存在重合的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机构及其
关联方、及其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易
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的情况。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对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进行实地走访,抽查大额采购合同、入
库单、付款凭证等方式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
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的情形进行核查。

    (1)取得并检查发行人货币资金流水及银行对账单,确认其是否存在异常
的大额资金往来,分析资金往来的交易实质,判断是否属于为发行人支付货款;

    (2)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的成本进行拆分分析,确认成本变动的合理性,分
析单位产品或服务成本金额变化情况有无异常;

    (3)对发行人毛利率进行横向对比和纵向对比,分析有无异常项目;

    (4)取得报告期主要原材料账面单价变动情况表,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
人主要产品或服务所需原材料的采购价格变化等指标;

    (5)对主要供应商进行走访,并函证报告期各期采购金额;

    (6)对营业成本进行抽凭,核查成本的真实、准确性;

    (7)进行了采购穿行测试,核查采购的真实性、真实性,相关内控的有效
性。


                                  3-1-2-22
                                                               发行保荐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支付的采购金额公允合理,不存在
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虚构利润
的情况。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或
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
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抽取线上销售终端客户,通过短信、电话或邮件等形式进行回访调查,
核查终端客户销售真实性;

    (2)抽查核对线上销售订单的下单、物流及收款信息,核查发行人线上销
售真实性;

    (3)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主要关联企业、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关键岗位人员的银行账户流水展开核查;

    (4)通过实地走访、函证、取得邮件问询回复、店铺后台系统查询等方式
对发行人在各主要电商平台店铺的经营情况展开核查;

    (5)查阅 IT 审计报告,核查发行人线上销售是否存在异常交易或异常客户
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在国内电商平台虽然存在少量刷
单行为,但已采取了整改措施并全面停止刷单行为,相关刷单订单涉及的交易金
额均未确认收入,不存在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
人冒充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进行交易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
的情形。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
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各期末有无大额的存货和在建工程,取得了存货

                                3-1-2-23
                                                              发行保荐书



构成明细、成本构成明细、费用构成明细等;

    (2)取得报告期各月末在产品、产成品金额明细表;

    (3)了解发行人存货及成本的核算方法,取得了存货构成明细表和期末存
货盘点表,核查存货的真实性;

    (4)计算分析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存货周转率、期间费用
率等指标,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的成本、费用归集合理,不存在将本应计入
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
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的情况。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取得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名单、工资明细表,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员
工总数、人员结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工资占成本、费用的比例等指标的波
动是否合理;

    (2)取得当地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部门的公开资料以及当地上市公司的公
开资料,将发行人平均工资与同行业、同地区水平对比分析;

    (3)核查发行人期后工资支付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工资薪酬总额合理公允,不存在压
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的情况。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
润,粉饰报表。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销售费用明细表,并结合行业销售特点、发行人
销售方式等事项,对销售费用进行分析;

    (2)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管理费用明细表,并对管理费用做合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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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3)取得了发行人报告期财务费用明细表,测算其利息支出情况,分析利
息收入与银行借款的匹配性;

    (4)核查了发行人各期薪酬计算及发放情况;

    (5)核查了期末是否存在大额、长期挂账的预付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
收款及其成因,并核查相关往来款项合同等业务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各项期间费用金额无明显异常变动,发行人
不存在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利润,
粉饰报表的情况。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1)取得了发行人及同行业上市公司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发行人报告期发
生坏账的数据、应收账款明细表和账龄分析表,对应收账款的账龄进行抽查,核
查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2)通过走访、函证等方式对公司主要客户的应收账款情况进行核查,了
解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及未来收回的可能性;

    (3)取得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政策、存货跌价准备计提表,分析余额
较大或货龄较长存货的形成原因;

    (4)核查发行人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对发行人境内仓库的期末存
货进行了监盘;获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发行人境外第三方仓储期末存货的监
盘报告;获取发行人存货盘点底稿,结合监盘情况分析存货的状态,检查是否存
在过时的存货等;

    (5)实地察看固定资产状态,分析是否存在减值情形。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
值可能估计不足的情况。




                                 3-1-2-25
                                                               发行保荐书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迟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在建工程,不存在推迟外
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延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的情况。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核查过程及结论如下:

