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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宝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2022-09-16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宝新能                                  股票代码:30132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Shenzhen Hello Tech Energy Co., Ltd.)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园厂
                      房七第二、三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2022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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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特别提示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宝新能”、“本公司”、“发行
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
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
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
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
后存在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
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
发行价格。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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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中 证 网 ( www.cs.com.cn )、 中 国 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证 券 时 报 网
(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
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7.50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
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
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根据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
所属行业为“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37.20 倍(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T-4 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T-4 日收盘价                              2021 年扣 2021 年扣
                                 2021 年扣非前 2021 年扣非后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2022 年 8 月                             非前市盈 非后市盈
                                 EPS(元/股) EPS(元/股)
                  31 日,人民币)                                率       率
300866.SZ 安克创新      61.46        2.4155        1.7412       25.44      35.30
688063.SH 派能科技      429.00       2.0419        1.9415      210.10     220.96
                           平均值                              117.77     12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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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来源:WIND数据,截至2022年8月31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总股本;

    本次发行价格 237.50 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84.60 倍,低于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高于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31 日(T-4 日)发布的“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
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超出幅度为 127.4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
决策。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
生重要影响的风险。

    近期,发行人值得关注的经营事件包括:(1)2022 年 5 月以来,公司已陆
续推出 Explorer 2000 Pro、Explorer 1000 Pro、HomePower Two Pro 等多款全
新一代的便携储能及家庭储能产品;(2)近期,公司已与 Walmart、Costco、
Home Depot 等多家线下大型零售商达成合作协议,公司产品正陆续进驻各大型
零售商线下门店;(3)近期,公司已逐步实现太阳能板的自研自产,正积极推进
逆变器自研自产,太阳能板及逆变器的自研自产将有利于公司降本增效;(4)今
年以来,俄乌战争的持续发酵进一步加剧了欧洲能源危机,促进了公司产品在欧
洲地区的销售;(5)美国作为公司的主要销售市场,产品以美元定价,随着近期
美元汇率持续走强,公司在美国当地销售的产品折成人民币的单价有所上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
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44%,跌幅限制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
幅限制为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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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或12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
期为6个月,本次发行后本公司的无限售流通股为23,274,40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
的24.24%,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3、融资融券风险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
、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
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
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
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
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
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
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4、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后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存在跌破
发行价的可能,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
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一)销售主要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的风险

    报告期(指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下同)内,公司主要通过亚马逊、
日本乐天、日本雅虎、天猫及京东等国内外知名第三方电商平台销售产品,报告
期内公司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的线上销售的销售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分
别为 67.83%、75.99%和 68.89%。

    亚马逊、日本乐天和日本雅虎以及国内的天猫、京东等第三方电商平台已逐
渐在全球范围内发展成为成熟的开放式电商平台,系世界范围内社会消费品增长
的重要驱动因素。一方面,若第三方电商平台自身经营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相
关电商平台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环境出现不稳定因素,或相关电商平台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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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业务规则或经营模式进行重大调整,而公司如不能及时应对相关变化并采取有
效的调整措施,则可能对公司在相关电商平台的产品销售及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
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若公司与第三方电商平台或在第三方平台的运营合作方之
间的稳定的合作关系在未来发生重大不利变动,亦可能对公司在相关平台的正常
经营活动、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

    随着便携储能行业技术的快速革新、商业模式和营销手段不断发展,市场参
与者数量、行业规模均呈现高速增长态势。由于便携储能产品拥有较高的利润率
水平和较广阔的市场空间,未来可能会吸引具有较大规模的知名品牌企业进军到
本行业,公司将面临行业竞争者增多、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可能会导致公司在
经营扩张过程中面临更大竞争挑战,导致业绩增速放缓、利润空间收窄的情况,
从而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此外,随着便携储能行业逐步进入规范发展
阶段,部分通过低价竞争的低端产能将面临淘汰,具有技术优势和品牌优势的企
业将会更快抢占市场,便携储能行业集中度将逐渐提升,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将主
要集中在头部企业之间开展的技术及品牌竞争,如果未来公司未能通过技术研发
及产品创新保持公司在技术和品牌方面的竞争优势,将可能导致公司面临竞争加
剧、利润空间被压缩或市场份额被挤占的风险。

    (三)境外经营环境相关的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负责海外
市场的销售、售后服务等。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
分别为 87.27%、90.09%和 92.55%。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较高,为公司营业收
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因此,公司将面临更多境外
经营环境变化的风险。这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政局动荡、战争、动乱、敌对状态以及对华政策
变化;其中,美国系公司主要收入来源之一,报告期内公司在美国市场的主营业
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45.69%、42.62%和 48.40%,近年来美国在国际贸易战略、进
出口政策和市场开发措施等方面有向保护主义、本国优先主义方向发展的趋势,
与中国之间的贸易摩擦存在进一步升级的风险,将可能导致公司产品在美国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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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门槛、关税成本等增加,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的法律政策、社会价值文化差异、经济下行导致的
境外管理及经营不利影响;

    3、业务所在国家及地区电子产品准入标准各有不同。为满足不同国家的市
场准入标准,公司需要投入专业人员以及提升生产管理能力以获取相应的质量体
系认证和产品注册证书。未来如果这些产品准入标准发生重大调整或变化,而公
司无法及时调整和适应并取得相关准入资格,可能导致该区域内销售下滑,将对
公司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四)新技术及新产品研发的风险

    随着便携储能行业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加剧,技术更新和产品迭代速度加
快,为保持公司现有竞争优势,需及时掌握客户对产品功能的新需求,并持续保
持研发资源投入、加强研发体系建设以及扩大研发团队规模,紧跟市场技术发展
趋势,增强公司技术储备,改善公司产品性能,确保公司研发水平、市场份额能
持续位居行业领先水平。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投入可能短期内无法实现成果转
换,部分研发项目亦存在失败风险,可能对公司短期经营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五)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产品为不同容量规格的便携储能产品及充电宝,以及可与便携储
能产品配套使用的太阳能板及相关配件,存在产品结构较为单一的情况,若公司
产品所在领域出现市场价格不可逆的大幅度下降等不利影响,且公司未能顺利推
出新产品并有效拓展市场,则公司将面临业绩波动较大的风险。

    (六)存货管理风险

    为快速响应市场需求,保证存货供应的充足性及物流运输的及时性,提升境
外终端客户的消费体验,公司需要置备一定规模的存货。随着销售规模的扩大及
线下业务的快速增长,公司待售的存货规模呈上升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存货账
面价值分别为 9,353.26 万元、20,106.02 万元和 63,209.20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
比重分别为 47.39%、36.65%和 50.63%。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存货存储在境外亚马逊各地仓库,并由亚马逊提供仓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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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物流配送等服务,亚马逊需承担相应商品的损失或损害的赔偿义务;公司
其余存货包括暂存于远洋货轮上的在途物资以及存放于海外第三方仓储、国内仓
库的产品。若公司存货管理不善,出现损失或损害等情况,将直接影响公司对外
销售情况,进而对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此外,若公司整体销售迟滞导致存货
周转不畅,而公司未能有效应对,则可能出现存货跌价的风险。

    (七)毛利率及净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48.66%、56.10%和 47.35%,公司毛利率
保持较高水平,主要系公司持续产品创新,不断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及
完善销售渠道所致。2022 年 1-6 月,公司综合毛利率为 47.02%,同比下滑约 4.27
个百分点,公司 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6 月的综合毛利率水平相比 2020 年度存
在一定程度下滑。此外,2022 年 1-6 月公司营业收入达到 131,468.97 万元,净利
润为 16,040.76 万元,净利率同比下降约 4.01%,公司净利率亦存在一定程度下
滑。

    销售渠道的开拓、产品系列的丰富、汇率波动、上下游市场波动、市场竞争
加剧等因素均可能对公司的产品毛利率产生较大影响。2021 年以来,随着便携
储能产品市场竞争者的数量有所增加、人民币升值、主要原材料价格及头程运费
上涨等因素综合影响,公司综合毛利率有所下滑,导致 2022 年 1-6 月的净利率
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未来公司若不能持续进行自主创新和技术研发,不能及时
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有效提升产品销售价格或控制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成本,公司
将面临毛利率及净利率进一步下滑的风险,并有可能进一步导致公司面临业绩不
达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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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
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 年 7 月 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2〕1175 号文,
同意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注册的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
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发行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
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920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华宝新能”,股票代码
“301327”;其中,本次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23,274,405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票
将于 2022 年 9 月 19 日起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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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 年 9 月 19 日

    (三)股票简称:“华宝新能”

    (四)股票代码:30132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96,000,000 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4,541,666 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274,405 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72,725,595 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
发行最终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三
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之“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
动情况”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
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
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
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
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
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267,261 股,占本次发
行股本比例的 5.16%,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32%。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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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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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股)
                    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
                                            30,743,750        32.02%    2025 年 9 月 19 日
                          有限公司
                             孙中伟         17,531,250        18.26%    2025 年 9 月 19 日
                    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8,400,000       8.75%   2025 年 9 月 19 日
                            伙)
                             温美婵             5,625,000       5.86%   2025 年 9 月 19 日
  首次公开发行前
                    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
    已发行股份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5,600,000       5.83%   2025 年 9 月 19 日
                          合伙)
                             陈凯华             2,100,000       2.19%   2023 年 9 月 19 日
                    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1,458,334       1.52%   2025 年 9 月 19 日
                          合伙)
                              小计          71,458,334        74.44%            -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11,371,905        11.85%    2022 年 9 月 19 日