    保荐机构通过实地访谈、视频访谈、函证等方式核查发行人与主要线下客户、
供应商交易的真实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通过抽取样本并采取电话或邮件回访
调查、抽查线上销售的产品发货及物流记录等方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对线上客
户销售的真实性,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各科目之间的勾稽关系,与发行人主要管理
层进行访谈,与发行人会计师、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等方式,确认发行人财务数
据真实性及披露的完整性。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
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事项。

    七、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是否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承诺的内容是否合法、合理、失
信约束或补救措施的及时有效性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核查手段包括查阅发行人三
会资料,列席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对相关主体进行访谈,获取相关
主体出具的承诺函和声明文件等。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公开承诺,并提出了承
诺约束措施。相关责任主体的承诺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承诺内容及约
束或补救措施合法、合理、有效。




                                 3-1-2-26
                                                               发行保荐书



    八、关于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履行备案程序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取得并查阅发行人股东中机构股东的工商资料、公司章程或合
伙协议、及浏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获取机构股东的备案函及发行人
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等方式,对发行人机构股东是否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进行了核查。并对于符合规定的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取得其备案证书及其管理人的登记资料,核查其是否依法履行私募投资基
金备案程序,其管理人是否履行登记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不存在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
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具体情况如下:

    1、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间接持股平台,不
存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
基金备案登记;

    2、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发行人的员工持股平台,
不存在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私
募基金备案登记;

    3、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由私募基金管
理人管理或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4、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不存在由私募基金管
理人管理或对外募集资金的情况,无需向基金业协会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登记。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不存在需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的规定在有关主管机构办理私募基金备案的情况。




                                3-1-2-27
                                                                  发行保荐书



    九、关于即期回报摊薄情况的合理性、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

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预计本次发行股票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即期回报被摊薄,拟定了《深圳
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
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并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了相关事项的承诺函。

    保荐机构查阅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及填补措施相关事项所形成的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获取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保障措施的书面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分析具
备合理性,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做出相关承诺事
项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
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
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
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5]31 号)等相关文件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及要求。

    十、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

业风险防范的核查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
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在本次发
行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
下意见: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根据本保荐机构当时有效的《股权融资业务立项、内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
度,为控制项目执行风险,提高申报文件质量,合规与风险管理部聘请了立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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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所”)作为本项目执行过程中的
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申报材料及保荐工作底稿中财务相关内容的审核工作。

    立信会所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            2011 年 1 月 24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568093764U
注册地              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 61 号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志国、朱建弟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
                    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
                    告;基本建设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代理记帐;会计咨询、税务咨
经营范围
                    询、管理咨询、会计培训;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保荐机构与立信会所经过友好协商,最终以市场价为基础,通过自有资金向
立信会所支付了 20 万元(含税)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费。

    除上述情况外,本项目执行过程中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有偿聘请第三方中介
的行为。

    (二)关于发行人不存在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机构或个人行为的说明

    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中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行为进行了充
分必要的核查,现将核查意见说明如下:

    1、发行人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
销商;

    2、发行人聘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

    3、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
审计机构;

    4、发行人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
股改审计和验资机构;

    5、发行人聘请中瑞世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股改


                                   3-1-2-29
                                                              发行保荐书



评估的评估机构。

    此外,发行人聘请了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
执行过程中的 IT 审计机构,进行信息系统相关内容的专项核查工作;发行人聘
请了境外律师对发行人境外业务合规性发表法律意见,聘请境外税务咨询机构对
发行人境外税合规性提供咨询服务,聘请翻译机构对发行人境外合同、境外法律
意见书等外语资料提供翻译服务,聘请募投可研机构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编
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聘请环评机构对发行人相关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情况出具
环评报告,聘请第三方电话回访机构对终端客户实施电话回访,聘请了第三方信
息技术公司完成对终端客户邮件问卷回收平台的搭建。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发行
人本次发行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保荐机构结论性意见

    综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中,除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作为本项目的外部审计机构外,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
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除依法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机构、资产评估机构、IT 审计机构、境外律师、境外
税务咨询机构、翻译机构、募投可研机构、电话回访机构、信息技术公司外,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十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核查结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及其他股东已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关于股份锁定期安排的承诺。