  首次公开发行网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1,267,261       1.32%   2023 年 3 月 19 日
  上网下发行股份          网上发行股份      11,902,500        12.40%    2022 年 9 月 19 日
                              小计          24,541,666        25.56%            -
                   合计                     96,00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按照《上市规则》2.1.2 条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一)最近两年净
 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发行人 2020 年和 2021 年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23,113.01 元和 26,949.04 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
 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因此符合所选上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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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Shenzhen Hello Tech Ener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             71,458,334 元
法定代表人                 孙中伟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1 年 7 月 25 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           2016 年 9 月 2 日
                           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工业
公司住所
                           园厂房七第二、三层
                           一般经营项目是:锂电池、锂电池配件、充电器的研发与销
                           售;新能源产品、电子产品的研发及销售;国内贸易;货物
                           及技术进出口;动力电池、储能电池系统的开发与销售;软
                           件开发;新能源电池、动力电池的再回收利用技术开发;新
                           能源电池、动力电池销售;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
                           器、汇流箱、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研发与销售;电动汽车充/
                           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
                           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能单元的研发与销售;太阳能发电系
                           统的技术开发与销售;软件技术服务,软件技术转让,电子商
                           务平台的开发建设,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开发及建设,软件开
经营范围                   发系统集成服务,贸易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电子
                           产品设计服务,电子技术服务,家用电器零售。(以上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
                           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锂电池、锂电池配件、
                           充电器的生产;动力电池的生产与制造;新能源产品、电子
                           产品的生产;电池管理系统、换流柜、逆变柜/器、汇流箱、
                           开关柜、储能机组的生产;电动汽车充/换电站及充/换电设备、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备检定装置、箱式移动电池储能电站、储
                           能单元的生产;太阳能配件加工制造;太阳能电池加工制造;
                           家用电器生产。
主营业务                   锂电池储能类产品及其配套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C38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
所属行业
                           类指引》(2012 年修订))
邮政编码                   518109
联系电话                   0755-21013327
传真号码                   0755-29017110
电子邮箱                   irm@hello-tech.com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部门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王秋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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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钜宝信泰直接持有公司 43.02%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钜宝信泰的基本
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ELD5G1D
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                           2017 年 6 月 29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孙中伟
                                   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锦华发工业园 3 栋硅谷大
注册地址
                                   院 T1 栋 705
                                   一般经营项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
                                   资咨询(不含期货、证券、保险及其他金融业务);(法
经营范围
                                   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批准的项目除
                                   外)
主要业务及与发行人主营业务
                                   系股东间接持股平台,无实际业务经营
的关系
                         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日期 / 期间                 总资产                净资产              净利润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度               1,592.46               1,592.46           -23.12
注:以上财务数据经申报会计师审计。

     钜宝信泰的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孙中伟                          700.00                           70.00
     2                   温美婵                          300.00                           30.00
               合   计                                  1,000.00                      100.00


     2、实际控制人
     孙中伟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24.53%的股份,通过钜宝信泰、嘉美盛间接持有
公司发行前33.18%的股份;温美婵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7.87%的股份,通过钜宝
信泰、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23.48%的股份,孙中伟、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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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美婵夫妇合计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发行前89.06%的股份;孙中伟担任发行人董事
        长,温美婵担任发行人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对发行人重大事项决策能够产生
        实质性影响。综上,孙中伟、温美婵夫妇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
        婵的基本情况如下:

              孙中伟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7030419780318****,身份证住址为深圳市福田区****;

              温美婵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
        36010219840116****,身份证住址为深圳市罗湖区****。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下: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或债券的
        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
        情况如下:

                                                                                 占发行前
                                                                                          持有
                        任期起止日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   合计持股数 总股本持
序号   姓名      职务                                                                     债券
                            期     量(万股) 量(万股)     平台     量(万股) 股比例
                                                                                          情况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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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年 11 月                                 钜宝信泰、
1    孙中伟    董事长                    1,753.13        2,370.82                  4,123.95     57.71%   无
                        -2023 年 11 月                                  嘉美盛

               副董事                                             钜宝信泰、
               长、常务 2020 年 11 月                             嘉美盛、嘉
2    温美婵                               562.50         1,677.66                  2,240.16     31.35%   无
               副总经 -2023 年 11 月                              美惠、成千
                 理                                                   亿

               董事、总 2020 年 11 月
3    吴世基                               -               210.00       嘉美惠       210.00      2.94%    无
                 经理 -2023 年 11 月

               董事、财 2020 年 11 月
4     孙刚                                -                   70.00    嘉美盛           70.00   0.98%    无
               务总监 -2023 年 11 月

               独立董 2020 年 11 月
5     李斐                                -               -               -         -            -       无
                 事   -2023 年 11 月

               独立董 2020 年 11 月
6     牛强                                -               -               -         -            -       无
                 事   -2023 年 11 月

               独立董 2020 年 11 月
7     吴辉                                -               -               -         -            -       无
                 事   -2023 年 11 月

               监事会 2020 年 11 月
8     楚婷                                -                    5.20    嘉美盛            5.20   0.07%    无
                 主席 -2023 年 11 月

                        2020 年 11 月
9    吴宗林     监事                      -                    8.15    嘉美盛            8.15   0.11%    无
                        -2023 年 11 月

                         2021 年 3 月
10   孙慕华     监事                      -                   27.08    成千亿           27.08   0.38%    无
                        -2023 年 11 月

               销售副
11   周传人                   -           -                   18.00    嘉美盛           18.00   0.25%    无
               总经理


               研发副
12   钟志源                   -           -                   16.00    嘉美盛           16.00   0.22%    无
               总经理


               董事会
13   王秋蓉                   -           -                   16.00    嘉美盛           16.00   0.22%    无
                 秘书

       注:间接持股数量=持有中间主体股权×中间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上表披露有关人员持有股票自上市之日起的锁定期、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
       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请详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
       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外,本公司董事、监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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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尚未发行过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持有本公司债券的情况。

       四、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发行人未制定或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股东名称(姓名)                                                              (自上市
                       数量(股)     占比         数量(股)     占比         之日起)
一、限售流通股
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
                        30,743,750        43.02     30,743,750    32.02%        36 个月
      有限公司
        孙中伟          17,531,250        24.53     17,531,250    18.26%        36 个月
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8,400,000        11.76      8,400,000        8.75%     36 个月
        伙)
        温美婵           5,625,000         7.87      5,625,000        5.86%     36 个月
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5,600,000         7.84      5,600,000        5.83%     36 个月
      合伙)
        陈凯华           2,100,000         2.94      2,100,000        2.19%     12 个月
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
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     1,458,334         2.04      1,458,334        1.52%     36 个月
      合伙)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                -             -     1,267,261        1.32%     6 个月
小计                    71,458,334   100.00%        72,725,595    75.76%           -
二、非限售流通股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               -             -    11,371,905    11.85%           -
   网上发行股份                  -             -    11,902,500    12.40%           -
小计                             -             -    23,274,405    24.24%           -
合计                    71,458,334   100.00%        96,000,000   100.0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发行人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16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总数为 30,050 户,本次发行后,公司持股数量前十
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限售期限(自上
 序号               股东名称
                                      (股)              (%)       市之日起)
           深圳市钜宝信泰控股有限
  1                                        30,743,750       32.02       36 个月
           公司
  2        孙中伟                          17,531,250       18.26       36 个月
           深圳市嘉美盛企业管理合
  3                                         8,400,000        8.75       36 个月
           伙企业(有限合伙)
  4        温美婵                           5,625,000        5.86       36 个月
           深圳市嘉美惠企业管理咨
  5                                         5,600,000        5.83       36 个月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其中 36 股自上市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
  6                                         2,211,769        2.30   之日起锁定 6 个
           司
                                                                           月
  7        陈凯华                           2,100,000        2.19       12 个月
           深圳市成千亿企业管理咨
  8                                         1,458,334        1.52       36 个月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网下投资者获配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股票数量的 10%
  9        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             31,421         0.03     (向上取整计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算)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6 个月
                                                                    网下投资者获配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                                   股票数量的 10%
  10       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银             29,004         0.03     (向上取整计
           行股份有限公司                                           算)自上市之日
                                                                      起锁定 6 个月
               合计                        73,730,528     76.80%           --

      注: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七、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7.50 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
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
资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
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报价中
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无需参与战略配售。


                                      17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次发行不安排向其他外部投资者的战略配售。依据本次发行价格,保荐机
构相关子公司不参与战略配售。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1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 24,541,666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5.56%),本次发行全部
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发行价格为 237.50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 1.00 元/股。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237.50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62.98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2)60.7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
算);

    (3)84.60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4)81.63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3.73 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