    十二、关于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财务及经营状况的核查结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主要经营状况正
常,主要业务开展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
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3-1-2-30
                                                                  发行保荐书



    十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

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的核查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以下简
称“《暂行规定》”)第五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
行规定》第四条所列行业中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自动化、人工智能、新
能源等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其申报
在创业板发行上市。

    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及满足创新创业
特征的核查

    1、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发行人是行业领先的便携储能品牌企业,秉承“让绿色能源无处不在”的使
命,以及“成为全球消费者最信赖的绿色能源品牌”的愿景,致力于锂电池储能
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便携储能产品为公司核心产品,
属于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 版)》中的“储
能装置及其管理系统”及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的“储
能装置器件、电池管理系统”等,发行人所处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

    2、发行人所处行业具备成长性

    (1)锂电池储能符合能源发展趋势

    锂电池属于电化学储能类型之一,锂电池成本降低、技术性能不断突破,使
得锂电池在全球范围内实现商业化、规模化应用。根据 Markets and Markets 统计
数据,2020 年全球锂电池市场规模将达到 442 亿美元,而到 2025 年将增长至近
944 亿美元,复合增长率达到 16.4%,锂电池储能符合能源发展趋势。

    (2)便携储能行业逐步兴起,尚处于行业发展早期

    近年来,在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度不断提高的同时,寻求


                                  3-1-2-31
                                                                 发行保荐书



自由、亲近自然的户外生活亦成为趋势,户外用电的市场需求日益增加;此外,
由于全球气候变化,近年来自然灾害呈现多发态势,严重影响全球供电稳定性,
应急备用电源已逐步成为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备用品。在过去,户外及应急情况下
的电力供应主要系由小型燃油发电机提供,但燃油发电机噪音大、操作复杂且污
染环境,近年来人们对绿色便携电力的需求日益增加,基于锂电池等清洁能源技
术衍生出的便携储能行业逐步兴起。

    尽管便携储能产品出现时间较短,但其凭借安全便携、操作简便、无噪音、
大容量、大功率、可同时输出交流及直流电、适配性广泛等优点,精准匹配了新
时代电力需求市场的消费痛点,市场规模快速增长。

    (3)万物互联时代智能终端日益普及,便携电力需求持续提升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能源结构变革,电力已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需求持续
增加。根据联合国及全球知名的能源数据统计公司 Enerdata 的统计数据,1990
年以来,全球年电力消费总量从 10,115.78 TWh 增长至 2019 年的 23,103.74TWh,
人均年电力消费量从 1,898.88 KWh 提升至 2019 年的 2,995.25KWh,整体呈上升
趋势。

    根据数据统计机构 Statista 统计,截至 2019 年底全球物联网终端设备保有量
超过 77.41 亿台,预计截至 2025 年底全球物联网终端设备保有量将超过 164.37
亿台,增长较为迅速。万物互联时代的来临,将进一步推动人均电力需求,尤其
人均便携电力需求的增加。一方面,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等传统智
能终端持续保持高出货量,根据全球权威咨询机构 IDC 公布的全球手机及平板
电脑季度跟踪报告,2020 年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达 12.92 亿部、平板电脑出货量
达 1.64 亿台;根据国际市场研究机构 Canalys 统计,2020 年笔记本电脑出货量
达 2.35 亿台。另一方面,无人机等新兴移动智能终端渗透率不断提高,根据
EVTank 的统计数据,2020 年全球民用无人机出货量达到 1,131.5 万架,同比增
长 97.0%,且预计 2025 年出货量将超 5,000 万架。由于智能终端的日益普及,人
均智能终端保有量快速增长,人们对便携电力的需求将持续提升,同时随着产品
完善、品牌发酵、消费习惯养成等因素影响,便携储能产品渗透率有望持续提高。