                                   19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规模为 24,541,666 股,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战略配售回拨后,
本次发行网下发行数量 17,547,666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发行数
量为 6,994,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7,961.72905 倍,超过 100 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
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向
上取整至 500 股的整数倍,即 4,908,500 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639,166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1,902,5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
后本次网上发行中签率为 0.0213749530%,有效申购倍数为 4,678.37286 倍。

    根据《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
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 9,691,089 股,放弃认购数量 2,211,411
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 12,638,808 股,放弃认购数量 358 股。本次发行网上、
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2,211,769 股,包销金额为 525,295,137.50 元,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9.01%。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828,645,675.0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人民币 234,049,270.55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94,596,404.45 元。天
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9 月 13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90)。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3,404.93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20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项目                                含税金额

承销及保荐费用                                                    20,431.41 万元

审计及验资费用                                                     1,443.57 万元

评估费用                                                               0.00 万元

律师费用                                                            990.57 万元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96.23 万元

发行手续费用及其他                                                  143.15 万元

合计                                                              23,404.93 万元
注 1: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注 2:各项费用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3:发行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税基为扣除印花税前的募集资金净额,税率为
0.025%。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9.54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594,596,404.45 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63.60 元/股(以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2.91 元(按 2021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的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未使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2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公司 2019 至 2021 年度的财务数据经申报会计师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3-80 号)。2019 至 2021 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情
   况如下所示:

                                           2021 年 12 月 31 2020 年 12 月 31 2019 年 12 月 31
                      项目
                                            日/2021 年度     日/2020 年度     日 /2019 年度
   资产总额(万元)                                 140,424.83        58,079.10           20,882.6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万元)                    51,121.65        22,661.71            5,128.96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58.94%           57.10%              70.19%
   营业收入(万元)                                 231,514.51       106,995.98           31,896.86
   净利润(万元)                                    27,930.72        23,381.19            3,645.1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万元)                27,930.72        23,381.19            3,645.1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26,949.04        23,113.01            4,386.61
   者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3.91               3.64              0.73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3.91               3.64              0.73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21.84%          126.13%              55.5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万元)                13,480.36        17,143.80            1,083.87
   现金分红(万元)                                          -         9,700.00            3,500.00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                             2.79%               2.19%            2.83%
   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母公司)                  4.02%                3.06%            3.38%

          上述财务会计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中进行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阅读招股说明书。

          公司 2022 年 1-6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由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出具了
   《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3-445 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数据以及公司 2022
   年 1-9 月业绩预计主要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2022 年 1-9 月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预计数)
营业收入                     131,468.97         96,828.84          35.77%       210,988.79~280,442.81
净利润                        16,040.76         15,696.04           2.20%           21,309.55~29,150.46
归属 于母 公司股 东
                              16,040.76         15,696.04           2.20%           21,309.55~29,150.46
的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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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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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变动比例
                                                                      (预计数)
扣非 后归 属于母 公
                            15,078.10         15,475.68     -2.57%   19,846.89~27,687.79
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业绩维持快速增长主要得益于便携储能行业市场规模快速增长,而公司
   系行业领先的便携储能品牌企业,产品渗透率不断提升所致。公司预计 2022 年
   1-9 月营业收入为 210,988.79 万元至 280,442.81 万元,同比增长 36.59%至 81.55%;
   预计净利润为 21,309.55 万元至 29,150.46 万元,同比增长 0.11%至 36.94%。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数据以及公司 2022 年 1-9 月业绩预计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
   书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
   示”之“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及财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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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
尽快与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
议。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22 年 8 月 29 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
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
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
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
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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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创
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传真:0755-81902020

    保荐代表人:徐征、张桐赈

    项目协办人:陈洁斌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铭、叶余宽、彭泽帆、钟林希

    联 系 人:徐征、张桐赈、陈洁斌、杨铭、叶余宽、彭泽帆、钟林希

    电      话:0755-82492010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徐征,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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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代表人张桐赈,联系电话:0755-81902000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华泰联合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
荐代表人徐征、张桐赈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徐征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
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主要包括:中望软件(688083.SH)、华特气体(688268.SH)、
华润材料(301090.SZ)等IPO项目,奥瑞金(002701.SZ)公开发行可转债等再
融资项目,华东重机(002685.SZ)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重大资产重组项目。

    张桐赈先生:保荐代表人,金融学硕士,现任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
总监 ,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 主要包括:清源股份(603628.SH)、博天环境
(603603.SH)等 IPO 项目,以及顺丰控股(002352.SZ)可转债、中兴通讯
(000063.SZ)非公开发行、拓日新能(002218.SZ)非公开发行、平潭发展
(000592.SZ)非公开发行等再融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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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钜宝信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
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
化的,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
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
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3、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公司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4、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
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按相关约定回购相关员工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额而增加的间接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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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
个月。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
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美盛、嘉美惠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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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前 12 个月内新增的股东成千亿承诺