                                 3-1-2-32
                                                                  发行保荐书



    3、发行人业务具备成长性

    发行人的便携储能产品可应用于户外旅行、应急备灾等场景,产品得到消费
者广泛认可。万物互联时代的来临,智能终端日益普及,智能终端人均保有量快
速增长,人们对便携储能电力需求持续提升,加之“新冠”疫情推动境外加速养
成线上消费习惯,境外电商销售业务迎来业绩爆发,推动发行人业务快速发展。
此外,发行人主要境外市场之一的美国的户外活动普及率较高,户外用品市场相
对成熟,便携储能产品对传统燃油发电机的替代效应推动发行人产品在美国市场
的需求不断提升;发行人精准把握日本消费者对应急电源产品的需求痛点,通过
积极的网红营销、媒体合作等快速提升品牌知名度,大力推动了发行人产品在日
本市场的销售推广。报告期内其便携储能产品的销售金额分别为 24,968.16 万元、
89,251.20 万元和 183,505.28 万元,年均复合增速达 171.10%,具备较高的成长性。

    4、发行人满足创新、创意、创造的特征

    (1)公司高度重视科技研发及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成绩突出,满足“创
新”的特征

    公司高度重视研发工作,将技术创新作为公司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每年持续
投入资源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的研发工作。近年来,公司研发投入保持快速增长,
报告期内研发费用的年均复合增长率达 167.13%。公司高度重视研发技术人才的
引进及培养,截至报告期末公司研发技术人员 197 名,占员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22.93%。此外,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锂电池领域平均拥有 20 年以上从业经验,
对行业的前沿技术保持充分的敏感度,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实力。公司通过持续
的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已在便携储能产品领域的软硬件电子设计、安全管
理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掌握多项核心技术。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已取得境内外发明专利 25 项,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6 项,已被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分布式太阳能智能小型储能工程技术研究中
心”,凭借“高安全移动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电源关键技术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荣
获“2020 年度广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

    综上,公司重视研发并坚持技术创新,通过技术创新已掌握多项核心技术成
果,满足“创新”的特征。

                                  3-1-2-33
                                                                 发行保荐书



    (2)公司在行业内率先开展便携储能产品研发,创造性的开拓了国内便携
储能产品新领域,满足“创造”的特征

    公司基于对锂电池技术水平升级的充分认识以及对消费者户外旅行、应急备
灾等场景中对于便携电力的新需求痛点的把握,凭借公司在充电宝产品研发、生
产过程中积累的工艺技术及供应链资源,在行业内率先开展技术难度更大、产品
附加值更高的便携储能产品研发,并于 2016 年 11 月成功推出公司首款锂电池便
携储能产品,创造性的开拓出国内便携储能产品新领域。便携储能产品具有安全
便携、操作简便、无噪音、大容量、大功率、可同时输出交流及直流电、适配性
广泛等优点,为消费者提供便携性的绿色低碳能源解决方案,是符合市场需求的
创造性新产品,并已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2021 年度,公司便携储能产品的销
售金额已达 183,505.28 万元,报告期内的年均复合增速达到 171.10%。此外,公
司作为在国内率先开拓便携储能产品市场的领军企业,深度参与国内便携储能行
业标准《便携式锂离子电池储能电源技术规范》的起草工作,助力便携储能行业
更好更快发展。

    综上,公司基于对行业技术及需求的深入理解,凭借自身的技术积累,率先
开展便携储能产品研发,创造性的开拓便携储能新领域,满足“创造”的特征。

    (3)公司高度重视产品设计创意,具备出色的产品设计实力,满足“创意”
的特征

    公司的便携储能产品主要面向消费品市场,产品创意设计对产品争取市场份
额发挥重要作用,公司高度重视产品的设计创意,凭借出色的产品设计实力,公
司已累计获得德国红点设计奖、汉诺威工业(IF)设计奖、美国 CES 创新奖、A’
设计大奖赛(A’Design Award & Competition)等国际设计类大奖共 12 项,产品
设计实力得到了国际工业设计领域的广泛认可,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已取得与产品设计创意相关的境内外实用新型专利 65 项,外观设
计专利 132 项。凭借公司出色的产品设计创意及可靠的产品品质保证,2020 年
以来,公司便携储能产品持续入选亚马逊平台最畅销产品(Best Seller)、亚马逊
之选(Amazon’s Choice),连续两年获得日本“防灾安全协会推奖”奖章,并获
得日本亚马逊颁发的 2021 年度创新品牌奖,公司便携储能产品先后入选 C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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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纽约时报年度最佳便携储能榜单,登上福布斯、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媒体,
取得了较高的品牌全球影响力。

    综上,公司的产品设计创意已得到了国际消费电子领域的广泛认可,助力公
司产品畅销市场并取得较高的品牌全球影响力,满足“创新”的特征。

    5、发行人的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和新旧产业融合情况

    公司在成立之初,主要从事较为传统的充电宝的 ODM 业务,随着公司技术
实力积累以及对市场潜在需求的把握,公司积极开展技术及产品研发创新,在行
业内率先开展技术难度更大、产品附加值更高的便携储能产品研发,并于 2016
年 11 月成功推出首款锂电池便携储能产品,率先开拓了满足户外便携绿色用电
需求的便携储能新产业业务模式方面,公司积极推动从产品附加值较低的传统
ODM 业务模式中转型升级,通过全力打造“Jackery”和“电小二”两大自主品
牌,积极完善产品附加值更高的自主品牌业务模式在境内外市场的布局,此外,
公司经过多年探索,沉淀出一套高效、领先的 M2C 模式,即作为生产厂家直接
面向全球消费者销售自主品牌产品,集研发、生产、品牌、销售于一体的全价值
链经营模式,通过 M2C 模式,公司能够深入调研市场需求、消费者偏好,减少
中间环节、降低渠道成本、快速响应用户需求,实现精准创新和价值创造;产品
销售渠道方面,公司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开拓线上销售渠道,已成为亚马逊、日
本乐天、日本雅虎、天猫、京东等主流电商平台中便携储能产品垂直领域的领先
品牌,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线上销售收入占比分别达到 67.83%、83.53%、
86.85%。

    综上,公司在行业内率先开展便携储能产品研发及市场开拓,积极推动业务
模式转型升级,满足“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的要求。

    (二)发行人所处行业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业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 制
造 业 ” 之 “C38 电 气 机 械 和 器 材 制 造 业 ” ; 根 据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GBT4754-2017)》,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 制造业”之“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之“C3849 其他电池制造”。发行人主要从事锂电池储能类产品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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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属于锂电池储能行业。

    发行人主营业务不属于《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采矿业;
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纺织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金
融业;房地产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在创业
板发行上市的行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成长型的创
新创业企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
中的创业板定位。

    十四、关于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方案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会
议文件。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十五、发行人主要风险提示

    (一)销售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通过亚马逊、日本乐天、日本雅虎、天猫和京东等国内
外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报告期内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的线上
销售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别为 67.83%、75.99%和 68.89%。

    亚马逊、日本乐天和日本雅虎以及国内的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已逐
渐在全球范围内发展成为成熟的开放式电商平台,系世界范围内社会消费品增长
的重要驱动因素。一方面,若第三方电商平台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相
关电商平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出现不稳定因素,或相关电商平台对
其业务规则或经营模式进行重大调整,而公司如不能及时应对相关变化并采取有
效的调整措施,则可能对公司在相关电商平台的产品销售及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若公司与第三方电商平台或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合作方之
间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未来发生重大不利变动,亦可能对公司在相关平台的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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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便携储能行业技术的快速革新、商业模式和营销手段不断发展,市场参
与者数量、行业规模均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由于便携储能产品拥有较高的利润率
水平和较广阔的市场空间,未来可能会吸引具有较大规模的知名品牌企业进军到
本行业,公司将面临行业竞争者增多、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公司在
经营扩张过程中面临更大竞争挑战,导致业绩增速放缓、利润空间收窄的情况,
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三)境外经营环境相关的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负责海外
市场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87.27%、90.09%和 92.55%。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为公司营业收
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因此,公司将面临更多境外
经营环境变化的风险。这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政局动荡、战争、动乱、敌对状态以及对华政策
变化;其中,美国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45.69%、42.62%和 48.40%,近年来美国在国际贸易战略、进
出口政策和市场开发措施等方面有向保护主义、本国优先主义方向发展的趋势,
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存在进一步升级的风险,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美国的进
口门槛、关税成本等增加,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政策、社会价值文化差异、经济下行导致的
境外管理及经营不利影响;