    1、自发行人 2020 年 10 月增资事宜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至发行人
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后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企业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
形的,本企业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
发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其他股东陈凯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首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9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

    3、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通过嘉美盛、嘉美惠、成千亿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
分股份。

    2、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
根据员工持股平台执行事务合伙人指示受让相关员工所持员工持股平台财产份
额而增加的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锁定期限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

    4、锁定期限届满后,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后离职的,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
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发行人股份;
(3)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对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发行
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5、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3 月 19 日,非交易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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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发行
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
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6、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发行人股票的,违规减持发
行人股票所得归发行人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
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钜宝信泰及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在锁定期满后,本人若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
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
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若本人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司
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
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嘉美盛、嘉美惠承诺

    1、本企业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
票。

    2、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若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
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
持。

    3、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4、本企业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减持股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
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若本企业拟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完整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公司股票的,违规减持公
司股票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与承诺

    (一)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

    本次发行前,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了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本预案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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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和停止条件

    1、本承诺有效期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2、预警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
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
公司股份总数,下同)的 120%时,公司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
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3、启动条件

    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时,应当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
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
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公司应在满足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条件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并
在 5 个交易日内制定并公告股价稳定具体措施。如未按上述期限公告稳定股价措
施的,则应及时公告具体措施的制定进展情况。

    4、停止条件

    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
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以下
顺序依次采取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分别为: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公司回购公司股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董事、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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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增持及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1、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在保证公司经营资金需求的前提下,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通过实
施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稳定公司股价。

    2、公司股票回购

    (1)公司根据上述第 1 项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完成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
转增股本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1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应启动向社会公众
股东回购股份的方案。

    (2)回购的方式应当为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交易方式并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公司应在触发回购股票情形的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经股东大
会决议通过后,依法通知债权人和履行备案程序。公司将采取上市所在地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要约等方式回购股票。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
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 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

    (4)公司回购股份议案需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其中股东大会须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承诺就该等回购事
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
中投赞成票。

    (5)公司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要约交割不得低于回购报告书公告前 3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加权平均价的算数平均值,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每股净资产;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
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6)公司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拟用于回购资金应为自筹资金。除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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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
的总额;

    2)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

    3)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合计使用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归属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
预案。

    (7)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5 个交易日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8)在公司符合本承诺函规定的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
会经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公司股价的二级市场
表现情况、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认为公司
不宜或暂无须回购股票的,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应
将不回购股票以稳定股价事宜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上述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
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2 项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3)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2 个工作日内启
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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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
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
的要求: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
公司现金分红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
分红的 60%;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增持价
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仅需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4、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上述第
3 项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上述第 3 项股
价稳定措施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
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2)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
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
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负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
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
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
毕后,公司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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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
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
货币资金不超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
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该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
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公司在首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承诺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并签署相关承诺。

    5、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触发前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独立
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不因在股东大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及方案实施
期间内不再作为控股股东和/或职务变更、离职等情形而拒绝实施上述稳定股价
的措施。

    三、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
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
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
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其增持义务。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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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其增持义务。”

    (二)控股股东钜宝信泰承诺

    1、发行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发行人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稳定
股价具体措施中“公司股票回购”的措施完成发行人股份回购后,发行人股票连
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发行人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
无法实施“公司股票回购”的措施时,本公司将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发行人股
份的方案。

    2、本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发行人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公司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
增持发行人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进行公告,发行人应披露
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
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本公司将协助发行人在
2 个工作日内公告发行人股份变动报告。

    4、本公司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1)本公司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发行人现金分红的
3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

    (2)本公司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 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
资产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仅需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停止条件: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
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38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
体措施,将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
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接受发行人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公司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
公司履行其增持义务。

    (三)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根据稳定股价预案中约定的稳定股价
具体措施中“公司股票回购”的措施完成公司股份回购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
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
“公司股票回购”的措施时,本人将启动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人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其是否增
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公司应披露拟增持的数
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息。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在 2 个
交易日内启动增持方案。增持方案实施完毕后,本人将协助公司在 2 个工作日内
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4、本人在实施稳定股价预案时,应符合以下各项的要求:

    (1)本人合计单次用于增持的资金不超过其上一年度公司现金分红的 30%,
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增持的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的现金分红的 60%;