    3、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电子产品准入标准各有不同。为满足不同国家的市
场准入标准,公司需要投入专业人员以及提升生产管理能力以获取相应的质量体
系认证和产品注册证书。未来如果这些产品准入标准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而公
司无法及时调整和适应并取得相关准入资格,可能导致该区域内销售下滑,将对
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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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四)新技术及新产品研发的风险

    随着便携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更新和产品迭代速度加
快,为保持公司现有竞争优势,需及时掌握客户对产品功能的新需求,并持续保
持研发资源投入、加强研发体系建设以及扩大研发团队规模,紧跟市场技术发展
趋势,增强公司技术储备,改善公司产品性能,确保公司研发水平、市场份额能
持续位居行业领先水平。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可能短期内无法实现成果转
换,部分研发项目亦存在失败风险,可能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不同容量规格的便携储能产品及充电宝,以及可与便携储
能产品配套使用的太阳能板及相关配件,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情况,若公司
产品所在领域出现市场价格不可逆的大幅度下降等不利影响,且公司未能顺利推
出新产品并有效拓展市场,则公司将面临业绩波动较大的风险。

    (六)存货管理风险

    为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保证存货供应的充足性及物流运输的及时性,提升境
外终端客户的消费体验,公司需要置备一定规模的存货。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及
线下业务的快速增长,公司待售的存货规模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
面价值分别为 9,353.26 万元、20,106.02 万元和 63,209.20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
比重分别为 47.39%、36.65%和 50.63%。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存货存储在境外亚马逊各地仓库,并由亚马逊提供仓储
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亚马逊需承担相应商品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义务;公司
其余存货包括暂存于远洋货轮上的在途物资以及存放于海外第三方仓储、国内仓
库的产品。若公司存货管理不善,出现损失或损害等情况,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
销售情况,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若公司整体销售迟滞导致存货
周转不畅,而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则可能出现存货跌价的风险。

    (七)毛利率波动及业绩下滑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8.66%、56.10%和 47.35%,2022 年 1-3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为 48.42%,公司毛利率水平相对较高且存在一定波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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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中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的综合毛利率水平相比 2020 年度存在一定程度下
滑。此外,2022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达到 61,215.35 万元,同比增长 52.08%,
但 2022 年 1-3 月净利润为 7,336.19 万元,同比下降 8.80%。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3 月公司毛利率同比下滑主要系受便携储能产品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
格大幅上涨、国际海运物流成本增加等因素影响,而 2022 年 1-3 月净利润同比
下滑还受当期期间费用增加及资产减值损失上升等因素综合影响所致。

    假如部分原材料供应或国际海运运力紧张等情况持续存在甚至进一步恶
化,或者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下滑、期间费用控制或存货管理不当等情况出
现,则可能进一步导致公司面临毛利率和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六、发行人发展前景评价

    发行人是行业领先的便携储能品牌企业,秉承“让绿色能源无处不在”的使
命,以及“成为全球消费者最信赖的绿色能源品牌”的愿景,致力于锂电池储能
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其中,便携储能产品为公司核心产品,
可应用于户外旅行、应急备灾等场景,为客户提供绿色低碳的能源解决方案,产
品得到消费者广泛认可。报告期内其便携储能产品销售金额分别为 24,968.16 万
元、89,251.20 万元和 183,505.28 万元,年均复合增速达 171.10%。

    发行人依托“Jackery”和“电小二”两大品牌布局境内外市场,采用线上、
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实现在中国、美国、日本、英国、德国、加拿大等全球多个
国家销售,已成为便携储能垂直领域的领先品牌。在 Google、亚马逊、日本乐
天、日本雅虎、天猫、京东等搜索引擎或电商平台的搜索榜单中,发行人品牌在
便携储能产品关键词的检索热度中排名领先。此外,发行人正积极布局自主品牌
的多元销售渠道,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已与 JVC、Canon、Harbor
Freight Tools、Home Depot、Lowe’s、Sam’s Club 等全球知名品牌商或零售商建
立合作关系。2020 年以来,发行人便携储能产品持续入选亚马逊平台最畅销产
品(Best Seller)、亚马逊之选(Amazon’s Choice),连续两年获得日本“防灾安
全协会推奖”奖章。发行人获得日本亚马逊颁发的 2021 年度创新品牌奖,发行
人的便携储能产品先后入选 CNET 、纽约时报年度最佳便携储能榜单,登上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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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布斯、华尔街日报、今日美国等媒体,品牌全球影响力持续提升。

    发行人高度重视研发创新,在便携储能产品领域的软硬件电子设计、安全管
理设计、结构设计等方面掌握多项核心技术,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拥有境内专利 143 项(其中发明专利 21 项),拥有境外专利 79 项(其
中发明专利 4 项)。同时,发行人是国内便携储能行业标准《便携式锂离子电池
储能电源技术规范》的主要起草单位,并被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认定为“广东省分
布式太阳能智能小型储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并获得“2020 年度广东省科技进
步二等奖”,技术沉淀日益加深。发行人凭借出色的产品设计,累计获得德国红
点设计奖、汉诺威工业(IF)设计奖、国际消费类电子产品展览会(CES)创新
奖、A’设计大奖赛(A’Design Award & Competition)等国际设计类大奖共 12 项,
产品设计实力得到了国际工业设计领域的广泛认可。

    行业趋势方面,随着万物互联时代的来临,智能终端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
人均智能终端保有量快速增长,对电力供应的需求也不断提升,而便携储能产品
能够有效解决户外及应急状态下的用电需求,未来产品性能逐步完善,品牌效应
逐步发酵,消费习惯逐步养成,便携储能产品的渗透率有望持续提升。

    在户外活动场景下,便携储能产品可在野营、钓鱼、骑行、房车旅行、户外
运动等场景中为手机、无人机、电脑、摄影设备、照明灯等各种设备提供持续的
绿色电力,已逐步成为民众参与户外活动中绝佳搭配,西方发达国家的民众参与
户外活动拥有悠久历史,且由于城市化程度高、人均消费能力强,户外活动参与
人数占比及人均户外活动支出金额持续维持在较高水平,随着便携储能产品在户
外活动中的渗透率持续提高,西方发达国家的便携储能产品市场规模也将不断扩
大。与此同时,国内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户外活动市场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户
外活动参与人数占比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但随着经济水平的持续
发展,城市化程度、人均消费能力进一步提高,户外消费习惯亦将日趋成熟,便
携储能产品在发展中国家的户外活动市场中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

    在应急备用场景下,由于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已成为影响全球供电稳定性
的主要因素之一,特别是处于环太平洋地震带以及欧亚地震带上的国家,经常会
受到地震以及地震后引发的海啸、火山爆发等灾害,进而导致区域性停电。便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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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保荐书



储能产品能解决灾害缺电、停电、应急救援等电力短缺问题,并能与太阳能板组
合形成小型太阳能发电系统,在灾后电网瘫痪及毁坏情况下,为灾后生活实现持
续离网发电,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需求,2019 年日本防灾协会便已将便携储能
产品列为防灾安全物资认证产品。未来,随着应急备用电源的逐步以及便携储能
产品对小型燃油发电机的逐步替代,便携储能产品在应急备用市场的需求空间将
更加广阔。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管理和业务运行较为规范,已具备了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条件;发行人所处行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发行人的主要产品和募集资金投向产品面临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市场机遇,发
展前景广阔;发行人具备良好的持续经营能力。

    附件: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2、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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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陈洁斌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徐征         张桐赈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邵年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唐松华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总经理:
                         马骁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江禹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公章):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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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徐征和张桐赈担任本
公司推荐的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荐工作。

    徐征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内曾担任中望软件 IPO 项目协办人;(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
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
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
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张桐赈最近 3 年的保荐执业情况:(1)目前无申报的在审企业;(2)最近 3
年内未担任过其他已完成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3)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
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
关业务经历、最近 12 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 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
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本公司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担任证券发行项目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和
专业能力。

    同时,本公司和本项目签字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说明真实、准确、完整,
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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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徐    征                  张桐赈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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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项目协办人专项授权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授权本公司投资银行专业人员陈洁斌担任本公司推荐的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的项目
协办人,承担相应职责;并确认所授权的上述人员具备相应的资格和专业能力。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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