    (2)本人合计单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 2%,增持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值(以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为准);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仅需实施。但如下一年度
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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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5、停止条件:在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
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在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达到启动条件的情形,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将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
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接受公司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
行其增持义务。

    (四)发行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一、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1、公司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后,当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稳定股价
预案完成增持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的股价稳定
措施时,本人将启动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

    2、本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增持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
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本人将在触发增持股份的情形 2 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程序,就是否增持
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含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总金额、完成时间等信
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将在 2 个交易日内
启动增持方案。

    4、本人增持价格应不高于每股净资产值(以最近一期审计报告为依据)。

    5、本人实施稳定股价议案时,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货币资金不超过本人上
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现金薪酬总和的 30%,且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超过其上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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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度领取的现金薪酬。超过该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都不再继续实
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
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6、公司在首次发行并上市后 3 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遵守本承诺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及责任的规定,本人应
当促成公司新聘的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承诺并签署相关文件。

    二、应启动而未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的约束措施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
措施,本人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
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投资者道歉。

    (2)接受公司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的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公司本人
履行其增持义务。

     四、 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公司拟通过坚持技术研发与产
品创新、加强营销体系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强化投
资者回报机制等措施,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被摊薄的即
期回报,但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一、坚持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大力开拓市场、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公司竞
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自身的技术研发能力,坚持自主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公司未来
将通过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质量和品牌影响力、优化产
品结构等措施,持续巩固和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优势。同时,公司将加大人才引
进和培养,组建专业化的研发、生产和管理人才梯队,公司也将不断加强内部管
理,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快速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41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二、加强内部控制和人才建设,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

    公司已经建立并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体系,未来将进一步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持续修订、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经营管理风险,确保内
控制度持续有效实施。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精细化管控费用支出,提升
资金使用效率,实现降本增效。此外,公司将持续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
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发挥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
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效率,促进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项目建成投产后有利于提升公司技术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高市场份额,增强
公司盈利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华宝新
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确保募
集资金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按照承诺的募集资金的用途和金额,积
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实施,尽快实现项目收益,以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
充分调动公司研发、采购、生产及综合管理等各方面资源,及时、高效完成募投
项目建设,保证各方面人员及时到位。通过全方位推动措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

    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为本次公开发行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此议案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利
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股票股利的分配条件及比例,完善了
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程序。

    同时,公司还制订了《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本次发行后三年的利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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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配进行了具体安排。公司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强化对投资者的权益保障,兼顾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

    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本公司将积极履行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及时公
告违反的事实及理由,除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归属于本公司的原因外,将向本公
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
能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并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

    (二)控股股东钜宝信泰承诺

    1.本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地位,均不会越权干涉发行人经
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公司将切实履行作为控股股东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发
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公司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4.本公司将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本公司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5.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6.本公司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
票;

    7.若发行人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公司将全力支持发行人将员工激励的行权
条件等安排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8.本公司将支持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
赞成票;

                                   43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9.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公司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所处
行业协会对本公司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发行人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1.本人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会滥用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涉公司经营
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本人将切实履行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3.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4.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5.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6.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7.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
票。

    8.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员工激励的行权
条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

    9.本人承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投
赞成票。



                                  4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0.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
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或媒体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处行业协
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四)发行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1.本人将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全力支持及配合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的规范,
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对公司的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
本人将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规
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的要求,不会动用公司
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实现;

    5.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
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6.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全力支持公司将该员工的激励的行权条
件等安排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该薪酬制度议案时投赞成票(如有投票/表决权);

    7.若上述承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发生变化,则本公司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
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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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
歉;本人自愿接受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处行业协会对本人采取的自律监管措施;
若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发行人就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规定,公司承诺上市后
三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
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将充分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将保持
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主要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
续经营能力。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将充
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在符合《公司章程(草案)》有关实施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的情况下,
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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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
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a.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5,000 万元;b.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或战略性资源储备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且超过 5,000 万元。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的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以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公司任意三个连续会计
年度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
现金分红。

    (五)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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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六)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
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同时采取
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股利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
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
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具体分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须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1、公司董事会负有提出现金分红提案的义务,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
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
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对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中未分配部分,董事会应说明使用计划安排或原
则。如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提案,董事会
应在利润分配预案中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对此应发表独立
意见。

    2、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
过,若公司有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除监事以外的职务),则应当经外部监事
半数以上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
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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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如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
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等原因需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由独立
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提供便利。

    (十)公司未分配利润的使用原则

    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买设备等重大投资,
以及日常运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财务结
构、促进公司高效的可持续发展,落实公司发展规划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
大化。

    (十一)有关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1、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2、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
方案或发行新股方案的执行情况。

    3、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实现盈利,董事会未制订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者按低
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须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不分
配或者按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分配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未分
配利润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二、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利润分配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战
略、近期经营计划、行业环境、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各种因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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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1、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保证公
司现金流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积极推行现金分配方式。

    2、最低分红比例

    在满足相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
情况下,每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
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如果未来三年内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
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股东的回报力度。

    3、分配期间

    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
或中期分配。

    四、利润分配政策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
机制

    利润分配政策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公司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
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关于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一、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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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
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
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的三十日内启动回购事项,回购价
格以发行价格和市场价格(以有权部门认定或生效判决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交
易价格)孰高确定。

    三、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
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钜宝信泰及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一、发行人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并已由
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公司将在上述事项认定后
三十日内敦促发行人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格和
市场价格(以有权部门认定或生效判决前二十个交易日的平均交易价格)孰高确
定。

    三、如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
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
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
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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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公司编制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如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
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
免责事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
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
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七、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回购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本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启动
股份购回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孰高的原则执行回购价格购回本公司本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控股股东钜宝信泰及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承诺

    1、本公司/本人保证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的申请文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亦不存在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而以欺骗手段骗取
发行注册的情形。

    2、如发行人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
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司法机关确认后 5 个工作日
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以二级市场价格或发行价孰高的原则执行回购价格购回发
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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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如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公司无法控
制的客观原因导致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公司将
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
原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

    (二)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
员承诺

    1、如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
除外),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53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2)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将上述补
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如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 5 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

    (4)本公司违反公开承诺及招股说明书其他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本人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的损失,并按照下述程序进行赔偿:

    1)应得的现金分红由发行人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未履
行承诺而给发行人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

    2)在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前,不得转让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直至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
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
体原因;

    (2)尽快研究并实施将投资者损失降低至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保护投
资者的利益。

     九、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的专项承诺

    1、本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本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
的情形;

    3、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
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情形;

    4、本公司不存在以本公司股权/股份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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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控
股股东钜宝信泰及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具体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
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从
事或投资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
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且未为他人经营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类
似的业务,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
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利用本公司/本
人对发行人的控制关系进行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
益的经营活动;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
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直接或间接
从事、参与或进行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存在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任
何业务及活动,不生产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品相同或相似的产品;不
会直接或间接投资、收购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
关系的企业,不会持有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
系的企业的任何股份、股权或权益;不会以任何方式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存在竞争关系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企业提供业务上、财务上等其他方面的帮助;

    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认为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从事了对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
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及


                                  55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时转让或者终止该等业务;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本
人或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
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
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他关联方不会利用从发行
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获取的信息从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或其控股
子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并不会进行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发
行人控股子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或活动;

    5、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将促
使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
公司及其他关联方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6、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若本公司/本人及本公司/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
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获得与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本人将尽最大努
力,使该等业务机会具备转移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征
得第三方同意),并优先提供给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未获得该等业务机会,则本公司/本人承诺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方式加以解决,且给予发行人选择权,由其选择公平、合理的解决方式;

    7、本承诺函一经签署,即构成本公司/本人不可撤销的法律义务。如出现因
本公司/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
公司/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本承诺函有效期间自该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本公司/本人不再系发行人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日止。

    (二)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钜宝信泰,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持股 5%以上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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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嘉美盛、嘉美惠以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针对减少和规范关联交
易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按照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关
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已进行了完整、详尽地披露。除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文件
中已经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易外,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以及本公司/本企业/
本人拥有实际控制权或重大影响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及其
他关联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任何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关联方以及关联交
易。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控制的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任
何公司及其他任何类型的企业(以下简称“相关企业”)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或避
免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在进行确属必要且无法规避的关联交易时,保证按
市场化原则和公允定价原则执行,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
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有关授权
与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3、本公司/本企业/本人保证将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权利,在审议涉及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时,切实遵守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进行关联交易表决时的回避程序。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承诺及促使相关
企业严格遵守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

    4、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 5%以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及相关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导致发行人
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三)避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

    为了避免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孙中伟、温美婵出具《关
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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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它企业(不包括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以下同)不存在以任何形式违规占用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资金的
情况;

    (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发行人中的地位和影响,
违规占用或转移发行人及其控制企业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保证严格履行上述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不存在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保荐机构承诺:除招股说明书等已披露的申请文件外,公司不存在
其他影响发行上市和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

     十二、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市
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
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
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
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相关承诺主体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出具的承诺函、发行
人及其控股股东就出具承诺函事宜履行内部程序的文件等相关资料,发行人律师
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签署承诺函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相关承诺主体作出的
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要求,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关承诺主体提出的违反
承诺时可采取的约束措施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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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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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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